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股利(英語:Dividend),又譯股息、紅利,是指股份公司從留存收益中派發給股東的那一部分。股利是股東投資於股份公司的收益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資本利得),是付給資本的報酬。
就上市公司的情況中,股利只會派發給在除息日之前一日持有股票至除息日當日的人士,在除息日當日或以後才買入股票的人則不能獲派股利。與此同時,證券交易所會在除息日開市前自動把股票的上一交易日收盤價扣減股利的價值,定為該股票的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因此股價會在開盤時自動下跌。
股利一般有兩種支付方式:現金股利(英語:CashDividends)和紅股(英語:StockDividends),前者是指股份公司向股東支付現金,又稱配息;後者是指股份公司向股東以贈送新的股份方式代替支付現金股利,又稱配股。一般理解,現金股利給予股東即時的資本回報,而紅股給予股東一長遠獲取更大回報的機會(只適用於股份價值上升時),但亦增加了流通總股本,從而攤薄其他收取現金股利的股東的權益。
定義概述
股票股息是以股票的方式派發的股息,通常是由公司用新增發的股票或一部分庫存股作為股息,代替現金分派給股東。股票股息是股東權益賬戶中不同項目之間的轉移,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總額毫無影響。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的比率從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紅利則是在上市公司分派股息之後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餘利潤。獲取股息和紅利,是股民投資於上市公司的基本目的,也是股民的基本經濟權利。
一般來講,上市公司在財會年度結算以後,會根據股東的持股數將一部分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股東。根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條理,我國的上市公司必須在財會年度結束的120天內公布年度財務報告,且在年度報告中要公布利潤分配預案,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紅派息工作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第二和第三季度進行。
在分配股息紅利時,首先是優先股股東按規定的股息率行使收益分配,然後普通股股東根據餘下的利潤分取股息,其股息率則不一定是固定的。在分取了股息以後,如果上市公司還有利潤可供分配,就可根據情況給普通股股東發放紅利。
股東一年的股息和紅利有多少要看上市公司的經營業績,因為股息和紅利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所以稅後利潤既是股息和紅利的唯一來源,又是上市公司分紅派息的最高限額。在上市公司分紅派息時,其總額一般都不會高於每股稅後利潤,除非有前一年度節轉下來的利潤。由於各國的公司法對公司的分紅派息都有限制性規定,如我國就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按規定的比例從稅後利潤中提取資本公積金來彌補公司虧損或轉化為公司資本,所以上市公司分配股息和紅利的總額總是要少於公司的稅後利潤。
由於上市公司的稅後利潤既是股息和紅利的來源,又是它的最高限額,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直接關係這股息和紅利的發放。在一個經營財會年度結束以後,當上市公司有所盈利時,才能進行分紅與派息。且盈利愈多,用於分配股息和紅利的稅後利潤就愈多,股息和紅利的數額也就愈大。除了經營業績以外,上市公司的股息政策也影響股息與紅利的派法。在上市公司盈利以後,其稅後利潤有兩大用途,除了派息與分紅以外,還要補充資本金以擴大再生產。如果公司的股息政策傾向於公司的長遠發展,則就有可能少分紅派息或不分紅而將利潤轉為資本公積金。反之,派息分紅的量就會大一些。
股息和紅利的分配受國家稅收政策的影響。上市公司的股東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要依法承擔納稅義務,如我國就有明確規定,持股人必須交納股票收益所得稅(股息紅利),其比例是根據股票的面額,超過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的部分要交納20%的所得稅。
紅利概述
股息、紅利亦合稱為股利。股份公司通常在年終結算後,將盈利的一部分作為股息按股額分配給股東。股利的主要發放形式有現金股利、股票股利、財產股利和建業股利。現金股利亦稱派現,是股份公司以貨幣形式發放給股東的股利;股票股利也稱為送紅股,是指股份公司以增發本公司股票的方式來代替現金向股東派息,通常是按股票的比例分發給股東。股東得到的股票股利,實際上是向公司增加投資;新建或正在擴展中的公司,往往會藉助於分派股票股利而少發現金股利。財產股利是股份公司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的形式向股東發放的股利。建業股份公司是以公司籌集到的資金作為投資盈利分發給股東的股利。這種情況多發生在那些建設周期長、資金周轉緩慢、風險大的公司。因為建設時間長,一時不能贏利,但又要保證股利的發放吸引投資者。
股利的發放一般是在期末結算後,在股東大會通過結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之後進行。有些公司的股利一年派發兩次,但是中期派息與年終派息有的不同,中期派息是以上半年的盈利為基礎,而且要考慮到下半年不致於出現虧損的情況。公司董事會必須決定是將可動用作為判斷標準。從根本上講,看股東們考慮的是眼前利益還是將來公司的發展,從而所帶來的更大利益。
股利的派發權是屬於股東大會,但派發股利的具體方案則由董事會提出,一經股東大會認可,即可確定進行。公司股票是可以轉讓的。為了確定哪些人可以領到股利,必須在發放股利前確定一些日期界限。這裡有4個重要日期需要注意,因為它們無論對於那些注重當前收入的人,或是對注重資本利得的人都十分重要。它們分別是:
⑴宣布股利日。即董事會宣布決定在某日發放股利的日期。⑵除息日。除去股息日期。在除息日當天或其後購買股票者將無權領取最近一次股利。除息日一般在股權登記日後面若干天。
⑶股權登記日。凡此日在公司股東名冊上有名字的人都可分享到最近一次股利。由於股票交易與股東是不斷變化的,公司很難確定某期股息派發中股東有哪些人。因此,董事會必須決定某一天為股權登記日,讓股東進行股權登記,以便公司確認股東並派發股息。
⑷股利發放日。將股利正式發放給股東的日期。
上述日期對股票交易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持股人在除息日前一天賣出股票,那么他將失去他享股利的權利,如果持股人在除息日當天或以後買進股票,那么他也無權他享即將分配的一次股利,這次股利仍將歸原股東領取。很顯然,股利的宣布日、發放日對股票交易價格有一定的影響。
舉例說明
以“台灣股市”為例說明:
現金股利:公司法人將盈餘扣除必要開支後,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股東。
例如:甲公司每股純益(EPS)為2元,公司董事會決定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股東,如果持有一張公司股票(1000股),就可得到2000元的現金股利,股數無任何增減,還是維持在1000股。
紅股:公司法人將盈餘以股票的形式發放給股東,意即將公司盈餘轉增資,也被稱為“盈餘配股”。因為股東不須繳款即可分配到新股票,故也稱為“無償配股”。
例如:甲公司每股純益(EPS)為2元,公司董事會決定全部以“股票的形式”發放給股東,亦即公司每股賺2元,如果持有一張公司股票(1000股),就可得到2000元的股利,由於股票面值為一股10元,因此,相當於可得到200股的紅股,所以在配股後,持股總數會增加成1200股。
支付方式
股息的兩種支付方式
股息一般有兩種支付方式:股票股息和現金股息,前者是指股份公司向股東免費贈送新的股份,後者是指股份公司向股東支付現金。是最普通、最基本的股息形式。
有人認為,只有現金股息才能算真正的股息,股票股息只是增加了流通總股本,對公司和股東都沒有實質性影響。
表現形式
股息的具體表現形式有現金股息、股票股息、財產股息、負債股息、建業股息等多種。(1)現金股息
現金股息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股息和紅利,是最普通、最基本的股息形式。
(2)股票股息
股票股息是以股票的方式派發的股息,通常是由公司用新增發的股票或一部分庫存股票作為股息,代替現金分派給股東。股票股息是股東權益賬戶中不同項目之間的轉移,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總額毫無影響。
(3)財產股息
財產股息是公司用現金以外的其它財產向股東分派股息。最常見的是公司持有的其他公司或子公司的股票、債券、也可以是實物。
(4)負債股息
負債股息是公司通過建立一種負債,用債券或應付票據作為股息分派給股東。
(5)建業股息
建業股息又稱建設股息,是指經營鐵路、港口、水電、機場等業務的股份公司,由於其建設周期長,不可能在短期內開展業務並獲得盈利,為了籌集到所需資金,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並獲得批准後,公司可以將一部分股本還給股東作為股息。建業股息不同於其他股息,它不是來自於公司的盈利,而是對公司未來盈利的預分,實質上是一種負債分配,也是無盈利無股息原則的一個例外。
分息原則
上市公司在實施分紅派息時,它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不得違反公司的章程,這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著股息和紅利的發放數量。這些原則如下:
1、必須依法進行必要的扣除後才能將稅後利潤用於分配股息和紅利。其具體的扣除項目和數額比例要視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通過的分紅決議是不能與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相牴觸的。
在上市公司的稅後利潤中,其分配順序如下:(1)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2)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
(3)提取公益金。
(4)提取任意公積金。
(5)支付優先股股息。
(6)支付普通股股息。
在公司按規定的比例交納所得稅後,將依照註冊資本的數額(也就是總股本)提取10%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但當法定的盈餘公積金達到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公益金比例一般為5-10%,任意公積金和股利由公司董事會根據當年的盈利情況報請公司股東大會批准實施。
2、分紅派息必須執行上市公司已定的股息政策。上市公司一般都要將公司的長遠發展需要與股東們追求短期投資收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制定相應的股息政策,做為分配股息、紅利的根據。
3、分紅派息必須執行同股同利的原則。具體表現在持有同一種類股票的股東在分紅派息的數額、形式、時間等內容上不得存在差別,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可例外。如滬深股市的一些上市公司在分紅派息時,給個人股或職工內部股送紅股,而給法人股或國家股派發現金紅利。這實際上是一種不公平行為,它侵犯了法人股和國家股的權益,是同股不同權的表現,所以國有資產管理局多次發文制止同股不同權的分紅方式。
4、上市公司在依上述原則分紅派息時,還必須注意有關的法律限制。一般包括:(1)上市公司在無力償付到期債務或者實施分紅派息後將無力償付債務時,不得分派股息、紅利。即使是公司的總資產額超過了公司所欠債務總額,但是當其流動資金不足以抵償到期債務時,公司亦不得分派股息、紅利。
(2)上市公司分配股息、紅利,不得違反公司所簽訂的有關約束股息、紅利分配的契約條款。
(3)上市公司分派股息、紅利,依法不得影響公司資產的結構及其正常的運轉。如此,公司為了分派股息、紅利或收回庫藏股票而支出的金額,不得使公司的法定資本(股本)有所減少。
(4)公司董事會的自行限制。其主要表現在分派股息、紅利時,不得動用公司董事會為了擴大再生產或應付意外風險而從公司利潤中提取的留存收益部分
分配程式
股息的分配程式
在股息的分配程式上,一般有四個日期,即:
(1)股息宣布日,即公司董事會決定並宣布分配股息的日期;
(2)除去股息日,指股份公司宣布除去股息的日期,投資者在該日期購買這種股票不能參與股息的分配;
(3)股權登記日,指股份公司規定的股東進行股權登記的日期,股東在該日期辦理股權登記才有權分配到股息;
(4)股息發放日。指股息正式發放給股東的日期。紅利是股份公司在盈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額的一定比例支付給股東的紅利。優先股的股東一般不享受分紅,只有普通股的股東才可以享受分紅。股份公司只有在獲得盈利時才能分派紅利,而不得以公司的財產作為紅利分派給股東。
股份公司分紅的主要形式有兩種:
(1)現金分紅。即以現金支付紅利;
(2)股票分紅。即以本公司的股票作為紅利。世界上多數股份公司的分紅都用現金支付,但為減少現金的流出,也有些公司以股票的形式支付,或一部分現金,一部分股票形式支付。
分紅的區別
股息與分紅的聯繫與區別
股息與分紅,雖然都是股票投資所取得的收益,但兩者之間有明顯的區別:
(1)在數量上,股息的比率一般是相對固定的,而分紅卻隨公司的盈利狀況可多可少;
(2)在時間上,股息發放時間可以是年底或第二年年初,也可分期多次發放,而分紅一般在第二年年初發放;
(3)在對象上,普通股的股東在公司經營狀況欠佳的情況下,可以減少,甚至不分派股息,而優先股的股東一般有股息收入的保障,但一般不參與公司的分紅,普通股的分紅隨公司盈利的增減而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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