釋義
“托”一般是在不法商業行為中的,為的是賺取不義之財。託兒,《現代漢語詞典》是這樣解釋的:指從旁誘人受騙上當的人。
而拆遷是政府行為,在拆遷過程中也出現了“托”,那么權力無疑就成了資本,參與了交易。
現象
隨著中國改革開放及城鄉建設的發展,建築拆遷每一天都在上演著,“拆托”就是在拆遷領域中出現的一個特殊群體,他們一般以拆遷戶“代表”或“代理人”的名義出現,在政府部門、拆遷單位和拆遷戶之間周鏇,採用各種手段謀取不法利益。
“拆托”首先要進行權力攻關,墊資收買權力。
例如:“拆托”徐善偉,了解到金陵職業教育中心原十五中校區被確定為拆遷地塊後,即向該校原校長方靜行賄4.5萬元,以30萬元的低價取得了該地塊的承租權,並突擊搶蓋違章建築1萬餘平方米。隨後,徐又向包括白下區房產局原副局長楊三元在內的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共41萬元,使上述1萬餘平方米違章建築作為合法建築得到了近3千萬元的拆遷補償,扣除行賄和建築成本,徐獲利達2000餘萬元。”
“拆托”用41萬元換取2000萬元,這樣的交易結果只有在權力參與交易時才能實現。因為國家和人民的財產,在權力部門眼裡是無足輕重的,而41萬元的獲利是實打實的。由此可見,權力腐敗極大地加重了國家和人民的負擔,這筆不義之財被打入了發展地方經濟的成本。
獲利群體
隨著大規模的拆遷,生意興隆的不僅僅只有拆遷公司,從工程發包方、中間人、承包工程的拆遷公司、實際做工程的公司,到挖機出租商、渣土運輸車、舊材料市場,都成為這條“拆托”利益鏈中的一環。對於他們而言,拆遷工地儼然是一座“金礦”。
成因
“拆托”之所以出現,主要有以下幾種原因:
1、有利可圖,即存在暴利空間;
2、無法可依,即拆遷領域代理人是合法還是非法難以界定;
3、有“山”可靠,即在政府部門有人脈背景;
4、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不平等的談判關係;
6、有地方政府官員在這樣的強取豪奪中也分到一杯羹。
影響
拆遷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的一場博弈,但在現實語境中,不管拆遷人是開發商還是某些地方政府,都處於明顯的強勢地位,這是一場不公平的博弈。因而,帶血的拆遷悲劇就頻頻出現。而“拆托”的加入,更讓這種博弈變得不公。
這是因為,“拆托”獲取暴利的方式多是恐、嚇、詐、鬧、賄。“拆托”不但加劇了拆遷領域的矛盾,增加了拆遷成本,更影響到社會穩定和諧。
評論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提到,“如果有10%的利潤,資本就會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資本就能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潤,資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絞首的危險。”
而當失控的權力也成為官員的資本時,在利益的誘惑下,不但“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而且不一定有被“絞首的危險”。所以在拆遷造成的許多社會惡果中,權力尋租的官場腐敗有助紂為虐的作用,這在“拆托”暴露出的問題里,讓人們看見了在瘋狂拆遷中,某些政府部門和相關權力的醜惡嘴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