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輿服論叢》

《中國古輿服論叢》

《中國古輿服論叢》第一版問世後,歲月不居,轉瞬八年,其間出土的有關之文物與發表的新說都很多。筆者學習之餘經常記下心得,錙銖積累,爰成本稿。因為是論文集的形式,不敢奢望從中展現我國古輿服之盛概;惟就管窺所及,討論了若干前賢不太注意的問題。偏頗疏漏,自知難免。大雅方家,幸鑒其望洋向若之衷,教而正之。

基本信息

目錄

《中國古輿服論叢》中國古輿服論叢

上編
始皇陵2號銅車對車制研究的新啟示
略論始皇陵1號銅車
中國古獨輔馬車的結構
中國古馬車的三種系駕法
商周的“弓形器

木牛流馬”對漢代鹿車的改進
唐代的馬具與馬飾
周代的組玉佩
深衣與楚服
洛陽金村出土銀著衣人像族屬考辨
進賢冠與武弁大冠
漢代軍服上的徽識
說“金紫”
南北朝時期我國服制的變化
從幞頭到頭巾
唐代婦女的服裝與化妝
中國古代的帶具
霞帔墜子
明代的束髮冠、(髟狄)髻與頭面
下編
兩唐書輿(車)服志校釋稿
凡例
卷一總序、車輿
卷二冕服、朝服、公服
卷三常服、其他
索引
增訂本後記

作者簡介

孫機孫機

孫機,1929年9月28日生於山東青島,文物學家。1949年,孫機自尚未解放的青島來到北京,進入華北軍政大學學習。1949年11月分配到北京市總工會工作,任幹事。1950年調北京市總工會宣傳部文藝科工作,任北京業餘藝術學校工人部副部長。1955年考入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1960年畢業後在北大歷史系資料室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間在北大“五七幹校”勞動。1979年調中國歷史博物館考古部工作。1983年被評為副研究館員,1986年評為研究館員。1992年獲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

1951年,孫機開始從沈從文先生學習中國古代服飾史,曾協助沈先生整理中國古代銅鏡。進入北京大學之後,長期在宿白先生的指導下用考古學的方法研究漢唐時期的中國文物。幾十年來,孫機運用文獻與實物互相對照、互相印證的方法,在古代輿服、科技史方面取得了令人注目的成績。他所撰寫的《中國古輿服論叢》一書中,就通天冠、進賢冠等古代冠冕的一系列問題,特別是對中國服裝史上若干重大的變革,如南北朝後期我國服裝由單軌制變為雙軌制,遼、金、元、清服制政策的區別等,均根據政治、經濟、文化背景,做出了較透徹的分析;他所提出的中國古代車制發展的三個階段說,為中國古車本土起源說提供了很有力的證據,產生了廣泛的影響。1984年在威尼斯召開的中國古代文明起源學術討論會上,英國科學技術家李約瑟先生對他的研究成果給予了充分肯定。中國服飾博物館曾聘他為設計委員,北京服裝協會選舉他為理事。他還應邀擔任了我國第一座古車博物館——山東淄博古車博物館的整體設計工作。

孫機對中國古代科技文物的研究投入不少力量,分別對農牧、紡織計量、礦冶、交通、醫藥等文物加以整理分析,並在南開大學歷史系開設了“科技文物”專題課。他認為,歷史如果僅僅描述政治、經濟、兵制、賦役等,而不對當時的日常生活、文化背景有所闡發,則歷史往往只是一個骨架,而顯得不那么生動、活潑、有血有肉。因此他的《漢代物質文化資料圖說》一書,對考古發現的數量巨大、門類繁多的漢代文物,進行了總結性的全面清理。書中他將“漢代文物”改為“漢代物質文化資料”,就是旨在揭示這一文物的生產技術以及由此而反映出來的漢代社會文化現象。該書是一部份量很重,質量很高的漢代文物研究專著,受到中外學者的好評。

孫機於1990年被文化部聘任為國家文物鑑定委員會委員,一些尚未被人們充分認識的器物經他辨識而重顯異彩。特別是歷史博物館一般藏品中的一尊五代時期的瓷人,經他鑑定實為茶神陸羽像,是中國茶藝史上極重要的資料。他對傳世名畫的考訂有獨到見解,特別是他初步證明周昉《簪花仕女圖》是五代時期的作品,而元王振鵬《金明池爭標圖》可能取材於張擇端《清明上河圖》已佚的後半部分,為了解《清明上河圖》提供了線索,令人對這些傳世名畫的年代、內容有了新的認識。他對古代東西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研究,也多有發微。他撰寫的有關東西文化交流的論文收入《中國聖火》一書,受到專家肯定。

孫機還與人合著有《文物叢談》、《尋常的精緻》。《孫機談文物》由台北三民書局出版。他還擔任《中國大百科全書·文物卷》編委兼古器物分支副主編。1995年12月被聘任為中央文史研究館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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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機訴陳高華等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一審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朝民初字第30740號
原告孫機,男,漢族,1929年9月28日出生,中國國家博物館研究員,住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外小關惠新北里9樓1308號。
委託代理人李勁松,北京市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蔡彬,北京市方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高華,男,漢族,1938年3月3日出生,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研究員,住址北京市東城區羅圈胡同11號新樓3門408號,現住址北京市朝陽區華威西里8號樓2單元605室。
被告徐吉軍,男,漢族,1961年4月1日出生,杭州出版社副總編,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區江山弄3幢1單元701室。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託代理人朱嘉寧,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律師。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託代理人周曉茹,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律師。
被告寧波出版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蒼水街79號。
法定代表人李振聲,該社社長。
委託代理人鄭朋,男,漢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北京法科特諮詢公司經理,住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里二巷84號,現住址北京市朝陽區北佳商務樓518室。

孫機訴陳高華、徐吉軍、寧波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孫機的委託代理人李勁松,徐吉軍本人及其與陳高華共同的委託代理人朱嘉寧、周曉茹,寧波出版社的委託代理人鄭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機訴稱,2002年10月,寧波出版社出版發行的由陳高華和徐吉軍主編的《中國服飾通史》一書,未經許可使用了我所著《中國古輿服論叢》一書中的“新石器時代的玉佩飾”一圖,且未註明出處。陳高華和徐吉軍剽竊我的作品,寧波出版社明知該書是侵權作品仍然出版,共同侵犯了我對涉案圖片享有的署名權、複製權、發行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因此,我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高華、徐吉軍和寧波出版社在《光明日報》上刊登向我賠禮道歉的聲明,收回並銷毀已經出版發行的《中國服飾通史》一書,不得再版、重印、發行《中國服飾通史》一書,連帶賠償我經濟損失300元。

陳高華辯稱,作為《中國服飾通史》一書的主編,我只負責該書的文字部分,圖片由徐吉軍負責,因此不同意孫機的訴訟請求。

徐吉軍辯稱,孫機書中的插圖只是其將文物圖片按原貌進行簡單的清繪,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而且孫機在《中國古輿服論叢(增訂本)》後記中寫明“揚之水清繪”,說明孫機不享有涉案插圖的著作權。另外,我使用涉案圖片經過了孫機的口頭許可,《中國服飾通史》一書出版後,也已向孫機寄送了樣書和圖片使用費,並在後記中對孫機表示了謝意。因此不同意孫機的訴訟請求。

寧波出版社辯稱,我社同意陳高華和徐吉軍的答辯意見。此外,在涉案圖書出版協定中明確約定與該書有關的著作權糾紛的責任由徐吉軍承擔。因此,我社未侵犯孫機的著作權,不同意孫機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1年12月,文物出版社在《中國古輿服論叢》(孫機著)的基礎上出版了《中國古輿服論叢(增訂本)》,署名“孫機著”,“後記”中寫有“揚之水清繪”等字樣,第126頁的插圖是“新石器時代的玉佩飾”。
在與徐吉軍和出資人簽訂出版協定之後,寧波出版社於2002年10月出版發行了陳高華、徐吉軍主編的《中國服飾通史》一書,其中第21頁圖1-31-2與《中國古輿服論叢(增訂本)》中第126頁的插圖“新石器時代的玉佩飾”完全相同,但沒有註明出處、繪製者,只在該書“後記”中註明孫機為該書提供了部分圖片。
陳高華、徐吉軍提出涉案插圖來源於台北1992年出版的《新石器時代玉器圖錄》,作者是鄧淑苹,但並未就此提交證據。
訴訟中,寧波出版社提交了證人宋兆麟的證言,以證明其使用涉案圖片的行為徵得了孫機的口頭許可。證人宋兆麟在接受詢問時稱其已就涉案圖片的使用徵得孫機的口頭同意,並認可其為涉案《中國服飾通史》一書的作者之一。孫機對宋兆麟的證言不予認可,否認曾提供該圖片,也未曾許可陳高華、徐吉軍和寧波出版社使用該圖片。寧波出版社曾向孫機匯付圖片使用費,但被孫機退回。

上述事實,有《中國古輿服論叢》及其增訂本、《中國服飾通史》、《中國古代服飾研究》、出版協定、匯款取款通知單,以及雙方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獨創性是我國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應當具備的條件,是指某作品是經作者獨立創作產生的,是作者獨立構思的產物。涉案圖片是孫機根據考古出土的古代器物繪製而成的,具有獨創性,應當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如無相反證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組織是作者。《中國古輿服論叢(增訂本)》一書署名“孫機著”,其中的“新石器時代的玉佩飾”一圖並未另行署名。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該插圖的作者為孫機。該書後記中出現的“揚之水清繪”字樣,不足以推翻孫機作為涉案插圖的作者身份。陳高華、徐吉軍、寧波出版社雖提出涉案作品另有著作權人,但並未就此提供證據,故本院對該答辯不予採信。

陳高華、徐吉軍主編《中國服飾通史》一書未經孫機的許可使用孫機創作的涉案插圖,且未署名,未支付報酬,侵犯了孫機對該插圖享有的著作權。雖然涉案圖書的主編陳高華與徐吉軍之間存在具體分工,但其不能以主編之間相互的內部約定,來對抗著作權人孫機提出的主張。因此,陳高華提出應根據主編之間的分工分清侵權責任大小的抗辯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寧波出版社根據《中國服飾通史》的後記,應當知曉該書中使用了孫機創作的部分插圖,但其並未就使用涉案圖片是否徵得孫機的許可進行合理的審查,未盡到出版者合理的注意義務,主觀上存在過錯,亦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陳高華、徐吉軍和寧波出版社雖提出使用涉案圖片已徵得孫機的口頭許可,但證人宋兆麟系涉案圖書的作者之一,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且孫機對此不予認可,陳高華、徐吉軍和寧波出版社又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寧波出版社向孫機寄送樣書並支付稿酬的行為也不能證明其使用涉案圖片徵得了孫機的許可。因此,本院對上述抗辯主張不予採納。
對於陳高華、徐吉軍和寧波出版社主張《中國服飾通史》後記中註明了孫機提供部分圖片,故屬於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的辯稱,本院認為,由於《中國服飾通史》一書中插圖眾多,僅在後記中提及孫機提供部分圖片的標註方式,並不能表明孫機為涉案圖片的作者身份,並非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因此,對上述抗辯主張,本院亦不予採納。

綜上,孫機要求陳高華、徐吉軍和寧波出版社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對於孫機提出創作涉案圖片需要進行大量的歷史考證工作,故該圖片價值應為300元的主張,本院認為,涉案作品是孫機參照考古出土文物繪製,從繪畫技藝上講,其藝術性和創作性程度較低。因此,對於孫機提出的賠償數額,本院不予全額支持。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創作性程度、陳高華、徐吉軍和寧波出版社的侵權情節、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本院將此案一幅作品的賠償數額確定為50元。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二款、第四十六條第(十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陳高華、徐吉軍和寧波出版社立即停止使用孫機享有著作權的涉案圖片;
二、陳高華、徐吉軍和寧波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一個月內在一家北京市出版的、全國發行的非專業報刊上就涉案的侵權行為向孫機公開致歉(致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執行,本院將依法公開本判決書的主要內容,所需費用由陳高華、徐吉軍和寧波出版社負擔);
三、陳高華、徐吉軍和寧波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孫機經濟損失五十元;
四、駁回孫機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陳高華、徐吉軍、寧波出版社負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抗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抗訴於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有光
代理審判員謝甄珂
代理審判員黨淑平
2005年11月15日
書記員劉德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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