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詔獄慘言》

《詔獄慘言》

《詔獄慘言》,明人撰寫的筆記小說。作者不詳。

基本信息

例文賞析

善言天者必驗之於人,人事而不能徵實於天,則七政亦具文矣。客少嗜象緯之學,長而彌篤,披霜沐露,幾歷分至,遂能於渾蓋二家,會其微眇。乙丑春冬,旅泊都下,目擊天人之異,為記其本末,以征天人合一之符,使後之言災祥者采而擇焉。
季春旬有三日,月入太微壇,犯左執法。客大詫曰:執法大臣當有非辜被禍者,奈何?友人聞之,躍然曰:此甚善事焉。今天下操重輕之衡者璫耳,璫禍而衡復歸於所司,清明之治行復見矣。客曰:非也。璫小臣不入紫微垣,不列二十八,次第於天市中,占其微星,此禍最大亦最毒。楊左故司衡者也,其當之乎?逾月而六君子逮赴詔獄。
孟秋下旬四日鼓後,客露坐中庭,見白氣如匹布,長數百丈,起尾箕間,貫紫宮掩天樞,五星不覺淚涔涔下。同坐者竊問故,客曰:紫宮為帝庭尾箕燕墟也,白者金象。按占當有急兵輦轂下,然國家福祚如天,保無他慮。其冤征乎?楊左行死矣。翌日而三君子之凶問至。考白氣竟天之時,獄卒承璫命之時也。於乎!又三日,月蝕太白,客指以示友人曰:月為陰,為刑刑人之象也。太白主西方,主義誼士之象也,周、袁、顧三君子又將不免。按《京房易傳》占曰:刑人執政殺誼士,闕妖月食其太白。《春秋潛潭巴》占曰:國無政刑,人用月掩,太白天定矣。可若何?不兩月而三君子又俱被難。
仲秋下旬,七日太白午經天。客曰:星與日爭明,下與上爭權之象,今璫之權至矣,何庸爭乎?豈將殺周、顧二公耶?翌午而周卒,死顏賊之手,顧絕命之疏遂入。嗚呼,冤哉!
周袁二公俱於五月初到北司;顧公五月廿六日到南鎮撫,廿八日送北司;魏公六月廿四日到南鎮撫,廿六日送北司;楊、左二公六月廿六日到南鎮撫,次日送北司,又次日之暮嚴刑拷問。諸君子雖各辯對甚正,而堂官許顯純袖中已有成案,第據之直書,具疏以進。是日諸君子各打四十棍,拶敲一百,夾槓五十。
七月初四日比較,六君子從獄中出,各兩獄卒挾扶左右手傴僂而東,一步一忍痛,聲甚酸楚,客不覺大慟。諸君子俱色墨而頭禿,用尺帛抹額,裳上膿血如染,楊公須白為最。頃之至廳事前,俱俯伏檐溜下,楊居中,左在楊之左,魏在楊之右,顧在魏之右,周在左之左,袁在周之左。顯純處分畢,還獄。顯純猶作爾汝聲,嗣後則呼名咤叱如趨走吏矣。五君子各打十棍以出,袁以病故免。十三日比較午飯後,六君子到堂,顯純辭色頗厲,勒五日一限,限輸銀四百兩,不如數與痛棍。左、顧嘵嘵置辯,魏、周、袁伏地不語,楊呼家人至腋下,大聲曰:汝輩歸,好生伏侍太奶奶,分付各位相公不要讀書。是日各毒打三十棍,棍聲動地。嗣後受杖,諸君子股肉俱腐,各以帛急纏其上,而楊公獨甚。
十五日為楊公誕辰,諸君子各裹巾揖賀。是日公始知璫意不回,每晨起多飲涼水以求速死,兼貽書家人索腦子甚苦,前此猶望生還也。
十七日比較,楊、左各三十棍。是日顯純辭色更惡,勒五限各完名下所坐贓數,不中程受全刑(夾、拶、棍、槓、敲)。
十九日比較,楊、左、魏俱用全刑,楊公大號而無回聲。左公聲呦呦,如小兒啼。周、顧各受二十棍,拶、敲五十。袁拶敲五十。魏呼家人至前,謂之曰:吾十五日已後聞穀食之氣則嘔,每日只飲寒水一器,蘋果半隻而已。命盡想在旦夕,速為吾具棺。然家甚貧,無能得其美者,差足掩骼可也。家人守其言,以十五金買柏棺以殮。
二十日,楊公家人送飯,茶葉中雜金屑以進,為獄吏所覺,俱嘿逃去,楊公嗣後遂絕傳單者矣。
二十一日比較,楊、左俱受全刑。魏三十棍,周、顧各二十棍。顯純呼楊公之名叱曰:爾令奴輩潛匿不交贓銀,是與旨抗也,罪當云何?楊公舉頭欲辯,而口不能,遂俱舁出。彼時諸君子俱已進獄,獨楊、左投戶限之外,臀血流離,伏地若死人已。而楊大聲曰:可憐。後仍舁入。左公轉面而東顧其家人。是日雨棍濕重倍常,且盡力狠打,故號呼之聲甚慘。
二十四日比較,楊、左、魏各受全刑,顧拶敲五十。刑畢,顯純呼獄卒前,張目曰:六人不得宿一處。遂將楊、左、魏發大監。客聞之以問獄吏,吏嗟吁曰:今晚大老爺當有壁挺(方言死也)者。是夜,三君子果俱死於鎖頭葉文仲之手(葉文仲為獄卒之冠,至狠至毒,次則顏紫,又次則郭元,二劉則誠實人也)。
二十七日比較,顧公獨受二十棍。是日獄吏猶稱犯官,顯純怒罵曰:此等俱犯人也,何官之有?嗣後遂呼犯人。
二十九日比較,三君子之屍俱從詔獄後戶出。戶在牆之下,以石為之,如梁狀,大可容一人匍匐。是日刑曹驗畢,藉以布褥裹以葦席,束以草索,扶至牆外,臭遍街衢,屍蟲沾沾墮地。
八月初一日比較。
初四日比較,顧公用夾刑,槓十五下,周拶敲三十。
初七日比較。
初九日比較,顧公用拶刑敲三十。
十二日比較,袁公贓完,公家饒出,橐中故特易。
十四日比較,周公贓完。
十六日比較。
十八日比較。
十九日袁故。未死時,先暗注大監,實孤身在關廟(詔獄中向有此廟,六君子又加修葺),鎖頭顏紫手斃之。是日顯純上疏云:周朝瑞病劇。上命撥醫調治。次日醫來,顯純呵之以出。彼時周公自以贓完,裹巾結襪,逍遙獄中方怨。顧贓相累,不得速發西曹,未嘗有恙也。
二十二日比較,袁屍出。
二十四日比較。
二十六日比較,顧公用拶刑敲八十。
二十七日,獄吏具揭報顯純。顧大章大病,客雜輿人中竊窺之,不覺涕淚沾衣曰:一網盡矣。次日,顯純遂以顧公病疏上,蓋獄吏揭報時太白適經天。嗚呼!顧公亦不凡矣。
二十八日周故。是日之午,周、顧二君子與孟弁三人共飯,飯未畢,鎖頭郭姓者疾呼曰:堂上請二位爺講話。遂著械而出,行不數,武、劉鎖頭從後挈顧公之衣曰:且還,今日不乾爺事,內里要周爺命耳。押周公至大監,不半時許,遂斃郭賊之手。
二十九日比較。
九月初二日比較,周屍出。是日劉卒密語客曰:堂上已勒顧爺死期矣,期甚迫,奈何?客曰:能緩五日乎?曰:能厚賄之而去。
初四日比較,顧公加棍三十,拶敲八十。
初六日,顧公發部之旨已下閣中,客知之,躑躅竟夕,恐入顯純之耳,不能留公至明晨也。
初七日之晨,劉卒復至曰:五日之期足矣。今晚恐不能相全,如何?客曰:然會當有變。卒竊笑而去,已而西曹之命下。是日顯純複比較,踞案厲色如前,呼顧公曰:爾十日後復當至此追贓。蓋六君子之禍,顯純頗有力,暨用刑之楚酷,死期之緩促,又顯純獨為之。畏顧公到部發揚其惡,故以追贓之說相嚇,欲令其不敢言(此日不西亦斷無生理,劉卒誠實可信,非妄談也)。
十三日會審,都城隍廟御史及司官共十人,公座俱南向在檐溜之下,上承以葦席,顧公北面跪,反覆辯論甚直,而諸人承璫命竟以斬刑坐公,又責公十五竹板。嗚呼!璫之虐焰一至於此。是日,璫遣聽計人,立司官之後。審畢,十人鏇以連名帖及獄辭送去,禮貌甚恭。
十四日,顧公勺水不飲,鼓後服毒,不殊。次夜,投繯而逝。
十九日,顧公屍出於獄,衣冠俱如禮。
楊公有遺稿二千餘言,又親筆謄真一通,叩首床蓐,以托顧公。獄中耳目嚴密,無安放處,藏之關聖畫像之後,已而埋臥室北壁下,蓋以大磚。後公發別房,望向北壁,真如天上。倩孟弁竊之以還,隨寄弁弟持歸。楊公又有血書二百八十字藏之枕中,冀死後枕出家人拆而得之,竟為顏紫所竊。紫亦號於人曰:異日者吾持此贖死詔獄,諸公入獄後意氣皆不減,獨袁、周二公以為璫深恨楊公,楊死余猶可望免累迫。顧公勸之速絕以舒禍,顧正色曰:人故自有主張,且死生之際,豈朋友所宜勸?諸兄必相強不已,弟當先絞頸以謝。嗣後乃不復言。
魏公性不嗜食,尤不喜血肉之物。每日所供,惟雜菜一把,扁豆莢斤許,及蘋果五六個而已。
魏公受刑之數,較之楊、左為少,而困憊獨先。七月十三日加刑,叫聲便不能朗。十七日以後,兩足直挺,如死蛙,不能屈伸。
袁公素善病,到北司後遂僵臥不能起,陰囊大如三斗器,行履頗有所妨。然以病故,竟死不受一棍,惟拶夾二刑加三五番而已。
袁公贓止六千,而每限輸納倍於他人,故受刑為少。
周公亦善病,面黃白色,入獄中,終日與孟弁對奕以自遣。家亦饒,弟侄輩又悉心乾理,故萬金不四十日而具。周公贓完日,鎮撫匿其五十金,公必欲清算,且出累限納銀私籍以相質,左右管事者亦支辭為解,或雲公死之速,系此一算也。
周公固憨直之士,居獄中常大言曰:死亦何難?只須尺布便了。又念贓銀已完,可望生路,不思處置家事。顧公與孟弁竊哂之,而不敢明言。八月初,顧公張目視日,久之不已。笑謂孟曰:嘗聞鬼不得見日,今幸片時未死,當快睹之。未幾,周至,孟正色曰:顧先生到此地位,不思大事,終日浪談何益?周問故,顧公曰:所謂大事者,身後事也。吾自七月中便知無生理,訣別家人書作之已久,無便付出,故尚留榻下,何至瞢瞢乃爾?周慨然曰:吾亦作數行可乎?死後其家人所得遺書,蓋顧、孟二公合詞以促之雲。
周公家書一通,向藏顧公處,周死獄情加嚴,無從得出。顧作蠅字帖密付客,客持金俟詔獄後戶,至周屍出日,厚賂獄卒獲之。後客南遣,托友人寄其家,前此周氏合宗,竟不知遺墨也。
顧公對簿後,遂病創臥,至七月中方能行履。右股瘡潰,中墮腐肉一塊,如小鼠。
顧公發刑部日謂客曰:吾向在詔獄中,如有人扼吾之吭,不令吐一語,自分從來鬱勃之氣無從得伸。今來西曹,雖無多日,然顯純之兇惡,及下毒手者之姓名,播之天下傳之,同調者之耳。異日世道復清,此曹斷無遺種,吾瞑目矣。
顧公平生佞佛,於生死之際了無畏怖。見家人啼哭,輒大笑曰:淚緣情,生任情,則為人天種子不能上蓮花寶座,汝輩慎勿作兒女子態。
每鎮撫比較日,侵晨,各家屬持銀伺候大門內,當事者到後,衙役出問各屬,本日納贓多少,報數訖方出手牌,喚家屬入二門,隨跪門之左右,以次交贓。
鎮撫納贓,如以石投水,不敢爭輕重之衡,亦不敢問多寡之數,納已急驅而下。
顧公到西曹,一意求死,客勸之從容觀變。公曰:吾自八月初已作處置,家事一二紙函之,又開凡五六次,思無剩語,第易署封時日,彼時已置革囊於度外矣。且丈夫不再辱,吾忍再見顯純輩乎?惟速盡為快。
鎮撫用刑之具凡五:一械也,堅木為之,長尺五寸,澗四寸許,中鑿兩孔著臂上,雖受刑時亦不脫,入獄則否。凡殺人,惟械手則甚便。故周公之死,郭賊誘之上堂,上堂理應著此物也;一鐐,鐵為之,即鋃鐺也。長五六尺,盤左足上,以右足受刑,不便故也;一棍,削楊榆條為之。長五尺,曲如匕,執手處大如人小指,著肉處徑可八九分。每用棍,以繩急束其腰,二人踏繩之兩端,使不得轉側,又用繩系兩足,一人負之背,立使不得伸縮;一拶,楊木為之。長尺余,徑四五分,每用拶,兩人扶受拶者起跪,以索力束木之兩端,隨以棍左右敲之,使拶上下,則加痛;一夾棍,楊木為之。二根長三尺余,去地五寸許,貫以鐵條,每根中間各幫拶三副。凡夾人,則直豎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以繩,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移動。又用大槓一根,長六七尺,圍四寸。已上者,從右畔猛力敲足脛。吁可畏哉!宜諸君子之足皆流血灑地也。此客習見之,非關瞽說
楊公屍棺之歸,負以二騾,其次子從一二蒼頭踉蹌道上,知者皆為之飲泣。
顧公雲拶夾雖為極苦,猶自可忍。惟棍則痛人心脾,每一下著骨,使神魂飛越矣,不知公自有為之地者,故夾拶差寬,非棍之獨苦也。
楊、左、魏同時絕命,顯純慮物議沸騰,基異日之禍,故於楊、左分其先後,時魏復緩疏一日。
鎮撫每當比較日,璫遣聽計人坐顯純後,棍數之多寡,及刑之輕重,惟其意所指,而顯純又加之以虐。一日,聽計者以他事出,顯純袖手,至晚抵暮方來,始敢審問。
鎮撫中惟比較日,家屬因交贓,得伏脅下細語,顯純猶恐密露其惡,勒令跪一丈外,高聲問答,仍不許為方言。
鎮撫為朝家禁獄,列聖頒旨極嚴。凡漏泄獄情者,處以斬刑;擅入獄中者,即刖其足。故片紙隻字,及單辭半語出入,最為不易,自非極慎極密往來其間,鮮有不敗者也。
諸君子初入詔獄,獄卒持上下之禮頗嚴,後知諸君子不免於禍,遂席地對談,既而坐諸君子之左右,笑語如友朋。
顧公向官刑曹移獄之日,故吏卒見之皆叩首掩泣,蓋感公之寬仁也。
孟弁楚人,亦有心計之士,以遼事系獄,與諸君子善。顯純知之,恐渠不死,異日討附璫殺正人之罪,援為口實,並欲盡其命。已而顧公西曹之旨下,顯純惡逆遂為遠近所傳。
野臣曰:讀未終篇,頓使人髮指貲裂,氣塞淚淋。按古之獄吏,張湯、來俊臣諸惡孽,未有今日許顯純之慘毒也。真虎狼之肆威,狗彘之不食,恨不磔其體而醢其肉,以饗六君子之忠魂,以雪天下人之公憤,謹筆誅之,以傳千百世之罵名,聊為六君子追痛耳。第又不知六君子之子孫讀之,更當何如也。
舊抄《詔獄慘言》一卷,記明熹宗時六君子之禍,與《碧血錄》中天人合征少有異同,此殆其初本也。署曰燕客具草,而不著姓氏。考郡志,顧副使公有弟名大武,當急征時,傾身入長安,職納橐饘。一夕見垣中白氣亘斗,有諸君子其不免之嘆。證以此書,見孟秋白氣云云,適相吻合。又於顧公事加詳,其為公弟所記,殆無疑義。時事方殷,故用晦自脫。今讀其書,不獨諸君之慘死,千載猶有生氣,即客之權奇倜儻,以成一門忠義,亦卓卓千古雲。虞山張海鵬識。
詔獄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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