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徵
給付與通常所說的履行、清償不同。給付是從靜態的角度,說明債權債務關係所賴以存在的基礎,而履行是從動態的角度,描述債的效力和債的消滅的過程;給付是債的客體,是對債務人的行為的抽象,它概括了債務人的交付財物、支付金錢、提供服務等履行債務的不同形態,債務人的具體行為如何,在所不問,而履行和清償則是針對債務人的具體行為而言的,如果債的內容不確定,則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債的關係就不可能因清償而消滅。可以說,給付是就債的標的或客體而言的,履行是就債的效力而言的,清償是就債的消滅而言的。
要件
債的標的可以依法律規定,也可以依當事人的意思而自由設定。債的關係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時,給付須具備以下條件:1、適法。給付行為必須合法,或者至少不為法律所禁止。給付行為違反法律的強行性規定時,則在當事人之間不可能發生債權債務關係,如私自買賣金銀,債的關係並不產生,也自然不發生法律效力;當給付行為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時,由於民事行為不得違反社會公德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也為無效。
2、得為確定。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如果不能確定,則債權債務關係無法確定,債將無法實現,因此給付須為確定。關於給付確定的時間,可以在債成立時確定,也可以在債成立後確定;在債成立後確定的,債的成立時應有給付的確定標準或確定方法,從而使得給付於債務履行時能夠確定。
3、適格。即依事務的性質,適合於作為債的標的。首先,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須具有法律意義,宗教上的事物以及單純社交上的事務不得作為債的標的;其次給付還須為私法上的事務,公法上的事務,如選舉、為行政行為等,均不得作為債的標的。
形態
在不同的債的關係中,給付具有不同的內容和表現方式。給付的形態,主要有以下幾種:
1、交付財物
交付財物是給付的最常見的給付方式。在買賣、租賃、保管、融資租賃等契約中,以及不當得利返還、侵犯財產所有權時的所有物返還等,都是以交付財物作為給付的形態的。債務人交付財物,有以下四種形式:
1)現實交付,指將財產的占有現實地轉移給債權人,這也是日常生活中最為常見的交付方式。
2)簡易交付,指債權人已占有標的物,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達成的讓與物的合意,即完成交付,如基於保管、租賃等契約占有讓與物的前提下,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轉移物的所有權的協定,交付即完成。
3)占有改定,指於交付後,債務人仍然占有讓與物,依債權人與債務人所達成的讓與物的協定,即為完成交付。
4)指示交付,指財產為第三人占有時,債務人將物的返還請求權移轉於債權人時,即為完成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與現實交付的法律後果相同,在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的民法理論之下,均發生所有權轉移的法律效果。
交付作為給付的形態,與給付本身有著不同。給付是債的標的,而交付是給付諸多形態中的一種,除交付這種形態外,給付的形態還有支付金錢、提供勞務、轉移權利等。此外,給付通常具有財產內容,但也不盡如此,不作為的給付就不具有財產內容,而交付財物均具財產利益,可以以金錢計算,並會給債權人帶來一定的物質利益。因而不能將給付與交付作為同義使用。
2、支付金錢
支付金錢也是比較常見的給付形態。金錢作為一般等價物,在支付價金、報酬、支付損害賠償金、違約金等情形下經常適用。在中國,法定流通貨幣為人同幣,此外還包括在涉外契約中作為標的物的外幣。3、移轉權利
移轉權利,廣義上包括所有權、債權、智慧財產權、他物權、股權等權利,由於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已為交付財物、支付金錢所包容,因而這裡的移轉權利,僅指不伴隨物而單獨作為轉移對象的權利,即債權、智慧財產權、他物權、股權等。債權的轉移,主要是通過債權讓與的行為為之;智慧財產權的轉移,主要是通過許可使用契約為之;他物權、股權的轉移,也主要是依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合意而為之。當法律對某些權利的讓與有特別規定時,應依法律的規定辦理。
4、提供勞務
提供勞務是指債務人以自已的勞作、服務供債權人消費。如僱傭契約、委任契約、運輸契約、技術服務、技術諮詢契約等,都是以提供勞務作為給付形態的。
勞務的提供與債務人的人身難以分離,因而現代各國民法都禁止以人身奴役性勞務作為債的標的;對於有違社會公序良俗的勞務提供,也在禁止之列。為保障債務人的人身自由,各國法律通常規定僱傭契約不得無期限地存在。
5、提交成果
提交成果是債務人以自己的勞動、技術、智慧型等為債權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將成果交與債權人。如承攬契約、技術開發契約等。提交成果與提供勞務不同,提交成果側重於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交工作成果,而提供勞務則只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單純的服務或勞作。如果給付的形態為提交成果,則即使債務人付出了勞動、但沒有工作成果,也構成債務不履行,也應承擔債務不履行的法律後果。
6、不作為
不作為是指不為特定的行為。不作為包括單純的不作為與容忍。單純的不作為,如不為營業性競爭、不泄漏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等;容忍,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對租賃物進行維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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