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在日常稅務稽查中,我們經常會遇到企業存貨盤虧未作進項稅額轉出或雖作進項稅額轉出但計算不準確的問題,這就需要大家在稽查過程中嚴格執行稅務稽查的工作規程和法定程式,選擇正確的檢查方法和合理的檢查步驟,確保進項稅額轉出金額的準確性。
賬務處理
企業進行存貨清查盤點,應當編制“存貨盤存報告單”,並將其作為存貨清查的原始憑證。經過存貨盤存記錄的實存數與存貨的賬面記錄核對,若賬面存貨小於實際存貨,為存貨的盤盈;反之,為存貨的盤虧。對於盤盈、盤虧的存貨要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一)存貨的盤盈
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盤盈的存貨,根據“存貨盤存報告單”所列金額,編制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
包裝物
低值易耗品
庫存商品等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盤盈的存貨,通常是由企業日常收發計量或計算上的差錯所造成的,其盤盈的存貨,可沖減管理費用,按規定手續報經批准後,會計分錄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管理費用
(二)存貨的盤虧
企業對於盤虧的存貨,根據“存貨盤存報告單”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原材料
包裝物
低值易耗品
庫存商品等
對於購進的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發生非正常損失引起盤虧存貨應負擔的增值稅,應一併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對於盤虧的存貨應根據造成盤虧的原因,分別情況進行轉賬,屬於定額內損耗以及存貨日常收發計量上的差錯,經批准後轉作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對於應由過失人賠償的損失,應作如下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對於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發生的存貨損失,應作如下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對於無法收回的其他損失,經批准後記入“管理費用科目”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企業存貨的清查盤點,可分為定期盤點和不定期盤點兩種,定期盤點一般在月末、季末、年終進行;不定期盤點是指臨時性的盤點以及發生事故損失、會計交接、存貨調價等而進行的盤點清查。企業應當做好存貨的清查工作,加強管理,防止存貨的呆滯積壓或毀損.。存貨的核算
存貨盤盈與固定資產盤盈的區別
《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11條中提到“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套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存貨和固定資產的盤盈都屬於前期差錯,但存貨盤盈通常金額較小,不會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以前年度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進行判斷,因此,存貨盤盈時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進行核算,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沖減“管理費用”,不調整以前年度的報表。而固定資產是一種單位價值較高、使用期限較長的有形資產,因此,對於管理規範的企業而言,在清查中發現盤盈的固定資產是比較少見的,也是不正常的,並且固定資產盤盈會影響財務報表使用者對企業以前年度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進行判斷。因此,固定資產盤盈應作為前期差錯處理,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
毀損處理
存貨發生的盤虧或毀損,應作為待處理財產損溢進行核算。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根據造成存貨盤虧或毀損的原因,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屬於計量收發差錯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貨短缺,應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淨損失計入管理費用。
2、屬於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貨毀損,應先扣除處置收入(如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賠償,將淨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因非正常原因導致的存貨盤虧或毀損,按規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當予以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