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清查是指通過對存貨的實地盤點,確定存貨的實有數量,並與賬面結存數核對,從而確定存貨實存數與賬面結存數是否相符的一 種專門方法。存貨清查的方法採用實地盤點法。存貨清查按照清查的對象和範圍不同,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按清查時間分為定期清查與不定期清查。
目的
存貨清查的目的:保護存貨物資的安全完整、保證賬實相符。核算
為了反映企業在財產清查中查明的各種存貨的盤盈、盤虧和毀損情況,企業應當設定“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1.存貨盤盈的核算
借:原材料
庫存商品等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報經批准後: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管理費用(影響當期損益)
2.存貨盤虧及毀損的核算
批准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庫存商品等
批准後:
借:原材料(殘料入庫)
其他應收款(保險公司和責任人賠償)
管理費用(管理不善等造成)
營業外支出(自然災害)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提示】關於材料毀損時增值稅進項稅的不同處理:
(1)如果該材料毀損屬於自然災害(如因暴雨、地震、洪水等)造成增值稅的進項稅額不做轉出處理。
(2)如果該材料的毀損是由管理不善(如火災、被盜)造成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做轉出處理。
不涉及增值稅轉出的相關賬務處理:
報經批准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
報經批准後:
借:營業外支出(自然災害)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涉及增值稅轉出的相關賬務處理:
報經批准前: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報經批准後:
借:管理費用(管理不善造成)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時間和方法
存貨清查的時間和方法:定期和不定期實地盤點。賬務處理
1、成本低於可變現淨值
如果期末結存存貨的成本低於可變現淨值,則不需作賬務處理,資產負債中的存貨按期末賬面價值列示。
2、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
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表明存貨發生減值,期末存貨按可變現淨值計價,企業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1)市價持續下跌,並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2)企業使用該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於產品的銷售價格;
(3)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材料或商品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相關材料或商品的市場價格又 低於其賬面成本;
(4)因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者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
(5)其他足以證明有關存貨實質上發生減值的情況。當存貨的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時,應計提跌價準備 存貨跌價準備應保持的貸方餘額=存貨的實際成本-可變現淨值。
注意事項
1、每年在編制年度報表前,必須對存貨進行一次全面清查;
2、為了加強控制,還應在年內結合企業實際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輪流或重點清查;
3、除了要進行實物盤點,賬實核對外,應注意存貨的質量和儲存情況。
結果及報告
1、存貨清查的結果:賬實相符、盤虧和盤盈;
盤虧:即賬面數大於實際數。
盤盈:即賬面數小於實際數。
2、存貨清查結果的報告:存貨盤存表。
關於《制度》
(1)在批准處理前將盤虧、毀損存貨應轉出的進項稅額記人“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與該科目核算的內容不一致。
(2)根據增值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和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批准處理前尚未查明盤虧、毀損存貨的取得方式及損失原因,無法正確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應在批准處理後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3)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當期發生的流動資產盤虧、毀損淨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存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準予在所得稅前扣除;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等原因不得從銷項稅金中抵扣的進項稅金,應視同企業財產損失,準予與存貨損失一起在所得稅前扣除。《制度》未結合這一規定明確規範盤虧、毀損存貨的進項稅額轉出處理,企業難免多計正常損失、少計或不計非正常損失。
(4)未考慮盤虧、毀損存貨已提存貨跌價準備的轉出處理,不能客觀反映存貨的賬面價值與跌價準備的變化情況。
合理做法(1)盤虧時,按盤虧存貨的賬面價值、已提存貨跌價準備,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存貨跌價準備”科目,按盤虧存貨的賬面餘額,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
(2)批准處理時,按回收的殘料價值、應收賠款、正常損失、災害損失等,借記“原材料”、“其他應收款”、“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等科目,按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注意(1)“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應該核算盤虧、毀損存貨的賬面價值而非賬面餘額,不應核算進項稅額轉出。
(2)批准處理時,應以非正常損失存貨的賬面價值為依據計算進項稅額轉出,因為目前稅法與《制度》並未明確規定非正常損失原因所致存貨減值損失部分的進項稅額的處理。
(3)增值稅法規定的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或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可見,增值稅法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在量上為總額而非淨額。
(4)非正常損失的應收賠款能由企業確定時,其對應的進項稅額轉出應由責任人賠償,不再於所得稅前扣除;否則,應記入“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科目,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5)為防止企業多計正常損失、少計或不計非正常損失,稅法與《制度》應不再分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兩種情況,而應將存貨盤虧損失均視為非正常損失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再另行規定合理的正常損失可抵扣的進項稅額比例。
《制度》在“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中規定了物資在運輸途中的短缺與損耗(應計入採購成本的合理途耗除外)的處理,但未規定非正常損失的在途物資的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增值稅規定的生產經營過程,是包括採購、生產、銷售等環節的整個流轉過程。因此,非正常損失的在途物資應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制度》主要規範了庫存存貨清查,缺少對庫外存貨清查的規範。為完整規範企業存貨的全面清查,還應結合準則、《制度》與稅法的相關規定對在產品、委託加工物資、委託代銷商品、發出待用的材料與商品等主要庫外存貨進行清查並作賬務處理。
以委託代銷商品清查為例:
(1)盤盈時,按同類或類似商品的市場價格確定的成本,借記“委託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批准處理時,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貸記“營業費用”科目。
(2)盤虧和毀損時,按其賬面價值、已提存貨跌價準備,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存貨跌價準備”科目,按其賬面餘額,貸記“委託代銷商品”科目;批准處理時,按回收的殘料價值、應收賠款、正常損失、災害損失等,借記“原材料”、“其他應收款”、“營業費用”、“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等科目,按應轉出的進項稅額等,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
財務管理術語
財務管理是在一定的整體目標下,關於資產的投資,資本的籌資和經營中現金流量,以及利潤分配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