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所謂的勞動關係協調員其實就是勞資方之間的一個關係協調員。
職業定義:從事勞動標準的宣傳和實施管理以及勞動契約管理、集體協商協調、促進勞資溝通、預防與處理勞動爭議等工作的人員。
主要工作內容
(1)勞動標準實施管理;
(2)管理勞動契約;
(3)參與集體協商與集體契約管理;
(4)進行勞動規章制度建設;
(5)開展勞資溝通和民主管理;
(6)協調處理員工申訴和勞動爭議。
職責
大綱
第一,體現在一個企業和員工在勞動關係管理,特別是勞動契約的制定上,可以說從整個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出發,比方說從一開始對新員工的招聘,我們的信息發布的一個告知要比以前更加規範了。
第二就是勞動契約的管理,勞動契約的簽訂和履約上更加規範了。
第三,應當說對企業而言,如果很好地去按照法規的要求,也能夠有效地去規避企業在遵循法律法規方面一個風險。像我們青島啤酒而言,他在做危機管理的時候非常注意青島啤酒的形象,我們在危機管理提到一個當問題沒有有效解決的話,可能就要產生事件,事件沒有解決,一定會產生危機,當到了事件和危機的程度的時候,一定會對我們品牌有個非常大的影響,所以作為一個關係協調員,能有效地處理員工和企業之間的矛盾,就是把問題縮小到最好,不要把它上升為一個事件,甚至上升為一個危機。
具體的職責
由行政部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系統制訂。
例如
蘇州高新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二00八年六月三十日制訂的《關於在各鎮(街道、分區)勞動保障事務所聘用契約制勞動關係協調員的通知》中規定:
勞動關係協調員的主要任務是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做好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及相關服務、溝通、協調和勞動監察格線化管理工作。具體工作職責是:(1)協助勞動保障部門做好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宣傳工作;(2)負責採集和維護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及時了解掌握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勞動關係情況,對格線內的用人單位實施動態管理;(3)督促並協助用人單位及時處理帶有傾向性的勞動矛盾和糾紛,做好企業與勞動行政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工作;(4)配合做好簡單勞動爭議的調解處理工作;(5)承辦上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職業概況
勞動關係是最重要和最複雜的社會關係,其內容高度敏感,形式複雜多樣。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斷發展的背景下,新型勞動關係大量湧現。由於缺乏成熟的調控機制,我國目前的勞動關係總體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勞動違法案件和勞動爭議案件數量持續增長。為了適應新形勢下保持和諧勞動關係的需要,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勞動關係協調體系,建立勞動關係協調的專業化隊伍。
勞動關係協調員是用人單位和員工雙方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的最基層承擔者。勞動關係協調工作責任重、專業性強,不僅要求從業人員具有認真負責的態度、客觀公正的意識,更要具備勞動關係和勞動保障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嫻熟的溝通與交流技能。
產生背景
大家都知道,在2007年11月2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了新的職業信息,其中包括勞動關係協調員,這應該說是2004年以來,公布的十批106個新職業當中最新的一個職業之一,勞動關係協調員大家可能感覺到是一個很新鮮的概念,但實際上這個工作在很多的企業裡面都有人在從事這項工作,但是由於我們國家勞動關係發展的經歷了計畫經濟到市場經濟這樣一個過程,在計畫經濟這個階段,勞動關係的問題是一個行政化的,所以大家並不把勞動關係的建立,勞動關係的履行,包括勞動關係中一些問題的處理作為一種具有專業技能、專業知識要求的這樣一種專門的崗位,專門的職業來做,由於勞動關係市場化發展的進程非常迅猛,所以當前勞動關係的矛盾也是呈現一種幾何基數遞增的狀態,影響了整個社會和諧的穩定。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良好的勞資關係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保障基礎,因此如何來解決這些問題,成為一種緊迫的需要。正是因為這種社會市場的需求,所以我們應運而生明確了一個新的職業,就是勞動關係協調員,這個勞動關係協調員並不僅僅局限於在企業裡面專門從事勞資工作的這些人,還涉及到比如說在工會裡面可能有一個勞動爭議的調解人員,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員也在協調勞動關係的問題,甚至一些律師事務所裡面有些人對這方面的工作有興趣,有這樣的專業技能,他也可以來按照勞動關係協調員的相應要求來取得這樣一種資質,介入勞動關係的一些協調工作。
在廣東,由於缺乏相應的職業資格培訓和鑑定,勞動關係協調員(師)還僅停留在概念階段。7月6日上午,勞動關係協調員(師)國家職業資格試點培訓廣東省啟動儀式在廣州舉行。此次活動由廣東省勞動學會與和弈(中國)諮詢有限公司共同主辦,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廳長歐真志、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所長鄭東亮、廣東省總工會副主席王麗華等相關部門領導及華南地區的勞動關係專家、學者及企業代表100餘人參加了本次活動。
作為廣東第一個獲得職業資格培訓的機構,和弈(中國)諮詢公司勞動關係協調師全國項目負責人溫曉萍介紹說,勞動關係管理在國外已經是一個非常成熟的職業,如美國聯邦職業分類目錄中包含人力資源、培訓和勞動關係專員職位;英國人事和開發協會制定了員工關係管理職業標準,並開發了培訓課程。國外很多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設有專門處理產業關係的崗位,絕大部分在華投資的跨國公司也都設有員工關係管理崗位。
發展空間
這么說吧,只要有企業,就有勞動關係,只要有勞動關係就需要這樣的專業人員來進行這方面專業的活動,因為我們看到,去年勞動契約法生效前,勞動關係風生水起,風起雲湧,實際原因就在於很多企業的經營管理者並不具備這方面的專業知識,所以對勞動契約法的相關規定,對勞動關係的發展的一些趨勢,沒有一個很專業水準的判斷,因此導致了一些誤讀、誤判,這種誤讀、誤判使得勞動關係受到了很大的傷害,勞動者的利益沒有得到很好的維護,勞資關係也處在一種非常僵持的狀態,其實我們說企業的發展需要兩個方面的要素,一個就是投資,一定要有人投資才有企業,但是僅有人投資就有企業了嗎?真正有人要想能夠發展,能夠盈利,一定要有員工的加盟,這兩個要素才構成了我們說的一個經濟組織,企業是一個組織,作為這個組織關係的協調平衡是每時每刻都在發生,所以每時每刻都會需要有這種專業技能的人來從事這個工作,所以一個發展得很好的企業,一定會有這樣專門的職業,專門的這種崗位,使我們的勞動關係的建立,勞動關係的履行,甚至發生到爭議如何處理一定要有一個專業水準,所以勞動關係協調員從這個角度來說,他的發展空間是不可限量的。
面臨的困難
這個工作應該說門檻並不是很高,比如說目前來講,設立的勞動爭議協調員的國家職業標準,在這裡面對於從業六年你就可以去申報了,因為有一定的工作經驗的這種積累,你就可以去申請,當然這並不是說只要你做了六年或者說從事了這方面的工作六年了,你就一定能取得,但是你就有了這種去申報的條件了,但是你還要了解,他還有一系列的,比如說對法律法規的了解,對勞資關係處理技巧方面的一些知識,包括勞動爭議處理的一些程式,所以從法律到企業管理,到社會,因為我們一定要注意,勞動關係問題不是一個純技術關係,也不是一個簡單的交換關係,勞動關係更大程度上還有一種社會關係,所以怎么樣把員工作為一個人來看待,怎么樣把這個人的積極性調動起來,這恐怕是對勞動關係協調員一個非常高的要求。因此我們說門檻並不高,但是要想能夠取得這樣一個資質,能夠從事這樣一個職業,還是需要大量的知識積累。無論是勞動關係的、勞動法律的,包括企業管理的,這個要求非常寬泛。
培訓鑑定
目的
藉助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幫助我國企業培養和造就一支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的勞動關係協調人才隊伍,從而對我國企業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產生積極促進作用。
內容
由國家職業技能鑑定專家委員會的勞動關係管理專家及勞動保障部門有關官員按照《勞動關係協調員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的六大職業功能進行授課。授課內容注重案例分析,突出可操作性。具體內容如下:
職業功能一:勞動標準實施管理;
職業功能二:勞動契約管理;
職業功能三:集體協商與集體契約管理;
職業功能四:勞動規章制度建設;
職業功能五:勞資溝通與民主管理;
職業功能六:員工申訴與勞動爭議處理。
對象
企業人力資源總監(或分管勞動人事工作的副總經理)、工會主席(或勞動關係協調工作的負責人)、人力資源部經理(或人事部主任、勞人處處長)以及其他從事勞動人事管理或專門負責勞動關係協調工作的高級職員。
培訓期限
全日制職業學校教育,根據其培養目標和教學計畫確定。
晉級培訓期限:助理勞動關係協調師不少於120標準學時;勞動關係協調師不少於100標準學時;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不少於80標準學時。
培訓教師
培訓教師應當具備勞動關係的專業知識,相關的專業工作經驗和教學經驗,具有良好的知識傳授能力。培訓助理勞動關係協調師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勞動關係協調師職業資格或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勞動關係協調師的教師應具有本職業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資格或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培訓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的教師應具有3年以上本職業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職業資格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申報條件
——勞動關係協調員(具有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
(3)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經本職業三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勞動關係協調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本職業二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4)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取得本職業三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二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7)取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二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二級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一級正規培訓達到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4)取得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碩士研究生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博士研究生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5年以上。
鑑定方式
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技能考核,均採用閉卷筆試方式,實行百分制,60分以上為合格。理論知識考試、專業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績兩年內有效。
勞動關係協調師和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考核還需要進行綜合評審。綜合評審可採用案例分析、論文答辯、業績考核等形式。
證書頒發
鑑定合格者可獲得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相應等級(勞動關係協調員、勞動關係協調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職業等級
該職業共設三個等級,分別為助理勞動關係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勞動關係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高級勞動關係協調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為了進一步完善國家職業標準體系,為職業教育、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提供科學、規範的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勞動關係協調員國家職業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一、本《標準》以客觀反映現階段本職業的水平和對從業人員的要求為目標,在充分考慮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產業結構變化對本職業影響的基礎上,對職業的活動範圍、工作內容、技能要求和知識水平作了明確規定。
二、本《標準》的制定遵循了有關技術規程的要求,既保證了標準體例的規範化,又體現了以職業活動為導向、以職業能力為核心的特點,同時也使其具有根據科技發展進行調整的靈活性和實用性,符合培訓、鑑定和就業工作的需要。
三、本《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將本職業分為三個等級,包括職業概況、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個方面的內容。
四、本《標準》是在各有關專家和實際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完成的。參加編寫的主要人員有:游鈞、吳道槐、鄭東亮、王全興、王文珍、李天國、耿成亮、劉文華、蘇育、劉林瑞、徐艷、陰漫雪、喬健、王向前、曹瑩、曹來京、丁華、袁曉輝、許杏彬、王穎娜、龔德智;參加審定的主要人員有:楊河清、郭軍、沈琴琴、郭曉憲、陳蕾、劉永澎,在此一併致謝。
五、本《標準》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准,自2008年2月29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