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金融資產轉移準則規定,企業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是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企業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意味著該項金融資產發生了全部或部分轉移。例如,企業將收取貸款本金的權利整體或部分地轉讓給另一方;或將收取貸款利息的權利整體或部分地轉讓給另一方;或將收取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權利整體或部分地轉讓給另一方;將收取應收款項的權利轉讓給另一方等等,均屬於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
二是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並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1)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指企業收到轉移的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其金額往往與該所轉移的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相同。在某些情況下,金融資產轉移過程中會存在一些機構(如服務機構等)代收現金流量的情況,這些代理機構不屬於最終收款方。例如,商業銀行將附追索權或不附追索權的信貸資產出售給買方,同時受買方委託代收所售信貸資產本金和利息,並將收到的本金和利息及時交付買方。這裡的商業銀行不屬於最終收款方。企業發生的短期墊付款項,比如墊付期限不超過3個月,如果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並按照市場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上述條件。
(2)根據契約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也就是說,企業不能出售該項金融資產,也不能以該項金融資產作為質押品對外進行擔保。但是,由於企業負有向最終收款方支付該項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量的義務,該項金融資產可以作為企業如期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此時,由企業收取所轉移金融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並且及時地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在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之前,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是,如果企業是按契約約定分期支付款項,並且契約約定可以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內將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投資的,企業可以將收取的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投資方式僅限於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不能進行實物資產等投資。同時,企業按照契約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將投資收益按照契約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包括
金融資產轉移包括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金融資產部分轉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1)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2)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一定比例轉移等。(3)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轉移等。其他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適用於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在稅務處理上,金融資產轉移取得的收入屬於《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的轉讓財產收入。根據《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金融資產轉移,無論是單項金融資產還是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產轉移,無論是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的一部分轉移,還是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均屬於轉讓財產收入。
終止確認
(一)企業會計準則第七條規定,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從企業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其中,“幾乎所有”通常是指達到或超過全部風險和報酬95%的情形。
1.以下情形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1)不附追索權的金融資產出售;(2)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同時與買入方簽訂協定,在約定期限結束時按當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3)企業將金融資產出售的,同時與買入方簽訂看跌期權契約(即買入方有權將該金融資產返售給企業),但從契約條款判斷,該看跌期權是一項重大價外期權(即期權契約的條款設計,使得金融資產的買方極小可能會到期行權)。
2.以下情形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
(1)附回購協定的金融資產出售,回購價固定或是原售價加出借方的合理回報;(2)附總回報互換的金融資產出售,該互換使市場風險又轉回給了金融資產出售方;(3)附重大價內看跌期權的金融資產出售,持有該看跌期權的金融資產買方很可能在期權到期時或到期前行權;(4)附重大價內看漲期權的金融資產出售,持有該看漲期權的金融資產賣方很可能在期權到期時或到期前行權;(5)將信貸資產或應收款項整體出售,同時保證對金融資產買方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進行全額補償。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九條對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金融資產轉移是否應當終止確認作了規定。
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應當重點關注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如果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係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說明轉入方有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同時表明企業(轉出方)已放棄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從而應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
轉入方是否能夠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係的第三方,應當關注該金融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場。如果不存在活躍市場,即使契約約定轉入方有權處置金融資產,也不表明轉入方有“實際能力”。
轉入方是否能夠單獨且沒有額外條件對出售所轉入金融資產加以限制(是否可以自由地處置所轉入金融資產),主要關注是否存在與出售密切相關的約束性條款。例如,轉入方出售轉入的金融資產時附有一項看漲期權,且該看漲期權又是重大價內期權,以致於可以認定轉入方將來很可能會行權。在這種情況下,不表明轉入方有出售所轉入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
計量
(一)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同時按以下公式確認相關損益: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因轉移收到的對價減: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如為累積損失,應為加項)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形成的損益說明:(1)因轉移收到的對價=因轉移交易收到的價款新獲得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因轉移獲得服務資產的的公允價值-新承擔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其中,新獲得的金融資產或新承擔的金融負債,包括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擔保負債、遠期契約、互換等;(2)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利得或損失,是指所轉移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移前公允價值變動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累計額。
(二)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
金融資產轉移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所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此類金融資產轉移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不能將金融資產與所確認的金融負債相互抵銷。例如,企業將國債賣出後又承諾將以固定價值買回,因賣出國債所收到的款項應單獨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金融資產轉移協定中涉及衍生工具(如看漲期權),且該衍生工具導致該金融資產轉移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該衍生工具不能單獨予以確認。
(三)繼續涉入方式的金融資產轉移
繼續涉入方式的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同時未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控制的情形。對於採用繼續涉入方式的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應當按照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一項金融資產,同時確認一項金融負債。所確認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充分地反映企業所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界定
金融資產轉移的界定: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這裡所指的金融資產,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產,也包括一組類似的金融資產;既包括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也包括單項金融資產(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整體。
金融資產轉移包括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金融資產部分轉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1)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
(2)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90%轉移等。
(3)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90%轉移等。金融資產轉移的其他情形適用於金融資產整體轉移。
企業(轉出方)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個別財務報表上套用金融資產轉移準則進行處理外之,還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併財務報表的範圍。比如,在資產證券化實務中,企業通常設立特殊目的主體作為結構化融資的載體,從法律角度看,企業已把金融資產轉移到特殊目的主體,兩者之間實現了風險隔離,但是,會計處理時,如果企業能夠控制該特殊目的主體,這些特殊目的主體則視同為子公司而應納入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的範圍。
財務管理術語3
財務管理是在一定的整體目標下,關於資產的投資,資本的籌資和經營中現金流量,以及利潤分配的管理。了解一下吧。 |
財務管理術語
財務管理是在一定的整體目標下,關於資產的投資,資本的籌資和經營中現金流量,以及利潤分配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