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
(1)原始價值
原始價值是指保險公司購建某項固定資產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原始價值是固定資產的基本計價標準,其主要優點是它具有客觀性和可驗證性。原始價值適宜於保險公司確定新購建固定資產的計價和作為計提折舊的依據。
(2)重置完全價值
重置完全價值是指在當時的生產技術和市場狀況下,重新購建同樣的固定資產所需要的全部支出。重置完全價值的特點是可以比較真實地反映固定資產的現時價值,但也會帶來一系列複雜的問題,會計實務操作也較為複雜,因此不宜作為普遍的計價基礎。保險公司購入舊的固定資產或發生盤盈固定資產時,無法確定其原始價值,可以採用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3)淨值
淨值也稱為折余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始價值或重置完全價值減去累計已提折舊後的淨額。淨值是固定資產現有的賬面價值,反映實際占用在固定資產上的資金數額和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
避稅處理
稅法《細則》規定固定資產的計價按下列原則進行避稅處理。
1.建設單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資產,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的財產清冊中所確定的價值計價。
2.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在竣工使用時按實際發生的成本計價。
3.購入的固定資產,按購入價加上發生的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以及繳納稅金後的價值計價。從國外引進的設備按設備的買價加上進口環節的稅金、國內運雜費、安裝費等後的價值計價。
4.以融資租賃方式租人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定或者契約確定的價款加上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投入使用前發生的利息支出和匯兌損益等後的價值計算。
5.接受贈與的固定資產,按發票所列金額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確定;無所附發票的,按同類設備的市價確定。
6.盤盈的固定資產,按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7.接受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該資產折舊程度,以契約、協定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評估確認的價格確定
8.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擴建的,按照固定資產的原價,加上改擴建發生的支出,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後的金額確定。
計價原則
現行制度規定,商業企業固定資產的計價,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支出入賬。
1.購入的固定資產,以購入價加上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調試費、保險費以及稅金計價
2.自製、自建的固定資產,以建造和製造過程中的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計價。
3.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造、擴建的,按固定資產原值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加上由於改建、擴建而增加的支出計價。
4.作為資本或合作條件投入的固定資產,按評估確定價值或按投資時的契約、協定約定的價格計價。其中投資人以設備投入企業的,在確定原始價值時,應提供原始發票。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租賃協定規定的價款加上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及稅金等計價。
6.接受捐贈,從境外調入或引進的固定資產,以所附發票、賬單等憑證所確定的金額,加上應由企業負擔的運輸費、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稅金等計價。無所附單據的,按照同類固定資產市場價格計價。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關費用,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撥入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應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在此之後發生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7.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計價。
8.企業兼併、投資、變賣、租賃、清算時,固定資產應依法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