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投保人應具有以下條件:1、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保險契約的投保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成為投保人。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權利
1、請求保險公司承擔必要、合理費用。2、請求保險公司降低保險費。被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時,保險公司應當降低保險費,並按日計算,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3、請求復效。在分期付款的人身保險契約中,如果投保人超過60日不繳納續期保險費,契約效力中止。但自契約效力中止之日起兩年內,投保人有權提出恢複合同的請求。
4、指定和變更受益人。
義務
根據中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契約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契約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契約成立後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契約,人身保險費法商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如實告知的義務。
訂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可以解除保險契約。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契約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契約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契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於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採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並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3、及時通知的義務。
4、提供證明、資料的義務。
5、對因自己違法行為而取得的賠償或給付予以退賠的義務。
需明消費
人身保險契約的保障利益看不到摸不著,只有在發生保險事故或許多年保單到期後才能體現。所以,在購買保險以及日後享有保險保障的過程中,您有必要對自己的權利心中有數,並在必要的時候運用自己的權利,明白消費。那么,投保人享有哪些基本權利呢?首先,投保人擁有選擇保險公司和代理人的權利。當保險業務員給您提供服務時,您有權要求保險代理人出示其所在保險公司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並要求代理人出示其有效工作證件。選擇保險公司應該選擇穩健經營的保險公司,選擇代理人則應選擇誠心為您服務且業務水平高的代理人。其次,當您決定購買保險時繳費方式有權選擇。為了保證資金劃撥的安全、便捷,建議採用銀行轉賬方式繳納保險費。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劃扣保險費時,銀行須是保險公司指定的熏同時,您需和保險公司簽署銀行轉賬協定。目前保監會正在全國推行收付費“零現金”,要求各壽險公司收付費必須通過銀行或郵儲轉賬,銷售人員不得代替投保人繳納保險費和領取保險金,不得在業務活動中經手現金,而且投保單必須向投保人明確提示“零現金”要求。長城保險公司已在全國分支機構都推行了“零現金”收付費,最大限度地防範風險。
再次,當您因各種主觀或客觀原因未能按時繳納續期保險費,您可以在寬限期,即自保險單所約定的交費日期的次日起60天內補交保險費,保險責任繼續有效。需要提醒您的是,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熏保險公司會承擔保險責任熏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除您欠交的保費。
還有如果您的保險契約失效了,只要不超過兩年,您仍可申請恢複合同效力。但需按所投保險公司的規定填寫恢復效力的申請,並提供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財務告知等,另外還必須補交保險費、利息及其它未還款項。需要提醒的是,保單契約在效力中止期間,被保人不享有保單契約上所載的保險責任。
另外和您的愛車一樣,保險契約也要“年檢”,當您的聯繫地址、聯繫電話等發生變化時熏您可以通過所投保公司的客服電話、委託業務員代辦、親臨公司這三種途徑來辦理變更手續。很多人不知道,簽訂了保險契約後,還可以改變受益人。因為隨著時間的變化,投保人的家庭結構可能發生了變化,對於原來的受益人需要有所調整,這種權利就如同變更遺產繼承人的權利,是保障您的意願得以實現的基礎。
最後不可忽視的一點是,投保人享有部分加保、減保或轉保的權利。隨著需求、家庭狀況、收入、觀念等等的變化,您有可能想要對保單進行調整。有些保險公司的保險品種,為投保人提供部分加保或部分減保的權利。即當需要時,您可追加購買一些保額;當然,也可以減少部分的保額。當目前的保單快要到期,或您覺得需要另一種期限更長、保障更多的保險時,可以選擇將目前的保單轉保其他相類似的產品。
相關法規
修改後的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契約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這一法律規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法律還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契約,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有相關條款規定外,也不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上述三種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修改後的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欺詐活動,騙取保險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未發生保險事故而謊稱發生保險事故;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險事故;偽造、變造與保險事故有關的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或者指使、唆使、收買他人提供虛假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有上述行為之一,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相關詞條
概念詳述
所謂投保人,又稱要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並按照保險契約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投保人是保險契約的主體之一。投保人與保險人合稱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投保人是任何保險契約不可或缺的當事人之一,它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投保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契約不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即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否則投保人不能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若保險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不具有保險利益的投保人簽訂了保險契約,該保險契約無效;第三,投保人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不論投保人為自己利益還是為他人利益訂立保險契約,均應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 保險契約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定。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契約,並按照保險契約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契約,並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