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途
【國際貿易理論中含義】
即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跟單匯票或裝運單據後,立即履行付款義務的信用證。即期信用證下,受益人一般不需要開立匯票,開證行或付款行只憑全套合格的貨運單據付款。這種信用證使出口方得以迅速收回貨款,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一種信用證。
種類
即期信用證又可分為單到付款信用證和電匯索償條款信用證(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兩種。前者是指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和單據,便立即付款,開證人也應於單到立即向開證行付款贖單;後者是指開證行將最後審單付款的權利交給議付行,只要議付行審單無誤,在對受益人付款的同時,即以電報或電傳向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償,開證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後立即以電匯方式向議付行償付。使用電匯索償條款信用證,比一般即期信用證收匯快,通常只需2-3天時間,有時當天即可收回貨款。
特點
其特點是受益人收匯安全迅速,有利於資金周轉。
即期信用證:即信用證規定受益人簽發即期信用證。另外信用證上規定免除受益人簽發匯票權憑貨運單據即可要求銀行立即付款的信用證亦屬於即期信用證。
即期信用證付款時間為:銀行收到單據後5個工作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