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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在簡易交付中,要注意兩點:一是受讓人須於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先讓占有該動產,但受讓人基於何種原因占用該動產,審判實踐中無需考慮;二是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要注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質權設立或動產所有權轉讓契約是否生效,並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
其他近似的交付方式
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移轉標的物的占有,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動產交付有如下四種方式:
1、現實交付:是指將標的物的占有直接移轉給對方當事人
2、簡易交付:是指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
3、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這樣,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此外,從存在有學理角度上的擬制交付,是指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現實交付的一種交付方式。
套用實例
張三租用李四的手機,張三即依據租賃契約取得了對手機的占有,而後張三又與李四達成協定,購買這部手機。這處情況下,動產物權的交付已經在事先完成,物權受讓人已經能夠依據物的排他效力行使物權。因此,物權的變動就在物權變動的協定生效時生效。
案例:張三將自家的耕牛租給李四使用20天,第5天,李四提出要買下這頭牛,張三表示同意。雙方約定1個月後付錢。不料第10天,這頭耕牛遭到雷擊而死。
關於本案有以下幾個問題:
1、該買賣契約的生效時間;
2、該買賣契約中的交貨時間;
3、該耕牛意外死亡的風險由誰承擔?
解:
1、該買賣契約的生效時間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
2、該買賣契約中的交貨時間也是李四租用耕牛的第5天;
3、該耕牛意外死亡的風險由李四承擔,李四仍然應當向張三支付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