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給付

行政給付

行政主體在特定情況下,依法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提供物質利益或賦予其與物質利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物質權益”主要表現為給付相對人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實物。行政給付的主體一般是行政機關,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行政給付是指政府通過給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活動。行政給付的基本原則:a.法定原則;b.公開、公平、平等原則;c.專款專用和效率原則;d.合理比例原則;e.國家保障與社會扶助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原則;f.信賴保護原則。

簡介

行政給付是指政府通過給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活動。

也稱行政物質幫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的相對人提供物質利益或與物質利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其中,“物質權益”主要表現為給付相對人一定數量的金錢或實物;“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表現形式很多,如讓相對人免費入學接受教育、給予相對人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等。

基本原則

行政給付的基本原則:a.法定原則;b.公開、公平、平等原則;c.專款專用和效率原則;d.合理比例原則;e.國家保障與社會扶助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原則;f.信賴保護原則。

特徵

(一)行政給付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條件

也就是說,行政相對人要獲得相關的物質幫助,必須事先向有權實施一定給付行為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即使是在自然災難等特殊條件之下的行政給付行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對人在領取救濟物資時辦理一定的手續,這些手續可以視為一種補辦的行政給付申請。

(二)行政給付是一種行政行為

行政給付的主體一般是行政機關,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行政給付的方式逐步趨向多樣化。在許多領域內,行政給付並不是由行政機關直接實施,而是由行政機關撥出專門的款項,支持某些社會福利組織或社會公益事業單位來實施。只要這種給付行為有特定的法律依據,它就仍然屬於一種行政行為。

(三)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賦予行政相對人以一定的物質幫助權益

我國行政法學界通說認為,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行政機關給與行政相對人一定的物質利益,這種物質利益表現為一定的金錢、物品等實物。實際上,行政給付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它的內容主要是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物質幫助權益。至於行政主體所為的給與行政相對人一定事物的行為,只是對該行政給付行為的執行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四)行政給付的對象是處於某種特殊狀態之下的行政相對人

究竟何種特殊狀態之下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成為行政給付行為的對象,必須由規範性法律檔案作出明確的規定。因為行政給付的基礎是國家的財稅收入,國家機關的一切財政收支必須依法進行,而不得隨意支配。一般而言,行政給付的對象是因為某種原因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與對國家、社會曾經作出過特殊貢獻的公民,如災民、殘疾人、鰥寡孤獨的老人與兒童,革命軍人及其家屬、革命烈士家屬等。

類型

根據我國有關行政給付的法律、法規,我國的行政給付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幾類:

撫恤金

撫恤金的發放對象主要是烈士和因公殉職、負傷、病故、殘廢的軍人、警察或者其家屬,其主要形式又包括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金、革命殘疾軍人撫恤金、護理費、治療費等。

生活補助費

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對象主要是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以及因工傷事故致殘的公民,其主要形式包括復員退伍軍人與烈軍屬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臨時補助費,因公傷殘補助費等。

安置

安置的形式主要有發放安置費與提供一定的住所等。安置費的發放對象主要是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如復員軍人建房補助費。

救濟

救濟的形式包括發放救濟金與發放救濟物資等等,其對象主要是因為某種情況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如農村的五保戶、貧困戶,城鎮的貧困戶,發生自然災難的地區的災民等。

優待

優待的對象是生活上處於某種困境的公民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該予以優待的特定社會成員,如貧困學生、獨生子女等。對於上述優待對象,行政主體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減免其學費,或者提供其他的優待措施。

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的對象既包括一般的公民,又包括某些特殊身份的社會成員,其基本方式是舉辦社會福利事業或者發放社會福利金。社會福利事業一般由政府採取資金扶助及政策優惠的方式扶植某些社會福利機構的發展,如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敬老院,以及安置機構、社會殘疾人團體、福利生產單位與科研機構(如假肢科研機構與生產企業)等。

從廣義上講,現代國家的行政給付還包括政府資助發展的社會保障事業,如對於失業人員的失業救濟金、保險金,老人的養老保險金,社會一般成員的醫療保險、安全保險、財產保險,等等。這些行政給付往往採取社會化、企業化的方式經營運作,並能夠多方面的吸收各種資金參與活動,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體現了廣泛的適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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