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

契稅

契稅,是以所有權發生轉移變動的不動產為徵稅對象,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財產稅。應繳稅範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等。契稅本質上屬於一種財產轉移稅。

基本信息

徵稅條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 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因此,贈與房產的領受人是需要全額繳納契稅的。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中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於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行為,應對受贈人全額徵收契稅。”
贈與房產的契稅是全額徵收的,即由受領人按照3%的比例繳納。

簡介

契稅是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時向其承受者徵收的一種稅收,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契稅契稅

在中國境內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台商投資企業,應當依法繳納契稅。上述取得土地、房屋權屬包括下列方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 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以下列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徵收契稅: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償債務,以獲獎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的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契稅實行3%-5%的幅度比例稅率。

契稅的徵收,可以廣辟財源,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但契稅徵收的更重要意義在於可以保護合法產權,避免產權糾紛。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轉移,涉及轉讓者和承受者雙方的利益。而且,由於產權轉移形式多種多樣,如果產權的合法性得不到確認,事後必然會出現產權糾紛。契稅規定對承受人徵稅,一方面是對承受人財富的調節,另一方面有利於通過法律形式確定產權關係,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避免產權糾紛。

發展

中國的契稅由來已久,早在東晉 時就有“估稅 ”。北宋 太祖開寶二年(969年 )規定人民典賣田宅,應在兩個月內向管府輸錢,請求驗印,稱“印契錢 ”。宋仁宗 慶曆四年(1044)規定每貫錢(1000文)產價徵稅40文(合4%的稅率)。此後,歷代都徵收契稅,習慣上稱“稅契”。到清末時買契稅 率為買價的9%,典契稅 率為典價的6%。中華民國時期稅率常有變動,買契稅率曾高達買價的15%,典契稅率則達典價的10%。正稅之外又有附加稅和驗契費註冊費監證費契紙費 等雜費。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立後,為了保障人民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合法所有權,1950年4月政務院公布了《契稅暫行條例》 ,在全國城市和已經完成土地改革的鄉村徵收契稅,發給新的契證。凡土地、房屋的合法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均應憑原有效的土地房屋所有權證明,由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領取新的契證。稅率為:買契稅率按買價徵收6%;典契稅率按典價徵收3%,贈與的契稅按現值價格徵收6%;交換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雙方價值相等的免換征契稅,不相等的,其超過部分按買契稅率徵收契稅。此外,只徵收契紙工本費,其餘雜費一概免除。對於繼承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不征契稅。1954年規定,機關、部隊、學校、黨派、受國家補貼的團體、國營企業與事業單位以及合作社等,有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買入、典入、接受贈與、交換等情事的,免徵契稅。以後還對一些在特定情況下取得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所有權的人,作了一些免徵契稅的規定。到1988年,徵收契稅的範圍主要是對個人和私營企事業單位依法購買、承典、接受贈與或交換的房屋等不動產徵收契稅,發給契證。中國契稅起源於東晉時期的“估稅”,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歷史。當時規定,凡買賣田宅、奴婢、牛馬,立有契據者,每一萬錢交易額官府徵收四百錢即稅率為4%,其中賣方繳納3%,買方繳納1%。北宋開寶二年(公元969年),開始徵收印契錢(性質上是稅,只是名稱為錢)。這是不再由買賣雙方分攤,而是由買方繳納了。並規定繳納期限為兩個月。從此,開始以保障產權為由徵收契稅。以後歷代封建王朝對土地、房屋的買賣、典當等產權變動都徵收契稅,但稅率和徵收範圍不完全相同。如清初順治四年(公元1648年)規定,民間買賣、典押土地和房屋登錄於官時,由買主依買賣價格,每一兩銀納三分(即3%)。到清朝末年,土地、房屋的買賣契稅稅率提高到9%,典當契稅稅率提高到6%。

特點

(一)契稅屬於財產轉移稅
契稅以發生轉移的不動產,即土地和房屋為徵稅對象,具有財產轉移課稅性質。土地、房屋產權未發生轉移的,不征契稅。
(二)契稅由財產承受人繳納
一般稅種都確定銷售者為納稅人,即賣方納稅。契稅則屬於土地、房屋產權發生交易過程中的財產稅,由承受人納稅,即買方納稅。對買方徵稅的主要目的,在於承認不動產轉移生效,承受人納稅以後,便可擁有轉移過來的不動產產權或使用權,法律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一般實行先稅後證)

主要分類

各類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各不相同,契稅定價方法,也各有差異。契稅的計稅依據,歸結起來有4種: 一、是按成交價格 計算。成交價格經雙方敲定,形成契約,稅務機關以此為據,直接計稅。這種定價方式,主要適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 售、房屋買賣。
二、是根據市場價格計算。土地、房屋價格,絕不是一成不變的,比如,北京 成為2008年奧運會 主辦城市後,奧運村地價立即飆升。該地段土地使用權贈送、房屋贈送時,定價依據只能是市場價格,而不是土地或房屋原值。
三、是依據土地、房屋交換差價定稅。隨著二手房市場興起,房屋交換走入百姓生活。倘若A房價格30萬元,B房價格40萬元,A、B兩房交換,契稅的計算,自然是兩房差額,即10萬元,同理,土地使用權交換 ,也要依據差額。等額交換時,差額為零,意味著,交換雙方均免繳契稅。
四、是按照土地收益定價。這種情形不常遇到。假設2000年,國家以劃撥方式,把甲單位土地使用權給了乙單位,3年後,經許可,乙單位把該土地轉讓,那么,乙就要補交契稅,納稅依據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單位出讓土地使用的所得。

徵稅對象

契稅契稅

土地增值稅是出讓方交,契稅是承讓方交。

一、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三、房屋買賣:

1、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

2、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

3、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四、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五、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注意過戶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在稅率設計上,契稅採用幅度比例稅率。目前,我國採用3%-5%的幅度比例,這是國家定下的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這個範圍內可以自行確定各自的適用稅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從1999年8月1日起,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契稅暫時減半徵收

納稅義務人

契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境內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稅收行政管轄範圍內。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包括中國公民和外籍人員。

稅率

契稅實行3%~5%的幅度稅率。實行幅度稅率是考慮到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各地經濟差別較大的實際情況。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稅率規定範圍內,按照該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

稅額計算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 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 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3、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徵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交納契稅

4、房屋附屬設施徵收契稅的依據:

(1)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契約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2)承受的房屋附屬設施權屬如為單獨計價的,按照當土確定的適用稅率徵收契稅;如與房屋統一計價的,適用與房屋相同的契稅稅率。

契稅採用比例稅率。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後,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稅收優惠

一般規定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免徵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減免。

特殊規定

1、企業公司制改造

一般而言,承受一方如無優惠政策就要征契稅;另外,要注意不徵稅與免稅是不同的概念。企業公司制改造中,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企業股權重組

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但在增資擴股中,如果是以土地使用權來認購股份,則承受方需繳契稅。國有、集體企業實施“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職工買斷企業產權,或向其職工轉讓部分產權,或者通過其職工投資增資擴股,將原企業改造為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對改造後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企業合併、分立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契約約定,合併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併後的企業承受原合併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契約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不徵收契稅。

4、企業出 售

國有、集體企業出 售,被出 售企業法人予以註銷,並且買受人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5、企業關閉、破產

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以抵償債務的,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關閉、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妥善安置原企業30%以上職工的,減半徵收契稅;全部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免徵契稅。

6、房屋附屬設施

對於承受與房屋相關的附屬設施(如停車位、汽車庫等)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按照契稅法律、法規的規定徵收契稅;對於不涉及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轉移變動的,不徵收契稅。

7、繼承土地、房屋權屬

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應徵收契稅。

8、其他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

徵收管理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性質憑證的當天。

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納稅地點

契稅在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徵收機關繳納。

徵收管理

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徵收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納稅人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檔案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應向契稅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稅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稅。

相關條例

契稅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1997]第224號

頒布時間:1997-7-7發文單位:國務院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 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 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 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五條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條例第3條規定的稅率和第4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徵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

(三)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徵;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徵契稅的項目。

第七條經批准減征、免徵契稅的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屬於本條例第6條規定的減征、免徵契稅範圍的,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徵的稅款。

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十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後,契稅徵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憑證

第十一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檔案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契稅徵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具體徵收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徵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並協助契稅徵收機關依法徵收契稅。

第十三條契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財政部根據本條例制定細則。

第十五條本條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的《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納稅例子

剛簽訂購房契約, 未取得房產證就也要交契稅

廣州市地稅局相關人士稱,契稅的繳納與房屋產權證是否取得沒有必然的關係,簽訂購房契約後就應當開始繳納契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契約性質憑證的當天。 同時,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徵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在契稅徵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納稅人憑契稅完稅憑證和其他規定的檔案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地稅部門提示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將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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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在契稅稅率到底是多少? 
答:自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且屬於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減按1%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且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宅,按1.5%稅率徵收契稅;對個人購買不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無論屬於普通住宅還是非普通住宅,一律按我省規定3%稅率徵收契稅。
二、房屋拆遷涉及的相關契稅優惠有哪些? 
答: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對於拆遷還房,被拆遷人不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可免徵契稅;如果因超面積還房等因素,應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對補繳款的部分,按規定徵收稅。
三、單位購買職工宿舍能否享受契稅優惠? 
答:對於普通住房的契稅優惠稅率,僅限於個人購買,對於單位購買或者單位及個人通過贈與、交換等非購置行為取得普通住房,應統一適用法定稅率3%.
四、房屋繼承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4]1036號)規定:一、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屬於贈與行為,應徵收契稅。
五、房屋產權證增加產權人是否繳納契稅? 
答:對於因家庭關係,或者其他原因,房屋權屬增加或者減少權利人,一般情況下,屬於轉讓或贈與行為,對權屬承受人(增加的權利人或剩餘權利人),應按所承受的份額,適用規定的稅率徵稅。婚姻關係的共同共有權屬人增減以及法定繼承除外。
六、發生商品房退房情況的,能否退還繳納的契稅? 
答:房屋買賣交易撤銷,若δ完成房地產權屬轉移登記的,對已納契稅應予以退還,申請退還人應提供身份證明、原契稅完稅證,房屋登記部門出具的房屋註銷備案登記的證明到當地契稅徵收視窗辦理退稅手續。但是若已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房地產權屬轉移已經完成的,已繳稅款不予退還。
七、家庭財產分割是否徵稅? 
答:家庭財產分割中涉及房地產的分割,是指由於分家而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分立行為。家庭財產分割是否徵稅,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對享有家庭財產共有權的成員,承受被分割家庭財產,不徵收契稅;對不享有家庭財產共有權的成員,承受被分割家庭財產,應按贈與徵收契稅。
八、離婚造成房屋產權變更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夫妻雙方共同共有的土地房屋,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者離婚時,無論確權到任何一方,屬於房產共有權的變動,非產權轉移行為,均不征契稅。
九、將個人房地產投入自己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是否徵收契稅? 
答:以自有房地產投入自己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不徵收契稅。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屬無限責任的企業,企業的財產與投資人的財產不可分割。因此,將房地產投入自己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權屬δ發生變更,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僅需辦理更名手續,不徵收契稅。
十、將個人創辦的獨資私營企業的房產更名至自己名下,是否徵收契稅? 
答:個人創辦的獨資私營企業的房產更名至自己名下,由於同屬於一個投資主體,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權屬δ發生變更,在辦理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更名手續時,不徵收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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