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依據
1.客觀性原則
2.穩健性原則
3.實質重於形式原則
確認條件
1.存貨跌價準備確認的時間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對存貨進行全面清查,如由於存貨毀損、全部或部分陳舊過時或銷售價格低於成本等原因,使存貨成本高於可變現淨值的,應按可變現淨值低於存貨成本部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2.存貨跌價準備確認的條件
(1)應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幾種情況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五條規定,當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市價持續下跌,並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企業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於產品的銷售價格;
企業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於其賬面成本;
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
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2)應將存貨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的幾種情況
《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四條規定,當存在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況時,應當將存貨賬面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已霉爛變質的存貨;
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生產中已不再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轉回
存貨跌價準備的轉回:
企業應在每一資產負債表日,比較存貨成本與可變現淨值,計算出應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再與已提數進行比較,若應提數大於已提數,應予補提。企業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應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當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
結轉
存貨跌價準備的結轉:對已售存貨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的,還應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沖減當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實際上是按已售產成品或商品的賬面價值結轉至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企業按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也應按比例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
企業因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轉出的存貨,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計量
1.存貨跌價準備應按單個存貨項目的成本與可變現淨值計量,對於可變現淨值低於存貨賬面成本(價值)的部分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當期應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等於當期期末存貨可變現淨值低於存貨成本的部分與提取跌價準備前“存貨跌價準備”賬戶貸方餘額之間的差額。
2.可變現淨值
可變現淨值是指企業在正常經營過程中,以估計售價減去估計完工成本及銷售所必須的估計費用後的價值。企業每期都應當重新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
3.存貨可變現淨值的計價原則
企業在確定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時,應當以取得的可靠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4.幾種特殊情況下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確定
(1)用於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高於成本,則該材料仍然應當按成本計量;如果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則應當將該材料按可變現淨值計量。
(2)為執行銷售契約或者勞務契約而持有的存貨,通常應當以契約價格作為其可變現淨值的計量基礎;如果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契約訂購數量,超出部分的存貨可變現淨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計量基礎。用於出售的材料等,應當以市場價格作為其可變現淨值的計量基礎。
抵消分錄
首先抵消存貨跌價準備期初數,抵消分錄為:
借:存貨——存貨跌價準備
貸:未分配利潤——年初
然後抵消因本期銷售存貨結轉的存貨跌價準備,抵消分錄為:
借:營業成本
貸:存貨——存貨跌價準備
最後抵消存貨跌價準備期末數與上述餘額的差額,但存貨跌價準備的抵消以存貨中未實現內部銷售利潤為限。
借:存貨——存貨跌價準備
貸:資產減值損失
或做相反分錄。
計提
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
資產負債表日,公司存貨按照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計量。當其可變現淨值低於成本時,提取存貨跌價準備。通常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則合併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存貨可變現淨值的確定:產成品、商品和用於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於出售的商品存貨,以該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淨值。需要經過加工的材料存貨,以所生產的產品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確定其可變現淨值。為執行銷售契約或者勞務契約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淨值以契約價格為基礎計算。若持有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契約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淨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企業按當前的市場供求狀況,判斷存貨的可變現淨值。可變現淨值小於存貨入帳價值時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即存貨減值準備)。
1、如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後,存貨價值繼續下跌,補提跌價準備。
借:管理費用--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貸:存貨跌價準備
2、如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後,存貨價值提升,沖銷已提數。
借:存貨跌價準備
貸:管理費用--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3、如影響存貨跌價準備的因素消失,沖減的跌價準備金額,應以存貨跌價準備科目的餘額沖減至零為限。
核算
一、賬戶設定“存貨跌價準備”賬戶用於核算企業提取的存貨跌價準備。
二、存貨跌價準備的會計處理實例
某機器廠存貨中有甲、乙、丙、丁四種車床,本年末其賬面成本與可變現淨值的情況如下(假設企業以前各項均未提取存貨跌價準備):
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
產成品 | 賬面價值 | 可變現淨值 | 應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
甲 | 300000 | 280000 | 20000 |
乙 | 460000 | 550000 | —— |
丙 | 600000 | 700000 | —— |
丁 | 100000 | 0 | 100000 |
合計 | 1460000 | 1530000 | 120000 |
(1)企業本期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分錄:
借:管理費用──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 120 000
貸:存貨跌價準備 120 000
(2)丁產品因不符合有關新技術安全標準而已經被禁止出售,經確定,該產品已經不具有任何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則企業應做如下分錄:
借:管理費用──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100 000
貸:庫存商品──丁產品10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