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資產損失
資產損失,是指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在基準日之前,已經發生的各項財產損失和以前年度的經營潛虧及資金掛賬等。企業清產核資中清查出各項資產損失的核實和認定,依據有關會計科目,按照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待攤費用掛賬損失、投資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其他資產損失等分類分項進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對企業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進行審核和認定工作。
資產損失認定的證據
在清產核資工作中,企業需要申報認定的各項資產損失,均應提供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企業收集到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部門、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檔案,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註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及清償檔案;
(五)政府部門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檔案;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報告;
(七)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八)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社會中介機構的經濟鑑證證明,是指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分析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的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鑑證證明或鑑證意見書,包括: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鑑定機構等出具的經濟鑑證證明或鑑證意見書。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本企業在財產清查過程中,對涉及財產盤盈、盤虧或者實物資產報廢、毀損及相關資金掛賬等情況的內部證明和內部鑑定意見書等,主要包括:
(一)會計核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契約;
(四)企業內部技術鑑定小組或內部專業技術部門的鑑定檔案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當聘請行業內專家參加技術鑑定和論證); (五)企業的內部核批檔案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要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對作為資產損失的所有證據,企業都應當根據內部控制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進行逐級審核,認真把關;承擔企業清產核資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根據獨立審計準則規定做好相關證據的覆核、甄別工作,逐項予以核實和確認。
資產損失認定的原則
為保證企業資產狀況的真實性和財務信息的準確性,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已喪失了使用價值或者轉讓價值、不能再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賬面無效資產,凡事實確鑿、證明充分的,依據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清產核資政策規定,認定為損失,經批准後可予以財務核銷。
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應當積極組織力量逐戶逐項進行認真清理和核對,取得足以說明損失事實的合法證據,並對損失的資產項目及金額按規定的工作程式和工作要求進行核實和認定。對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企業應當逐項作出專項說明,承擔專項財務審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重點予以核實。
企業對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項資產損失,雖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證明,但其損失金額無法根據證據確定的,或者難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證明的有關資產損失,應當由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經濟鑑證後出具鑑證意見書。
企業對經批准核銷的不良債權、不良投資等損失,應當認真加強管理,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組織力量或成立專門機構進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國有資產流失。
企業對經批准核銷的報廢毀損固定資產、存貨、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損失,應當分類排隊,進行認真清理,對有利用價值或者能收回殘值的,應當積極進行處理,以最大限度降低損失。
企業清查出的由於會計技術性差錯引起的資產不實,不屬於資產損失的認定範圍,應當由企業依據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差錯更正辦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提出相關意見後自行處理。
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之間、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互相往來款項、投資和關聯交易,債務人核銷債務要與債權人核銷債權同等金額、同時進行,並簽訂書面協定,互相提供處理債權或者債務的財務資料。
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範圍
在企業採購產品、服務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訂立契約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招標的;
(三)未進行必要的資信調查支付預付款項的;
(四)採購標的物與市場同類商品價格相比明顯偏高的;
(五)採購標的物與契約約定嚴重不符而未採取有效措施的;
(六)虛報、瞞報物資(勞務)採購價格的;
(七)授意、指使或者串通進行違規採購的;
(八)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訂立契約的;
(二)擅自壓低價格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
(三)擅自提供賒銷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額度、期限提供賒銷信用的;
(四)應收賬款未進行及時催收、對賬,以及對異常應收款項未及時追索或者未採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五)提供虛假產品或者服務的;
(六)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資金管理和使用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使用、調度資金的;
(二)超越許可權或者違反程式授權、批准資金支出的;
(三)違規拆藉資金的;
(四)因資金管理不嚴,發生貪污、失竊、攜款潛逃等事件的;
(五)支票等票據丟失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六)違反有關規定委託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從事理財業務的;
(七)未及時核對銀行存款餘額、清理未達賬項的;
(八)現金未及時入賬、留存現金超過核定限額或者私存私放資金的;
(九)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未履行規定的投資決策程式的;
(二)對投資項目未進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論證的;
(三)越權審批或者擅自立項擴大投資規模和生產經營規模的;
(四)未履行規定程式超概算投資的;
(五)對投資項目未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非主業投資的;
(七)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從事股票、期貨、外匯,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資業務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違規經營或者超範圍經營的;
(二)風險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
(三)資金來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
(四)以個人名義使用企業資金從事投資業務的;
(五)違規買賣本企業股票、債券的;
(六)未履行規定程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決策的;
(七)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從事保證、抵押、質押等擔保活動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違規進行保證、抵押、質押的;
(二)對擔保項目未進行有效監管,發生損失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履行規定程式或者未經授權擅自為其他企業及個人提供擔保的;
(四)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在資產轉讓、收購和改組改制過程中,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企業管理層轉(受)讓資產或者產權(股權),主導制訂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機構、確定轉讓、收購價格的;
(二)未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的;
(三)干預或者操縱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造成鑑證結果不實的;
(四)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材料,造成審計、評估結果不實的;
(五)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無償分給其他單位、個人的;
(六)未按照規定進場交易(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規定許可權擅自轉讓資產或者產權(股權)的;
(七)在企業資產租賃或者承包經營中,以不合理低價出租或者發包的;
(八)以不合理低價或者無償轉讓資產、主要業務的;
(九)未按照規定造成資產損失的其他情形。
對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等實物資產保管不當、維護不善,造成非正常毀損、報廢或者丟失、被盜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未按照會計制度及會計準則規定核算或者披露已發生的資產損失,導致企業嚴重賬實不符、會計信息失真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除第十六條至第二十四條以外,因企業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內部控制執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資產損失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資產損失責任劃分
企業資產損失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對造成資產損失起決定性作用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主管責任是指企業部門主管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主管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三)分管領導責任是指企業分管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分管工作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重要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管理職責,以及違反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造成資產損失時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因未建立內控管理制度或者內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業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除按照本辦法對其他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企業分管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分別承擔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子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除按照本辦法對子企業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其上級企業相關負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分管領導責任或者重要領導責任。
企業因違反有關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導致決策失誤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的,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參與決策的企業其他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參與決策的人員經會議紀錄證明決策時曾表明異議的,可以免除相應的責任。
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隱瞞不報或者少報資產損失的,除按照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認定外,總會計師或者企業分管財務負責人和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承擔分管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企業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資產損失,未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的,一經查實,除按照本辦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外,對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比照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
扣除政策
1.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①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
②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的;
③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
④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定或法院批准破產重整計畫後,無法追償的;
⑤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⑥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2.企業的股權投資損失扣除符合條件
①被投資方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②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改組計畫的;
③對被投資方不具有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者投資期限已超過10年,且被投資單位因連續3年經營虧損導致資不抵債的;
④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以上;
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3.資產損失扣除特殊政策:
(1)存款損失中強調企業將貨幣資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職能的機構,因該機構依法破產、清算,或者政府責令停業、關閉等原因,而確實無法收回的部分可以作為損失扣除。
(2)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3)已經扣除的資產損失,在以後納稅年度收回時,其收回部分應當作為收入計入收回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4)境內、境外營業機構發生的資產損失應分開核算,對境外營業機構由於發生資產損失而產生的虧損,不得在計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
(一)基本管理原則
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
實際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法定資產損失是指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按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實際資產損失的扣除:
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經批准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但因計畫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資產損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資產損失,其追補確認期限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後可適當延長。
法定資產損失的扣除:
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法定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說明並進行專項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
(二)申報管理
企業資產損失實行清單和專項相結合的申報管理制度。
1.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屬於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後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清單申報方式下,列舉的損失一般都是企業正常經營管理活動發生的,損失情況簡單並且業務量大。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1)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公平第三方可以視同正常)
專項申報的範圍及要求:
清單申報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於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採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2.對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資產損失的申報管理
分支機構“雙重申報”——在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的情況下,分支機構既要按專項申報和清單申報的有關規定,各自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也應當向總機構上報;
總機構匯總申報——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在內的全部應納稅額等實際情況。分支機構上報總機構的資產損失,再由總機構以清單形式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扣除。
(三)資產損失確認證據
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檔案。
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死亡、變質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