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賠償準備

信託賠償準備,是指從事信託業務的金融企業按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用於賠償信託業務損失的風險準備。

什麼是信託賠償準備

信託賠償準備是指從事信託業務金融企業按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用於賠償信託業務損失的風險準備。

我國信託賠償準備金現狀[1]

(一)缺乏系統完整的信託賠償準備金制度。目前,關於信託賠償準備金的制度規定散見於《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上兩制度片面地規定了信託賠償準備金的計提原則、比例和使用範圍,沒有形成完整系統的制度體系。具體條款規定如下,《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101條規定“從事信託投資業務的金融企業,應按本年實現淨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信託賠償準備,用於彌補虧損,不得用於分紅、轉增資本”。第163條規定,“從事信託業務時,使受益人或公司受到損失的,屬於信託公司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管理信託事務不當造成信託資產損失的,以信託賠償準備金賠償”。《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50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每年應當從稅後利潤提取5%,作為信託賠償準備金,但該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20%時,可不再提取。信託投資公司的賠償準備金應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中資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
(二)信託公司信託賠償準備金缺口較大。根據 2005年公開披露的48家信託公司年報數據分析。截至2005年末,48家信託公司信託賠償準備金餘額1.9億元,註冊資本合計410.07億元。按照信託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信託公司註冊資本20%可不再提取的規定,48家信託公司信託賠償準備金缺口80.11億元,缺口率高達97.68%。以期末信託賠償準備金餘額最高的上海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為例,期末信託賠償金 4522.60萬元,註冊資本25億元,準備金缺口45477.4萬元,缺口率高達90.95%;另有十餘家信託公司期末信託賠償準備金餘額為零,從未計提過信託賠償準備金,準備金缺口率高達100%。就河南當地的兩家信託公司,中原信託期末信託賠償準備金餘額59萬元,註冊資本59227萬元,準備金缺口率99.5%;百瑞信託期末信託賠償準備金62.9萬元,註冊資本35000萬元,準備金缺口99.1%。信託公司信託賠償準備金缺口大的現象非常突出。
(三)信託賠償準備金來源途徑單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機制。從目前信託賠償準備金的制度規定看,信託賠償準備金的來源局限於信託公司每年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對於信託賠償準備金的管理運用,只是規定了信託賠償準備金應存放於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境內中資商業銀行或者購買國債,並未規定信託賠償準備金新的來源渠道。信託賠償準備金來源途徑單一,缺乏有效的“造血”機制,是當前信託賠償準備金的重要特徵,已成為制約信託賠償準備金風險防範功能充分發揮的“瓶頸”問題,也是導致目前信託賠償準備金缺口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四)不斷攀升的信託規模,降低信託賠償準備金風險防範功能的發揮。根據2005年公開信息披露數據顯示,48家信託公司共管理信託資產規模 1956.99億元,較上年增加443.15億元,增長29.27%。當年新增集合信託項目622個,新增集合信託總規模511.8億元,平均單個集合信託規模8228萬元,而48家信託公司平均每家信託賠償準備金僅為395.83萬元,占單個新增集合信託計畫平均規模的4.81%。2005年河南當地兩家信託公司新增集合信託項目30個,平均信託賠償準備金餘額60.95萬元,占單個新增集合信託計畫平均規模15077萬元的0.4%。隨著信託規模的快速增長,信託規模與信託賠償準備金的數量差距不斷增大,會進一步降低信託賠償準備金風險防範功能的發揮。

信託賠償準備金現狀分析[1]

針對當前信託賠償準備金存在的現狀,具體分析如下:
(一)由於受我國信託業法制環境和現有金融信託制度規定的影響,信託賠償準備金未形成系統完整的制度體系。2001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頒布,其後國家相繼出台了一系列信託規章制度,信託法制環境得到較大改善,但與《信託法》相配套的信託稅收制度、信託登記制度、信託產品流通制度等仍是空白,信託法制不健全的問題仍十分突出,信託賠償準備金雖然在不同的金融制度中體現,但始終未出台獨立完整的信託賠償準備金制度,即使現有的關於信託賠償準備金的條款規定,也存在較大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因此,要充分發揮信託賠償準備金的作用,首先應出台專門詳盡、系統完整的信託賠償準備金管理制度。
(二)我國信託業經歷第5次清理整頓後,信託公司在《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辦法》(通稱一法兩規)的規範約束下開展業務,從信託業整體情況看,信託公司在綜合經營能力、資產管理水平、業務結構調整、信託發售規模、盈利能力等方面均取得較大提高。然而部分信託公司由於歷史原因,仍存在資產質量不高、包袱沉重、產品創新能力不強的狀況,未能形成良性的獲利機制,收益水平低下,甚至多年從未分配利潤,嚴重影響了信託賠償準備金的計提數量,直接造成信託公司信託賠償準備金缺口較大的局面。
(三)2005年信託公司年報披露數據顯示,48家信託公司信託賠償準備金餘額1.9億元,較2004年增加8807萬元,增長 86%。增速較快,增量較小,成為信託賠償準備金變化的主要特徵,其根本原因是我國信託賠償準備金基數太小,稍有增量,就會顯示出較高的增長比例。即使按照2005年信託賠償準備金的增長比例推算,48家信託公司信託賠償準備金達到信託管理辦法規定的最高計提限額82億元,需要8年甚至更長時間。2005年信託賠償準備金餘額121.9萬元,較2004年增長50%,若照此增長速度計算,兩家信託公司達到信託管理辦法規定的信託賠償準備金最高計提限額1.88億元,大約需要13年左右的時間。因此,如果不改變信託賠償準備金來源途徑單一,缺乏有效自我“造血”機制的局面,信託賠償準備金漫長的積累過程無法避免,我國信託賠償準備金制度優勢將很難發揮。
(四)我國信託業快速發展的良好局面已經形成,信託資產規模將進一步擴大,而信託賠償準備金由於受最高提取限額的約束,信託財產規模與信託賠償準備金比例懸殊的矛盾會越來越大。信託賠償準備金對於超出自身金額幾十倍甚至幾百倍的信託產品,一旦發生信託賠償事件,很難形成有效的賠償效果,只能起到“杯水車薪”的作用。因此,信託賠償準備金制度如果不能得到有效改進,其風險防範作用必將會更加弱化,甚至發展到形同虛設的地步。

完善我國信託賠償準備金制度的建議[1]

(一)儘快出台我國信託賠償準備金專項管理制度。
鑒於目前我國缺乏系統完整的信託賠償準備金制度,有關信託賠償準備金的規定散見於不同的金融制度當中,且原則性較強,不便於操作的現狀,為了充分發揮信託賠償準備金的風險補償作用,必須儘快出台我國信託賠償準備金專項管理制度,規定信託賠償準備金的計提原則、方法和比例,運用的範圍、途徑和方式、信託賠償準備金管理的具體措施和監管要求,以及違背信託賠償準備金制度規定的法律責任等。使信託賠償準備金的計提更加科學合理,管理更加規範,使用更加高效,充分發揮信託賠償準備金的風險補償作用。
(二)科學制定信託賠償準備金的計提比例,降低準備金缺口。
不同的信託公司由於受資產質量、資金規模,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等因素影響,抗風險能力截然不同。因此,可以藉助信託投資公司監管評級體系,依據風險大小,將信託公司劃分為5個等級,即A、 B、C、D、E分別代表優秀、良好、一般、關注、差5個級別。根據信託公司所處不同的風險級別,按照信託賠償準備金計提比例與風險級別相配比的原則,科學制定信託賠償準備金的計提比例和最高限額。具體方法:監管評級為A、B、C、D、E5個級別的信託公司,每年從稅後利潤計提信託賠償準備金比例應依次為 5%、6%、7%、8%和10%。停止提取信託賠償準備金限額應依次規定為,信託賠償準備金累計總額達到信託公司註冊資本的15%、20%、25%、 30%和35%時,可不再提取。這樣可以使信託賠償準備金與信託公司的風險度有機結合,充分體現信託風險與信託賠償準備金計提的配比原則;提高信託賠償準備金的計提比例,降低準備金缺口;增強信託公司股東對信託風險的防範意識,加強對信託公司的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降低信託公司經營風險。
(三)提升信託賠償準備金自我“造血”機能,放大信託風險補償作用。
為了充分發揮信託賠償準備金的風險補償作用,應該拓寬信託賠償準備金來源運用渠道,鼓勵信託公司在充分考慮信託賠償準備金安全性、流動性的同時,兼顧收益性,提升信託賠償準備金自我“造血”機能。具體措施:
1.準許信託賠償準備金存放中資商業銀行、購買國債的同時,準予信託賠償準備金參與風險相對較低的銀行間債券交易市場等金融投資領域,進行投資活動,由此產生的投資收益計入信託賠償準備金,並給予稅收優惠,以激發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賠償準備金的積極性,達到信託賠償準備金快速積累的目的。
2.準許信託投資公司用信託賠償準備金購買商業保險,一旦信託計畫出現損失,由保險公司按投保額,提供風險補償,放大信託賠償準備金信託風險的補償效用。
3.準許信託賠償準備金參與信託風險緩衝基金的創建。當信託公司信託計畫出現兌付風險時,信託風險緩衝機制啟動,信託風險緩衝基金可對信託計畫進行收購,保證信託計畫按期兌付,起到信託風險的緩衝作用。
(四)建立信託賠償準備金補充計提機制。
當信託公司信託賠償準備金餘額達到計提限額時,按照相關規定可以停止計提信託賠償準備金。但當信託公司信託規模不斷增加,信託風險度不停增長時,為了有效解決信託規模快速增長與信託賠償準備金滯脹的矛盾,應建立信託賠償準備金補充計提機制。即當信託公司信託賠償準備金達到計提限額後,應按當年信託規模與一定比率(可參照一般存款準備金率8%)的乘積,確定信託賠償準備金計提基數,用信託風險準備金計提基數與達到計提限額後的信託賠償準備金相減,若差值為正值時,應按差值補提信託賠償準備金;若差值為負值時,保持原信託賠償準備金餘額。以達到有效防止因信託規模不斷攀升,信託賠償準備金風險防範功能弱化的現象。案例:某信託公司信託規模為100億元,年末信託賠償準備金餘額6億元,達到了管理辦法規定的計提限額,按規定當年可不再計提信託賠償準備金。但根據信託規模100億元與8%的乘積(100×8%=8),計算出信託賠償準備金基數為8億元,8億元減去6億元的差為正2億元,該信託公司當年應補提2億元的信託賠償準備金。反之,若差值為負數時,則不計提也不沖減信託賠償準備金,保持6萬元的信託賠償準備金餘額。
總之,為了充分發揮信託賠償準備金的風險“防火牆”作用,化解信託公司的經營風險,必須完善信託賠償準備金制度,建立健全我國信託業風險防範機制,切實保障我國信託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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