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所得稅(香港稱“入息稅”,中國大陸、台灣、日本和韓國稱“所得稅”,英文income tax)是稅種的一類,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為課稅單位。 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課稅率系統,例如有累進稅率也有單一平稅率多種。
所得稅是指國家就法人或個人的所得課徵的一類稅收。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稅收。
歷史
所得稅1799年創始於英國。由於這種稅以所得的多少為負擔能力的標準,比較符合公平、普遍的原則,並具有經濟調節功能,所以被大多數西方經濟學家視為良稅,得以在世界各國迅速推廣。進入19世紀以後,大多數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開徵了所得稅,並逐漸成為大多數已開發國家的主體稅種(主要是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概念
國家就法人或個人的所得課徵的一類稅收。所得的概念,有兩種不同的認識:①認為所得就是純資產的增加,即在一定期間增加的資產減去消耗減少的資產後的餘額;②認為所得是有連續來源的收入,如工資、利潤、利息、租金收入等項。一般地說,所得是指法人或個人在一定期間內(通常為一年),由於勞動、營業、投資或把財產、權利供他人使用而獲得的連續性收入中,扣除為取得收入所需費用後的餘額。所得一般分為三類:①營業所得。如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等生產經營的所得。②投資所得。如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或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③勞務所得。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獎金所得。
特點
第一:通常以純所得為徵稅對象。
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
第三: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特別是在採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較明顯的作用。對企業徵收所得稅,還可以發揮貫徹國家特定政策,調節經濟的槓桿作用。
第四:應納稅稅額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於加強稅務監督,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改善經營管理。
稅率制度
一般分為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在累進稅率中,又分為全額累進與超額累進。不同稅率各有其優缺點,各國一般根據本國具體的政治經濟情況來確定自己的稅率制度。但是,稅率的高低、累進的級距,對於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人們積極性的發揮有著一定的影響。
徵收辦法
一般分為申報法和源泉控制法。前者是指由納稅人依據實際收入情況自行申報納稅的制度,後者是指由支付單位於付款時負責代扣代繳稅款的制度。
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徵收所得稅具有不同的意義和作用。資本主義國家征自勞動者個人的工資所得稅,直接由工人負擔;征自公司、企業的利潤所得稅,來自勞動者創造的剩餘價值。西方經濟學家往往把累進所得稅制說成是資本主義經濟的“自動調節器”,是貫徹社會政策、實現“財富均等化”的主要工具。但實際上,無論資產階級交納多少所得稅,都是勞動人民負擔的,因為這些稅都是無償占有勞動人民創造的剩餘價值的一部分;而且資產階級還往往憑藉其生產資料占有權,用提高價格等辦法,把稅收負擔轉嫁給勞動人民。因此,徵收所得稅並不會觸犯資本主義制度,並不能真正實現“均等”。社會主義國家的所得稅,主要是對企業法人徵收。它是國家組織財政收入,調節企業盈利,促進企業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外國的所得稅
18世紀末所得稅創始於英國。當時正值英法戰爭時期,為籌措戰費,英國首相W.皮特(1759~1806)創設一種新稅,名為“三級稅”,實為所得稅的雛型。但因稅法不健全,漏稅甚多,遂於1799年廢除“三級稅”而採用新所得稅法,從而奠定了英國所得稅制度的基礎。19世紀以後,資本主義國家相繼開徵所得稅,所得稅由臨時稅發展為“經常稅”,由次要稅種發展成為現代西方不少國家的主要稅種。
資本主義國家所得稅,主要採用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也有採用分類與綜合併征制的。分類所得稅制是指就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分別課稅,如對工商企業盈利課徵公司所得稅,對薪給報酬課徵薪給報酬稅,對利息課徵利息所得稅,等等;綜合所得稅制是指就納稅人的總所得課稅。當代多數國家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課徵制,即先按分類所得依法交稅,然後再綜合納稅人的全部所得,計算其應納稅額,並允許將已交稅款進行抵免。現所得稅已發展成為當代一項重要的國際性稅收,不僅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實行,而且不少第三世界國家和一部分社會主義國家(如羅馬尼亞、匈牙利、南斯拉夫等)也相繼實行。隨著國際經濟貿易往來和跨國公司的發展,出現了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重複課稅問題,它是國與國間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主要內容。
對個人所得稅,多數國家按照納稅人是否具有居民身份實行不同的徵稅範圍。根據居住地國的稅收管轄權,凡屬於本國的居民,不論是本國人或外國人,對其在國內和國外的所得都要徵稅;根據收入來源國的稅收管轄權,屬於非本國居民而有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只就其在本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徵稅。
對國營企業所得稅實行課徵的國家,課徵的辦法不盡相同。有的國家對所有的國營企業都要課徵;有的只對營利事業課徵,對鐵路、航空、郵政、電信等部門則不課徵。
中國的所得稅
中國長期處於封建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發展緩慢,缺乏實行所得稅制度的社會經濟條件,直到清末才有實行所得稅的倡議,但屢議屢輟。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於1936年10月開徵薪給報酬所得稅與證券存款利息所得稅,1937年以後又陸續開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財產租賃出賣所得稅等。這些所得稅構成國民黨政府時期的直接稅系統。其中,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收入最多,它的負擔主要落在當時抗戰後方處於困難境地的民族工商業者包括中小工商業者身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廢除了舊的所得稅制度。1950年政務院公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其中,規定的所得稅有薪給報酬所得稅(未開徵)、存款利息所得稅(1950年10月改為利息所得稅,1959年停徵)和工商所得稅(包括在工商業稅中)。在生產資料所有制方面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前,工商所得稅主要是對資本主義工商業徵收,它對調節各階級收入,促進對私營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扶持和發展合作社經濟起了一定作用。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後,工商所得稅主要向集體所有制企業徵收。從1963年到1978年,通過工商所得稅的徵收,為國家積累了一部分建設資金,提高了企業經營素質,促進了集體經濟的鞏固和發展。在1982年以前,全民所有制企業向國家上交利潤,不征所得稅。
1980年以來,中國的所得稅制度有了比較大的變化。適應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需要,並為了維護國家的權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1980年9月10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1年12月13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了正確解決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促進國營企業建立與健全經濟責任制,保證財政收入穩定增長,國務院於1983年 4月12日批准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利改稅試行辦法》,1984年 9月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截至1986年,中國有五種主要所得稅,即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工商所得稅、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國營企業所得稅和調節稅
就國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而課徵的稅。中國過去對國營企業沒有開徵所得稅,而是實行企業有利潤要全部上交,有虧損由財政撥款彌補,各項主要開支向財政申請撥款,即“統收統支”制度。這種制度不利於正確解決國家與企業之間的分配關係。1979年以後,國家對這種制度作了不少改進。1983年,國務院為了把國家與企業的分配關係用稅收形式固定下來,使企業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逐步作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調動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決定實行“利改稅”,把國營企業上交利潤改革為交納所得稅的制度。1984年 9月通過頒布國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又進一步完善了國營企業的所得稅制度。國營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實行獨立核算的國營企業。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額。國營企業所得稅稅率按企業類型分別制定。大中型企業適用55%的比例稅率;小型企業、飲食服務企業和營業性的賓館、飯店、招待所等,適用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國營大中型企業交納所得稅後的利潤一般都留歸企業支配,但少數剩餘利潤較多的企業,還要交納調節稅。
國營企業調節稅是對國營大中型企業交納所得稅後超過合理留利部分的利潤課徵的稅,它是國營企業所得稅的補充形式。由於價格、資源條件、資金有機構成、地理位置、交通條件、生產結構、產品結構等方面的不同,中國國營企業的利潤水平,在不同地區不同行業很不相同,在不同地區的同一行業也不相同,而且有的相差懸殊。按同一比例徵收所得稅後,有些企業還有較多的剩餘利潤。調節稅就是把這部分企業的剩餘利潤加以調節的稅種。國營企業調節稅稅率主要根據1983年時企業的基期利潤及留利水平由財稅部門商同企業主管部門按戶核定。為了鼓勵企業增產增收,對企業當年利潤比基期利潤增長部分減征70%的調節稅。
工商所得稅
對集體所有制的工商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戶就其利潤所得課徵的稅。納稅人包括城鎮集體所有制的工交企業、鄉鎮企業、縣以下基層供銷社、城鄉個體勞動者和一部分農村專業戶等。1984年以前,工商所得稅稅率是按納稅人的不同類型分別確定的,稅率比較複雜。1984年實行利改稅第二步改革後,各類納稅人同國營小型企業一樣,都實行新的八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為10%,最高稅率為55%。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課徵的稅。隨著生產力的不斷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飛速進步,國際之間的經濟聯繫也在迅速發展,許多國家都在利用這種國際經濟聯繫發展自己的經濟。中國有豐富的資源和巨大的市場,對外資有很大的吸引力。中國的涉外稅法就是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而制訂的。它具體體現了“稅負從輕、優惠從寬”的原則,為客商提供良好的投資環境,為更多地吸收外資,引進國際先進技術創造條件,以加速中國的經濟發展。
合營企業所得稅為30%的比例稅,另按應納所得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為鼓勵客商將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使用或轉為投資,客商分得的利潤匯出國外時,要繳納10%的預提所得稅,不匯出的不征。合營企業享受的稅收優惠主要有:①對新辦企業實行減免稅。②對特定經濟部門和經濟落後地區的投資給予較長時期的減稅。③對再投資的減稅。合營者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期限不少於五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稅款的40%。④合營企業發生的年度虧損,可從以後年度利潤中彌補,但最長不超過五年。⑤凡確有需要實行快速折舊的,經批准後,允許實行加速折舊。
外國企業所得稅採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最低一級稅率為20%,最高一級稅率為40%;同時,按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10%交納地方所得稅。稅後利潤匯出國外時,不再徵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不設經營機構,而有來源於中國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項所得,應交納20%的所得稅(通常稱預提所得稅),由支付單位代扣代交。同時,對從事農、林、牧業等利潤較低的外國企業給予一定的減免稅照顧。
1984年11月,國務院決定對經濟特區和沿海14個港口城市涉外企業的所得稅實行免徵和減征的優惠。在經濟特區(簡稱特區)和沿海14個港口城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客商獨資經營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在這些城市和特區的老市區內開辦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和客商獨資經營的生產性企業,凡屬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客商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於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批准以後,也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於這些地區的上述企業徵收的地方所得稅,需要給予減免優惠的,由當地政府決定;客商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都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特區、開發區合營企業客商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徵所得稅。此外,對於上述地區涉外企業徵收的工商統一稅也作了減免規定。採取上述措施,將有利於這些地區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吸收外資,引進先進技術,提高勞動生產率,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個人所得稅
對自然人(包括居民與非居民)就其個人所得徵收的一種稅。中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凡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交納個人所得稅,這是居住地稅收管轄權的運用;不在中國境內居住或者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只就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徵稅,這是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運用。中國個人所得稅採取分類所得稅制,其徵稅項目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其他所得。對上述各項所得,規定兩種稅率:①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採用超額累進稅率,共分七級,最低一級稅率為5%,最高一級稅率為45%,按月徵收。②其他各項所得稅率,採用20%的比例稅率,實行按次徵收。對納稅人的各項所得,實行分項計算和扣除費用。對工薪收入每月定額扣除費用 800元,作為本人及贍養家屬生活費用和其他必要費用,僅就超過800元的部分作為應稅所得額依率計征;對勞務報酬等其他所得採用定額與定率兩種費用扣除方法,即收入在4000元以內的都扣800元,收入超過4000元的都扣20%。同時,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並參照國際稅收互惠慣例,列舉一些免稅項目。
分類
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人所得稅等;
利得稅—資本利得(資本活動帶來的);
收益稅—土地收益,房產收益;
社會保險稅(對個人所得的一種扣除)。
經濟意義
對比來講,商品課稅比較有效率,但收入再分配能力有限;所得課稅能較好促進公平,但在效率方面有欠缺。一般認為付出一定的徵收成本,以改善社會公平狀況是非常必要的。
1.所得稅與公平
所得課稅具有稅基廣泛,稅率累進的稅制特徵,加上對各種寬免(寬指稅基寬與容,免指稅基範圍的免除)與扣除項目的設定,可以有效的促進橫向公平與縱向公平。
稅基廣泛,所得稅僅次於商品勞務稅的徵收
2.所得課稅與效率
通過所得課稅實現經濟的有效性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與效率損失。所得效率包括經濟效率與行政效率。經濟效率是指所得稅是否能最有效的配置經濟資源,給社會帶來的負擔最小或利益最大。行政效率是指稅收的征納成本是否減到最小稅度,給國家帶來的實際收入最大,給納稅人帶來的額外負擔最小。
3.所得稅對經濟的影響
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影響經濟。
(1)所得稅與經濟穩定。經濟穩定—所得稅對經濟波動大的國家,都是靠所得稅“燙”平。
①政府自決改變財政支出規模、方向的政策
②稅收的自動穩定器。由於所得稅性質決定,所以具有“自動穩定器”的特點。
③相機決策的稅收政策。
(2)所得稅與經濟成長
在經濟成長過程中,消費、投資等要素對經濟成長最直接。個人所得稅直接影響消費需求,既而間接影響投資需求。企業所得稅的稅後可支配的收入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稅後可支配的收入高低,影響企業的投資回報率,進而影響投資。
總之,企業所得稅對經濟成長有直接影響,其促進經濟成長的功能是由兩個功能實現:所得稅率降低;企業不同具體政策的套用,如折舊、存貨、投資抵免等政策對微觀經濟的影響。
特徵
首先,稅收負擔的直接性,因此不易於轉嫁。
其次,稅基的廣泛性。作為課稅對象的所得,可以是來自家庭、企業、社會團體等各種納稅義務人,在一定時間內可以獲得的個人純收益。
再次,徵稅管理具有複雜性。因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根據複雜計算所得到的應納稅所得額,在此基礎上才能計算出應納稅額。在企業里,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需要進行分配扣除。在家庭中,也需要複雜計算。
然後,稅收分配的累進性。累進性,指經常性項目通常採用累計稅率,稅率設計時儘可能體現量能課徵的公平性原則。以體現在縱向公平方面發展積極作用。
最後,稅收入的彈性。
稅收入的彈性是指在累進的所得稅制下,所得稅的邊際稅賦隨應納稅所得稅的變化而變化,從而使所得稅的收入隨著經濟繁榮而增加,隨經濟衰退而降低,不僅使稅收收入具有彈性,而且可發揮調控經濟的“自動穩定器”的功能。
免徵所得稅的相關通知
近三年地方政府債利息免徵所得稅
財政部9月22日發布《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通知稱,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⑴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
⑵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A、國債利息收入;
B、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C、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D、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⑶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A、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B、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C、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D、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⑷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A、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B、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⑸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
稅務列報
所得稅的列報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一般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同時還應在附註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信息。1、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企業應當將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以抵銷後的淨額列示:
⑴企業擁有以淨額結算的法定權利;
⑵意圖以淨額結算或取得資產、清償負債同時進行。
2、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企業應當將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以抵銷後的淨額列示:
⑴企業擁有以淨額結算當期所得稅資產及當期所得稅負債的法定權利;
⑵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是與同一稅收征管部門對同一納稅主體徵收的所得稅相關或者是對不同的納稅主體相關,但在未來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轉回的期間內,涉及的納稅主體意圖以淨額結算當期所得稅資產和當期所得稅負債或是同時取得資產、清償負債。
稅制設計
課徵制度類型
(1)分類所得稅,是指將所得按某種方式分成若干類別,對不同類別的所得分別計征所得,如將所得分為營業利潤所得、利息所得、股息所得、工資薪金所得等,分別徵收相應的所得稅。這種分別不同類別所得進行徵收的優點是:可以根據不同類別的所得確定相應的稅收政策和徵稅方法,大多適用於征管技術較低的開發中國家;其缺點是稅制比較複雜,計征比較繁瑣。(2)綜合所得稅,是指將納稅人的全部所得匯總在一起,按統一規定的稅率徵稅,如企業所得稅。其優點是計征簡便,比較適用累進稅制,有利於公平稅負;其缺點是徵稅時核算綜合所得比較困難,進行綜合扣除時也較繁瑣,同時要求征管技術水平較高,因此,主要在已開發國家採用。
(3)混合所得稅,是指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是對某些所得按類別分別徵稅,而對其他所得合併綜合徵稅。
費用扣除的制度規定
(1)實報實銷法,也稱據實扣除法,完全根據納稅人的成本、費用支出或實際開支來確定稅前扣除額。(2)標準扣除法,是指對納稅人的必要成本、費用支出或基本生活費用,預先確定一個或多個標準,作為固定數額允許在稅前先行扣除。稅率形式選擇
(1)比例稅率。採用比例稅率,對納稅人的所得額無論多少均以相等的稅率徵稅,納稅人負擔水平始終保持一定的比例。(2)累進稅率。採用累進稅率,是指依據納稅人的所得額多少而課以不同稅率的稅收。其稅率隨所得額的增減而升降,稅制富有彈性,能充分體現量能負擔、公平稅負的原則。
具體課徵方法的確定
(1)源課法,是源泉課徵法的簡稱,是指在所得額的發生地進行所得稅的課徵。一般適用於分類課徵制,無法體現合理稅負的原則。(2)申報法,又稱綜合課徵法,是指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申報其應稅所得額,由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後,再根據申報的應稅所得依率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人一次或分次繳納。一般適用於綜合課徵制,符合量能負擔和公平稅負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