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或者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需在一段時間內連續作業,採取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如建築、旅遊等崗位。但其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需企業報經當地區縣勞動保障局批准,未經批准,不能任意擴大範圍。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工作時間不區分制度工作日與公休日。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一個周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待遇”規定,一般只適用於實行標準工時制員工。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制,其超過綜合計算周期的總的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要按計件單價工資的150%支付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職工工資報酬.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員工,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以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完成。
按勞部發[1994]503號檔案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採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員工在綜合計算工時一個周期內只要總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總的工作時間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資。《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待遇”規定,一般只適用於實行標準工時制員工。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員工實行計件工資制,其超過綜合計算周期的總的法定工作時間的部分,要按計件單價工資的150%支付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工作的,按300%支付職工工資報酬。對於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員工,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等方式,以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生產、工作任務完成。
工時計算
計算分類
按勞部發[1994]503號檔案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也有三種: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實行這一工時形式的企業,無論選用周、月為周期,還是以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職工的平均周工作時間、月工作時間、季度工作時間、年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按規定支付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用人單位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
如果用人單位是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屬於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節假日的,則應按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加班加點的時間,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加班待遇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資也不調休;綜合計算周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國慶加班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只有在完成定額任務且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日工作時間之後,根據用人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從事勞動的,才視為加點;在休息日或節假日,根據用人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從事勞動的,即視為加班。因此: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間完成的產品件數乘以單位產品的工資金額,再按《勞動法》規定乘以300%。即:
加班工資=計件單價×300%×件數。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間完成的產品件數乘以單位產品的工資金額,再按《勞動法》規定乘以150%。即:
加班工資=計件單價×150%×件數
原國家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五條規定:“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報酬(本人工資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本人工資的300%)。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延長工作時間的,同樣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所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可以不受國家延長工作時間的時間限制的說法是錯誤的。
原國家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七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周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周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周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從勞動部的解釋可知,由於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以一定的周期來計算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的。所以,只有在整個計算周期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的部分,才能作為延長工作時間。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當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協商,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休息休假權利以及企業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加班加點的工資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契約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