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金融)拆借給境內、境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
企業在系統內拆借的款項,應單獨設定“系統內拆出資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拆放的金融機構進行明細核算。
三、拆出資金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拆出資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存放中央銀行款項”、“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資金時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拆出資金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應當比照“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餘額,反映企業按規定拆放給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餘額。
利息核算
按照拆出資金的本金、期限和利率計算出應收的利息,填制“計算利息清單”一式二聯,一聯加蓋業務公章送拆借單位,一聯留存,並根據有關憑證編制借、貸方記帳憑證,會計分錄;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存款戶
或:××科目—××戶
貸:金融企業往來收入—拆放同業利息收入戶
—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戶
拆出資金目的
拆出資金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一項重要業務,其目的在於通過最佳化資產結構而實現整體資產收益最大化。拆出資金業務內部控制是我國商業銀行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內容,是提高拆出資金業務質量的重要保證。拆出資金業務內部控制體系的設計是增強我國商業銀行拆出資金業務內部控制功能的前提,而理論體系的設計過程必須密切聯繫於我國商業銀行拆出資金業務內部控制的現實性實踐行為,因此分析可以為理論體系提供現實性檢驗,同時揭示了我國商業銀行拆出資金業務內部控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為我國商業銀行進一步提高拆出資金業務內部控制效率提供了有效的理論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