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中事記》

《雲中事記》

《雲中事記》是蘇祐著,明代筆記小說。

基本信息

原文

嘉靖癸巳冬十月,大同卒殺總兵官李謹,距癸未甫十載,蓋再變矣。

先是,八月八日,余受面命巡按宣大。九月十三日辭闕,又二日至居庸,代其事。又七日至宣大。乃十月七日有大同之變。是夜五鼓,星殞如雨,豈變不虛生邪?又明日,代王遣內使入奏,過,告之故。既而巡撫潘公亻放使亦繼至,揭雲李瑾性過嚴急,興工不息,軍士訴,不聽,七日之夜,激而殺之,黎明解散,今已寧息。合具題並首惡另行查究。意蓋歸罪瑾雲。余竊疑瑾縱有罪,非軍士可擅殺也,或姑安反側,不可盡憑,乃懼疏,其略曰:“變雖成於激起,奸實本於玩生。大同地方再興變亂,良由驕軍悍卒蔑視朝廷,乾紀違天,動逞脅制,法徒羈縻,略存紀綱,恩屢布宣,益見姑息。據齎揭帖人口報,巡撫大門並卷房亦皆燒毀,已後巡撫訊息亦不可知。縱雲變由總兵,說既火延都院。由是觀之,則台臣之重已就迫驅。具奏之詞,任其指畫參照。巡撫都御史潘仿知人心之將變,不能弭消,致禍胎之既成,轉乞赦宥,事不得已,罪亦難辭。伏念皇上軫念大同一鎮禍變再生,安危所關,紀綱所系,乞集廷議,以正國典,斯宗社無疆之福。若夫持守故常,非臣所知也。”總督劉公源清亦具奏。未上而代王奏已先至。朝議洶洶,莫定。及見余疏,眾論是之。即日,下兵部議覆,則命劉公與提督郤永將兵按問首惡,且降黃榜赦脅從,余監軍核功罪焉。遂相次行,期會之陽和城。未至,潘已拿二十餘人械繫東來。其王弓兒首惡也,余皆乘機搶貨之人。總督訊之,不服,因益招數十百人。劉公乃會郤先將兵而西。

比余至,則劉公迎,謂曰:“已張黃榜,又已出曉諭,若入城,則惟按兵索捕首惡,脅從罔治,庶恩威自上出,而法足正矣。”余固善其一念忠憤之心天日可對,亦竊意諸逆自始變至今,脅制由己,肯帖然受命乎?業已行矣。

又明日,朱振自大同來,總督露刃見之,責以大義,但應曰:“振一人何能為也。”既余見,對如總督。迨出而報者繼至,雲大同城炮聲不絕。是夕,振仰藥死矣。振嘗總大同軍務,贓以萬計。癸未之變,亂軍取之獄中,援而立之,因輒授焉,贓亦罔問。後罷而瑾來代,凡軍伴上下班則更候之。瑾實甚廉,謀勇亦絕人,獨見軍政之日廢也,欲整飭之,不少縱。諸軍亦時時向振告,振曰:“不我聽,奈何?”似亦不善應,嗾而殺之,未有也。初事之起也,止領糧餉者至城,求假一日治衣裝,而瑾不從,七八人醉而倡為之。副總兵以下獨游擊戴廉騎馬再向前,諸軍輒挽廉馬回,余皆坐視之,可罪也。瑾聞變,乘屋下射,飛瓦斷其統,遂被執,不屈,但戟首東向曰:“瑾死,朝廷盡戮汝矣。”因並其弟殺之,且焚其都察院大門及卷房。時已向辰,聚者亦僅數十百人。無藉者因肆搶掠,四門則效往年□邏,內言不得出,且要巡撫乞宥,而振遂擅攝指揮事。其後議者顧罪瑾而宥振,失是非之本心矣。

初,官軍之西也,諸逆罪固重,且襲故變,因訛言洗城大軍今且至。內一二良善雖知其訛,眾惑且懼,由是一城盡變。四門晝閉,遂謀抗王師。前軍甫至東關,參將曹安已死於乘城之炮。南關亦即出兵接戰,復拒城,矢石如雨。郤永因與遼東遊擊武據南關,參將鍛堂等據東關,副總兵張鎮等據北草廠,三面攻城。而城中亦時時自洞門出,相攻殺。洗城之說牢不可破。馬升、楊林、黃鎮、革位參將王安、郭全等故無賴,遂客群推戴為頭領,凡誘虜、出戰皆其指授。

既而樊公繼祖來代巡撫之任,居陽和,不得入。見軍久無功,因相與往會總督於聚落。總督方謀水攻,言頗不相入。

初,余聞城中雖迫於叛軍,日夜求生之心實什之七八。千戶李椿、張著者兵部差官也,因其入城,則命以禍福曉之,又鹹無不日夜望。郤則時時揚兵欲攻,而城中因不信黃榜,且疑兩千戶賣己。余間語總督,則又曰:“君按臣,不可仰面語賊。”因自思:意既不合,事焉能濟?徒貽誚矣。乃復還陽和。樊公遂有請金牌入城之奏,而余亦參兩節制久暴師無功,乞天語戒飭。羅峰見余諸奏,每語人曰:御史當大用。及見是,乃不以為然。外議亦紛紛矣。余因取蓍揲之,得大過之隨。竊意斷曰:斯事誠大,非大過人之材罔攸濟諒哉。稽隨之時義,坎水震木,茲仲冬,盛德在水,木且休矣。平定之期,其在春乎?筮史識之。既而賊誘大虜至城下,內外夾戰,我師失利。虜雖去,聲言且復來。又數日,為二月四日,節在驚蟄,語筮史曰:“占無乃應乎?”門既辟,果大同兩人至,其一鎮撫王寧也,詰之,則曰:“城中實畏死,非叛。今黃榜坐馬升等名,城中以為誣。諸印信結狀,鹹在望貸此七人以全百萬之眾。”余因笑曰:“受命西來,按茲兩鎮,四閱月矣,今始見大同朱篆,尚為賊遊說邪?”且曰:“朝廷百餘年生息,何負於汝?乃一旦助逆招虜。若自為利,獨能保妻子不奴辱乎?”王寧因求近案對狀。既前,泣訴曰:“城中實怨此七人,恨未能即殺之。得庫金二百募賞可濟。又實欲內應,不得通,亦恐不自免也。願示之信。”余曰:“城存,倉庫固存。陷之,慮城且亡,矧倉庫邪?儻謀成,賞不吝。恩信黃榜具載,尚俟多言?”乃印給批回,使馳去。蓋虜既去,城中聞穿地鑿城,益懼,因怨此七人,曰“奈何駢死”?思圖之矣。

時詹郎中榮,戴游擊廉並機警,軍士素不怨此兩人,而兩人亦深相結。馬升微察其情,求自脫,乃以情告廉,乞宥罪,戮余黨以應黃榜。廉察其實,乃語詹,因縋城下見總督。總督已解官東歸有期,城中不知也。時楚職方書、李戶部文芝適鹹以水攻至,在劉公所。劉因紿曰:“城中惑言,不信黃榜,謂朝廷將盡殲之。茲遣二部使察真妄回奏,死無日矣。”詹曰:“公言如是,巡台謂何?”則又詭曰:“明日當自至陽和言之。”又曰:“二部使可即一至城下,以慰倒懸。”劉曰:“難輕就見,俟明日南城下見之。”明日,劉公果東歸,楚偕副總兵梁震等至南城下,見諸父老,因擁之自西門入,面定約。楊林察其狀,亦因馬升乞死,諸君許之。次日,東圃至自大同,備以告。又明日,乃斬黃鎮等三人,傳首東來,而雙岩入城撫定。

劉公既得去,張侍郎瓚時督餉在,受命來代,業相約至陽和。及得報,乃徑度而西,至城下,躐為己功,不顧劉矣。父老生儒亦相率詣陽和,請曰:“撫台入矣,望偕至以慰人心。”余曰:“撫,安也;按,治也。慈母哺失乳之子,樊公足矣。余雖不才,天子法吏,將由小門入乎!且止此四閱月,非雲中何棲棲也。大門朝辟則夕以入,夕辟則朝以入。”眾曰:“諾。”遂先歸。既而門大辟,張朝入,余夕入。城上相望者猶迤邐也。余乘馬過四街,老稚府伏左右,頂水爐香者不可勝數。既至院,報事者告曰:“防護須兵幾何?”余曰:“何須?若不以心,誰非叛者?且蔡人即吾人,況一時之變乎?”由是聞者諗無它,遂盡散去。次日,詰之曰:“黃榜取七人,馬升、楊林自效死免罪,可諉也。王安、郭全何以具奏乎?是法信終不行,城誰與存?”兩人懼,乃夜斬王、郭。又明日,具奏論其功罪。本兵報曰:“即當有敕敕御史矣。”既而代王奏乞犒賞以安人心,不過徼福以慰軍士。凡王府奏,例下之禮部。時桂洲夏公言為尚書,黃公綰為侍郎。綰以奪也。逾兩月不定,蓋先意雲。諸勘官亦莫能與爭,而招擬實不合。至於邀截實封、侵欺銀兩等項,詞皆文致,不知法鮮麗也。

既會奏去,余與樊公奉旨處決逆黨三十六人。有定期張總督行在。次日,恐有變也,乃累以台札未到為言。余曰:“咨猶札也。咨已備矣,無庸俟也。”乃八月廿有六日偕撫台至帥府審諸服辯,驅之市,日中而戮之。觀者塞巷壓層,蓋自癸未變後,無日論刑有杖人者哉。吁!法廢久矣。既罷,例為宴,張公謝不至。明日,亦不告而去。又明日,余自西門出巡塞,因攜楊林行,歷左衛、平虜、井坪、朔州而南。自杜巡察後不塞行十四年,弊誰與稽?復轉而東,至應州,則去大同為近。乃呼林進,語之曰:“爾知所以生乎?”叩頭曰:“公活我。”余曰:“否。斯朝廷之恩信也。汝忽疑,但汝亦迫於勢,非初心。既已宥之,又從而殺之,殺一人而失大信,其誰肯為?顧已保首領,又升常,與偕獨無一人怨忌乎?人將他事媒孽汝,汝難免矣。”林泣曰:“願公卒生之。”復曉之曰:“不解任,固以兵自衛也。斯無兵足恃,可一力士縛汝出斬首矣。終不可者,為大信也。可歸語升,共圖之。”林復泣曰:“奈都台何?”余曰:“為汝致書。”既歸,猶豫不決。樊公詰問之,乃各以情告。既即遣人代之,調衛之命下矣。後兩人輒復悔,稽延旬余,迫而後行。樊公致書曰:“彼兩人去甚難,非先解其任。既當遣,不可留,又不肯卒去,則當迫之。迫之將無變乎?凡此皆執事之力也。古人云杯酒釋兵權,今杯酒且不費矣。”

後漁石唐公在刑曹,會奏,劉止奪秩家居,郤降級。其初謀逆王弓兒等諸叛已伏誅,大同一鎮遂安,百萬生靈生息自如。不知者往往猶有吠聲之疑,余轍解之曰:“嗟!毋庸異視大同也,異視則君子曰棄我矣,則怨心生;小人曰畏我矣,則逆心生。語云蛇影生疾,審聽之可也。”或亦有因而固問之者,歲月雲邁,亦不暇悉,因憶錄之,用備遺忘,於是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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