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所致精神障礙

中毒所致精神障礙

中毒所致精神障礙是指攝入了毒物(藥物,尤其是大劑量藥物也是毒物)引起的精神障礙。很多毒物都可直接或間接作用於大腦,使其功能發生障礙。臨床醫學將毒物引起的大腦功能紊亂分為兩類:精神活動抑制,如嗜睡、昏睡或昏迷以及一些較特殊的症狀,如抗膽鹼能藥物中毒時的譫妄綜合徵。本節主要介紹精神科臨床常見的急性中毒。

基本信息

中毒所致精神障礙中毒所致精神障礙

概述

外界各種有害物質進入機體內引起中毒,導致精神障礙,稱為中毒所致精神障礙,或稱中毒性精神病(toxicpsychosis)。有害物質一次大量進入機體為急性中毒,導致急性精神障礙。有害物質連續多次進入機體為慢性中毒,導致慢性精神障礙。不同的物質中毒導致精神障礙的發病機制有所差異。

分類

中毒所致精神障礙中毒所致精神障礙
(1)農藥中毒:

①有機磷類,如樂果敵百蟲敵敵畏、1605等。

②有機氯類,如毒殺芬氯丹、艾氏劑等。

③砷化物,如砒霜砷酸鈣亞砷酸鉀等。

汞劑,如賽力散西力生等。

⑤氟劑,如氟化鈉氟矽酸鈉氟乙酸鈉氟乙醯胺等。

⑥有機氮類,如殺蟲脒。

⑦氨基甲酸酯類,如呋喃丹速滅威等。

⑧氰化物,如氰化鉀氫氰酸氰化鈣等。

(2)滅鼠藥中毒:如磷化鋅、安妥、敵鼠鈉等。

(3)藥物中毒:

①鎮靜催眠藥,如安定、眠爾通、巴比妥酸鹽類等。

②抗膽鹼能藥,如阿托品、東莨菪鹼、安坦等。

③抗精神病藥,如氯丙嗪奮乃靜氟哌啶醇氯氮平等。

④抗抑鬱藥,如TCA、MAOI等。

⑤抗躁狂藥,如鋰鹽。

⑥抗癲癇藥,如卡馬西平、丙戊酸鹽、苯妥因鈉等。

(4)食物中毒:如亞硝酸鹽、毒蕈、河豚魚等。

(5)有害氣體中毒:如CO、硫化氫等。

(6)重金屬中毒,如等。

病因

中毒所致精神障礙中毒所致精神障礙
一、非依賴性藥物所致精神障礙
又稱藥源性精神病。由於用藥不當如劑量過大或患者對藥物過敏,或患者一次大量吞服或誤服,使藥物毒性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而發生精神障礙。

臨床多見以下幾種藥源性精神障礙:
(-)腎上腺皮質激素和(或)促腎上腺皮質激素中毒所致精神障礙見於該藥治療過程中。一般起病較急,病程較短,精神症狀常發生在用藥數日或兩個月之內。早期患者表現欣快、活動增多,煩躁不安、失眠。如未及時處理,症狀進一步加重,或表現為輕躁狂狀態,妄想或幻覺妄想狀態以及輕度意識障礙。長期用藥者可表現滿月臉、毛髮增多、皮膚紫紋和向心性肥胖。治療原則:逐漸停藥換用它種激素。可選用小劑量抗精神病藥如奮乃靜對症治療。

(二)抗膽鹼能藥物中毒所致精神障礙 包括阿托品顛茄莨菪鹼東莨菪鹼山莨菪鹼、安坦及洋金花等藥物。中毒原因多為大量用藥或誤用。此類藥物具有阻斷乙酸膽鹼能的作用,中毒時表現交感神經興奮、副交感神經抑制症狀。中樞作用以興奮為主。重者發生昏迷。中毒症狀起病急,多在用藥後0.5~l小時出現。患者表現口齒不清、無力、步態不穩、酩酊狀態或思睡。繼之出現意識障礙,多見具有大量鮮明幻視的譫妄狀態,患者此時恐懼緊張。軀體症狀為口乾、口渴、顏面潮紅、發熱、脈速、血壓升高。瞳孔散大、視物模糊。神經系統症狀嚴重表現為抽搐發作、昏迷。治療原則:急性中毒進行內科搶救。深昏迷時可用拮抗劑如毒扁豆鹼溶入葡萄糖中靜脈緩慢滴注。慎用抗精神病藥物以防加重阿托品樣作用。可適當給予安定類藥物控制興奮、躁動。

(三)異菸肼中毒所致精神障礙
採用大劑量異菸肼進行治療或椎管內注射給藥易引起異胭肼中毒。精神障礙的發生機制可能與該藥“競爭抑制”引起B族維生素特別是維生素B6和煙酸缺乏有關。該藥能抑制單胺氧化酶活性造成兒茶酚胺代謝障礙而發生精神障礙。

臨床表現

中毒所致精神障礙中毒所致精神障礙
一、中毒所致精神障礙臨表現為前軀症狀為手指、足、臉部感覺異常,不安和易怒。急性中毒發病急,表現肌肉抽搐、言語不清、震顫、反射亢進、意識障礙為具豐富的恐怖性幻覺譫妄狀態,繼之昏迷。或表現為急性精神病性症狀如幻覺妄想狀態、躁狂狀態、抑鬱及腦衰弱綜合徵。神經系統症狀有多發性神經炎,肢體末端麻木、燒灼感,嚴重者有震顫、肌麻痹與肌萎縮和癲癇大發作。軀體症狀為口乾、便秘、陽痿、排尿困難、維生素缺乏性皮炎及舌炎。治療原則為停服異菸肼,改用其他抗結核藥,給予大量B族維生素和維生素E。可用安定類及小劑量抗精神病藥控制精神症狀。

二、一氧化碳中毒所致精神障礙一氧化碳或煤氣(含8%~12%一氧化碳)為一切含碳物質燃燒不完全時的有毒產物。它廣泛存在於工業生產過程和人們生活之中,危害性很大,如搶救不及時死亡率很高。其發病機制為一氧化碳經呼吸道進入人體血液後很快與血紅蛋白結合成碳氧血紅蛋白,使血紅蛋白失去運載氧的能力,造成低氧血症。另者高濃度一氧化碳可與細胞色素氧化酶中的鐵結合而抑制組織的呼吸過程,亦可致組織缺氧,累及腦組織發生腦水腫;腦循環障礙形成血栓,點狀出血、壞死和繼發性腦軟化。低氧血症致使腦缺氧發生急性神經精神障礙;腦血管受損形成血栓和出血並形成腦組織病理變化需要一定的時間。故患者在急性中毒後經搶救甦醒後可有一段時間表現正常,待病理改變形成後再度出現神經精神障礙。此段間隔期可持續2~3個月。臨床稱之為“清醒期”或“假性痊癒期”。
採用大劑量異菸肼進行治療或椎管內注射給藥易引起異胭肼中毒。精神障礙的發生機制可能與該藥“競爭抑制”引起B族維生素特別是維生素B6和煙酸缺乏有關。該藥能抑制單胺氧化酶活性造成兒茶酚胺代謝障礙而發生精神障礙。
三、急性中毒時可見明顯的毒章鹼樣症狀如噁心、嘔吐、腹痛、腹瀉、流涎、多汗、瞳孔縮小、支氣管痙攣等;以及菸鹼樣症狀如肌震顫、肌肉痙攣、肌力減退和肌麻痹。循環系統症狀如心率過速、血壓升高、心力衰竭、休克等。急性中毒時的精神症狀主要表現為譫妄狀態、幻覺和明顯興奮,如搶救不及時或不得力則進入昏迷。慢性中毒者及急性中毒後遷延的精神症狀可見腦衰弱綜合徵;癔病樣發作如情感暴發、痙攣發作及軀體轉換症狀如失語、黑朦,一日數次發作;智慧型障礙如痴呆。

治療

中毒所致精神障礙中毒所致精神障礙
1.迅速切斷毒源和防止毒物繼續吸收

(1)皮膚黏膜接觸中毒:立即更換衣服、鞋襪等,用水沖洗染毒部位。

(2)吸入中毒:迅速脫離中毒現場,將病人轉移至空氣新鮮處,有條件者可吸氧。

(3)食入中毒:在排除腐蝕性毒物中毒或其他禁忌證之後,立即進行如下處理:

①催吐:病人能自飲者,可先喝300~500ml清水或微溫水,再用催吐的方法將食入的毒物吐出。引吐的方法可以用壓舌板或手指刺激咽喉。催吐不適於有意識障礙的病人。

②洗胃:從口或鼻插入較粗胃管,每次注入300~500ml洗胃液體,反覆進行,直至洗出的液體澄清、無味為止,有條件者可用洗胃機。一般認為食入毒物6小時後,毒物已排至小腸而無需洗胃。但精神藥物中毒時不能輕易放棄洗胃,因為大量藥物進入胃後較難溶解和吸收,而且精神藥物可能對胃腸蠕動有抑制作用,而使胃排空時間延長,因此對精神藥物中毒者洗胃不受時間限制。

③導瀉:洗胃後套用瀉藥導瀉,常用硫酸鎂20~30g。

2.促進解毒和排毒

(1)解毒藥的套用:

①一般性解毒藥如下:

一是活性炭:它具有強大的吸附性能,毒物被吸附後可減少吸收,降低對機體的毒性。

二是黏膜保護劑:牛奶、豆漿、蛋清澱粉類物質如米湯等有潤滑保護作用,有的與酸、鹼、酚和重金屬鹽相遇產生沉澱,消除毒物的腐蝕作用,減少吸收。

②特異性解毒藥:如解磷定和阿托品拮抗有機磷中毒,依地酸二鈉鈣解除鉛中毒、血鈣過高和洋地黃中毒,二巰基丙醇(BAL)解砷、汞鹽等中毒,二巰基丁二酸鈉解銻、汞、鉛、砷和鎘等中毒,青黴胺解除銅、鉛、汞等中毒,美藍和甲苯胺蘭解亞硝酸鹽中毒。解除氰化物中毒可先用亞硝酸鹽或美藍,然後再給予硫代硫酸鈉。

(2)加速毒物排泄:用利尿藥、腹膜透析、人工腎等。

(3)換血療法:對某些嚴重中毒如氰化物或砷化氫中毒可採用換血療法。

3.對症治療和支持治療

毒物往往造成呼吸衰竭、心血管功能不全、肺水腫、腦水腫、腎功能衰竭、水鹽代謝平衡失調、驚厥和昏迷等,應及早對症治療和支持治療,這也是搶救急性中毒的關鍵措施。

護理

中毒所致精神障礙中毒所致精神障礙
【護理評估】

1.評估主觀與客觀資料

(1)毒物接觸史:了解發病現場,如田間噴撒農藥、廚房開放的煤氣,或者殘存的藥品和藥瓶、食物。精神病人可以頓服大量藥物自殺,因此需了解所服的藥物和劑量。對每例中毒病人應儘可能了解接觸毒物的方式、劑量和時間。

(2)症狀、體徵:對突然出現紫紺、嘔吐、驚厥、呼吸困難和休克而原因不明者,要考慮中毒的可能性,並進一步追問毒物接觸史。體格檢查所見也能幫助識別中毒種類,如瞳孔散大可見於抗膽鹼能藥中毒,而瞳孔縮小和呼氣有大蒜味提示有機磷農藥中毒。皮膚呈櫻紅色提示煤氣中毒。意識狀態、心肺體徵,腹部和肝臟、脾臟情況,生理和病理反射、肌震顫、驚厥和大小便失禁等,也有助於判斷中毒的嚴重程度。

(3)毒物鑑定:儘量收集血、尿、嘔吐物、第一次從胃嘔出的內容物、殘存的藥品或食物送化驗,可以鑑定毒物的種類。

2.評估相關症狀和相關治療護理診斷

如有誤吸的危險;有損傷的危險;有衝動的危險;有營養不足的危險;有感染的危險;有廢用綜合徵的危險;電解質紊亂;孤僻、懶散等。

【護理目標】病人的生命體徵保持穩定,重要器官免受損害,住院期間不發生併發症。出院時主動參與戒酒或戒藥計畫,認真執行計畫。

【護理措施】

1.安全和生活治療護理

(1)提供良好病房環境。嚴格執行病區安全管理與檢查制度,防止再次使用精神活性物質(如酒或藥物)。

(2)做好日常生活治療護理。維持水、電解質、能量代謝平衡,必要時給予鼻飼。

2.特殊護理

(1)預防急性中毒併發症的治療護理:保持呼吸道通暢,做好口腔治療護理,取頭偏向一側臥位;做好二便治療護理;預防褥瘡。

(2)遵醫囑給予相關治療。

(3)對興奮躁動者必要時給予約束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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