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給付
正文
法院在判決作出前,或者在判決生效前,經原告申請,或者由法院依職權裁定,由被告預先給付部分金額或者財物,以解決原告生活上的急需,稱為先行給付。先行給付實際上是使權利人在判決生效前實現部分權利的一種規定。一些國家的民事訴訟法把這種給付稱為假執行。中華民國時期也有類似規定。假執行和先行給付不但性質不同,適用範圍也有區別。假執行是在債權訴訟中由債權人請求法院宣告的,要有債權人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法院才能準許債權人的請求,以判決宣告假執行。而先行給付則以裁定宣告,也不要求權利人提供擔保,甚至無須權利人申請,而由法院依職權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只規定先行給付,對假執行未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必要時可以書面裁定先行給付,並立即執行:①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②追索勞動報酬的;③其他需要先行給付的。
根據上述規定,採取先行給付必須具備一定條件:①原告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性質的,即要求被告給付一定金錢或財物;②作為給付所根據的法律關係必須是與人身權有關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原告與被告之間確實存在扶養、贍養、撫育、撫恤、勞動報酬等權利義務關係,而義務人又拒絕履行義務;③如不採取先行給付措施,原告就無法或難以維持生活。
人民法院對需要採取先行給付措施的案件,應當作出書面裁定,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對於已經給付的部分金額或財物,應當計算在判決確定給付的數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