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
近幾年,全球的特別是美國上市公司颳起的財務舞弊風暴給投資者和債權人造成巨大的損失,並使社會公眾對美國公司界和會計界喪失了信心,造成了空前的信任危機。這一連串臭名昭著的財務舞弊案件凸顯出美國以及各國制度安排的結構性缺陷。為了分析財務欺詐背後的深層原因,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各種財務欺詐理論。
(一)欺詐三角理論唐納得·卡瑞塞博士是欺詐研究領域享有盛名的教授,他在該領域做出了開創性的貢獻,被稱為反舞弊專家。他建立並發展了欺詐三角理論(圖1)以解釋為何人們會進行欺詐。卡瑞塞得出結論:當動機、機會和理性程度三個重要因素歸在一起時,進行欺詐的傾向就會出現。在一個人真正進行欺詐中,三個因素中的每一個都是必要的並且相互關聯的。缺少它們當中的任何一項因素,都不會使一個人進行欺詐。每個公司的執行者需要明白此欺詐三角,並明白為什麼員工從事各種各樣的欺詐行為。
(二)白領犯罪理論
1949年,印第安納大學的罪犯專家艾德溫·H·蘇瑟蘭德教授提出了“白領犯罪”的概念。他定義白領犯罪為:“在其職位上有名望的個人和有很高社會地位的人進行的犯罪行為。”蘇瑟蘭德反對當時普遍認為盜竊和欺詐者要么是卑賤的貧困者,要么是家族遺傳竊賊的看法。“白領犯罪”認為一個人進行犯罪的時間越長,他就能從其犯罪行為中得到更多。蘇瑟蘭德將竊賊犯罪的原因歸因於犯罪理性化程度、動機及其他已存在的看法。
(三)欺詐範圍理論
在2O世紀8O年代,伯明罕·揚大學的史蒂夫·W·阿爾伯察博士就研究並分析了欺詐行為。其研究表明,那些居住條件高於平均水平並有個人或賭博債務,有試圖擁有個人地位的欲望,或有從家庭及周圍同伴身上得來的身份壓力的工作者最容易進行欺詐。那些認為自己工資過低,不被重視的員工也更可能從其工作中行竊。
(四)其他欺詐理論
除了前面描述的傳統欺詐理論,馬丁·T.畢格曼(MaetinT.Biegelman)在《防範欺詐與內部控制的執行路線圖》一書中設計了一些新的理論。如:欺詐的薯條理論、欺詐的爛蘋果理論、低掛水果的欺詐理論、欺詐的加減法理論、舞弊的員工是欺詐者的理論等等,這裡不再一一詳述。
成因
財務欺詐是公司在財務報告中蓄意錯報、漏報或誤導以欺騙財務報告使用者。1987年,美國Treadway委員會經實證研究表明“由於壓力、刺激、機會和環境結合在一起,會產生財務欺詐”。
我國公司財務欺詐的原因具體如下:
(一)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現代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必然導致公司的投資者與管理層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對稱是財務欺詐的誘因之一。財務報告由管理層負責編制和提供,而管理層的聘任受大股東意志的支配影響。我國上市公司基本是從國有企業脫鉤改制而成,存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現象,因此在公司中,由委託代理關係形成的投資者與管理層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更加突出。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中未對確保財務會計信息質量作出有效安排,結果管理層在財務會計信息編報方面的權力過大,且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督,造成公司財務造假行為無法得到制度上的約束。
(二)會計審計制度的缺陷
我國制度規定,中國境內的公司都要接受社會審計。而註冊會計師對公司的財務報告進行獨立審計,目的是對公司管理層的財務報告編報權力進行約束,督促管理層充分披露財務信息並緩解管理層與投資者之間的信息失衡問題。但諸如“銀廣.夏”、“ST黎明”等財務欺詐案件首先由新聞界披露出來,而不是被註冊會計師發現。難道註冊會計師的專業技能遜色於新聞記者!其實新聞記者所擁有的獨立性,正是註冊會計師所缺少的。長期以來我國審計聘任制度存在嚴重的缺陷,危及註冊會計師審計的獨立性。儘管公司聘請會計師事務所應經股東大會批准,但在內部人控制現象普遍存在的情況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的真正權力掌握在管理層手中,若不如意馬上更換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規範執業,等死(被上市公司解聘);不規範執業,找死(被監管部門禁人)。註冊會計師因此被戲稱為“兩院院士”(做得好進醫院,做不好進法院),這種被扭曲的聘任制度,助長了公司財務欺詐。
(三)財務欺詐的成本與收益不對稱
財務欺詐的成本與收益不對稱助長了財務欺詐。對於欺詐者而言,只要財務欺詐的預期成本大大低於預期收益,就有博弈的理由和衝動。如虛構經營業績騙取上市、配股、增發資格所募集的資金,操縱利潤導致市值增加。中國的紅光實業在股票上市前已出現巨額虧損,但為了取得上市資格在股票發行上市的申報材料中虛構產品銷售、虛增產品庫存並將虧損1億多元虛報為盈利5400萬元,結果通過股票發行上市騙取投資者的巨額資金。中國的銀廣夏上市後財務年年造假,累計虛增利潤7.71億元,打造出中國大藍籌股的形象,讓眾多的投資者怦然心動,掉進陷阱,結果銀廣夏先後三次配股,從股民手中騙走5.74億元資金並全部糟蹋殆盡。
(四)輕罰薄懲導致的威懾失靈
雖然我國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保證公司財務信息真實的法律、法規,但法的權威並未得到確立。財務欺詐往往難以被識破或識破以後也難以追究更多的責任。如果對法的漠視或嘲弄成為一種慣性,那么這比無法可依更可怕。近年來,對公司財務欺詐的處理結果模糊、隨意、缺乏威懾力。起訴不受理、受理不開庭、開庭不判決、判決不執行。此類怪現狀在銀廣夏、錦州港、東方電子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一再上演。
據不完全統計,從1993年至2003年,因財務造假被中國證監會發現並處罰的上市公司不足100例,上市公司在這十年中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盈利預測報告、募股資金使用情況說明等財務資料不少於1萬份,顯然造假被發現的機率小於1%。監督部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少之又少,民事賠償更是微乎其微,可見財務欺詐所付出的代價極其有限。
治理措施
治理公司財務欺詐勢在必行,恢復公司的誠信需有關各方齊抓共管。目前,國家已發布的各種法律、法規對規範公司的行為將起到積極的作用,但仍然需要進一步採取下列措施: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強制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強化股東等財務信息需求者參與和監控的能力;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完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及股東對管理人員的內部約束機制;改進業績評價機制,促進經理.人員走向職業化、市場化。同時對進入經濟市場的每一位經理人員都要進行信用記錄,建立聲譽檔案;通過權力分配、權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機制,迫使管理層釋放信息,均衡信息分布;合理設定經理股票期權激勵機制,讓管理層分享公司剩餘。
(二)完善會計審計制度
只有完善會計審計制度才能從制度層面降低財務信息的失真,阻止公司財務欺詐。我國的會計審計制度基本借鑑國際慣例。我們應認真研究已開發國家資本市場的相關體制、法規的政治經濟背景,結合我國國情加以套用。例如,紅光實業虛構產品銷售、虛構產品庫存是企業界已沿用70年的造假手法。西方審計界早已有所防備,美國1947年創建公認審計準則時,制定專門的審計程式,目的是能揭露此類造假。我國的獨立審計準則也有規定但應進一步重點強調,我國應完善註冊會計師在獨立審計方面的職能。獨立性是註冊會計師審計的靈魂與生命,離開了獨立性,社會審計的鑑證功能將一文不值,並且有可能使公司的財務欺詐更具欺騙性。為此首先在制度上提供保證,其次最佳化註冊會計師執業環境,加強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法制建設,提高審計質量,縮小在這一方面與公眾期望的差距,建立對監管者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完善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更換機制,完善公司獨立財務顧問制度,對獨立財務顧問的地位、職能、從業資格、職業操守以及財務顧問的格式、主要內容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以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三)建立公司財務欺詐的賠償機制
公司財務欺詐應受到嚴厲的懲罰,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要使財務欺詐者傾家蕩產、聲名狼藉。正是因為沒有民事賠償機制的威懾,公司才敢肆無忌憚地進行利潤操縱。20世紀50年代至今,在西方國家公司財務欺詐案件中,民事賠償數額越來越大。例如: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因財務欺詐而倒閉,為其審計的普華會計師事務所支付1億多美元的賠償,才與蒙受巨額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庭外和解。陽光公司財務欺詐敗露引發破產倒閉,為其審計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支付了1.1億美元的賠償,才了結與投資者的法律訴訟。安然財務欺詐案中前董事長肯尼思·萊如果不是死於心臟病,他將獲得25年至4O年的監禁。今年初,兩家日本保險公司指控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為美國北卡羅來納州的一家再保險公司財務欺詐進行掩蓋,造成日本保險公司經濟損失,結果德勤支付了超過2.5億美元的賠償金,成為有史以來財務欺詐最昂貴的付出。必須使公司財務欺詐者明白,造假的成本和風險,要遠遠大於可能產生的收益,使公司財務欺詐的賠償機製成為達摩克利斯劍,斬斷財務欺詐。
(四)加強誠信和道德教育
我們應在全社會範圍內進行誠實守信的道德教育,建立強大的輿論引導和監督體系,增強道德約束力,營造守信為榮失德為恥的良好社會環境。市場經濟是充滿機會和誘惑的博弈場所。如果參與者和監督者不講正直誠信,制度安排將蒼白無力。當巨額的經濟利益與嚴肅的道德規範發生碰撞時,只有潛移默化的誠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傾向於道德規範。安然事件表明,誠信教育應當是全方位的。公司管理層需要誠信教育、註冊會計師、投資者、律師等市場經濟參與者,以及政府官員、監管機構、新聞媒體等市場經濟的監督者,也需要誠信教育。鑄造鮮明的道德之魂,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人人有責。(五)加強政府信用,減少行政干預
要建設信用政府,推行經濟責任審計。杜絕“官出數據,數據出官”的現象。要加強對幹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經濟責任目標完成、廉潔自律等情況的審計,做到不經審計,不得離開,不經審計,不得提拔,這樣才能為重建公司誠信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要減少行政干預,將適用於自律民間組織管理的事項讓其自行管理。政府部門在市場經濟中要有所為,也要有所不為,儘可能地在政府調控中堅持權宜相變的管理手段,逐步在社會各部門形成利益與誠信、效率與公平之間的動態平衡關係,以創建和諧社會。
(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控制
美國Treadway委員會在調查中發現,將近50%的財務舞弊事件可以全部或部分歸咎於公司內部控制失敗。公司管理層應定期評估公司內部財務控制的有效性,並且要求外部審計師對管理層的評估結果和公司內部財務控制的有效性出具審計意見。
公司的內部財務控制應具備五部分內容:①控制環境。主要是提供公司紀律與架構,塑造企業文化和正確的價值觀,並影響公司員工的控制意識和工作能力。②風險評價。目的是找出有效的應對方法,主動發現和處理由於情況變化所帶來的風險。③控制活動。控制活動是確保管理層的指令得以執行的政策及程式,是管理層識別和評估風險後,對控制這些風險所實行的針對性措施。④信息與溝通。內部控制的全過程都需要高質量的信息以及順暢的溝通,其重點是控制責任人履行其職責,並與公司的外部溝通,如與客戶溝通。⑤監控。內部控制系統需要監控,尤其是高層管理人員如不履行內部控制制度,公司的有關人員應及時發現並予以糾正,避免財務欺詐等違法行為的發生。
評價
防範公司財務欺詐任重而道遠。隨著我國法律環境的日趨完善,投資者越來越懂得捍衛和保護自己的利益。我們應積極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推進經濟持續、穩定、快速的發展,杜絕公司財務欺詐。
財務管理術語
財務管理是在一定的整體目標下,關於資產的投資,資本的籌資和經營中現金流量,以及利潤分配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