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由於暫估價為《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中的新增術語,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採用之前的標準(或示範)文本簽訂契約之後,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往往會發生一些爭議和糾紛。因適用暫估價的主動權和決定權在發包人,發包人可以利用有關暫估價的規定,在契約中將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以暫估價的形式確定下來,並在實際履行契約過程中及時根據契約中所約定的程式和方式確定適用暫估價的實際價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爭議和糾紛。
由來和解析
暫估價是《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中的新增術語,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中《通用契約條款》(以下簡稱“通用條款”)1.1.5.5目的規定,暫估價是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根據1.1.5.1目的規定,簽約契約價包括暫估價。在《標準施工招標檔案》發布試行之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於2008年7月9日發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標準《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8)中也增加了關於“暫估價”的相關規定,但其中僅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兩項,而不包括工程設備暫估價。
通用條款15.8款中規定了不同情形下適用暫估價的各種對象(包括材料、工程設備[1]或專業工程,下同)的價格的確定及契約價格的調整:1、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範圍並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或分包人。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在專用契約條款中約定。中標金額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契約價格。2、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範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由承包人按通用條款5.1款(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約定提供,即由承包人負責採購、運輸和保管,承包人對其採購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負責。經監理人確認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差額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契約價格。3、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範圍或未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專業工程,由監理人按照通用條款第15.4款(變更的估價原則)進行估價,但專用契約條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經估價的專業工程與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金額差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契約價格。
理解通用條款15.8款關於暫估價的規定,需要結合通用條款中關於“簽約契約價”和“契約價格”的定義的規定。通用條款1.1.5.1目規定“簽約契約價”是指簽訂契約時契約協定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契約總金額;1.1.5.2目規定“契約價格”是指承包人按契約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契約過程中按契約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從上述規定可以分析出這兩個概念之間的聯繫和區別:“簽約契約價”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在簽訂契約時在契約中所約定的關於工程造價的暫定數額,在契約履行過程中會進行相應的變更和調整,特別是其中的暫列金額和暫估價,因此,“簽約契約價”可以理解為工程的暫定價格;而“契約價格”則是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造價的實際數額,相當於工程的結算價格。工程造價管理的理想狀態是,“簽約契約價格”就是最終的“契約價格”,或者至少兩種價格應儘可能接近。但工程建設自身的特性決定了工程造價管理的理想狀態很難實現,實踐中兩種價格之間經常會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根據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對通用條款中關於“暫估價”的規定得出以下的理解和結論:
1、是否適用暫估價及適用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或專業工程的範圍以及所給定的暫估價的金額,決定權完全在發包人;
2、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對材料、工程設備或專業工程給定暫定價的,該暫定價構成簽約契約價的組成部分,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所給定的暫估價簽訂契約;
3、在簽訂契約之後的契約履行過程中,發包人與承包人還需按照契約中所約定的程式和方式確定適用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的實際價格,並根據實際價格和暫估價之間的差額(含與差額相對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來確定和調整契約價格:
(1)對發包人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需要招標的,通過招標確定供應商或分包人,中標金額與暫估價之間的差額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契約價格;
(2)對發包人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需要招標的,由承包人負責提供,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價格由監理人確認,監理人確認的價格與暫估價之間的差額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契約價格;
(3)對發包人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需要招標的,由監理人按照通用條款第15.4款(變更的估價原則)進行估價,或者按照專用契約條款中的“另有約定”來進行估價,經估價的專業工程的價格與暫估價之間的差額以及相應的稅金等其他費用列入契約價格。從上面的理解和結論可以看出,通用條款15.8款中不僅規定了適用暫估價的各種對象的實際價格的確定程式和方式,同時還規定了適用暫估價時的契約價格的調整規則。在適用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或專業工程的價格確定之後,契約價格可能會增加,也可能會減少。適用暫估價可以在平衡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之間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使作為工程實際造價的契約價格的調整和確定更加科學合理。
因暫估價為《標準施工招標檔案》中的新增術語,此前的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標準(或示範)文本中均無關於“暫估價”的相關規定,如《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示範文本)》(GF—1999—0201,下稱“99示範文本”)中就沒有關於“暫估價”的規定,發包人與承包人在採用這些標準(或示範)文本簽訂契約之後,在契約履行過程中往往會發生一些爭議和糾紛,不僅承包人在向發包人主張權利時缺乏處理依據,發包人在面對承包人主張權利時有時也會因為缺乏處理依據而陷於被動的不利局面。因適用暫估價的主動權和決定權在發包人,發包人可以利用通用條款中有關暫估價的規定,在契約中將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以暫估價的形式確定下來,並在實際履行契約過程中及時根據契約中所約定的程式和方式確定適用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專業工程的實際價格,如此可以避免出現一些不必要的爭議和糾紛。
通用條款1.1.5.5目中關於“暫估價”的定義的規定中所列舉的適用“暫估價”的對象為材料、設備、專業工程,而根據通用條款15.8款中的規定,適用“暫估價”的對象為材料、工程設備、專業工程,通用條款中所使用的“設備”包括“工程設備”(1.1.3.5目)、“施工設備”(1.1.3.6目)、“承包人設備”(1.1.3.8目)等,因此,通用條款1.1.5.5目中“設備”的用語並不嚴謹,應使用“工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