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經過專門訓練而產生的專業人員(一般需要受過部隊訓練的),能熟練控制槍枝、彈藥。有良好的社會背景,無犯罪記錄與前科,心態保持在良好的狀態。
責任
用生命捍衛國家的財政安全和金融秩序,在押運過程中不得損失國家的一分錢,在遇到有人搶劫時要盡全力與壞人作鬥爭。
特有權利
可以在押鈔過程中掌握槍枝,遇到有人搶劫或者有人故意尋釁的,可以先予以警告,警告無效後鳴槍示警,仍然無效時可以將其擊斃或者射擊其非致命部位。
種類
押鈔員
押鈔員有三種:
1、銀行守護人員:不佩戴槍枝。
2、押鈔警察:佩戴鋼盔、防彈背心、97-1式18mm警用防暴槍、五發子彈
3、押鈔車司機:同樣佩戴鋼盔、穿防彈背心、一把手槍。
相關法律條例
押鈔員作為特殊職業,其依法攜帶、使用槍枝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但違法攜帶、使用槍枝的,也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枝使用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專職守護、押運人員執行守護、押運任務時,能夠以其他手段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安全的,不得使用槍枝;確有必要使用槍枝的,應當以保護守護目標、押運物品不被侵害為目的,並儘量避免或者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只有在不使用槍枝不足以制止暴力犯罪行為的,才可以使用槍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