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技術秘密
拼音:ji shu mi mi
意義:1.指一些需要深入研究攻關的技術,其內部的還沒發現的東西。
2.指一個技術的內涵。
技術秘密,是指能為權利人帶來利益、權利人已採取嚴格的保密措施、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包括設計、程式、配方、工藝、方法、訣竅及其他形式的技術信息,屬於商業秘密。
特點
1.秘密性(新穎性的最低要求)
技術秘密必須具有實質上的秘密性或秘密因素,也就是“不為公眾所知悉”,技術秘密的核心只是由技術秘密的權利人或相關具有保密義務的人或組織才能知悉,其他組織或人員要想獲得此技術秘密就只能花費相應勞動去探究(不違反社會道德的前提下)或付出足夠的酬金去得到權利人的許可,要么就只能採取故意侵權的方法。
2.實用性
技術秘密具有實用性,可以為技術秘密的擁有者帶來相應的經濟利益,沒有實用性的技術不能成為技術秘密。
3.價值性
技術秘密現在或將來的使用,可以給技術秘密的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潛在的競爭優勢。技術秘密可以是正在被權利人使用的,也可以是由權利人控制尚未使用的。
4.保密性
技術秘密的合法控制者必須針對技術秘密本身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技術秘密一旦公諸於世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重要的是單位或組織能否對技術秘密採取保密措施,這是該技術秘密取得法律保護的前提要求。
秘密保護
技術秘密保護的特點
技術秘密權利人對技術取得的專有權或壟斷權,並非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法定專有權”,而僅僅是一種“事實專有權”,它是通過合法持有人對技術的保密來實現的,通過與專利相比較,技術秘密保護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自主性。專利有專門的《專利法》來保護。而技術秘密有如人的隱私,主要靠權利人主動、自覺採取強有力的保密措施,確保保護對象處於秘密狀態。
②無期限性。專利權的保護是有期限的,我國發明專利的保護期為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為10年,超過保護期,專利技術即進入公有領域。技術秘密不存在保護期限,可能是永久性的,也可能隨時結束,這完全取決於持有人保密措施的實際效果,法律沒有也無法作出規定。
③無地域性。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該地區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技術秘密的地域限制是未知的,或者說權利人的使用權不受地域影響,因為其秘密性本身就是對外界而言,其範圍可以大至整個世界。因此,一項好的技術秘密,可以較方便地在全球範圍內來體現其價值。
④相對安全性。專利技術公之於眾,必然招來他人的模仿和侵權,專利權人雖然大權在握,怎奈何範圍之廣,人數之多,往往可能疲於應付,何況訴訟糾紛的處理經常是曠日持久、費時費力。而技術秘密的保護針對性較強,通常只需考慮那些有機會接觸技術秘密的人。
⑤內容可變性。作為受《專利法》保護的一項專利,在專利局公開和授予專利證書後,其內容是不允許改動的,如果想進行技術改進,就要申請一項新的專利。技術秘密就不存在任何限制,只要權利人有新的思路,有新的實施辦法,隨時可以改變一項技術秘密的內容,無須經他人同意,包括被許可使用人,權利人對新的技術秘密實施保護後,許可原被許可人使用新的技術秘密,仍可要求其另行交納使用費。
⑥高風險性。技術秘密的保護必須是萬無一失的,一旦被公開或被泄露,技術秘密的事實專有權就可能喪失殆盡,並且是無可挽回的。更令人難堪的是,權利人無法阻止他人獲取技術秘密後先行申請專利。而專利則不存在這樣的風險,最大的可能莫過於被人侵權,其本身的存在不受影響。另外,技術秘密也無法對抗他人對技術的自行構思或反向工程。而他人的自行構思,卻不能構成對專利侵權的任何理由,行為人擅自行為給專利權人造成損失,必然招致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後果。
技術秘密的積極保護
技術秘密的積極保護是指權利人對技術秘密採取的保密措施,保密措施既是權利人自覺採取的保護措施,同時,也是技術秘密構成的必要條件之一。因為技術秘密以保持秘密狀態為首要條件,其不能對世的特性決定了要保證這一條件,最基本的途徑就是權利人積極主動的保護措施。技術秘密有以下幾種保護措施:
①預防性保護。技術方案形成以後,在實施之前,要充分考慮方法或產品進入市場後他人最可能採用的一些解密行為尤其是對反向工程的預防,有針對性地採取保密措施,例如在方法上增加破壞性前置程式、在配方中加入中性無害成分、在產品上增加防拆裝置等,目的在於迷惑他人的視線,加大他人反向研究的成本投入,迫使他人放棄研究。
②保密條款。技術秘密實現其價值的重要方式之一就是進行技術使用許可。在簽訂許可契約時,從理論上講,技術秘密每經一次許可,失密的風險就會加大,尤其是國際技術許可貿易契約,保密條款無疑是契約的一個重要部分。條款應當包括保密的內容和範圍、保密期限、保密措施、失密責任等。保密的內容通常是指技術秘密的核心內容和資料;保密範圍一般是在受讓方所在的地區或國家範圍內;在保密期限上,許可方也可以約定受讓方契約期滿後仍有保密義務;受讓方的保密措施概括而言,分為兩個方面:積極保密行為和禁止泄密行為。明確具體的違約責任是非常必要的,無論是許可方還是受讓方的原因泄密,都必然會給相對方造成巨大損失。對於故意泄密的,還應當約定懲罰性賠償。廣義的保密條款還包括權利人單位與職員勞動契約中的保密約定和單位制定的保密規定。
③升級式保護。對技術進行更新改進,使之不斷升級,既能適應市場的要求,也不失為技術秘密保護的良策,這樣可以使竊密者望塵莫及。對於投入市場後發現有可能已被侵權、有失密風險的技術秘密,權利人應當果斷選擇申請專利,以防被他人搶先申請而使自己陷於被動。
④其他保護形式。這包括前面提到的半成品保護,技術秘密與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權相結合的保護,以及與有實力的公司進行合作保護等。
相關區別
技術秘密,與專利技術比起來,兩者都屬於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屬於精神創作活動,都有技術價值和經濟價值,兩者都有技術性、秘密性和實用性的特點,但在法律上它們有很大區別。
1.涉及的技術範圍上,技術秘密是可用書面表達的技術,也有無法用書面表達的實際經驗和技巧。專利僅限於用書面表達的技術。
2.公開程度上,技術秘密是不公開的秘密技術,它要儘量保密,一旦喪失秘密性,通常就得不到保護。專利是半公開的,發明人在申請專利時必須將其發明在專利申請書中披露並要公布於眾,專利人通常將核心技術保密。
3.保護期限上,技術秘密的保護期限一般體現在契約中,只要嚴守秘密,沒有泄露出去,就可長期持有。專利按各國專利法規定,保護期—般為10—20年。
4.法律地位上,技術秘密的法律性質尚不確定,通常根據民法、刑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規取得法律上的保護,其法律地位較弱。專利受到國家專利法保護,有較強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