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基本信息

計算原則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入,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計算方法

直接計算法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前年度虧損

間接計算法

在會計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或減按照稅法規定調整的項目金額後,即為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納稅調整項目金額
稅收調整項目金額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企業的財務會計處理和稅收規定不一致的應予以調整的金額;二是企業按稅法規定準予扣除的稅收金額

相關概念

收入總額

企業的收入總額包括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具體有: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入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訴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

不徵稅收入

包括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財政性資金。

免稅收入

包括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的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例題

A企業2011年財務會計認定的收入總額為1250萬,其中:國家財政補貼1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20萬元。期間費用和成本支出及其他支出合計800萬元,A企業以前年度虧損20萬元,已經過稅務機關認可。適用稅率為25%。通過以上公式可計算出:A企業2011年應納稅所得額=1250-10-20-800-20=400萬元。應納稅額=400*25%=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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