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標準工資(Standard wage) 是計算加班工資、假期工資、病傷假期工資停工期間工資等的基數。按照《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標準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為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應得的報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項: (1)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如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年底雙薪以及按季度、半年、年結算的業務提成等; (2)無確定支付周期的工資,如一次性的獎金、津貼、補貼等。計算方法
標準工資是加班工資等勞動權益的計算基數,所以,作為勞動者掌握什麼是“標準工資”相當重要。比如勞動契約約定的基本工資是1200元,崗位工資為500元,技術津貼為1000元,則標準工資是2700元(1200+500+1000),而不是1200元。
與工資的區別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係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如月工資、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
標準工資是計算加班工資、假期工資、病傷假期工資停工期間工資等的基數。
與最低工資的區別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契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它包括了獎金,但不包含加班工資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計件、提成也要符合標準,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合理的折算,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
有關規定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國務院批准 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有利於編制、檢查計畫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畫、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二章 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畫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三章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一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契約制職工解除勞動契約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畫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第十二條 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台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單位有關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範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頒發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現實現象
故意壓低勞動者工資
目前實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絕大多數企業都能做到。許多企業對工人工資的算法就是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參照,再加上一些崗位補貼等就是員工的最後工資。
部分企業採用“底薪+加班費+補貼”的工資結構,儘管絕大多數工人拿到手的工資高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是這種工資已把加班費和一些基本福利補貼計算在內。如果扣除這些費用後,將會有相當一部分職工工資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計件製成保護外衣
一些企業,往往以實行計件工資為藉口,拒絕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拒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中國中小規模的非公有制企業,多採用計件工資形式,但計件的標準不利於職工一方,職工在8小時內基本完不成工作量,只得依靠加班來獲取相應的報酬。在不少地方,日工作時間達到10小時~12小時的企業甚為普遍,並以計件工資為由,不按國家規定給付加班工資。
有些企業故意籠統地向員工支付工資報酬,報酬總額看似不低,但由於加班時間長,扣除加班費後,實際工資往往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影響
最低工資是勞動者的最低保障水平,不是實際工資水平,也不是企業工資指導線和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但實際上,許多企業就是以最低工資標準為參照,故意壓低勞動者工資,按最低工資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由於一些企業把最低工資標準作為核定工資的普遍支付標準,而致使缺工的勞動密集型企業招工更難,造成“用工荒”。福建省工商聯對泉州市的一項調查表明,當地經濟和產業的快速發展,造成對勞動力需求的不斷擴大,但企業工資待遇偏低,從而導致招工難。
工作時間長、工資水平低是近幾年沿海一些城市出現招工難現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財務管理術語
財務管理是在一定的整體目標下,關於資產的投資,資本的籌資和經營中現金流量,以及利潤分配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