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簡 稱金融企業,下同),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下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三條 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經營活動為前提。
第四條 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 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曆起訖日期確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稱為會計中期。
本制度所稱的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金融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在境外設立的中國金融企業向國內報送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六條 金融企業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七條 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二)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實質和經濟現實進行會計核算,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三)金融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反映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五)金融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利用。
(八)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九)金融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十)金融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者外,金融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十一)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也不得少計負債或費用。
(十二)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僅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與幾個會計年度相關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十三)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損益等有較大影響,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對於次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至於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八條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 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核算辦法。
第二章 資產
第九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並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 ,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金融企業的資產應按流動性進行分類,主要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還應按發放貸款的期限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十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耗用的資產。
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的流動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存放款項、拆放同 業、貼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保費、應收分保款、應收信託手續費、存出保證金、自營證券、清算備付金、代發行證券、代兌付債券、買入返售證券、短期投資、短期貸款等。
(一)存放款項,是指金融企業在中央銀行、其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存入的用於支付清算、提取及繳存現金的款項,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繳存中央銀行的準備金存款等,包括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和存放同業款項。存放款項,應按實際存放的金額入賬。
(二)拆放同業,是指金融企業因資金周轉需要而在金融機構之間借出的資金頭寸。資金拆放應按實際拆出的金額入賬。
(三)貼現,是指金融企業向持有未到期商業匯票的客戶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貼現的款項。金融企業辦理貼現,應按票面金額入賬。
(四)應收利息,是指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及購買債券等,按照適用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取的利息以及其他應收取的利息。應收利息應按當期發放貸款本金、購買債券面值等和適用利率計算並確認的金額入賬。
(五)應收股利,是指金融企業因股權投資而應收取的現金股利。應收股利應按當期應收金額入賬。
(六)應收保費,是指金融企業應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費。應收保費應按當期應收金額入賬。
(七)應收分保款,是指金融企業之間開展分保業務發生的各種應收款項。應收分保款應於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八)應收信託手續費,是指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收的各項手續費。應收信託手 續費應按當期應收的手續費金額入賬。
(九)存出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交存的保證金,包括交易保證金、存出分保準備金、存出理賠保證金、存出共同海損保證金、存出其他保證金等。存出保證金應按實際存出的金額入賬。
(十)自營證券,是指金融企業為了獲取證券買賣差價收入而買入的、能隨時變現的且持有期間不準備超過1年或雖不能隨時變現但其發行期或購入至到期日的剩餘期限不滿1年(含1 年)的股票、債券、基金和權證等經營性證券。自營證券應當按照清算日買入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實際成本包括買入時成交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
(十一)清算備付金,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為證券交易的資金清算與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機構的款項。清算備付金應按實際交存的金額入賬。
(十二)代發行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託代理發行的股票、債券等。代發行證券應當按照承銷契約規定的價格入賬。
(十三)代兌付債券,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託代理兌付債券而實際支付或墊付的款項。代兌付債券應按實際兌付的金額入賬。
(十四)買入返售證券,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進行證券回購業務而融出的資金。買入返售證券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款項入賬。
(十五)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債券等。
1.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等,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的債券等,如為短期投資,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短期投資初始投資成本。
2.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於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利息的除外。
3.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時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
4.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節 貸款
第十二條 貸款,是指金融企業對借款人提供的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 付息的貨幣資金。
(一)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發放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進出口押匯等。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企業用自有資金髮放的1年期(含1年)以內的貸款也包括在內。
短期貸款本金按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期末,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利息。抵押貸款應按實際貸給借款人的金 額入賬。
(二)中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各種貸款。
(三)長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各種貸款。
第十三條 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的核算,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本息分別核算。金融企業發放的中長期貸款,應當按照實際貸出的貸款金額入賬。期末,應當按照貸款本金和適用的利率計算應收取的利息,並分別貸款本金和利息進行核算。
(二)商業性貸款與政策性貸款分別核算。
(三)自營貸款與委託貸款分別核算。自營貸款是指金融企業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金融企業承擔,並由金融企業收取本金和利息。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金融企業(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髮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其風險由委託人承擔。金融企業發放委託貸款時,只收取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金融企業因發放委託貸款而收取的手續費,按收入確認條件 予以確認。
(四)應計貸款和非應計貸款分別核算。非應計貸款是指貸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沒有收回的貸款。應計貸款是指非應計貸款以外的貸款。當貸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時,應單獨核算。
當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時,應將已入賬的利息收入和應收利息予以沖銷。
從應計貸款轉為非應計貸款後,在收到該筆貸款的還款時,首先應沖減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後,再收到的還款則確認為當期利息收入。
第十四條 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當在期末按本制度規定計提貸款損失準 備。
在資產負債表中,應計貸款與非應計貸款應當分別列示。
第三節 長期投資
第十五條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持有時間準備超 過1年(不含1 年)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不能變現或不準備隨時變現的債券投資、其他債權投資和其他長期投資。
長期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按照初始投資成本入賬。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按實際支付的價款減去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後的差額,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2.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劃出單位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以非現金資產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4.以債轉股的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按實際債轉股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
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通常情況下,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 0%以上,或雖投資不足20%但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權益法核算。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以下,或對其他單位的投資雖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的,應當採用成本法核算。
(三)採用成本法核算時,除追加投資(例如,將應分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轉為投資)或收回投資外,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一般應當保持不變。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四)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投資最初以初始投資成本計量,以後根據投資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投資的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1.採用權益法核算時,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處理,按一定期限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股權投資差額的攤銷期限,契約規定了投資期限的,按投資期限攤銷。契約沒有規定投資期限的,初始投資成本超過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超過10年 的期限攤銷;初始投資成本低於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之間的差額,按不低於10 年的期限攤銷。
2.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應當在取得股權投資後,按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淨利潤或發生的淨虧損的份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規定不屬於投資企業的淨利潤除外),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並作為當期投資損益。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的賬面價值。金融企業在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淨虧損時,應以投資賬面價值減記至零為限;如果被投資單位以後各期實現淨利潤,投 資的企業應在計算的收益分享額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以後,按超過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的金額,恢復投資的賬面價值。
金融企業按被投資單位淨損益計算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和確認投資損益時,應當以取得被投資單位股權後發生的淨損益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除淨損益以外的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調整投資的賬面價值。
3.因追加投資等原因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應當自實際取得對被投資單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單位實施重大影響時,按經追溯調整後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加上追加投資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差額,作為股權投資差額,並按本制度的規定攤銷,計入損益。
金融企業因減少投資等原因對被投資單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應當中止採用權益法核算,改按成本法核算,並按投資的賬面價值作為新的投資成本。其後,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利潤或現金股利時,屬於已記入投資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新的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投資成本。
(五)金融企業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劃轉為長期投資,應按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並按此確定的價值作為長期投資新的投資成本。擬處置的長期投資不調整至短期投資(含自營證券),待處置時按處置長期投資進行會計處理。
(六)處置股權投資時,應將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七條 金融企業的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券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減去已到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金額較小,可以直接計入當期投資收益,不計入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
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減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未到期債券利息和計入初始投資成本的相關稅費,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債券的溢價或折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於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攤銷。攤銷方法可以採用直線法,也可以採用實際利率法。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金融企業,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購買以及轉換為股份之前,應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金融企業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後的餘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按實際取得的價款與長期債權投資賬面價值等的差額,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十八條 金融企業的長期投資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 孰低計量。
第四節 固定資產
第十九條 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
-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 (二)使用年限超過1年;
- (三)單位價值較高。
第二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 ,制定適合於 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金融企業制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預計淨殘值(預計殘值減去預計清理費用,下同)、折舊方法等,應當編製成冊,並按照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送有關各方備案,同時備置於金融企業所在地,以供投資者等有關各方查閱。金融企業已經確定並對外報送,或備置於金融企業所在地的有關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預計淨殘值、預計使用年限、折舊方法等,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仍然應當按照上述 程式,經批准後報送有關各方備案,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未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二十一條 金融企業取得固定資產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 的成本包括買價、進口關稅、運輸和保險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購置的不需要經過建造過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支付的買價、包裝費、運輸費、安裝成本、交納的有關稅金等作為入賬價值。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賬價值。
(三)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固定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四)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賬價值。如果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於或小於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五)在原有固定資產的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包括技術改造、更新改造等,下同),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賬價值。
(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七)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 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
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方法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 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
(八)盤盈的固定資產,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
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後的餘額作為入賬價值。
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項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作為入賬價值。
(九)經批准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
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金融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
第二十二條 金融企業為在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 買價、增值稅額、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實際成本,並按照各種專項物資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工程完工後剩餘的工程物資,轉作本企業庫存材料的,按其實際成本或計畫成本,轉作庫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按減去增值稅進項稅額後的實際成本或計畫成本,轉作庫存材料。
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後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已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二十三條 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準備、正在施工中的建 築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並單獨核算。
第二十四條 金融企業的自營工程,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資、直接 機械施工費等計量;採用出包工程方式的金融企業,按照應當支付的工程價款等計量。設備安裝工程,按照所安裝設備的價值、工程安裝費用、工程試運轉等所發生的支出確定工程成本。
第二十五條 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因進行試運轉所發生的淨支出,計入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項目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取得的試運轉過程中形成的、能夠對外銷售的產品,其發生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按預計售價沖減工程成本。
第二十六條 金融企業的在建工程發生單項或單位工程報廢或毀損,減去 殘料價值和過失人或保險公司等賠款後的淨損失,計入繼續施工的工程成本;如為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或在建工程項目全部報廢或毀損,應將其淨損失直接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第二十七條 金融企業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日起,按照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並按本制度關於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作調整。
第二十八條 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應當計提折舊:
(一)房屋和建築物;
(二)各類設備;
(三)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資產;
(四)融資租入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並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
第二十九條 金融企業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二)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第三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 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淨殘值,並根據科技發展、環境及其他因素,選擇合理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以採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餘額遞減法等。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金融企業因改建、擴建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後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淨殘值,按選定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對於接受捐贈舊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規定的固定資產入賬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預計淨殘值,以及所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第三十一條 金融企業一般應按月提取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 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後,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應提的折舊總額。應提的折舊總額為固定資產原價減去預計淨殘值;如果已對固定資產計提減值準備的,還應當扣除已計提 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十二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 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 收回金額。
除上述以外的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應當作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 金融企業由於出售、報廢或者毀損等原因而發生的固定資產 清理淨損益,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
第三十四條 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實地盤點一次。 對盤盈、盤虧、毀損的固定資產,應當查明原因,寫出書面報告,並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盤盈的固定 資產,計入當期營業外收入;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和殘料價值之後,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如盤盈、盤虧或毀損的固定資產,在期末結賬前尚未經批准的,在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時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出說明;如果其後批准處理的金額與已處理的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三十五條 金融企業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 ,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並應當設定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
第三十六條 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 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在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淨值的減項反映。
第五節 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
第三十七條 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是指為提供勞務、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無形資產分為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可辨認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是指商譽。
金融企業自創的商譽,以及未滿足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其他項目,不能作為無形資產。
第三十八條 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 的實際成本應按以下方法確定:
(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
(二)收到投資者作為投入資金投入的無形資產,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際成本。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實際成本。
(三)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應按以下規定確定其實際成本:
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實際成本:
- (1)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 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
- (2)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的預計未來現 金流量現值,作為實際成本。
第三十九條 金融企業自行開發並按法律程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依 法取得時發生的註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作為無形資產的實際成本。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已經計入各期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在該項無形資產獲得成功並依法申請取得權利時,不得再將原已計入費用的研究與開發費用資本化。
第四十條 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 平均攤銷,計入損益。如預計使用年限超過了相關契約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該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按如下原則確定:
- (一)契約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契約規定的受益年限;
- (二)契約沒有規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
- (三)契約規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
如果契約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10年。
第四十一條 金融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在尚未開發或 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金融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該在建工程。
第四十二條 金融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將所得價款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 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金融企業出租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有關收入確認原則確認所取得的租金收入; 同時,確認出租無形資產的相關費用。
第四十三條 金融企業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 量,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第四十四條 金融企業的其他資產,是指除上述資產以外的其他資產,如 長期待攤費用、存出資本保證金、抵債資產、應收席位費等。
(一)長期待攤費用,是指金融企業已經支出,但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等。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
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
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其他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佣金等相關費用,減去股票發行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後的餘額,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銷的,或者無溢價的,若金額較小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若金額較大的,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 2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計入損益。
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金融企業 開始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
如果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 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二)存出資本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從事保險業務按規定比例繳存的、用於清算時清償 債務的保證金。存出資本保證金應於金融企業成立後按註冊資本的20%提取,在實際發生時,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三)金融企業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利息作為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待處理抵債資產應單獨核算。
抵債資產處置時,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大於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如果取得的處置收入小於抵債資產賬面價值,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保管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處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從處置收入中抵減。
抵債資產在期末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
(四)應收席位費,是指金融企業向法定交易場所支付的交易席位費用。交易席位費用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入賬,並按10年的期限平均攤銷。
第六節 資產減值
第四十五條 金融企業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時對各項資產進 行檢查,根據謹慎性原則,合理地預計各項資產可能發生的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應當合理計提,但不得設定秘密準備。如有確鑿證據表明金融企業不 恰當地運用了謹慎性原則設定秘密準備的,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事項的性質、調整金額,以及對金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四十六條 金融企業的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於成 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
金融企業在採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時,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採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準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 %及以上),應以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並確定計提的跌價準備。
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其自營證券也按上述原則計提跌價準備。
第四十七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含拆出資金、應收保費等,但不包括貸款的應收利息)的可收回性,並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準備。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由金融企業自行確定。金融企業應當制定計提壞賬準備的政策,明確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提取方法、賬齡的劃分和提取比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報有關各方備案,並備置於金融企業所在地。壞賬準備提取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在確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等,以及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 額提取壞賬準備:
- (一)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
- (二)計畫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
- (三)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
- (四)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第四十八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貸款(不包括保戶質押貸款和委託貸款,下同)的可收回性,並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對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應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擔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金融企業內部信貸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計提。
貸款損失準備包括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兩種。專項準備按照貸款五級分類結果及時、足額計提;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特種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特定國家發放貸款計提的準備,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
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貸款損失沖減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已沖銷 的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其核銷的貸款損失準備予以轉回。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是指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無擔保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如銀行承兌匯票墊款、擔保墊款、信用證墊款等)、進出口押匯等。
對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也應當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金融企業對不承擔風險的委託貸款等,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第四十九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逐項 進行檢查。
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惡化,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如果由於技術陳舊、損壞、長期閒置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如果由於新技術的產生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本制度所稱的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淨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淨價是指資產的銷售價格減去所發生的資產處置費用後的餘額。
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應按單項項目計提。
第五十條 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 準備:
- (一)市價持續2年低於賬面價值;
- (二)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 (三)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
- (四)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
- (五)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第五十一條 對無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 值準備:
- (一)影響被投資單位經營的政治或法律環境的變化,如稅收、貿易等法規的頒布或修訂,可能導致被投資單位出現巨額虧損;
- (二)被投資單位所供應的商品或提供的勞務因產品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從而導致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
- (三)被投資單位所在行業的生產技術等發生重大變化,被投資單位已失去競爭能力,從而導致財務狀況發生嚴重惡化,如進行清理整頓、清算等;
- (四)有證據表明該項投資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如果金融企業的固定資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固定資產,應當全額計提減值準備:
- (一)長期閒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 (二)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 (三)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
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
第五十三條 金融企業在建工程預計發生減值時,如長期停建並且預計在3年內不會重新開工的在建工程,也應當根據上述原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第五十四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 (一)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且已不能為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 (二)該無形資產不再受法律的保護,且不能為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五十五條 當存在下列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計提無形資產的減值 準備:
- (一)該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等所替代,使其為金融企業創造經濟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響;
- (二)該無形資產的市價在當期大幅下跌,在剩餘攤銷年限內預期不會恢復;
- (三)其他足以表明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超過可收回金額的情形。
第五十六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如果抵債資 產實質上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五十七條 金融企業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如果高於已提資 產減值準備的 賬面餘額,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如果低於已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餘額,應按其差額沖回多提的資產減值準備,但沖減的資產減值準備,僅限於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的賬面餘額。
已確認並轉銷的資產損失,如果以後又收回,應當相應調整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
第五十八條 如果金融企業濫用會計估計,應當作為重大會計差錯,按照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方法進行會計處理,即金融企業因濫用會計估計而多提或少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在轉回的當期,應當遵循原渠道沖回或補計的原則(如原追溯調整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追溯調整至以前各期;原從上期利潤中計提的,當期轉回時仍然調整上期利潤),不得作為增加當期 的利潤處理。
第五十九條 處置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各項資產,應當同時結轉已計提的 減值準備。
金融企業對於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應當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貸款、長期投資等,如債務單位或被投資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根據金融企業的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行長(經理)會議或類似機構批准作為資產損失,沖銷已提取的相關資產減值準備。
第三章 負債
第六十條 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 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第六十一條 金融企業的負債按其流動性,可分為流動負債、應付債券、 長期準備金和其他長期負債等。
第一節 流動負債
第六十二條 流動負債,是指將在1年(含1年)內償還的債務。
第六十三條 金融企業的流動負債,主要包括活期存款、1年(含1年)以下的定期存款、向中央銀行借款、票據融資、同業存款、同業拆入、應付利息、應付佣金、應付手續費、預收保費、應付分保款、預收分保賠款、應付保戶紅利、存入保證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存入分保準備金、質押借款、代買賣證券款、代發行證券款、代兌付債券款、賣出回購證券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交稅金、其他暫收應付款項和預提費用等。
(一)活期存款,是指金融企業吸收存款單位和居民個人存入的可隨時取用的存款。單位和居民個人活期存款應按實際存入的款項入賬。
(二)向中央銀行借款,是指金融企業向中央銀行借入的臨時周轉借款、季節性借款、年度性借款以及因特殊需要經批准向中央銀行借入的特種借款等。向中央銀行借款應按實際借入款項入賬。
(三)票據融資,是指金融企業以客戶貼現的未到期商業匯票向中央銀行辦理再貼現和 向其他商業銀行辦理轉貼現而獲得的資金。票據融資應按票面金額入賬。
(四)同業存款,是指金融企業之間因發生日常結算往來而存入本企業的清算款項。 同業存款應按實際存入本企業的款項入賬。
(五)同業拆入,是指金融企業從金融機構拆入的款項。同業拆入應按實際拆入的款項入賬。
(六)應付利息,是指金融企業根據存款或債券金額及其存續期限和規定的利率,按期計提應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利息。應付利息應按已計但尚未支付的金額入賬。
(七)應付佣金,是指金融企業應向個人代理人和保險經紀公司支付的報酬。應付佣金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八)應付手續費,是指金融企業應向受其委託並在其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保險代理人支付的報酬。應付手續費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九)預收保費,是指金融企業在保險責任生效前向投保人預收的保險費。預收保費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十)應付分保款,是指金融企業之間開展分保業務發生的各種應付款項。應付分保款 應於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十一)預收分保賠款,是指金融企業分出分保業務按保險契約約定預收的分保賠款。預收分保賠款應於收到分保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十二)應付保戶紅利,是指金融企業按保險契約約定發生的應付給保戶的紅利。應付保戶紅利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十三)存入保證金,是指金融企業按保險契約約定接受存入的保證金,包括存入理賠保證金、存入信用險保證金。存入保證金應按實際存入的金額入賬。
(十四)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保險事故已發生已報案或已發生未報案而按規定對未決賠款提存的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應於期末按估計保險賠款額入賬。
(十五)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1年期以內(含1年)的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應於期末按保險精算結果入賬。
(十六)存入分保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的再保險業務按契約約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費以應付未了責任的準備金。存入分保準備金應於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分保業務賬單標明的金額入賬。
(十七)質押借款,是指金融企業用自營證券向其他金融機構質押而借入的各種短期借款本金。質押借款應按實際借入的款項入賬。
(十八)代買賣證券款,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客戶委託,代客戶買賣有價證券而由客戶交存的款項。代買賣證券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
(十九)代發行證券款,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託,採用餘額承購包銷方式或代銷方式代發行證券所形成的應付證券發行人的承銷資金。代發行證券款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
(二十)代兌付債券款,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委託,代理兌付債券業務而收到委託單位預付的 兌付資金。代兌付債券款應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入賬。
(二十一)賣出回購證券款,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進行證券回購業務所融入的資金。賣出回購證券款應當按照賣出證券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
第六十四條 各種短期存款、借款、短期應付債券等,應當按照本金或債 券面值以及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損益。
第二節 應付債券
第六十五條 金融企業發行債券,應當按照實際的發行價格總額,作負債 處理;債券發行價格總額與債券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券溢價或折價,在債券的存續期間內按實際利率法或直線法於計提利息時攤銷,並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
第六十六條 金融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轉換債券在發行以及轉換為股 份之前,應按一般應付債券進行處理。當可轉換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轉換為股份或資本時,應按其賬面價值結轉;可轉換債券賬面價值與可轉換股份面值之間的差額,減去支付的現金後的餘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第六十七條 金融企業發行附有贖回選擇權的可轉換債券,其在贖回日可 能支付的利息補償金,即債券約定贖回期屆滿日應當支付的利息減去應付債券票面利息的差額,應當在債券發行日至債券約定贖回屆滿日期間計提應付利息,計提的應付利息,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
第六十八條 金融企業發行債券,如果發行費用小於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 產生的利息收入,按發行期間凍結資金所產生的利息收入減去發行費用後的差額,視同發行債券的溢價收入,在債券存續期間於計提利息時攤銷。
第六十九條 金融企業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是指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借 款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包括手續費等。
除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均應於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本制度所稱的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的處理
1.金融企業發行債券籌集資金專項用於購建固定資產時,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發行費用,將發生金額較大的(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產生的利息),直接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將發生金額較小的(減去發行期間凍結資金產生的利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向銀行借款而發生的手續費,按上述同一原則處理。
2.因安排專門借款而發生的除發行費用和銀行借款手續費以外的輔助費用,如果金額較大的,屬於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發生的輔助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於金額較小的輔助費用,也可以於發生當期直接計入損益。
(二)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匯兌差額的處理
1.當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時,金融企業為購建某項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匯兌差額應當開始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
(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只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 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2.金融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滿足上述資本化條件的,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所發生的 ,應於發生當期直接計入當期利息支出。每一會計期間利息資本化金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每一會計期間利息的資本化金額=至當期末止購建固定資產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資本化率
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Σ[每筆資產支出金額×每筆資產支出實際占用的天數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
為簡化計算,也可以月數作為計算累計支出加權平均數的權數。
資本化率的確定原則為:金融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只借入一筆專門借款時,資本化率為該 項借款的利率;金融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借入一筆以上的專門借款時,資本化率為這些借款的加權平均利率。加權平均利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加權平均利率=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
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100%
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Σ[每筆專門借款本金×每筆專門借款實際占用的天數會計期間涵蓋的天數]
為簡化計算,也可以月數作為計算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的權數。
在計算加權平均利率時,如果金融企業發行債券發生債券折價或溢價的,應當將每期應攤銷的折價或溢價金額,作為利息的調整額,對資本化率作相應調整,其加權平均利率的計算公式如下:
加權平均利率=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之和+(或-)折價(或溢價)攤銷額專門借款本金加權平均數×100%
3.金融企業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外幣專門借款,其每一會計期間所產生的匯兌差額,滿足上述資本化條件的,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予以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該項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計入當期利息支出。
4.金融企業每期利息和折價或溢價攤銷的資本化金額,不得超過當期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和折價或溢價的攤銷金額。
在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時,與專門借款有關的利息收入不得沖減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成本,所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沖減當期利息支出。
5.金融企業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專項用於購建某項固定資產的,如專用撥款、發行股票募集的資金等,在募集資金尚未到達前借入的專門用於購建該項固定資產的資金,其發生的借款費用,在募集資金到達前,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募集資金到達後,在購建該項資產的實際支出未超過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時,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實際支出超過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時,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按借款費用的處理原則處理,但在計算該項資產的累計加權平均數時,應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的資金扣除。
6.如果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指每一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下同),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繼續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並且為使該部分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需的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則這部分資產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再計入所建造的固定資產成本,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但必須等到整體完工後才可使用,則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其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再計入所建造的固定資產成本,而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7.如果某項固定資產的購建發生非正常中斷,並且中斷時間超過3個月(含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其中斷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不計入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成本,將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直至購建重新開始,再將其後至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借款費用,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
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程式,則中斷期間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仍應計入該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以後發生的借款費用應於發生當期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條 本制度所稱的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是指固定資產已達到 購買方或建造方預定的可使用狀態。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認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一)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全部完成;
(二)已經過試生產或試運行,並且其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行或者能夠穩定地生產出合格產品時,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能夠正常運轉或營業時;
(三)該項建造的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四)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設計或契約要求,或與設計或契約要求相符或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地方與設計或契約要求不相符,也不足以影響其正常使用。
第三節 長期準備金
第七十一條 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其長期準備金主要包括長期責任準 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和保險保障基金等。
第七十二條 長期責任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1年(不含1年)以上的長期財產險業 務和再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長期責任準備金,應於期末按系統合理的方法計算的結果入賬。
第七十三條 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人壽保險業務為承擔未來 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應於期末按保險精算結果入賬。
第七十四條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金融企業對長期性健康保險業 務為承擔未來保險責任而按規定提存的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應於期末按保險精算結果入賬。
第七十五條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保險保障基金。 保險保障基金,應於年末按當年自留保費收入的規定比例提取。
第四節 其他長期負債
第七十六條 其他長期負債,主要包括長期存款、保戶儲金、長期借款和 長期應付款等。
(一)長期存款,是指金融企業吸收存款單位和居民個人存入的1年(不含1年)以上的定期存款。
(二)保戶儲金,是指保險公司以儲金利息作為保費的保險業務,收到保戶繳存的儲金。
(三)長期借款,是指金融企業向中央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借款。
(四)長期應付款,是指金融企業除長期借款和應付債券以外的其他各種長期應付款項。
第七十七條 其他長期負債應當以實際發生額入賬。
其他長期負債應當按照負債本金以及確定的利率按期計提利息,分別計入工程成本或當期利息支出。
第四章 所有者權益
第七十八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 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後的餘額。
金融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主要包括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等。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計提的一般準備、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計提的總準備金、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計提的一般風險準備,以及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企業計提的信託賠償準備也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
一般準備,是指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一定比例從淨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
總準備金,是指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的風險準備金。
一般風險準備,是指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用於彌補虧損的風險準備。
信託賠償準備,是指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用於賠償信託業務損失的風險準備。
第七十九條 金融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契約、協 議的約定,實際投入金融企業的資本。
(一)股份制金融企業的股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股份制金融企業的股本應當在核定的股本總額及核定的股份總額的範圍內發行股票或股東出資取得。公司發行的股票,應按其面值作為股本,超過面值發行取得的收入,其超過面值的部分,作為股本溢價,計入資本公積。
2.境外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內發行外資股的上市公司,按確定的人民幣股票面值和核定的股份總額的乘積計算的金額,作為股本入賬,按收到股款當日的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按人民幣計算的股票面值總額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二)非股份制金融企業的實收資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金融企業註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契約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合;契約約 定匯率的,按契約約定的匯率折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折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第八十條 金融企業資本(或股本)除下列情況外,不得隨意變動:
(一)符合增資條件,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增資的,在實際取得股東的出資時,登記入賬。
(二)金融企業按法定程式報經批准減少註冊資本的,在實際發還投資時登記入賬;採用收購本企業股票方式減資的,在實際購入本企業股票時,登記入賬。
金融企業應當將因減資而註銷股份、發還股款,以及因減資需更新股票的變動情況,在股本賬戶的明細賬及有關備查簿中詳細記錄。
股東按規定轉讓其出資的,金融企業應當於有關的轉讓手續辦理完畢時,將出讓方所轉讓的出資額,在資本(或股本)賬戶的有關明細賬戶及各備查登記簿中轉為受讓方。
第八十一條 資本公積主要包括:
(一)資本(或股本)溢價,是指金融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註冊資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
(二)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因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三)接受現金捐贈,是指金融企業因接受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四)股權投資準備,是指金融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權益法核算時,因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的資本公積,金融企業按其持股比例計算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五)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是指金融企業接受外幣投資因所採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
(六)關聯交易差價,是指上市的金融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對顯失公允的交易價格部分而形成的資本公積。這部分資本公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彌補虧損。
(七)其他資本公積,是指除上述各項資本公積以外所形成的資本公積,以及從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轉入的金額。債權人豁免的債務,也在本項目核算。
資本公積各準備項目不能轉增資本(或股本)。
第八十二條 盈餘公積分別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定盈餘公積,是指金融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
(二)任意盈餘公積,是指金融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准按照規定的比例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盈餘公積。
(三)法定公益金,是指金融企業按照規定的比例從淨利潤中提取的用於職工集體福利設施的公益金。法定公益金用於職工集體福利時,應當將其轉入任意盈餘公積。
金融企業的盈餘公積可以用於彌補虧損、轉增資本(或股本)。符合規定條件的金融企業,也可以用盈餘公積分派現金股利。
第五章 收入
第八十三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金融企業提供金融商品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手續費收入、貼現利息收入、保費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證券自營差價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匯兌收益和其他業務收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如企業代墊 的工本費、代郵電部門收取的郵電費。
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收入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條件,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第八十四條 金融企業提供金融產品服務取得的收入,應當在以下條件均 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 1.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 2.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十五條 金融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期計提利息並確認收入。發放貸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應計利息停止計入當期利息收入,納入表外核算;已計提的貸款應收利息,在貸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應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沖減原已計入損益的利息收入,轉作表外核算。非銀行金融企業除貸款以外的融出資金,其計提的利息按上述原則處理。
第八十六條 手續費收入,應當在向客戶提供相關服務時確認。
第八十七條 證券發行差價收入,應於發行期結束後,與發行人結算發行 價款時確認。
第八十八條 證券自營差價收入,應在與證券交易所清算時按成交價扣除 買入成本、相關稅費後的淨額確認。
第八十九條 利息收入、金融企業往來收入等,應按讓渡資金使用權的時 間和適用利率計算確定。
第九十條 保費、分保費收入應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 1.保險契約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 2.與保險契約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
- 3.與保險契約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章 成本和費用
第九十一條 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 濟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企業為提供勞務和產品而發生的各種耗費。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墊付的款項。
第九十二條 金融企業的營業成本,是指在業務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業務經營有關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往來支出、手續費支出、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匯兌損失、賠款支出、死傷醫療給付、滿期給付、年金給付、分保賠款支出、分保費用支出、未決賠款準備 金提轉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長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等。
第九十三條營業費用,是指金融企業在業務經營及管理工作中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固定資產折舊、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電子設備運轉費、安全防衛費、企業財產保險費、郵電費、勞動保護費、外事費、印刷費、公雜費、低值易耗品攤銷、理賠勘查費、職工工資、差旅費、水電費、租賃費(不包括融資租賃費)、修理費、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會議費、訴訟費、公證費、諮詢費、無形資產攤銷、長期待攤費用攤銷、待業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取暖費、審計費、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綠化費、董事會費、上交管理費、廣告費、銀行結算費等。
第九十四條 金融企業應支付職工的工資,應當根據規定的工資標準等資 料,計算職工工資,計入成本費用。企業按規定給予職工的各種工資性質的補貼,也應計入各工資項目。
第九十五條 金融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各項費用,應當以實際 發生數計入成本費用。凡應當由本期負擔而尚未支出的費用,作為預提費用計入本期成本費用;凡已支出,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負擔的費用,應當作為待攤費用,分期攤入成本費用。
第九十六條 金融企業必須分清本期營業成本、營業費用和下期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預提和攤銷費用。
第七章 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九十七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包括營業利潤、 利潤總額和淨利潤。
(一)營業利潤,是指營業收入減去營業成本和營業費用加上投資淨收益後的淨額。
(二)利潤總額,是指營業利潤減去營業稅金及附加,加上營業外收入,減 去營業外支出後的金額。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金融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收入和各項支出。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淨收益、處置無形資產淨收益、處置抵債資產淨收益、罰款收入等。營業外支出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置固定資產淨損失、處置無形資產淨損失、抵債資產保管費用、處置抵債資產淨損失、債務重組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等。
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應當分別核算,並在利潤表中分別反映。
(三)資產損失,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或轉回)的貸款損失和其他各項資產損失。
(四)扣除資產損失後利潤總額,是指利潤總額減去(或加上)提取(或轉回)的資產損失後的金額。
(六)淨利潤,是指扣除資產損失後利潤總額減去所得稅後的金額。
第九十八條 金融企業的所得稅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核算:
(一)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
1.應付稅款法,是指企業不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計算的應交所得稅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等於當期應交的所得稅。
2.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企業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按照當期應交所得稅和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金額的合計,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方法。在這種方法下,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後各期。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可以選擇採用遞延法或者債務法進行核算。在採用遞延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時,不需要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進行調整,但是,在轉回時間性差異對 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原所得稅率計算轉回;在採用債務法核算時,在稅率變動或 開徵新稅時,應當對原已確認的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進行調整,在轉回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時,應當按照現行所得稅率計算轉回。
(二)在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下,企業應當合理劃分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的界限:
1.時間性差異,是指稅法與會計制度在確認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時間性差異發生於某一會計期間,但在以後一期或若干期內能夠轉回。時間性差異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金融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收益,但按照稅法規定需待以後期間確認為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這裡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是指未來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
(2)金融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定待以後期間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這裡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是指未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時間性差異。
(3)金融企業獲得的某項收益,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於以後期間確認收益,但按照稅法規定需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形成可抵減時間性差異。
(4)金融企業發生的某項費用或損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應當於以後期間確認為費用 或損失,但按照稅法規定可以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中扣減,從而形成應納稅時間性差異。
2.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於會計制度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後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有以下幾種類型:
(1)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確認為收益。
(2)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作為收益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收益,需要交納所得稅。
(3)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確認為費用或損失計入會計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不允許扣減。
(4)按會計制度規定核算時不確認為費用或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則允許扣減 。
(三)採用遞延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1)本期應交所得稅;
(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
上述本期應交所得稅,是指按照應納稅所得額和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或借項,是指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用現行所得稅率計算的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和未來可抵減的所得稅金額,以及本期轉回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或貸項。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內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 金額-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本期發生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發生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
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借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可抵減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即前期確認本期轉回的可抵減時間性差異)×前期確認遞延稅款時的所得稅率
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稅款貸項金額=本期轉回的增加本期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性差異(即前期確認本期轉回的應納稅時間性差異)×前期確認遞延稅款時的所得稅率
(四)採用債務法時,一定時期的所得稅費用包括:
- (1)本期應交所得稅;
- (2)本期發生或轉回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 (3)由於稅率變更或開徵新稅,對以前各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賬面餘額的調整數。
按照上述本期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內容,可列示公式如下:
本期所得稅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稅+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本期發生的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本期轉回的前期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由於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本期由於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調增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本期由於稅率變動或開徵新稅調增或調減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累計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累計可抵減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前期確認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或可抵減時間性差異時適用的所得稅率)
或者=遞延稅款賬面餘額-已確認遞延稅款金額的累計時間性差異×現行所得稅率
(五)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時,在時間性差異所產生的遞延稅款借方金額的情況下,為了慎重起見,如在以後轉回時間性差異的時期內(一般為三年),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予以轉回的,才能確認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並作為遞延稅款的借方反映,否則,應於發生當期視同永久性差異處理。
第九十九條 金融企業一般應按月計算利潤,按月計算利潤有困難的金融 企業,可以按季或者按年計算利潤。
第一百條 金融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准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召開會議前,應當將其列入報告年度的利潤分配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准的利潤分配方案,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提請批准的報告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不一致時,其差額應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年初數。
第一百零一條 金融企業當期實現的淨利潤,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減 去年初未彌補虧損)和其他轉入後的餘額,為可供分配的利潤,並作下列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餘公積;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從事存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一般準備也應作為利潤分配處理。
從事保險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淨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總準備金,用於巨災風險的補償,不得用於分紅、轉增資本。
從事證券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淨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風險準備,用於彌補虧損,不得用於分紅、轉增資本。
從事信託投資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淨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信託賠償準備,用於彌補虧損,不得用於分紅、轉增資本。
外商投資金融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淨利潤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等。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減去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等後,並作如下分配:
(一)應付優先股股利,是指金融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優先股股東的現金股利。
(二)提取任意盈餘公積,是指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任意盈餘公積。
(三)應付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分配給普通股股東的現金股利。金融企業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也在本項目核算。
(四)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是指金融企業按照利潤分配方案以分派股票股利的形式轉作的資本(或股本)。金融企業以利潤轉增的資本,也在本項目核算。
可供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經過上述分配後,為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未分配利潤可留待以後年度進行分配。金融企業如發生虧損,可以按規定由以後年度利潤進行彌補。
金融企業未分配的利潤(或未彌補的虧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項目中單獨反映。
第一百零二條 金融企業實現的利潤和利潤分配應當分別核算,利潤構成及利潤分配各項目應當設定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金融企業提取的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分配的優先股股利、提取的任意盈餘公積、分配的普通股股利、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以及年初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期末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等,均應當在利潤分配表中分別列項予以反映。
第八章 外幣業務
第一百零三條 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 、往來結算等業務。
第一百零四條 有外幣業務的金融企業,日常核算可以按照本制度採用外 幣統賬制或外幣分賬制核算。
採用外幣分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按業務發生時的各種原幣填制憑證、登記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金融企業發生結售匯、外幣買賣以及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賬務間的聯繫均通過外幣 買賣科目,並按業務發生時的匯率記賬。 外幣買賣科目應採用多欄式賬簿,同時記錄外幣金額、匯率等。
期末,金融企業應將以原幣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折算為人民幣。具體折算方法如下:
資產負債表,除權益類項目外,其他項目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權益類項目按照歷史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不同匯率之間形成的差額,作為外幣折算差額單列項目反映。
利潤表,按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
第一百零五條 採用外幣統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分別記賬本位幣和各 種外幣進行明細核算。金融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合為記賬本位幣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折合。
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餘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於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屬於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
金融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如無法直接採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對美元、日元、港幣等的基準匯率作為折算匯率時,應當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幣等以外的其他貨幣對人民幣的匯率,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進行套算,按照套算後的匯率作為折算匯率。美元對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匯率,直接採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貨幣的匯率。
美元、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之間的匯率,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其他主要外幣的匯率進行套算,按套算後的匯率作為折算匯率。
第九章 會計調整
第一百零六條 會計調整,是指金融企業因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會 計制度等的要求,或者因特定情況下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金融企業原採用的會計政策、會計估計,以及發現的會計差錯、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等所作的調整。
會計政策,是指金融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金融企業所採用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具體原則,是指金融企業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所制定的、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制度中所採用的會計原則;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是指金融企業在會計核算中對於諸多可選擇的會計處理方法中所選擇的、適合於本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例如,長期投資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等。
會計估計,是指金融企業對其結果不能確定的交易或事項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為基礎所作的判斷。例如,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與預計淨殘值、預計無形資產的受益期、精算假設等。
會計差錯,是指在會計核算時,在計量、確認、記錄等方面出現的錯誤。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是指自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需要調整或說明的事項,包括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兩類。
第一節 會計政策變更
第一百零七條 會計政策的變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
(二)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金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一百零八條 下列各項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一)本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採用新的會計政策;
(二)對初次發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項採用新的會計政策。
第一百零九條 金融企業按照法律或會計制度等行政法規、規章要求變更會計政策時,應按國家發布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執行,如果沒有相關的會計處理規定,應當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金融企業為了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而變更會計政策時,應當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就開始採用新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在採用追溯調整法時,應當將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一併調整,但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
第一百一十條 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指按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項追溯計算的變更年度期初各有關留存收益項目應有的金額與現有的金額之間的差額。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是假設與會計政策變更相關的交易或事項在初次發生時即採用新的會計政策,而得出的變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應有的金額,與現有的金額之間的差額。本制度所稱的留存收益包括法定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任意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外商投資金融企業 包括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不包括分配的利潤或股利。累積影響數通常可以通過以下各步計算獲得:
第一步,根據新的會計政策重新計算受影響的前期交易或事項;
第二步,計算兩種會計政策下的差異;
第三步,計算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如果需要調整所得稅影響金額的);
第四步,確定前期中的每一期的稅後差異;
第五步,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如果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會計政策變更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未來適用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新的會計政策適用於變更當期及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採用未來適用法時,不需要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無須重編以前年度的會計報表。金融企業會計賬簿記錄及會計報表上反映的金額,變更之日仍然保留原有金額,不因會計政策變更而改變以前年度的既定結果,金融企業應當在現有金額的基礎上按新的會計政策進行核算。
第一百一十一條 在編制比較會計報表時,對於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淨損益和其他相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一直採用。對於比較會計報表可比期間以前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應當調整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當一併調整。
第一百一十二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會計政策變更的內 容和理由、會計政策變更的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
第二節 會計估計變更
第一百一十三條 由於金融企業經營活動中內在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某些 會計報表項目不能精確地計量,而只能加以估計。如果賴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於取得新的信息、積累更多的經驗以及後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會計估計變更時,不需要計算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 也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會計報表,但應當對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採用新的會計估計進行處理。
第一百一十五條 會計估計的變更,如果僅影響變更當期,會計估計變更 的影響數應計入變更當期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中;如果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應計入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與前期相同的相關項目中。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會計政策變更和會計估計變更很難區分時,應當按照會 計估計變更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第一百一十七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會計估計變更的內 容和理由、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或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不能確定的理由。
第三節 會計差錯更正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本期發現的會計差錯,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本期發現的與本期相關的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二)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非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當直接計入本期淨損益,其他相關項目也應當作為本期數一併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本期相關項目。
重大會計差錯,是指金融企業發現的使公布的會計報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會計差錯。
(三)本期發現的與前期相關的重大會計差錯,如影響損益,應當將其對損益的影響數調整發現當期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數也應當一併調整;如不影響損益,應當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期初數。
(四)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現的報告年度的會計差錯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會計差錯,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中的調整事項進行處理。
年度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會計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發現的以前年度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以前年度的相關項目。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在編制比較會計報表時,對於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重大 會計差錯,應當調整各該期間的淨損益和其他相關項目;對於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以前的重大會計差錯,應當調整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應當一併調整。
第一百二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重大會計差錯的內容 和重大會計差錯的更正金額。
第一百二十一條 金融企業濫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及其變更的,應當作 為重大會計差錯予以更正。
第四節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第一百二十二條 資產負債表日後獲得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有助於對資 產負債表日存在狀況的有關金額作出重新估計,應當作為調整事項,據此對資產負債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費用、資產、負債以及所有者權益進行調整。以下是調整事項的例子:
(一)已證實資產發生了減損;
(二)已確定獲得或支付的賠償。
資產負債表日後董事會或者行長(經理)會議,或者類似機構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中與財務會計報告所屬期間有關的利潤分配,也應當作為調整事項,但利潤分配方案中的股票股利(或以利潤轉增資本)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處理。
第一百二十三條 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作出相關賬務處理,並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編制的會計報表作相應的調整。這裡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相關附表和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內容,但不包括現金流量表正表。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一)涉及損益的事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調整增加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減少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及其調整減少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調整減少以前年度收益或調整增加以前年度虧損的事項,以及調整增加的所得稅,記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借方。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的貸方或借方餘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
(二)涉及利潤分配調整的事項,直接通過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核算。
(三)不涉及損益以及利潤分配的事項,調整相關科目。
(四)通過上述賬務處理後,還應同時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包括:
1.資產負債表日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數字;
2.當期編制的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3.提供比較會計報表時,還應調整相關會計報表的上年數;
4.經過上述調整後,如果涉及會計報表附註內容的,還應當調整會計報表附註相關項目的數字。
第一百二十四條 資產負債表日以後才發生或存在的事項,不影響資產負 債表日存在狀況,但如不加以說明,將會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正確估計和決策,這類事項應當作為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以下是非調整事項的例子:
(一)股票和債券的發行;
(二)對一個企業的巨額投資;
(三)自然災害導致的資產損失;
(四)外匯匯率發生較大變動。
非調整事項,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其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作出估計,應當說明其原因。
第十章 或有事項
第一百二十五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 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金融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一百二十六條 如果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符合以下條件,金融企 業應當將其作為負債:
(一)該義務是金融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金融企業;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二十七條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負債,其金額應當是清償該負債所 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金額範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該範圍的上、下限金額的平均數確定;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個金額範圍,則最佳估計數應按如下方法確定:
(一)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最可能發生的金額確定;
(二)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時,最佳估計數按各種可能發生額及其發生機率計算確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如果按規定確認的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 第三方或其他方補償,則補償金額只能在基本確定能收到時,作為資產單獨確認,但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所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
符合上述確認條件的資產,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單列項目反映。
第一百二十九條 金融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第一百三十條 金融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如下事項形成的原因 ,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
(一)已承兌商業匯票形成的或有負債;
(三)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形成的或有負債;
(四)其他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金融企業的或有負債)。
第一百三十一條 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應當在 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夠預計其產生的財務影響,還應當作相應披露。
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按本制度規定如果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會對金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則金融企業無需披露這些信息,但應披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原因。
第十一章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第一百三十二條 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 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係;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係。關聯方關係主要存在於:
(一)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制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
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他企業的企業;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業。
(二)合營企業,是指按契約規定經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業。
(三)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四)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
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畫、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某人或受其影響的家庭成員。
(五)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的其他企業。
國家控制的企業間不應當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制而成為關聯方,但企業間存有上述(一)至(三)的關係,或根據上述(五)受同一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制時,彼此應當視為關聯方。
第一百三十三條 在存在控制關係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他 們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企業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註冊地、註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 表附註中披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只有象徵性金額的交易)。
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 會計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併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條 下列關聯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一)在合併會計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併會計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
(二)在與合併會計報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會計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
第十二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金融企業應當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 編制和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三十七條 金融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終了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 年度終了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將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三十八條 金融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不要求編制和提供財務情況說明書的金融企業除外)。金融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註的主要內容等,由本制度規定;金融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金融企業自行規定。
季度、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
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項,如轉讓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報出前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或有事項等,除特別重大事項外,可不作調整或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條 金融企業向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1.資產負債表;
2.利潤表;
3.現金流量表;
4.利潤分配表;
5.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6.分部報表;
7.信託資產管理會計報表;
8.其他有關附表。
第一百四十條 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計報表編制基準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說明:
1.會計報表不符合會計核算基本前提的事項;
2.對編制合併會計報表的企業,應說明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的名稱、業務性質、註冊地、註冊資本、實際投資額、母公司所持有的權益性資本的比例及合併期間。報告期納入合併範圍的子公司有增減變動的,還應說明增減變動的情況以及合併範圍變動的基準日。對納入合併範圍但母公司持股未達到50%以上的子公司,應說明納入合併範圍的原因。
(二)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說明:
1.貸款的種類和範圍;
2.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範圍和方法。根據個別款項的實際情況認定的準備,應說 明認定的依據,如根據對借款人還款能力、財務狀況、抵押擔保充分性等的評價;
3.回售證券的計價方法、收益確認方法;
4.收入確認原則;
5.對於外匯交易契約、利率期貨、遠期匯率契約、貨幣和利率套期、貨幣和利率期權等衍生金融工具,應說明其計價方法;
6.會計年度、記賬本位幣、記賬基礎和計價原則、外幣業務折算方法、外幣報表折算方法、現金等價物的確定標準、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方法、短期投資核算方法、壞賬核算方法、存貨核算方法、長期投資核算方法、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方法、在建工程核算方法、委託貸款計價以及委託貸款減值準備的確認標準及計提方法、無形資產計價及攤銷政策、長期待攤 費 用的攤銷政策、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方法、應付債券的核算方法、收入確認的方法、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等。
(三)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說明;
(四)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說明;
(五)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的披露;
(六)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的說明;
(七)金融企業合併、分立的說明;
(八)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1.分類列示存放中央銀行款項,披露計算依據;
2.按存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存放同業款項;
3.按拆放境內、境外同業披露拆放同業款項;
4.按貸款性質(如信用、保證、抵押、質押等)披露短期貸款;
5.按性質(如國債、金融債券回購)披露回購證券;
6.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不同期限的中長期貸款;
7.按信用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分別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8.按貸款風險分類的結果披露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9.披露貸款損失準備的期初、本期計提、本期轉回、本期核銷、期末數;一般準備、專項準備和特種準備應分別披露;
10.按境內、境外披露同業拆入期初數、期末數;
11.披露存入承兌匯票保證金、信用證開證保證金、外匯買賣交易保證金等短期保證金 期初數、期末數;
12.披露發行的短期債券名稱、面值、發行日期、到期日、發行金額;
13.披露銀行承兌匯票、融資保函、非融資保函、貸款承諾、開出即期信用證、開出遠期信用證、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表外項目,包括它們的年末餘額及其他具體情況;
14.披露委託交易的期初數、期末數;
15.披露金融工具的風險頭寸,如信貸風險、貨幣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
16.未決賠款準備金估計的基礎、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提的方法、對採用貼現方法提取準備金的說明(使用的貼現率及確定依據)、長期責任準備金的計提方法、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精算方法及採用的主要精算假設;
17.關於投資連結產品,應披露獨立賬戶財務狀況、經營成果、淨資產變動情況以及獨立賬戶資產估值方法、單位淨資產、單位賣出價和買入價等情況;
18.關於萬能壽險產品,應披露保單持有人利益等情況;
19.分紅保險產品,應披露可供分配的分紅產品收益、公司留存的分紅產品收益、分紅比率等情況;
20.投資型財產險,應披露保證收益率等情況;
21.披露自營證券分類、計價依據,以及自營證券成本結轉方法;
22.分類披露代買賣證券款的期初數、期末數;
23.按承銷方式披露代發行證券款的期初數、本期承購數、本期支付發行人數和期末數;
24.按債券種類披露代兌付債券款的期初數、本期收到兌付資金、本期已兌付債券、本期抵扣手續費收入和期末數;
25.因信託投資公司自身責任而導致的信託資產損失等。
(九)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四十一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金融企業經營的基本情況;
(二)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三)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四)對金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月度終了後6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中期結束後60天內(相當於兩個連續的月度)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提供。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一百四十三條 金融企業對其他單位投資如占該單位資本總額50%以上(不含50%),或雖然占該單位註冊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併會計報表。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中有關合併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
金融企業在編制合併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金融企業合併在內,並按照比例合併方法對合營金融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利潤等予以合併。
第一百四十四條 金融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上應當註明:金融企業名稱、金融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並由金融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定總會計師的金融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第十三章 證券投資基金
第一百四十五條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獨立建賬、獨立核算,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定、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保險公司從事投資連結產品業務,應設定獨立賬戶,單獨核算。
第一百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於估值日計算基金淨值和基金單位淨值 ,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告。基金淨值=基金資產-基金負債,基金淨值按基金單位總份額平均分割,得出基金單位淨值。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公司應按下列估值原則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
(一)任何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平均價或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估值。
(二)未上市的股票應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市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三)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市價高於配股價的差額估值;如果市價低於配股價,不估值。
(四)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五)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保險公司從事投資連結產品業務,其獨立賬戶資產應比照上述原則進行估值。
第一百四十八條 股票投資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一)買入股票應於成交日確認為股票投資。股票投資按成交日應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成交總額和相關費用)入賬;資金交收日,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清算。
(二)賣出股票應於成交日確認股票差價收入。股票差價收入按賣出股票成交總額與其成本 和相關費用的差額入賬。賣出股票應逐日結轉成本,結轉的方法採用移動加權平均法。
(三)股票持有期間分派的股票股利,應於除權日根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告,按股權登記日持有的股數及送股或轉增比例,計算確定增加的股票數量,在股票投資賬戶進行記錄。
(四)股票投資應分派的現金股利,在除息日確認為股利收入。
(五)估值日,對股票投資和配股權證進行估值時產生的估值增值或減值,應確認為未實現利得。
第一百四十九條 債券投資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一)買入上市債券應於成交日確認債券投資。債券投資按成交日應支付的全部價款入賬,應支付的全部價款中包含債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購買日止的利息,應作為應收利息單獨核算,不構成債券投資成本。資金交收日,按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交收。
(二)買入非上市債券應於實際支付價款時確認債券投資。債券投資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入賬,如果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債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購買日止的利息,應作為應收利息單獨核算,不構成債券投資成本。
(三)賣出上市債券應於成交日確認債券差價收入。債券差價收入按賣出債券應收取的全部價款與其成本、應收利息和相關費用的差額入賬。賣出債券的成本應逐日進行結轉,結轉的方法採用移動加權平均法。
(四)賣出非上市債券應於實際收到全部價款時確認債券差價收入,債券差價收入按實際收 到的全部價款與其成本、應收利息的差額入賬。賣出債券的成本應逐日進行結轉,結轉的方法採用移動加權平均法。
(五)估值日,對債券投資進行估值時產生的估值增值或減值,應確認為未實現利得。
第一百五十條 實收基金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一)封閉式基金事先確定發行總額,在封閉期內基金單位總數不變。基金成立時,實收基金按實際收到的基金單位發行總額入賬。基金髮行費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結餘,作為其他收入處理。
(二)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單位總額不固定,基金單位總數隨時增減。基金成立時,實收基金按實際收到的基金單位發行總額入賬;基金成立後,實收基金應於基金申購、贖回確認日,根據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有關事項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一百五十一條 基金申購、贖回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一)基金管理公司應於收到基金投資人申購或贖回申請之日起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確認日,按照實收基金、未實現利得、未分配收益和損益平準金的餘額占基金淨值的比例,將確認有效的申購款項分割為三部分,分別確認為實收基金、未實現利得、損益平準金的增加或減少。
(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申請之日起,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收回申購款項,尚未收回之前作為應收申購款入賬。
(三)辦理申購業務的機構按規定收取的申購費,如在基金申購時收取的,由辦理申購業務的機構直接向投資人收取,不納入基金會計核算範圍;如在基金贖回時收取的,待基金投資人贖回時從贖回款中抵扣。
(四)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接受基金投資人有效申請之日起,在規定的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尚未支付之前作為應付贖回款入賬。
(五)開放式基金按規定收取的贖回費,其中基本手續費部分歸辦理贖回業務的機構所有,尚未支付之前作為應付贖回費入賬;贖回費在扣除基本手續費後的餘額歸基金所有,作為其他收入入賬。
第一百五十二條 基金收入包括股票差價收入、債券差價收入、債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賣出回購證券收入和其他收入,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一)股票差價收入應於賣出股票成交日確認,並按賣出股票成交總額與其成本和相關費用的差額入賬。
(二)債券差價收入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 1.賣出上市債券,應於成交日確認債券差價收入,並按應收取的全部價款與其成本、應收利息和相關費用的差額入賬。
- 2.賣出非上市債券,應於實際收到價款時確認債券差價收入,並按應收取的全部價款與其成本、應收利息的差額入賬。
(三)債券利息收入應在債券實際持有期內逐日計提,並按債券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計提的金額入賬。
(四)存款利息收入應逐日計提,並按本金與適用的利率計提的金額入賬。
(五)股利收入應於除息日確認,並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紅派息比例計算的金額入賬。
(六)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應在證券持有期內採用直線法逐日計提,並按計提的金額入賬。
第一百五十三條 基金費用應按下列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一)費用包括管理人報酬、基金託管費、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利息支出和其他費用。
(二)管理人報酬和基金託管費應按照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方法和標準計提,並按計提的金額入賬。
(三)賣出回購證券支出應在該證券持有期內採用直線法逐日計提,並按計提的金額入賬。
(四)利息支出應在借款期內逐日計提,並按借款本金與適用的利率計提的金額入賬。
(五)其他費用是指除上述費用以外的其他各項費用,包括註冊登記費、上市年費、信息披露費、審計費用、律師費用等。發生的其他費用如果影響基金單位淨值小數點後第五位的,即發生的其他費用大於基金淨值十萬分之一,應採用待攤或預提的方法,待攤或預提計入基金損益。發生的其他費用如果不影響基金單位淨值小數點後第五位的,即發生的其他費用小於基金淨值十萬分之一,應於發生時直接計入基金損益。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資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得列入費用。
第一百五十四條 基金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組成。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經營業績表、基金淨值變動表及其附表。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披露主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影響數、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和主要報表項目說明等內容。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應披露基金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等關聯方在報告期記憶體在的關係與交易等。
(一)資產負債表應分別資產、負債、持有人權益披露其年初數和期末數。
(二)經營業績表應分別收入、費用、基金淨收益、基金經營業績披露其本月數和本年累計數。
(三)基金淨值變動表應披露下列項目產生的基金淨值變動:
- 1.經營活動產生的基金淨值變動;
- 2.基金單位交易產生的基金淨值變動;
3.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收益產生的基金淨值變動。
第十四章 信託業務
第一百五十五條 信託資產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也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對受益人的負債。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時,信託資產不屬於其清算資產。
第一百五十六條 信託投資公司的自有資產與信託資產應分開管理,分別核算。信託投資公司管理不同類別的信託業務,應分別按項目設定信託業務明細賬進行核算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條 信託投資公司對不同信託資產來源和運用,應設定相應會計科目進行核算反映,來源類科目應按其類別、委託人等設定明細賬。運用類科目應按其類別、使用人和委託人等設定明細賬。信託投資公司對信託貨幣資金應設定專用銀行賬戶予以反映。
第一百五十八條 信託資產來源分為短期信託資產來源、長期信託資產來源。
短期信託資產來源包括應付信託賬款、代扣代繳稅金、待分配信託收益、應付受託人收益及應付其他受益人款項等。
長期信託資產來源包括資金信託、財產信託、財產權信託、公益信託、投資基金信託、有價證券信託等。
第一百五十九條 信託資產運用分為短期信託資產運用、長期信託資產運用。
短期信託資產運用包括信託貨幣資金、拆出信託資金、短期信託貸款、短期信託投資、信託財產等。
長期信託資產運用包括長期信託貸款、長期信託投資、信託租賃財產等。
第一百六十條 因辦理某項信託業務而發生的費用,可直接歸屬於該項信託資產的,由該項信託資產承擔;不能直接歸屬於該項信託資產的,由信託投資公司承擔。
第一百六十一條 信託業務產生的收益,在未給受益人和受託人分配之前,應在待分配信託收益中核算。
第一百六十二條 信託資產管理會計報告由信託管理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註組成。對外提供的信託資產管理會計報表包括:信託資產來源、運用表,信託業務利潤表及其附表等。
信託投資公司應按季或按信託計畫約定,定期向委託人或受益人報送其信託資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
第一百六十三條 從事信託業務時,有下列情況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損失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屬於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信託事務不當造成信託資產損失的,以信託賠償準備金賠償。
(二)屬於委託人自身原因導致對其信託資產司法查封、凍結,且須以其信託資產對第三人進行補償的,其補償額僅以其信託資產(扣除原約定費用和對未到期信託資產進行處置的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後的資產)為限。
第十五章 附則
第一百六十四條 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