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處理
拆放同業為資產類科目,由拆出行使用。
拆出資金時,記本科目借方,收回資金時,記本科目貸方,餘額在借方,表明該行拆出尚未收回的款項。
信用風險
銀行在同業拆借市場上的主要交易對象為商業銀行和金融性公司。由於對拆借對象的資信狀況評估不可能做到完全準確,資金拆出方存在損失本息的可能。
操作程式
拆放同業的操作程式包括拆前調查和拆時審查兩個環節。
(一)拆前調查
1.根據合作銀行資金供求狀況,廣泛收集資金拆借信息,疏通資金拆借渠道。
2.對信息來源進行認真分析,從中選擇有價值的信息與拆入方進行意向洽談。
3.對首次資金拆出,必須對拆入單位進行信用調查,調查主要內容如下:
(1)拆入方是否系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
(2)拆入方是否具有法人資格;
(3)拆入方是否具有獨立核算、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帳目和會計報表,是否在人民銀行開立了結算存款帳戶(帳戶全稱及稱號);
(4)去拆入方所在地人民銀行了解拆入方的信譽;
(5)調查拆入方的主要資產、負債總量及結構情況:
①資產質量狀況。摸清逾期、呆滯、呆帳貸款情況;
②投資占用狀況。摸清主要投資項目情況;
③資金拆借額度及逾期情況;
④同城清算情況,是否經常因頭寸緊張出現壓單情況,壓單額度有多大;
⑤在人民銀行的貸款額度及逾期情況;
⑥資產、負債的總量情況。
(6)拆入方的經濟效益情況。
根據調查狀況,調查人應寫出簡要的“現金拆借信用調查報告”並提出具體意見。
4.計畫資金部門交審查後的“資金拆借信用凋查報告”提交合作銀行審貸委員會充分討論,提出結論性意見(此程式適應於首次資金拆借)。
5.對經審貸委員會討論通過的資金拆借項目,由計畫資金部門填制“拆出資金審批表”按照審批許可權,逐級審批。
(二)拆時審查
1.“拆出資金審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行長,一份由計畫資金部門留存。
2.經審查批准的資金拆借項目,拆借雙方要簽定“同業拆借契約”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對第一次發生業務的單位,應向拆出方提交本單位近期資產負債表和相關法律資料。
(1)經發證工商局年檢合袼的《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複印件;
(2)經發證人民銀行年檢合格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正、副本複印件;
(3)拆入單位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
(4)拆入單位法人身份證複印件或法人委託人“法人授權書”。
3.《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必須是經原發證機關年審合袼的原件或清晰的複印件。
4.《法人證明書》的法人姓名、單位名稱、印章等基本要素,應與《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複印件的基本要素絕對一致。
5.法人代表前來辦理業務時,應當面親筆簽字;非法人代表前來辦理業務時,應提供法人代表親筆簽名的《法人授權書》、《法人證明書》及本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設定與管理
《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拆放同業應按拆借的銀行分別設立明細帳戶進行核算。拆放款項到期,應及時通知拆借行按期歸還,逾期不還的,依約加收利息。拆借款項只能用於拆入行內短期資金周轉,不能用於長期投資或用於擴大信貸規模。
核算與處理
銀行在拆放款項時記入科目的借方,收回拆放款項時記入科目的貸方,期末借方餘額反映銀行資產在同業中的使用情況,具體會計核算與處理如下:
(1)銀行在辦理拆放同業業務時,其拆放款項一般通過中央銀行劃轉;會計分錄為:
借:拆放同業——拆入行戶
貸: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如拆入行為同城銀行,也可通過同業往來劃轉款項,會計分錄為:
借:拆放同業——拆入行戶
貸:同業存放款項——拆入行戶
如拆入行為異地同系統銀行,可以通過聯行往來劃轉,會計分錄為:
借:拆放同業——拆入行戶
貸:聯行存放款項——拆入行戶
(2)銀行收回到期拆放款項本息時,通過中央銀行劃轉款項的,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貸:拆放同業——拆入行戶
貸:金融機構往來收入
通過同業或聯行往來劃轉款項的,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同業(或聯行)款項
貸:拆放同業款項——拆入行戶
貸:金融機構往來收入
同業區分
同業拆放--從交易行為來說,與同業拆借是一個概念,即資金市場上銀行同業間短期資金的借貸交易。從會計核算來講,是本行從同業借入資金,屬於負債
同業存款--指其他金融同業在本行的存款,屬於本行的負債。
同業拆借--指資金市場上銀行同業間短期資金的借貸交易行為,包括拆出和拆入。
存放同業--指本行在其他金融同業的存款,屬於本行的資產。
拆放同業--指向銀行同業拆出資金,會計上屬於本行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