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損失準備

貸款損失準備

貸款損失準備:本科目核算銀行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減值準備。銀行不承擔風險的受託貸款等不計提貸款損失準備。本科目應按照單項貸款損失準備和組合貸款損失準備等分別設定明細科目進行核算。期末,銀行應根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還款意願、貸款本息的償還情況、抵押品的市價、擔保人的支持力度和銀行內部信貸管理等因素,分析其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以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發生了減值,應對其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遵循原則

銀行計算的當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為期末該貸款的賬面價值與其預計未來可收回金額的現值之間的差額。在計算貸款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於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重要貸款,銀行應逐項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按各項重要貸款的原始實際利率折現,如某項貸款的利率是變動利率則按依契約確定的當前實際利率折現;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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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非重要貸款,銀行可逐項也可對其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三)對於不存在減值客戶證據的各項貸款,無論其是否屬於重要貸款,均應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進行組合,以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如對該組合存在減值的客觀證據,應對其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以單項或組合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不應再包括在此類貸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注意事項

提取貸款損失準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本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大於其賬面餘額的,應按其差額補提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經批准作為呆賬損失時,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本科目,貸記“客戶貸款”、“貼現”等科目。

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損失準備,如以後又收回,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客戶貸款”、“貼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單位存款”、“個人存款”等科目,貸記“客戶貸款”、“貼現”等。

貸款損失準備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貸款損失準備應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上,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應以扣除該項資產所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後的金額反映;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單獨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上反映。

本科目應按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銀行已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的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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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貸款的減值準備。

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包括貼現資產、拆出資金、客戶貸款、銀團貸款、貿易融資、協定透支、信用卡透支、轉貸款和墊款等。

企業(保險)的保戶質押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典當)的質押貸款、抵押貸款計提的減值準備,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計提的減值準備,可將本科目改為“1304 委託貸款損失準備”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損失準備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貸款,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轉銷各項貸款,借記本科目,貸記“貸款”、“貼現資產”、“拆出資金”等科目。

(三)已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價值以後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貸款損失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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