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種組織形式
個人企業
個人企業家往往同時就是所有者和經營者。個人 業主的利潤動機明確,強烈;決策自由、靈活;企業規模小,易於管理。但個人企業往往資金有限,限制了生產的發展,而且也較易於 破產。
合夥制企業
合夥制企業指兩個人以上合資經營的廠商組織。相對於個人企業而言, 合夥制企業的資金較多,規模較大,比較易於管理;分工和專業化得到加強,而對於多人所有和參與管理,不利於協調和統一;資金和規模仍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不利於生產的進一步發展;合伙人之間的契約關係欠穩定。
公司制企業
公司制企業按
公司法建立和經營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廠商組織,是一種重要的現代企業組織形式。公司由股東所有,公司的控制權在董事監督下的總經理手中。在資本市場上。公司企業是一種非常有效的 融資組織形式,它主要利用發行 債券和 股票來籌集資金。其中,公司債券是公司作出的債權憑證,或者說,是以公司作出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償還一定固定數量的貨幣,並按期付息的許諾的方式,從居民戶或其他廠商那裡借款。債券所有人不是公司的所有者,也不參加管理。公司股票是由公司發行的一定數量的具有一定票面價值的投資憑證。股票所有者是公司的股東,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股東有權利參加公司的管理和索取公司利潤,也有義務承擔公司的損失。由於公司制企業能夠通過發行債券和股票的形式籌集大量的資金,所以,公司制企業資金雄厚,有利與實現規模生產,也有利於進一步強化分工與專業化。而且公司的組織形式相對穩定,有利於生產的長期發展。但公司組織往往可能由於規模龐大,給內部的管理協調帶來一定的麻煩。公司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分離,也帶來一系列的問題,特別是管理者在經營上能否符合所有者意願的問題。廠商的目標
追求最大的利潤,但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情況下,廠商所面臨的市場需求是不確定的,因此廠商長期生存的經驗做法就是實現銷售收入的最大化或者市場銷售份額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