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為了促進國營企業推行內部經濟責任制,調動企業和職工發展生產、提高經濟效益的積極性,有計畫地逐步地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並從巨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特制定本規定。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國營企業,其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都應按照本規定繳納國營企業獎金稅(以下簡稱獎金稅)。獎金稅以企業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獎金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征,其分級稅率如下: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稅;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四個月至五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五個月至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10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0%。企業無論實行何種工資制度,其標準工資統一按照國家規定準許進入企業成本的工資等級、工資標準,以企業為單位進行計算。企業職工每人月平均標準工資不足六十元的,按六十元計算。獎金免繳獎金稅:
一、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工人的獎金;
二、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自
然科學獎;
三、經批准試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節約獎;
四、外輪速遣獎;
五、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繳獎金稅的單項獎金。
獎金稅一律在納稅人所在地繳納。獎金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和管理。企業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時,應先繳稅後發獎金。納稅人按照規定繳納獎金稅時,應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後,向納稅人填發納稅繳款書,限期入庫。年度終了至次年2月4日以前,所有納稅人都應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和會計報表。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發放獎金的情況進行檢查。納稅人必須據實報告,並提供帳冊、憑證、單據、工資報表和有關資料,不得隱瞞或者拒絕。稅務機關應為其保密。納稅人違反本規定,不按期據實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補報外,並可酌情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不按期繳納稅款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五的滯納金。納稅人繳納的獎金稅、罰款和滯納金,應在企業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納稅人違反本規定,未繳稅先發放獎金的,當年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不夠繳納稅款、罰款和滯納金時,應先用自有資金墊付,然後再從下年度提取的職工獎勵基金中歸還。稅務機關同時處以一萬元的罰款。納稅人拖欠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經催繳無效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扣繳入庫。納稅人偷稅、抗稅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據實申報獎金髮放數額,限期追繳稅款外,並可酌情處以應補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按稅務機關的決定納稅,然後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上級稅務機關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作出答覆。納稅人對上級稅務機關的複議不服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財政部負責解釋;施行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分類
制定中國在1964年前的經濟體制改革初期,企業內部推行了各種形式的經濟責任制,實行獎金制度,對調動職工發展生產、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積極性,起了促進作用。國家為了防止企業獎金髮放失控,一直把獎金髮放規模限制在一定的數額以內。這導致了企業與企業之間,以及企業職工內部獎金分配上的平均主義。為把職工利益與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結合起來,並打破分配上的平均主義,1984年國家對企業發放獎金實行“上不封頂,下不保底”的政策。同時,為了從巨觀上控制消費基金的過快增長,合理引導企業的生產經營和分配行為,決定對超額獎金徵稅,運用稅收槓桿約束企業獎金髮放額度。同年 6月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 。1985年8月和9月又先後發布了《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和《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 。企業單位獎金稅 國營、集體企業獎金稅以企業為納稅人,以企業全年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包括多種具有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和實物獎勵)為計稅依據,按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為了保證職工收入水平隨企業生產發展得到逐步提高,獎金稅規定有免稅限額。例如,1985年國家規定的免稅限額相當於職工 4個月的月平均標準工資額。標準工資按照允許進入企業成本的工資等級和標準計算,對企業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不超過職工 4個月標準工資總額的予以免稅。國家為了進一步增強企業活力,在企業獎金分配上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原則,財政部於1987年和1988年對獎金稅的免稅限額,級距及稅率作了調整,免稅限額調整為職工 4個半月的標準工資,超過部分按超過幅度劃分級距累進計征。
事業單位獎金稅 事業單位獎金稅的免稅限額,根據事業單位的不同情況劃分為四種類型:①明確實行企業化管理,且自費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免稅限額為職工3個半月的基本工資額,基本工資按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工資、津貼之和計算;②需要國家核撥一部分事業經費,且自費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免稅限額為 2個半月的基本工資;③部分自費、部分依靠國家撥款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免稅限額為2個月的基本工資;④需要國家核撥全部經費,並完全用國家核撥經費進行工資改革的事業單位,免稅限額為1個半月的基本工資。全年發放獎金總額超過免稅限額的事業單位,比照調整後的企業獎金稅率表徵收獎金稅。
按照稅法規定,國家頒發的科學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造獎、自然科學獎,以及經批准試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節約獎,免徵獎金稅。
國企獎金稅
根據1997年9月8日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目錄(第六批)的通知廢止。根據《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第十七條制定本施行細則。《暫行規定》第二條所稱“凡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國營企業”,是指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五日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不實行工資總額隨上繳稅利掛鈎浮動的國營工業、商業、交通、鐵道、民航、郵電、醫藥、地質、建築安裝、農牧、林業、森工、勞改、物資供銷、城市公用、糧食、飲食服務、文教衛生、軍工、軍隊辦企業以及其他行業的企業。下列企業、單位照征獎金稅:
一、實行財務包乾的軍工、農口企業和其它實行上繳利潤遞增包幹辦法的企業。
二、實行同產量掛鈎計獎的企業。
三、實行標準工資或獎金同上繳稅利掛鈎浮動的企業和實行工資總額同其他經濟指標掛鈎浮動的企業。
四、實行“全民所有、集體經營、照章納稅、自負盈虧”的國營小型企業。
五、全民所有制性質的預算外企業(包括事業單位所屬從事生產經營、獨立核算的國營企業和各種類型的校辦企業)。
六、國營與集體或與個休聯營的經濟實體。
七、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各級企業主管部門。
八、企業所辦的事業單位。
《暫行規定》第二條所稱“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是指從職工獎勵基金或其他資金渠道發放的各種獎金以及超過國家統一規定標準所發各種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實物獎勵等(包括來源於上級主管部門、外單位和所屬單位給予的各種獎金)。按國家統一規定標準允許發放的各種津貼以及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等,不計征獎金稅。納稅人違反財務制度規定,將獎金(包括獎金性質的工資、津貼、補貼、實物獎勵等)在成本、費用和其他專用基金中列支,除按違反財經紀律處理外,並應計入獎金總額徵收獎金稅。《暫行規定》第三條所稱“獎金稅以企業為納稅人”,一般是指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國營企業。對實行以局、公司統一核算的國營企業,凡由局、公司統一提取職工獎勵基金、統一發放獎金的,以局、公司為納稅人;由局、公司和所屬單位分別提取職工獎勵基金、發放獎金的,分別以局、公司和所屬單位為納稅人。
法律法規
第一條 根據《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第四條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凡從事工業、商業、物資供銷、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金融、出版業、娛樂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的城鄉集體所有制企業。包括: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合作工廠、供銷社、合作商店、貿易貨棧和貿易中心、運輸裝卸合作社組、建築安裝企業、勞動服務公司、信用合作社、街道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以及其他集體所有制性質的企業,其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都應按規定繳納集體企業獎金稅。第三條 下列企業、單位按照集體企業獎金稅規定徵稅:
一、按國家規定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國營小型企業。二、租賃或承包給集體經營並按規定向國家繳納租賃費或承包費的企業。三、實行工資總額標準工資或獎金同各種經濟指標掛鈎浮動以及其他經濟責任制的集體企業。四、國營企業、事業單位辦的各種集體所有制企業。五、集體與集體聯營或集體與個體聯營的企業。六、集體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七、國家不核撥經費的集體所有制事業單位。八、向所屬企業提取管理費的企業性質的集體企業主管部門。
第四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以獨立核算的企業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五條 納稅人發放的各種形式的獎金,包括用職工獎勵基金、分紅基金或其他資金渠道(包括上級主管部門、外單位給予的獎金)發放的各種獎金、實物獎勵和超過規定標準所發放的各種形式的工資、津貼、補貼、勞動分紅、股金分紅等,均應計征獎金稅。
第六條 集體企業比照國營企業,按照國家統一規定標準發放的各種津貼、副食品補貼、價格補貼等,經勞動部門同意,稅務部門核實後,不計征獎金稅。
第七條 納稅人每年發給職工的勞動分紅,在一個月標準工資金額以內的,免徵獎金稅。超過一個月標準工資金額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
第八條 納稅人每年發放給職工集資入股的股金分紅,在職工集資入股額15%以下的部分,不計征獎金稅,超過部分,應計征獎金稅。
第九條 納稅人發放的加班工資,在當地勞動部門批准的加班工資限額以內的部分,不計征獎金稅,超過限額的部分,應計征獎金稅。
第十條 納稅人標準工資的計算,凡經過勞動部門批准,執行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等級,工資標準制度規定的,比照國營企業獎金稅的辦法計算;凡未按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等級、工資標準制度執行的,計算獎金稅的標準工資統一按每人每月六十元計算①,納稅人發放的工資超過標準工資的部分,應徵收獎金稅。(註解: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財政部《關於徵收鄉鎮集體企業獎金計稅工資標準問題的通知》和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財政部《關於城鎮集體企業獎金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對經濟效益好的或按規定沒有執行各種津貼、補貼制度的鄉鎮集體企業和未按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標準執行的城鎮集體企業,每人每月六十元計征獎金稅的工資標準可適當放寬,但不得超過八十元,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對執行國營同行業企業工資標準的城鎮集體企業,計征獎金稅工資標準改為六十七元五角。)
第十一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實行超額累進稅率,按年計征,其分級稅率如下: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免稅;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四個月至五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五個月至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100%;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六個月標準工資的部分,稅率為300%。集體企業獎金稅的計算,按照《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第六條的計算公式辦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放的下列獎金免繳獎金稅:一、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工人的獎金;二、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獎和技術改進獎、自然科學獎;三、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繳獎金稅的單項獎金。
第十三條 從事農牧業生產,對職工實行大包乾聯產計酬或家庭承包的集體所有制農牧企業(包括農墾、農業、林業、畜牧、水產)免繳獎金稅。
第十四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一律在納稅人所在地繳納。
第十五條 納稅人在年度內累計發放的獎金額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時,應先繳稅後發獎金。具體繳稅辦法按《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納稅年度,是指公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的獎金稅、罰款和滯納金,應從企業提取的獎勵基金、分紅基金或公益金中列支。
第十八條 納稅人拖欠稅款、罰款和滯納金,經催繳無效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其開戶銀行或信用社扣繳入庫。
第十九條 集體企業獎金稅的其他徵收管理事項,包括納稅申報、納稅檢查、違章處理、複議起訴等均按《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和《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本實施辦法的解釋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從《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實施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