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稅務代理指代理人接受納稅主體的委託,在法定的代理範圍內依法代其辦理相關稅務事宜的行為。
稅務代理人在其許可權內,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代為辦理納稅申報,申辦、變更、註銷稅務登記證,申請減免稅,設定保管賬簿憑證,進行稅務行政複議和訴訟等納稅事項的服務活動。
法律特徵
稅務代理的法律特徵主要包括:1.稅務代理行為是以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的名義進行的。2.稅務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3.稅務代理人在其許可權範圍內有獨立意思表示的權利。4.稅務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
業務範圍
稅務代理的業務範圍包括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辦理髮票準購手續;辦理納稅申報或扣繳稅款報告;申請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延期繳稅;製作涉稅文書;進行稅務檢查;建賬建制;辦理賬務;開展稅務諮詢、稅務業務培訓;受聘稅務顧問;申請稅務行政複議或進行稅務行政訴訟等。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職權,除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委託代理或行使的以外,不在稅務代理的業務範圍之列。稅務代理根據代理許可權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全面代理、單項代理或臨時代理。實行稅務代理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要求,是加強稅收徵收管理的內在需要,也是發揮社會力量協稅護稅的一種比較好的形式。隨著我國稅制體系的日趨健全和稅收宣傳體系透明度的日益提高,以及一批具有稅務代理資格人員的出現,推行稅務代理的條件已逐步成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對稅務代理提供了法律依據之後,隨著我國稅收徵收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推行稅務代理已是勢在必行。為此,我國應積極推行稅務代理制度,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實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代理辦稅的制度,使其逐步成為稅收徵收管理體系中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但正由於稅務代理是一項社會性的中介事務,涉及納稅人(含扣繳義務人)和稅務代理人以及國家之間的利益關係,因而我國建立稅務代理制度必須遵循自願、公正和嚴格管理的原則。
稅務代理特點
稅務代理作為民事代理中的一種委託代理,主要特點表現如如下幾個方面:
1.公正性。稅務代理機構不是稅務行政機關,而是征納雙方的中介結構,因而只能站在公正的立場上,客觀地評價代理人的經濟行為;同時代理人必須在法律範圍內為被代理人辦理稅收事宜,獨立、公正地執行業務。既維護國家利益,又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2.資源性。稅務代理的選擇一把油單向選擇和雙向選擇,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的。也就是說,稅務代理人實施稅務代理行為,應當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自願委託和資源選擇為前提。
3.有償性。稅務代理機構是社會中介機構,他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附屬機構,因此,同其他企事業單位一樣要自負盈虧,有幸有償服務,通過代理取得收入並抵補費用,獲得利潤。
4.獨立性。稅務代理機構與國家行政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等沒有行政隸屬關係,既不受稅務行政部門的干預,又不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左右,獨立代辦稅務事宜。
5.確定性。稅務代理人的稅務代理範圍,是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形式確定的。因此,稅務代理人不得超越規定的內容從事代理活動。初稅務機關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委託其代理外,道理人不得代理應由稅務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
稅務代理制度在稅收征納關係中的作用
1.稅務代理有利於依法治稅
2.稅務代理有利於完善稅收征管的監督制約機制
3.稅務代理有利於保護征納雙方的合法權益
稅務代理範圍
稅務代理的範圍是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允許稅務代理人從事的業務內容。儘管世界各國所規定的業務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原則是大致一樣的,即稅務代理的業務範圍主要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所委託的各項涉稅事宜。
《稅務代理業務規程》規定,代理人可以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委託,從事下列範圍內的業務代理:
1.辦理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2.辦理納稅、退稅和減免稅申報
3.建賬建制、辦理賬務
4.辦理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的發票領購手續
5.辦理納稅申報和扣減稅款報考
6.製作涉稅文書
7.開展稅務諮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8.稅務行政複議手續
9.審查納稅情況
10.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手續
11.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2.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除此之外,涉稅簽證業務範圍包括:
1.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納稅申報簽證
2.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算和財產損失的簽證
3.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的其他涉稅簽證業務
稅務代理師
稅務代理師是指具有豐富的納稅事務工作經驗和較高的稅收、會計專業理論以及法律基礎知識,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准,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及其工作機構。執業準則
為了規範註冊稅務師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保障稅務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現將《註冊稅務師執業準則(試行)》和《稅務代理從業人員守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你們在工作中加強對稅務代理機構的監督、檢查。第一條 為保證註冊稅務師依法、公正執行稅務代理業務,規範稅務代理行為,促進稅務代理健康發展,根據《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註冊稅務師。稅務代理機構的其他從業人員參照執行。
第三條 註冊稅務師在執業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註冊稅務師應熟悉和掌握國家財會、稅收政策及有關規定,正確理解和執行行業管理規範。
第五條 註冊稅務師在承攬業務時,必須堅持自願委託原則,不得強求納稅人接受代理服務。
第六條 註冊稅務師的工作機構是稅務師事務所。註冊稅務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稅務師事務所執業。
第七條 註冊稅務師承辦代理業務,如與委託人存在某種利害關係,可能影響代理業務公正執行的,應當主動向所在的稅務師事務所說明情況或請求迴避。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託代理事項,由稅務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註冊稅務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代理業務。
第九條 註冊稅務師應嚴格按照委託契約約定的代理範圍和許可權,及時、準確地為委託人提供專業服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保守委託人的經營秘密。
第十條 註冊稅務師應當按照業務工作規程的要求處理委託事項,建立代理台帳、工作底稿及業務檔案,並如實記載和保存,對簽字鑑證的涉稅文書負責。
第十一條 註冊稅務師執業時可以根據需要,要求委託人提供有關財務資料和檔案,查看委託人的業務現場和設施,也可以要求委託人提供其他必要的協助。
第十二條 註冊稅務師不得為獲取代理業務而作虛假承諾,不得對自身的執業能力進行誇張或作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
第十三條 註冊稅務師應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與審核,並承擔助理人員工作的最終責任。
第十四條 註冊稅務師應當具備執業所需的專業知識,按規定接受後續教育和業務培訓,充實和更新知識,提高執業能力。
第十五條 註冊稅務師在執業中應當接受稅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業務指導。
第十六條 註冊稅務師應當恪守職業道德,維護職業形象和行業信譽。
第十七條 註冊稅務師在執業中應當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共同提高執業水平。不得貶損、排擠同行,不得使用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
第十八條 本準則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