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概況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樹立信用品牌、防範風險已成為提升企業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在已開發國家,設立信用管理部門或專職人員的企業達到80%以上。中國企業的信用管理從外資企業、外貿企業最先起步,到大中型企業,現階段已有2000多家企業開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或培訓管理專業人員。從事信用管理產品和服務的專業機構大約有5000家。當前,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和市場對信用體系建設的急迫需要,以及在中國政府和社會各界的積極推動下,信用管理行業正迅速發展。
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最近幾年,一些企業在經營活動中的欺詐行為、以及抽逃資金、拖欠賬款、逃廢銀行債務、惡意偷稅漏稅、產品質量低劣等信用問題,已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及至地區整體信用形象,成為制約地區經濟發展、制約市場交易、影響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突出問題。可以說沒有信用,就沒有秩序,市場經濟就不能健康發展。
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份。中國信用體系建設得到了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高度重視,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黨中央、國各院提出:要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抓緊建立企業和個人信用徵集體系、信用市場監督管理體系和失信懲戒制度。在政府的積極推動下,中國信用管理體系建設全面展開。全國各地企業信用管理人才急缺,已成為影響信用管理體系建設的因素之一。
就從事本職業的專業人才來說,其發展前景:第一,職業前景很好。從學科角度看,信用管理跨財務管理、市場行銷、企業管理、電子技術、商法等學科,是一門典型的套用型交叉學科。信用管理人員將成為企業經營管理不可或缺的人才。第二,市場需求量大。隨著中國社會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及信用管理服務業的發展,一支全新的信用管理專業技術隊伍正在產生並迅速成長,預計5年後,中國將會有幾十萬乃至上百萬人員走上從事信用管理的崗位。
申報條件
助理信用管理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級技能為培養目標的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和職業技術學院本專業或相關專業畢業證書。
(3)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
(4)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專業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證書,經本職業助理信用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信用管理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助理信用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助理信用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本職業信用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4)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取得本職業助理信用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取得助理信用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信用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7)取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高級信用管理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職業信用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職業信用管理師職業資格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經本職業高級信用管理師正規培訓達規定標準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4)取得本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證書後,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或相關職業工作10年以上。
職業鑑定
鑑定組織:信用管理師職業資格鑑定由國家職業技能鑑定中心組織管理。鑑定考試合格者頒發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鑑定方式:分為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理論知識與專業能力考核均採用閉卷筆試或計算機考試等方式。理論知識考試和專業能力考核均採用百分制。成績均達到60分及以上者為合格。信用管理師和高級信用管理師鑑定還需進行綜合評審。
鑑定時間:信用管理師鑑定考試按年度統一安排考試,原則上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理論知識考試時間不少於90min,專業能力考核時間不少於120min。綜合評審時間不少於30min。
認證標準
為促進全球範圍的信用標準化和國際間的交流,共創和諧社會,我們已將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所有標準及相關資料在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認證網上公開,各國政府、社會團體、信用機構、信用從業人員和企業、個人均可用於學習、研究、培訓、自用,也可在註明出處的前提下自由引用、內部信用評價使用、社會信用評價使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際信用管理師的專業能力,為社會提供專業、中立、公正的信用服務,促進社會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降低交易成本,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的認證與管理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的認證與管理遵循公開、公正、獨立的原則。
第四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資格證書屬社會類信用專業人員資格證書,它向社會證明:
1.持證人遵守和具備本標準第二章規定的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
2.持證人具備本標準第三章規定的知識結構和能力;
3.如果持證人違反本標準第二章規定的職業準則和職業道德,將得到本標準第六章規定的處罰。
第二章
職業準則與職業道德
第五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從業時應保持中立、客觀、公正。
第六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從業時應嚴格、嚴密、謹慎。
第七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從業時應誠實、信用、勤勉。
第八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從業時應廉潔,嚴禁索要或獲取非法利益。
第九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在處理投訴建議信息時應遵循:原始性原則、全面性原則、易讀性原則、快速性原則。
原始性原則,是指不能對信息做任何改動,不做任何曲解。
全面性原則,是指不截留任何信息。
易讀性原則是指根據信息的類別、緊急程度進行科學分類,編制目錄和清單,以便決策層閱讀和存檔。
快速性原則,是指要快速的將信息傳遞給決策層。
第三章
知識結構與能力
第十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必須具備的信用知識:
1. 信用基礎知識;
2. 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
3. 降低和防範信用風險的方法;
4. 欠賬追收方法;
5. 信用爭議處理方法;
6. 信用調查、分析方法與技巧;
7. 樹立信用的方法。
第十一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必須具備的法律知識:
1.熟悉法律基礎知識;
2.民法、商法知識。
第十二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必須具備的經濟學知識:
1. 經濟學原理、會計學原理和通用會計準則;
2. 能夠分析各類財務、會計報表及指標。
第十三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必須具備的管理學知識:
1. 管理學基礎常識;
2. 當前流行的管理方法與管理理論;
3.信用制度建設或信用管理的方法;
4.誠信文化建設方法。
第十四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必須具備的能力:
1. 較強的調查、訪問、溝通、綜合、分析能力;
2. 較強的學習能力。
第四章
認證考試
第十五條 具備兩年以上大學學習經歷的人均可申請參加國際信用管理師認證考試。
第十六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的認證考試,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負責。申請人考試前可以自願參加社會機構舉辦的各類培訓,但是參加培訓不是報名的必要條件。
第十七條 命題原則。所有試題測試的重點依據第二章 第三章的要求進行。
第十八條 考試合格的,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頒發國際信用管理師資格證書。
第五章
執業登記、繼續教育
第十九條 具備國際信用管理師資格的信用執業人員,連續從事信用工作滿一年後,應向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申請執業登記,取得執業證書。變更工作單位時須進行變更登記。
取得執業證書後信用專業人員自然成為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會員。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對執業證書按年度進行檢驗。
從事信用工作,包括在信用機構從業或在非信用機構的信用部門從事信用業務。
信用機構是指從事信用調查、信用認證、信用評價、信用管理等信用業務的單位。
第二十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應加強學習,及時、主動更新信用等知識以適應工作需要。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根據需要對國際信用管理師進行繼續教育,國際信用管理師應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或自習相關課程,並參加繼續教育測驗,不參加繼續教育測驗或在測驗中不及格的,取消執業證書。
第六章
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違反本標準第五、六、七條的,禁業一至五年,並予以公告;形成嚴重後果的,永久禁業,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違反本標準第八條的,永久禁業,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國際信用管理師違反本標準第九條的,處於公告批評,形成不良後果的,禁業一至五年或永久禁業,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未按規定進行從業登記、變更登記、年度檢驗、繼續教育測驗的國際信用管理師,處於公告批評、限制從業、取消登記等處罰。
第二十五條 取得國際信用管理師資格的人員應建立個人信用檔案,並簽訂附加315條款的誠信承諾書,否則取消專業資格。
第二十六條 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對涉嫌違規的事情調查時,國際信用管理師應積極配合,並如實提供相關資料,拒絕提供或不如實提供資料的,根據情節,處以公告批評、禁業一至五年、永久禁業,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對國際信用管理師的處罰結果都應公開並記入黑名單,涉及個人隱私的,公開處罰結果時保留個人隱私部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九條 本標準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充分注意本標準的修訂,並使用本標準的最新版本。
第三十條 本標準涉及術語的定義見《E-315:9000國際信用管理體系國際信用行業術語》。
第三十一條 本標準由國際信用標準化組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