症狀
1.在時間上,精神症狀出現與顱腦損傷密切相關,伴隨的心理作用是重要影響因素。2.臨床表現
①腦震盪。以意識障礙及逆行性遺忘為特徵。輕者僅有短暫定向障礙,領會困難,分析與判斷力差,於數分鐘內恢復;重者可有意識喪失,多於半小時內恢復,醒後有逆行性遺忘、注意力渙散、思維困難、錯認或幻視,情緒障礙或行為異常,1~2周后逐漸消失。無明顯神經系統體徵。腦脊液檢查正常。②腦挫傷。傷後即有意識障礙,以朦朧、譫妄或混濁狀態常見,持續數小時至數日。有的經過一段清醒期後再次昏迷。醒後常有類似腦震盪的精神症狀。多有神經系統限局體徵、癲癇發作、顱內壓增高、腦膜刺激征或植物神經功能紊亂症狀。腦脊液呈血性,並可檢出各型吞噬細胞。腦電圖可出現瀰漫性高波幅慢波。③氣壓性腦損傷。多於傷後立即昏迷,持續數小時,醒後頭痛劇烈,記憶困難與遺忘,焦躁不安與情感淡漠。有時對聲音極其敏感或失聽與不語,但其定向力、自知力及筆談能力良好(創傷性聾啞症)。多無神經系統體徵。④顱腦損傷後期常有腦外傷后綜合征,臨床表現為神經衰弱綜合徵,持續數月或遷延不愈;腦外傷後神經症,可有疑病、焦慮或癔症樣表現;腦外傷性精神病,可呈現類精神分裂症或類躁鬱症狀態;腦外傷性痴呆、人格障礙或癲癇。
3.輔助檢查見顱腦損傷。
4.排除輕、重性精神病及因感染、中毒、軀體疾病與其它腦器質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礙。
治療
在生命體徵穩定情況下,對興奮躁動、幻覺、情感淡漠者可用安定等抗焦慮藥或小劑量抗精神病藥。恐懼或抑鬱者常有三環類抗抑鬱藥。後期精神症狀的治療見精神分裂症、情感性(心境)障礙、神經症。神經營養藥對智慧型障礙有一定效果。人格障礙可予以行為治療。
分析
腦外傷所引起的精神障礙表現形式,提高工作的預見性。方法:我們根據臨床顱腦外傷後精神症狀的特徵,出現時間,持續時間,好轉時間,制定相應的護理措施,提供適時的健康教育。結果:370例住院患者,平均住院時間29.4天。出院留有精神障礙的25例占9.8%,繼續進行康復治療。結論:軀體康復與心理康復應同步進行。針對精神障礙表現形式,給予相應的護理措施促進患者康復,減少精神障礙的程度,促進社會功能的恢復。由於顱腦受到外力的直接或間接作用,腦組織缺血缺氧,引起腦器質性或功能性精神障礙,患者意志,行為,語言,思維活動障礙,表現出情感活動,心理功能障礙。臨床表現形式多樣,常出現多種精神異常。急性腦外傷患者可伴有程度不等的意識障礙,可能出現緊張恐懼、興奮不安、言語零亂、定向喪失和恐怖性的幻視等外傷性譫妄。近事遺忘和逆行性遺忘,在急性期後或間歇一段時期後,患者會出現頭痛、頭暈、對光聲敏感、易疲勞、激惹性增高、注意力渙散、記憶減退、神經過敏、植物神經功能失調等症狀,一般可持續數月後恢復。少數患者性格上有缺陷或夾雜有社會心理因素者,病情可遷延不愈。
部分嚴重的腦外傷患者可逐漸發展為痴呆綜合徵。記憶、理解和判斷能力明顯減退、思維遲鈍、情感淡漠、精神萎靡、缺乏主動性等。有的患者可伴有人格改變,表現為情緒不穩、易激惹、自我控制能力減退、脾氣怪僻、粗暴自私和喪失進取心。人格改變多見於左側半球的損害,特別是累及額葉及顳葉結構的患者。由於腦外科不同於精神科,大多數精神症狀隨著腦損傷的恢復,可得到緩解好轉。護理工作中總結顱腦外傷後精神障礙表現形式,症狀持續時間,好轉的時間,顱腦外傷後康復過程,給予相應的護理,減少精神障礙殘留,促進社會功能恢復。
1臨床資料
1.1一般資料我科自2005年1月至12月收治腦外傷後患者370例,年齡4~80歲,平均34±2.5歲,男性279例,女性91例。顳額葉腦挫傷98例,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134例,硬膜外血腫75例,硬膜下血腫63例。1.2臨床表現我科收治的370例腦外傷患者,gcs評分10~15分以上,發生精神障礙表現如下表。傷後時間驚恐發作低落遲鈍躁動譫妄恍惚退化脆弱3天24438871周047221302周031100154周310807由上表可以看出,低落遲鈍,躁動譫妄在傷後一周內發生率較高。隨著時間的推移,腦細胞功能的恢復,大多數精神症狀會逐漸消失。
護理措施
急性期患者表現為近事遺忘,興奮不安,緊張恐懼,定向缺失,恍惚等精神症狀受傷後即給予心理護理。軀體與心理康復同步進行,評定患者軀體和社會功能殘缺的程度,以及了解心理和社會因素,而給予適當處理和心理治療。外傷後不久即開始康復治療是明智的,此時患者不僅害怕而且暗示性高,應向患者說清損傷的本質並對疾病的預後予以解釋,說明康復需要病人配合的事項,主要的治療措施。允許家屬的陪伴,減少孤獨與恐懼。
一般護理,絕對臥床休息一周以上,減少腦力勞動和頭部活動加強營養的補充,給予高蛋白高維生素易消化的食物。如有腦脊液漏者就減少粗纖維食物的攝入。禁食期間給予靜泳營養。做好各項對症護理,頭痛明顯者可按囑套用脫水劑,止痛劑等。病情穩定後及早進行生活自理能力的訓練。
精神症狀的護理
低落遲鈍病人往往表現為閉眼,思睡,少言語,畏光積極的安慰和鼓勵病人,告知受傷後的可能症狀。我們用隔簾以阻擋陽光,保持病房的安靜。適當地向病人保證疾病能夠得到逐漸康復
躁動譫妄表現為主的急性期有明顯興奮躁動的做好安全護理,請家屬協助做好肢體約束工作,但要提醒家屬注意避免用力不當造成第二次傷害。必要時使用約束帶。對興奮躁動的患者,可短期給奮乃靜或氯丙泰等抗精神病藥物,在血壓、脈搏穩定的情況下,可用氟哌啶醇或安定5~10mg肌注。對於有幻覺妄想者選用奮乃靜、氯丙嗪。
以幼稚退化表現為主的患者,我們儘量順從或依從其感受如患者怕打針,雖是成人因怕打針而哭鬧不肯的,我們就以哄小孩子的方法去哄他。安慰解釋病情,以儘可能提高患者自知力。恍惚狀態,滿足生理需要,嚴密注意防止外傷驚恐發作的以陪伴安慰為主,有一例病人我們採取強制性免疫。如有一例女患者,顱腦外傷後28天,二次驚恐發作,不停地訴頻死感,並大聲呼救,緊緊地抓住醫護人員的手。當時我們及時給予陪伴與安慰。等病人穩定下來後。我們嚴肅地告知病人,已經康復了,不會死掉了,根本不需要這么恐懼。病人接受了我們的暗示,驚恐症狀沒有再次發作。
結果隨著時間推移,大多精神症狀可以緩解消失。知覺,思維,記憶方面恢復要到6周左右。有部分患者有精神障礙殘留,表現為情緒不穩,頭暈,乏力的腦衰弱綜合症,多語,言語錯亂,控制力差,依賴性強。加強心理支持。家庭糾紛和關注賠償問題可使症狀持續不退。我們為患者創造條件,提供支持性社會環境而有利於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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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實踐中,對非法侵犯他人健康權利的傷害行為定罪量刑頗為複雜,特別是涉及精神傷害的問題。雖然刑法學和司法精神病學在理論上對精神傷害的存在均予以簡單的肯定,但現實中卻很少有人對此進行專門性的研究。現對精神傷害行為的犯罪構成問題作一論述。一、精神傷害的概念和根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利”是現代文明社會中法定的人身權利。非法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制裁。非法侵犯他人精神健康並致受害人精神活動障礙的行為,即為精神傷害(mentalinjury)。也是刑法中傷害罪所包含的內容。刑法學研究的“精神傷害”不同於民法學所稱的“精神損害”(mentaldamage)。
“精神損害”有時有明顯表現,如在受到誹謗、侮辱後受害人因受刺激當場暈厥、舊病復發等。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的外在反映並不明顯,而內心痛苦並不一定輕微。由於受害人思想狀況不同,承受精神損害的能力不同,同樣條件下,不同的人實際精神損害程度不一定相同。因此,對精神損害的程度,既要觀察受害人的具體反映,又要根據行為人的行為狀況,按一般人的觀念衡量可能受到損害的程度”(魏振贏.中外法學,1990,(1):12)。
精神損害的結果是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如:悲傷、憂慮、怨恨、氣憤及失望等以情感反應為主的內心體驗,不一定達到精神障礙。而精神傷害的結果是造成受害人精神活動異常,影響其正常的社會生活、學習和工作,具有明顯的外在表現。如:顱腦損傷後伴發的各種精神障礙,受精神打擊而引起的反應性精神病,及誘發的精神分裂症與情感性精神障礙等。雖然各人因心理素質不同,承受精神傷害的能力也不盡相同,但受害人精神活動一旦出現障礙,其精神症狀表現便符合精神醫學有關精神疾病的分類診斷規律和標準。對精神傷害行為結果的定性和定量,應由司法精神病學專家對受害人的精神狀態進行司法精神醫學鑑定。
精神傷害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中一般都有所規定,且被認為是“重傷害”。如:聯邦德國《刑法》(1976年)第224條第一款規定:“傷害,致損害被害人身體……,或使陷於衰弱、昏迷或精神病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自由刑”。瑞士《刑法》(1971年)第123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精神傷害為“重傷”。奧地利《刑法》(1975年)第92條規定:“對受其保護、照顧或未滿十八歲或由於虛弱、疾病、愚鈍而無抵抗力之人,加以身體或精神之虐待者,處二年以下自由刑”。在英美法國家的判例中,傳統觀點傾向於傷害的對象僅是人的肉體,而現代觀點則認為,傷害的外延中應包含精神傷害的內涵。如1976年英國刑法修訂委員會出版的《關於侵犯人身罪的工作報告》否定了傳統的觀點,提出“傷害(至少是實質性的傷害)的含義,應包括昏迷以及歇斯底里和神經質狀態”。
中國刑法雖沒有明確規定精神傷害是否存在,但在理論上是持肯定態度的。“肉體上的傷害,如打斷他人一隻胳膊,固然是對人體健康的傷害,構成犯罪;損害他人的腦神經,使人精神失常,也構成犯罪”(高銘暄,主編,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87:43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法務部根據《刑法》第85條和134條有關重傷和輕傷的規定,於1990年聯合頒布了《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 。其中有關頭顱損傷鑑定標準中,有顱腦損傷引起外傷性癲癇、導致嚴重器質性精神障礙為重傷,有短暫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為輕傷的明確規定。但由於我國法制建設起步較晚,有關精神傷害的理論研究與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基本屬於空白。
二、精神傷害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
實施精神傷害行為的主體與實施軀體傷害行為的主體一樣,都是自然人;而且既可以是個人的單獨行為,也可以是數人的共同行為。但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主體,則還須滿足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條件。按照行為人在實施精神傷害行為時的主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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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臨床上,常採用“心理病理學”的概念,將範圍廣泛的心理異常或行為異常統稱為“心理障礙”,或稱為異常行為。當然,這裡的“行為”一詞是廣義的,泛指一切可觀察的動作或活動,包含了人類功能的幾乎所有方面。其所以採用“可觀察的”這種字眼,是為了使心理或行為的研究成為客觀的科學研究。通常所說的“心理障礙”有一個比較一般的定義,指沒有能力按社會認為適宜的方式行動,以致其行為後果對本人或社會是不適應的。這種“沒有能力”可能是器質性損害或功能性損害的結果,或兩者兼而有之。在我認為,心理障礙是對刺激的反應的異常表現。
人們承認心理有正常和異常之分,因為在許多情況下,兩者有著實質性的差異,不能不加區分。堅信自己的行為、情感受到“最先進電子儀器控制”,斷言“思想被竊聽”的人不能被認為心理仍然正常。因此,在心理正常和異常之間必然存在一種界限,這是確定無疑的。但是,心理正常卻沒有一個固定不變的、到處適用的絕對標準,心理正常和異常的界限隨時代的變遷與社會文化的差異而變動,是不能絕對確定的。換言之,這種界限是相對的,是相比較而言的。要判斷一個人的心理是否變態,只有把他的心理狀態和行為表現放到當時的客觀環境、社會文化背景中加以考慮,通過和社會認可的行為常模比較,並和其本人一貫的心理狀態和人格特徵加以比較,才能判斷他有無心理變態以及心理變態的程度如何。如果一個人能夠按社會認為適宜的方式行動,其心理狀態和行為方式能為常人所理解,即使他有時出現輕度情緒焦慮或抑鬱現象,也不能認為他的心理已超出正常範圍。換言之,心理正常是一個常態範圍,在這個範圍內還允許不同程度的差異存在。
心理異常的表現可以是嚴重的,也可以是輕微的。據WHO的估計,在同一時刻里,幾乎可有20%~30%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異常。心理異常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目前,一般仍按下述系統對其進行分類。
(1)嚴重的心理異常:①精神分裂症;②躁狂抑鬱性精神病;③偏執性精神病;④反應性精神病;⑤病態人格和性變態。
(2)輕度的心理異常:神經官能症。包括神經衰弱、癔病、焦慮症、強迫症、恐怖症、疑病症、抑鬱症。
(3)心身障礙:①軀體疾病伴發的精神障礙:包括肝、肺、心、腎、血液等內臟疾病,內分泌疾病,膠原性疾病,代謝營養病,產後精神障礙和周期性精神病。②各種心身疾病(如高血壓、冠心病、潰瘍病、支氣管哮喘等)所引起的心理異常。
(4)大腦疾患和軀體缺陷時的心理異常:a.中毒性精神病;b.感染性精神病;c.腦器質性精神病;d.顱內感染所伴發的精神障礙;e.顱內腫瘤所伴發的精神障礙;f.腦血管病伴發的精神障礙;g.顱腦損傷伴發的精神障礙;h.癲癇伴發的精神障礙;i.錐體外系統疾病和脫髓鞘疾病的精神障礙;j.老年性精神病;k.精神發育不全;l.聾、啞、盲、跛等軀體缺陷時的心理異常。
(5)特殊條件下的心理異常:①某些藥物、致幻劑引起的心理異常;②特殊環境(航天、航海、潛水、高山等)下引起的心理異常;③催眠狀態或某些特殊意識狀態下的心理異常。
人類精神活動是有機的、協調的、統一的。從接受外界刺激,一直到做出反應,是一系列相互聯繫不可分割的活動。精神活動包括感覺、知覺、記憶、思維、情緒、注意、意志、智慧型、人格、意識等,其中任何一方面的變化均可表現為精神活動障礙,即精神活動的各個方面互不協調或精神活動與環境不協調,均可表現為精神異常。最常見的精神活動障礙為焦慮、恐怖、幻覺、妄想、興奮、抑鬱、智力低下,品行障礙及不能適應社會環境等。
除了精神障礙,常見的心理障礙還有感知障礙、情感障礙、思維障礙、行為障礙、記憶障礙、智慧型障礙、睡眠障礙等。
由此可見,形成心理障礙的生物因素包括人體疾病、遺傳素質、生化改變和藥物影響等。
古希臘醫生Hippocrates提出“體液學說”,認為人體內體液失調可引起心理異常,如黃膽汁分泌過多,可暴躁;黑膽汁分泌過多,可致憂鬱。18世紀時,Gall提出腦和頭蓋說,認為心理障礙定位於大腦某些特殊部位,其學說雖屬謬誤,但指出了腦病變對異常心理的病因作用。其後,很多臨床病理研究證實,腦部疾病如腦炎、腦萎縮、腦腫瘤、腦血管病均可引起精神障礙、變態行為。癲癇病人常伴有發作性精神障礙和行為改變,同時可發現異常腦電活動。Penfield研究發現,輕微電刺激作用於顳葉皮層可引起回憶往事的心理反應。Sperry關於“裂腦人”的研究又進一步加深了對人腦功能的認識。大量的科學證據表明,腦病變與神經生理過程失調可引起精神障礙,發生變態行為。
感染、中毒、代謝障礙能導致腦代謝障礙,也是心理異常發生的重要原因。例如,高熱譫妄、低血糖症引起的意識模糊,甲狀腺功能亢進伴隨的興奮、易激惹和恐懼感,甲狀腺功能減退和垂體前葉功能減退伴發的抑鬱,都已為肯定的臨床事實。
遺傳因素與心理異常的關係在精神醫學領域內有過很多的研究。採用家系調查、雙生子研究、寄養子研究和染色體研究等方法,揭示了遺傳因素在不同精神疾病中的作用。例如,先天愚型為遺傳因素所決定。在躁狂抑鬱症患者家族中有較多的同類患者,其遺傳因素的作用也較為明顯。但心理社會應激對發病也有“扳機”作用。甚至在焦慮症與強迫症患者中,其近親發病率也較一般居民高。通常認為焦慮症、強迫症中心理社會應激有重要作用,可能遺傳等因素形成的易患素質和心理社會應激共同導致了發病。這種易患素質常以某種人格特徵的形式表現出來。
體內生化改變可以伴發心理和行為變化。對情感性障礙的研究揭示單胺類神經遞質有代謝障礙,如5-羥色胺、去甲腎上腺素、多巴胺等可有增加或減少。阻斷多巴胺受體的抗精神病藥物如氯丙嗪等,用後可使患者鎮靜,減輕幻覺與妄想症狀。反之,苯丙胺等促神經遞質釋放的藥物,恰可引起類似精神病樣的反應。
碳酸鋰治療躁狂和三環類抗抑鬱藥改善抑鬱,表明生化變化可導致情緒變化。根據抗抑鬱藥的生化機制,人們研製出許多新型抗抑鬱劑,這有力地說明了人的情緒受到生化過程的影響。
Mesmer認為人體內有一種磁性的液體,並稱之為“動物磁性”。如此磁液過多或過少,可致精神失常。他還認為,這種磁液可與別人互相傳遞,互補不足。他在其巴黎的診所中間放一隻盛鐵砂與水的大木桶,桶四周有許多鐵棍,病人圍著木桶,把鐵棍觸於身體有病部位,Mesmer圍著他們走著,同時用鐵棍碰觸病人身體,宣告病人磁液已恢復正常,促進病人入迷,許多病人痛苦若失。後來人們知道這是暗示作用。雖然Mesmer的理論是錯誤的,但他導致了催眠術的套用。在催眠的狀態下,可再現痛苦的根源,而這些隱蔽的心理衝突或精神創傷,是導致心理異常的重要原因。這種觀點為後來的精神動力學學說所採納,精神動力學學說的創立與系統化,應歸功於Freud。
Freud認為,人們的行為方式,並不僅僅是人們思維和意志的結果,而且是人們心底深處的情感與願望的結果。人們在幼年生活體驗的情感和願望,在文明社會中卻遭到厭棄和禁止,從而受到壓抑。但是,這些情感與願望繼續活躍在潛意識中,而且常常以象徵的方式出現在睡夢、自由聯想和那些似乎是非理智的舉動中。因此,他認為,人的行為問題與心理障礙乃是遭到壓抑的心理導致矛盾衝突的癥結。只有當患者能發現、分析、理解和對付自己的心理障礙時,問題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
Freud認為人格由伊特或本我、自我和超我三大系統組成,它們互相協調時使人能夠有效而滿意地進行與外界環境的交往,以滿足人的基本需要和欲望。反之,當人格的這三大系統互相衝突時,人就會處於失調狀態。伊特是指本能所在,是生理遺傳的心理表現;自我指較高級精神活動過程的領域,是和客觀現實相互作用的結果;超我可以說是社會化的產物,代表人的良知。如果自我過弱,不能控制和統轄伊特或超我,那么衝突就會發生,人會感到煩惱、焦慮。為了緩和焦慮,人可以用壓抑、投射、反向作用、固定作用、倒退等心理防禦機制自我調整。
人的心理障礙之所以形成,來源不在精神活動內部,而是對環境刺激形成的條件反射。
形成心理障礙的社會因素包括政治、經濟、宗教、文化教育、倫理道德、風俗習慣、生態環境和家庭、人際關係等諸多方面。社會的迅速發展,物質文明和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人們的欲求也不斷增加。人際關係日益廣泛和複雜,對現代人類的社會適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們心理上產生的問題也越來越多。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有20%~30%的人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異常,這是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科學發達、工業發展、人口密集的都市,各種噪聲、空氣和水源污染,生活節奏加快,交通擁塞,競爭激烈,住房困難,人際關係矛盾增多,所有這一切均易令人焦慮、緊張,成為心理障礙的重要根源。
孤獨,可導致人的抑鬱不安,這在老年、社會支持缺乏者中尤為顯著。某些出國人員因為語言關未通過也會感到孤獨。老年人由於子女離家或出國探訪、子女上班、外出無人照顧,整日獨居,深感寂寞,心理問題接踵而來。
心理障礙的內容與表現,也與社會文化有關。如窮鄉僻壤,不知竊聽器、電子計算機為何物,其症狀內容亦無此類反映。同樣,40年前國人所想者為溫飽的滿足,今日人們則考慮合理之膳食,避免脂肪過多或過分肥胖,甚至有少女因追求苗條而節食以致發生神經性厭食者。
性別也是心理障礙的因素之一。過去女性經濟、社會地位與男性不同,因此男女之間心態有異。現在婦女參加工作,有獨立自主的經濟權,其間差異不如過去顯著。但還有不同之處,如女性的更年期心理障礙較男性為多,這是既有生理改變又有社會因素影響之故。
臨床上常見精神障礙的症狀:
人類精神活動是有機的、協調的、統一的。從接受外界刺激,一直到做出反應,是一系列相互聯繫不可分割的活動。精神活動包括感覺、知覺、記憶、思維、情緒、注意、意志、智慧型、人格、意識等,其中任何一方面的變化均可表現為精神活動障礙,即精神活動的各個方面互不協調或精神活動與環境不協調,均可表現為精神異常。最常見的精神活動障礙為焦慮、恐怖、幻覺、妄想、興奮、抑鬱、智力低下,品行障礙及不能適應社會環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