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會計利潤

稅前會計利潤(Pre-tax accounting profit)企業稅前會計利潤,指一定時期內,在減除有關所得稅支出或加上有關所得稅減免之前,企業損益表上所報告的包括營業外收支的總收益或總虧損。

與應稅利潤

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的差異:

稅前會計利潤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所確認的收入與費用的差額,而應稅利潤(taxable income)則是根據稅法規定所確認的收入總額與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即可扣除的費用)的差額,又稱為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應納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我國國有企業自利改稅後繳納所得稅,同時,應稅利潤基本上與企業的稅前會計利潤一致。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會計和稅收體制也進行了配套改革,應稅利潤與稅前會計利潤相分離已勢在必行,1994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件》的頒布,標誌著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可以分離。

財務會計與稅法規定由於目的不同,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難以一致。也不能強求一致。財務會計根據權責發生制、配比原則及收入實現原則確定利潤總額,其目的在於公允、客觀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情況。而稅法規定根據國家政治權力的需要,依據“公平稅負,促進競爭”的原則來確定應稅利潤,其目的在於保證國家機構正常運轉所需的財政收入。

基於財務會計與稅法規定的目的不同,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利潤兩者之間產生了差異,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種:

(1)永久性差異;

(2)暫時性差異;

(3)彌補虧損引起的差異。

一般而言,會計處理以《企業會計準則》為依據,客觀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成果,最終表現為利潤表上的利潤總額。納稅時,再根據稅法規定作賬外調整,以計算出正確的應稅利潤,編制一張符合稅法規定的所得稅申報表。

與納稅所得

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及其差異:

稅前會計利潤是指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通過財務會計的程式確認的、在扣減當期所得稅費用之前的收益。確認稅前會計利潤的目的是儘可能精確地計量企業的經營成果。與稅前會計利潤相對應的概念是納稅所得,它是根據國家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確定的收益,是企業申報納稅和國家稅收機關核定企業應納稅額的依據。

由於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確定的目的有所不同,使得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這種差異分為兩類:一類是永久性差異,另一類是時間性差異。永久性差異是由於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的計算口徑不一致造成的。這種差異形成以後,在以後各期不能轉回。如購買國庫券的利息收入,在稅前會計利潤中作收入處理,而在納稅所得中則不被作為收入。時間性差異是由於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時間不一致造成的。其特點是在以後各期可以轉回,如企業在會計核算中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方法與納稅法規不一致時產生的差異。

(一)差異原因

雖然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繫,但是,由於會計和稅收是經濟領域中的兩個不同的分支,分別遵循不同的原則,規範不同的對象,我國會計改革後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制度和稅制改革後的一系列稅收法規,都體現了會計與稅收各自相對的獨立性與適當分離的原則。所以,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是兩個不同領域內的概念,分別作為按照會計與稅收兩種不同規定計算的結果,就可能存在和出現差異。這種差異主要體現在企業會計核算的稅前會計利潤的確認和計算上,即企業按照會計核算的原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前的利潤總額(或虧損總額),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計算的一個時期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由於包括的內容和計算的時間不同而產生差異,由此而導致稅收和會計上對應納所得稅的計算也出現差異。

(二)差異的表現形式

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主要是由於會計核算原則和稅法的有關規定所包含的內容不同(即計算口徑不同)和計算時期不同所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產生的差異,就其原因和性質的不同,可分為兩類。

(1)永久性差異。

永久性差額,指某一會計期間,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納稅所得(或虧損)之間由於計算口徑不同而產生的差額。這種差額在本期發生,將不會在以後各期轉回。當企業按照會計原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包括的內容不同時,即所確認的收支口徑不同時,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就會出現差異,這種差異包括兩種情況:

①稅前會計利潤小於納稅所得。例如:企業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產的損失等,按照會計核算原則的規定,應在計算稅前會計利潤時予以扣除。因為這些支出屬於企業發生的費用支出的範疇,所以應體現在經營損益中。但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這些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從中扣除。在這種情況下,稅前會計利潤就會小於納稅所得。產生這種永久性差異的事項還有:利息支出(計入損益的部分):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非金融機構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在納稅時扣除;按照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無論是從金融機構還是從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無論利率的高低,均應按照實際發生數計入損益。

工資: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應按照計稅工資(即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扣除的工資標準,包括企業以各種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扣除;按照會計核算的規定,按照應付給職工的實際工資計入成本、費用,這樣,計稅工資與實際應付工資之間也會存在差額。

捐贈: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用於公益、非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內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和不通過規定的組織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得扣除;按照會計核算的規定,無論是否屬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也無論是否通過規定的組織捐贈,都可直接計入損益。

贊助支出:按照稅法的規定,各種廣告性的贊助支出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按照會計核算的規定,無論是廣告性質的支出還是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均可在當期計入損益。

業務招待費: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企業提供確實的記錄或單據,經核准準予扣除;在會計核算中,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數額列支,計入當期損益。

提取壞賬準備: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按照財政部的規定,提取的壞賬準備,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按照會計核算的有關規定,壞賬準備可以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方法和比例計算提取,也可以按照其他方法和比例計算提取,按照其他方法計算提取的壞賬準備與按照財務制度規定的方法和比例計算提取的差額都可以計入當期損益。

此外,企業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支出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在會計核算中應據實列支,但在納稅時應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整。另外,增值稅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某些視同銷售的行為,如用貨物對外投資,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等,在會計核算中不作為銷售實現處理,但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應交納所得稅。

②稅前會計利潤大於納稅所得。例如:企業購買債券等取得利息收入,按照會計核算原則的規定,無論何種債券的利息收入均屬於企業的一項收益,構成稅前會計利潤的組成內容。但是,出於鼓勵企業購買國債等原因,稅法可能規定企業的某些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如購買國庫券和特種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從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在這種情況下,稅前會計利潤就會大於納稅所得。產生這種永久性差異的事項還有:對外投資分回利潤: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從其他單位分回的、已經交納所得稅的利潤,其已交納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按照會計核算的規定,企業從其他單位分回的已繳納所得稅的利潤要併入本企業的利潤總額。

來源於境外的所得:按照稅法的規定,企業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交納的稅款,按照規定可以從本期或以後各期的應納稅額中按實扣除;按照會計核算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也應計入利潤總額。

企業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這兩種差異情況,均是由所確認收支的口徑不同所產生的。這種由於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於計算口徑不同而產生的差額即稱為"永久性差異",這種差異的產生不僅限於本會計期間,以後會計期也可能產生,而且這種差異產生以後,不能夠在以後期間轉回。

(2)時間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指某一會計期間,由於有些收入和支出項目計入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計入納稅所得(或虧損)的時間不一致,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或虧損)與納稅所得(或虧損)之的差額。時性差額發生於某一期間,但在以後的一期或若干期內將會轉回。時性差額可分為應納稅時間性差額和可抵減時間性差額。其中,應納稅時間性差額,指在未來會計期間內將產生應納所得稅金額的時性差額;可抵減時間性差額,指在未來期間內將產生可抵減所得稅金額的時間性差額。

對於某些收入與支出,雖然企業在按會計原則計算稅前會計利潤與按稅法規定計算納稅所得時採用的口徑一致,但如果兩者採用的計算時期不同,即確認的時間不同,也會使得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產生差異。例如:某企業的某項固定資產,按照會計核算的規定,其使用期限為20年,如果按直線法計算折舊,則年折舊率為5%;而國家出於鼓勵投資,從而刺激經濟成長,就業增加,稅源擴大等目的,在稅收上規定企業對該項固定資產採用加速折舊的方法。假如:稅收上規定該項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為10年,按直線法計算,則年折舊率為10%;如果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金額為10000元,則企業會計核算每年計提的折舊額為500元,按稅法規定計算每年計提的折舊額為1000元。計提折舊額的不同,使得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產生500元的差異額。如果該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0%,則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500元差異,會導致應納所得稅額出現150元(500×30%)的差異。這樣,從一個會計年度看,該項固定資產由於會計核算和稅收計算所採用使用年限和年折舊率的不同,從而使得按會計原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和按稅法規定計算的納稅所得之間產生差異,並由此導致從當期損益中扣除的所得稅和當期應交所得稅的計算之間產生差異。這種企業一定時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由於計算時間不同所產生的差異即稱為"時間性差異".這種差異在某一時期產生以後,可以在以後一期或若干期內轉回。這500元的差額在未來會計期間內將產生可抵減應納所得稅的金額,所以,它是可抵減時間性差額。反之,如果,該企業的該項固定資產,按照會計核算的規定,其使用期限為10年,如果按直線法計算折舊,則年折舊率為10%;假如稅收上規定該項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為20年,按直線法計算,則年折舊率為5%。如果該項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金額為10000元,則企業會計核算每年計提的折舊額為1000元,按稅法規定計算每年計提的折舊額為500元。計提折舊額的不同,使得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產生500元的差異額。如果該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30%,則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問的500元差異,會導致應納所得稅額出現150元(500×30%)的差異。這500元的差額在未來會計期間內將產生應納所得稅金額,所以,它是應納稅時間性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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