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折舊 depreciation depreciation(of an asset) (資產)折舊資產價值的下降。無論在企業核算還是在國民經濟核算中折舊都指:在所考察的時期中,資本所消耗掉的價值的貨幣估計值。在國民收入帳戶中也稱為資本消耗補償(capital consumption allowance)。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因損耗逐漸轉移到新產品中去的那部分價值的一種補償方式。固定資產的物質形態在報廢之前是在生產中長期被使用的,它的價值卻是按照其在生產中的損耗程度一部分一部分逐漸地轉移到產品中去的。為了保證再生產的正常繼續進行,必須在產品銷售以後,把那部分已經轉移到新產品中去的固定資產的價值,以貨幣形式提取並積累起來,以便若干年後即在固定資產價值全部轉移完畢時用於更新固定資產。這種按固定資產的損耗程度進行補償的方法就稱為折舊。
性質
為了反映企業固定資產的增減及其結存情況,會計核算中設定了“固定資產”賬戶。由於固定資產能在較長時間內(一年以上)保持原有實物形態,而其價值卻隨著固定資產的損耗而逐漸減少。固定資產損耗包括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有形損耗是由於使用和自然力的影響而引起的價值損失,無形損耗是指由於科學技術進步等引起的價值損失。固定資產由於損耗而減少的價值就是固定資產的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應作為折舊費用記入產品成本和期間費用,這不僅符合收入與費用的配比原則,也使企業在將來有能力重置固定資產。計算方法
計算折舊的方法是多種多樣,採用不同方法,可能出現計算的某一會計期間的折舊費是不相等的,從而就影響到該會計期間的產品成本,同時還會影響到固定資產的賬面淨值,因此必須根據具體情況慎重地選擇套用折舊方法。在同一個企業里,由於固定資產用途不同、性能不同,可以選用不同的折舊方法。例如電子工業企業的房屋和其他企業房屋一樣,可採用年限法(直線法),而電子機械、電子儀器、儀表以及配套的計算機等機器設備,則因科學技術發展迅速,為避免其陳舊過時,提前報廢不能收回原值而遭受損失,可考慮採用加速折舊法對它們計提折舊。即使是同一種固定資產,由於使用情況不同,也可以考慮選用不同的折舊方法。例如企業中經常使用的機械設備,採用年限法計提折舊,而對某些不經常使用的機械設備(如大型的刨床),可以採用工作時數法或產量法等等。
1、使用年限法亦稱直線法。是指按預計的使用年限平均分攤固定資產價值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若以時間為橫坐標,金額為縱坐標,累計折舊額在圖形上呈現為一條上升的直線,所以稱它為“直線法”。
2、工作量法:是指按規定的總工作量(總工作小時、總工作檯班、總行駛里程數等)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這種方法套用於某些價值很大,但又不經常使用或生產變化大,磨損又不均勻的生產專用設備和運輸設備等的折舊計算。根據設備的用途和特點又可以分別按工作時間、工作檯班或行駛里程等不同的方法計算折舊。
3、加速折舊法
(1)使用年限數字總和法:亦稱年限總數法或年數比例法,是指將應計折舊總額乘以剩餘可用年數(包括計算當年)與可使用年數所有數字總和之比,作為某年的折舊費用額。
(2)雙倍餘額遞減法:是指根據各年年初固定資產折余價值和雙倍的不考慮殘值的直線法折舊率計提各年折舊額。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方法
1直線法
設備入賬帳面價值為X,預計使用N年,殘值為Y,每年提折舊為(X-Y)/N。
2工作量法
設備入賬帳面價值為X,以及工作量為H(小時),殘值為Y,單位工作量計提折舊為(X-Y)/H。
3年總數和法
設備入賬帳面價值為X,預計使用N年,殘值為Y,則第M年計提折舊為(X-Y)*(N-M+1)/[(N+1)*N/2]。
4雙倍餘額遞減法
設備入賬帳面價值為X,預計使用N(N足夠大)年,殘值為Y。
則第一年折舊C<1>=X*2/N;
第二年折舊 C<2>=(X-C<1>)*2/N
第三年折舊 C<3>=(X-C<1>-C<2>)*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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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算出C 小於Y,則捨棄當前算出的第m年的折舊額,重新用下面公式計算第m年到第N年的折舊額
第m年折舊 C =(X-C<1>-C<2>-C<3>... ...-C-Y)*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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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N年折舊 C =(X-C<1>-C<2>-C<3>... ...-C -Y)*2/N
賬務處理
固定資產折舊的賬務處理,必須同時反映二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折舊費的計提,二是累計折舊額的增加。一般來說,生產車間計提的折舊額,應借記“製造費用”賬戶,企業管理部門計提的折舊額,應借記“管理費用”賬戶,當月計提全部折舊額,貸記“累計折舊”賬戶。例 月末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其中車間使用固定資產計提2 000元,管理部門使用固定資產計提1 000元。這項經濟業務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製造費用 2 000
管理費用 1 000
貸:累計折舊 3 000
折舊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