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內涵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中國憲法,這是中國人權發展史上的一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是中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進步的一個重要標誌,對於國家和每一個公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人權入憲標誌著人權成為國家追求的基本價值和根本目標。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的權利,國家必須把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根本目的,否則,就會失去人民的支持,就會失去合法性的基礎。尊重和保障人權是國家取信於民的根本要求。中國憲法明確寫入“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新的條款,表明人權成為國家的價值觀,成為中國社會主義的基本價值和目標。這
一條款,建立在對人權基本價值和作用的深刻理解之上,充分體現了中國共產黨“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執政理念,充分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和意願,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與世界文明進步潮流相一致。人權入憲使國家的責任和義務具有了新的內涵,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基本的憲法準則。人權在本質上是個人對國家和社會提出的正當要求。憲法對國家人權責任和義務的宣告,就是明確國家權力的宗旨和界限,規定國家應當 對公民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在國家與公民的關係上,公民是享有人權的主體,國家是保障人權的主體,是義務的承擔者。公共權力必須保護人權,否則,就是違憲。依法治國首先就是要以
憲治國。憲法對國家人權責任的規定,為人權提供了明確的憲法保障,是憲法的新發展,也為中國法治的發展確立了根本的準則。它要求摒棄一切同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規定不相一致的法律、法規和做法。任何權力和機構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漠視、侵害公民的合法權利,任何侵權的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它要求國家必須平等地尊重和保護人權,在制定政策時,要把不同利益、不同群體的個人都作為平等的人來看待,要改革和完善權利制度,平等地分配利益和機會。它要求把保護弱者,諸如處在社會邊緣的弱勢群體如失業下崗人員、失地農民、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等的權利作為國家的人權政策。它要求把法律中的平等保護規定變成新的和有效的具體機制,制定特殊政策向弱勢群體傾斜。它要求不斷擴大中國公民權利的範圍和種類,及時把中國社會變革和發展中出現的新的權利要求納入法律的規範等。
人權入憲,對於提高全社會的人權意識,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人權是當今世界受到普遍接受的時代觀念。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中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發展的必然要求。在現實生活中,人權只有被人們普遍接受,變成一種信念才能發揮其巨大作用。中國憲法對人權的規定是相當全面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都受到中國憲法的承認和保護。但是,在現實中,公民的憲法權利往往被一些地方政策法規等所否定。一些陳舊的、封建的權利觀念在立法、執法、司法工作中仍有相當的影響,人權往往沒有受到認真對待。人權不是恩賜,而是平等地屬於社會上的每一個人的。社會主義社會應當是使人的自由、平等、尊嚴、善良等美好價值得到充分尊重和發展的社會,“把人作為人來對待”的人權原則應當成為社會最起碼的道德準則。中國憲法高舉起人權旗幟,表明了中國促進人權的信心,也昭示了人權的神聖性和崇高地位,這必將促使全社會從憲法的高度來看待和接受人權。權利觀念的創新,必將推進中國政治文明的發展,惠及十幾億人民的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事業。
發展進程
在社會主義制度下,無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掌握了國家政權,成了國家和社會的主人,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的保護,並享有充分的民主權利。新中國成立以後,黨和國家高度重視保障人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四部憲法都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體現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江澤民為核心的黨中 央總結當代中國和世界人權發展的實踐,對人權問題進行再認識,首先從對外鬥爭的角度明確提出,社會主義中國要把人權旗幟掌握在自己手中。1991年11月1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首先以政府檔案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權概念在中國社會主義政治發展中的地位。1997年9月,人權概念被寫進黨的十五大報告,從對外宣示的主題變為黨領導國內建設的主題。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載入憲法,首次將人權由一個政治概念提升為法律概念,將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主體由黨和政府提升為國家,從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權由黨和政府的意志上升為人民和國家的意志,由黨和政府執政行政的政治理念和價值上升為國家建設和發展的政治理念和價值,由黨和政府檔案的政策性規定上升為國家根本大法的一項原則。人權概念入憲,既堅持從中國國情出發,總結自己的實踐經驗,又借鑑了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真正價值
如上所述,“人權”入憲並不是說中國的憲政就真正實現了,它還有許多路要走。但是,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人權”沒有什麼實質價值。事實上,“人權”入憲有其特殊的價值。
“人權”入憲消極方面的價值。憲政是一種起源於西方文化傳統的旨在解決國家與社會關係,即國家的統治方式的理論。近代西方自然法學家深深懷疑人的優異性和道德完善性,“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鳩的這句名言反映了人類對 待權力的一種矛盾心理:它使人恐懼,但是又不可或缺。一方面,“沒有權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市民社會、種族、整個人類”。但是,另一方面,“權力具有一種侵犯性質”,不受制約的權力無疑會成為人類社會的毀滅者。正如“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野獸”的西方諺語所揭示的,人性有善惡兩面,一種制度的設計就應當從“防惡”的觀點出發。因此,他們認為,權力必須受到制約是所有政治制度設計的前提,對政治和道德精英的過分信賴存在太大的風險,為了有效避免強權政治,他們堅守人權政治。不求最好,但求避免最壞。這就是人權政治的選擇。中國自古以來,專制統治的制度延續了幾千年,其思想影響至今還發揮著一定的作用。政府管得過寬、過多,而且缺乏程式的約束,已經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主要體現了中國的現實:中國的憲法實踐者之憲法觀念十分淡薄,有限政府的理念尚未全面形成,在這樣的情況下,“人權”入憲就是要讓權力者轉變觀念,做一個有限政府,樹一個“守夜人”的形象,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這就是人權消極方面的價值。
“人權”入憲積極方面的價值。如果說人權消極方面的價值可以概括為自由權,即排除來自國家權力的不當或違法干預的權利。那么,人權積極方面的價值則可概括為社會權,即通過國家或由國家保障的權利,是通過公權力的積極介入或干預來保障的權利。現代積極的立憲主義強調政府在制度上的自我控制與部門間的相互制衡。隨著經濟全球化、科學技術創新、信息社會和龐大的信息產業的發展,國民的生產生活越來越依賴國家權力的支持。為了保障社會權,需要制定各種各樣的法律,編制必要的預算,推進社會保障,增加社會福利,完善社會保險等政策,實行義務教育制度,設定各種教育機構,推進獎學金制度等。因此,人權的保障不僅要求權力者不能不當或違法干預公民的自治方面的活動,還要求他們積極創造條件,為公民基本權利的實施提供較完備的保障。同時,需要完善司法方面的救濟,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在受到侵害時可以及時得到救濟。從憲政的觀念發展過程來看,憲政建設的第一步應當是提倡保障不受政府干涉的自由,其中最基本的步驟就是培養憲政觀念。因此,結合中國的實際狀況,“人權”入憲的價值也應當從消極方面開始體現。
存在問題
中國憲法中人權內涵的缺失
人權的內涵一般分為三個層面:應然層面,即應然權利;規範層面,即法定權利;實然層面,即實有權利。中國此次修憲中雖然創造性地引入了“人權”二字,但對憲法中規定的人權到底是什麼意義上的權利?中國是否承認人權的應然層面?等等一系列的問題,憲法中再無進一步地規定了,這不得不說是這次修憲的一大缺陷。世界上已有許多國家的憲法中規定了人權,不妨看看其他國家憲法中是如何規定的,也許會對中國提供參考和借鑑。
西方國家,由於其特定的文化背景,從宗教層面論證了人權,因而他們承認“天賦人權”,承認人權的自然性,認為人權是應有的權利,即承認了人權的應然層面。在美國1776年《獨立宣言》中明確規定:“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是生而平等的人;人人都享有造物主賦予的某些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依照此種價值取向,美國憲法修正案第十條規定:“憲法未授予合眾國,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項權利,分別由各州或人民予以保留。”另外,一直作為法國憲法序言而長期保留的1789年《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也莊嚴宣布:“在權利方面,人們生來並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於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可以看出,美國憲法與法國憲法中都明確規定了人權的自然性,從價值層面論證人權為應然權利,而不僅僅局限於法律的規定,從而使人權具有寬闊的發揮領域,權利的保護範圍也隨之相應擴展。
在亞洲,日本憲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國民享有的一切基本人權不能受妨礙。本法所保障的國民的基本人權,作為不可侵犯的永久權利,現在及將來賦予國民。”在這裡,日本憲法將“基本人權”定義為“永久權利”,實際上也表明了其對人權的價值追求,它所界定的人權也是一種應然的權利,因而才可能具有永續性。然而,中國長期以來只承認人權的社會性,否定其自然性。因此,中國關於人權的主流意識是,人的權利是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此次修憲,在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突兀地加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但對人權的內涵,人權是否具有自然性?人權究竟是何種人權?這些問題都未作具體的闡釋,必然會導致實際操作中的困難和誤解。
事實上,人權的社會性與自然性是密切相關的。人的自然性、“天性”是人權產生的必要條件;而人的社會性則是人權形成和發展的基礎,二者是統一的,也是相互滲透的。人的社會性是人權的主導因素,人的自然性是人權的前提。同時,人的自然性也受社會性的影響而有所發展變化。強調人權的自然性和社會性的統一,核心在於“把人當人”,從而懂得尊重人的人格尊嚴與自由,珍視人的生命。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憲法中的“人權”概念作擴大解釋,承認其自然性,從價值層面對人權進行界定,認識到其應然性。這樣才能實現對權利的充分保障,從而實現人權入憲的初衷。
中國憲法中人權外延的缺失
憲法修正案的另一大缺陷在於,將“人權”二字寫入憲法,規定在“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然而,人權的外延是什麼?中國是否存在一套完整的權利體系與“人權”相對應呢?當“人權”一詞被謹慎使用時,人權並不是某種籠統抽象的“善”。它在特定、明確、通俗的意義上表達了對個人尊嚴和真正的個人自主性的尊重,表達了一種共同的正義和非正義觀念。在國際檔案中,尤其是在《世界人權宣言》中,被列舉的每個人的人權包括:生命權、不受任意處決權和獲得身心完整權、不受酷刑和虐待權;不受苦役的自由權和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其他人身束縛的自由權;刑事程式中的公平受審權;在自己國家中居住和遷徙的自由權,包括離開任何國家的權利和返回自己國家的權利;良心、宗教信仰、表達和結社的自由權;參政權;獲得法律平等保護權;以及要求滿足人的基本需要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通過之後,聯合國又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人權公約,規定了一些補充性的權利。如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中,政治自決和控制自然資源都被作為權利。後來,又爭取使和平權、健康環境權以及政治上、社會上和經濟上不斷發展的社會裡的生存權得到承認。
中國憲法中目前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分四大類:(1)公民參與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包括: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政治自由(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批評、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宗教信仰自由;(3)公民的社會、經濟、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權利,包括: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者的休息權,獲得物資幫助的權利,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 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4)特定人的權利,包括:保障婦女的權利,保障退休人員和烈軍屬的權利,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關懷青少年和兒童的成長,保護華僑的正當權利。等等。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中國憲法規定的各項權利,與聯合國人權國際標準大致是可以兼容的,並無顯著衝突。但是,中國憲法中這些規定囿於公民的基本權利的視角,對人權外延的概括不全面,缺乏某些權利的規定,如未規定公民的遷徙自由權,罷工權,知情權,請願權,生命尊嚴權,沉默權,財產權,安全權,隱私權,不受任意逮捕監禁的權利,尋求司法保護權,不受雙重審判或處罰的權利,創製權,複決權,抵抗權,公共事務參與權,良心自由,表達自由,新聞自由,更正權,學術自由,安全而衛生的工作條件權,僱傭機會平等權,享受適當工作條件權,文化遺產繼承權,迅速獲悉所受指控的權利,在合理時間內受審或釋放的權利,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權利,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死囚尋求赦免權等。雖然國際人權公約確立了普遍的、國際的人權標準,以便於各國遵循,但它並不是強制性的。國際人權法是被設計用來幫助引導各國社會尊重它們的居民的權利的,一個國家究竟將人權哪些內容列入憲法保障的範圍,還必須依賴國家所讚許的權利觀念,依賴國家的風俗和習慣,依賴國家的政策以及社會的力量等等。因此,要使憲法真正發揮對人權的保障作用,就必須在人權的理想與現實之間找到一個契合點,將人權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結合起來。
保障措施
(一)立法保障憲法中確立了“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原則性規定,從而確認了公民享有基本人權。因此,有必要進一步立法,通過普通法律的制定以確定從基本人權中派生出來的具體權利。目前,中國已存在一些關於權利保護的下位法:在政治權利方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方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在特定人權利保護方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另外,司法執法中也有一些有關人權保障的法律法規,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律援助條例》等。但就整個權利保障的法律體系來說,還存在許多問題,須進一步改進、完善。
首先,由於時代的變遷、社會的進步,過去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規已不能適應新的歷史發展的需求,甚至出現了前法與後法、下位法與上位法相牴觸的情況。比如說,在人身自由方面,依據行政法規、規章而執行的勞動教養制度、收容遣送制度等不僅與《立法法》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必須由法律規定”的原則相牴觸,而且就這些制度內容本身而言,事實上與憲法也是相牴觸的,並且其具體裁決的程式也不夠正當、中立。因此,有必要對這些法律、法規加以修改,抑或廢止。
其次,中國保障公民憲法權利的立法體系本身也不完備,因而事實上憲法條款雖對一些權利有所規定,但這些條款卻無法得到間接實施,更不可能直接實施。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然而,對公民的這一權利具體應該如何實現以及怎樣對其保護,卻沒有法律進行進一步規定,造成了事實上公民的這些權利在很多情況下是形同虛設的,須進一步制定《新聞法》、《出版法》等下位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成為公民真正能夠切實享有的權利。因此,需要進一步立法,從而對公民的這些權利進行相應的法律保障,或者對行使這些權利的具體程式和條件進行立法,以保障這些權利的實現。
最後,在新的社會歷史條件下,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針對這些新興事物,會產生相應的一系列新的權利。在憲法中已明確的規定有保障人權,這是一個指導性的規定,實踐中可以以此作為引導,制定下位法對新興的權 利進行規範和保障。一方面,“人權”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本身就是一個不斷發展和豐富的過程。第一代人權主要指“某些政治和公民權利”,即個人的自由權利;第二代人權“主要指那些需要國家積極參與來實現的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第三代人權則包括“和平權、爭取一個健康的生態平衡的環境的權利以及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的權利”和“發展權”。從中國目前有關權利保護的法律體系來看,缺乏對第三代人權的法律保護,但整個國際社會對這些方面的權利的保護是非常關注的。憲法作為根本大法,為維護其權威性,不應經常修改,所以,可以通過制定下位法的形式來規範和保障第三代人權,從而完善中國的人權保障的法律體系。
另一方面,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會對法律產生影響。比如克隆技術,會導致新權利主體的出現,如何對這些新興主體的權利進行保護?除此之外,對愛滋病人、B肝病人等特殊主體權利的保護,也日益成為現代社會所關注的問題。值得欣慰的是,年初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日前已制定完畢,在本屆人大五年任期內,將安排審議59件法律草案。緊急狀態法、護照法、公務員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榜上有名,此外還將修訂選舉法、傳染病防治法、個人所得稅法等。
(二)制度保障
憲法中雖然規定了“人權”,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憲法規範,並不當然意味著人權就可以得到保障。黑格爾有句名言:“公民必須體會到憲法是自己的權利,可以落實到實處。否則,憲法就只是徒有其表,不具有任何意義和價值。”因此,制定憲法只是手段,實施憲法才是目的,要使憲法真正得以有效實施,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一般而言,憲法保障有兩種方式:一是憲法自己的保障,即憲法自身確認和規定的保障憲法實施的制度,如憲法中關於其自身的地位、效力、作用的規定;二是憲法監督,主要是通過合憲性審查、違憲性審查和憲法訴訟等方式保障憲法實施的制度。從中國的現實來看,憲法自己的保障已在憲法序言中有所規定,現在有待完善的是憲法監督制度,也即為在中國如何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憲法審查制度。
合憲性審查,是指法律法規頒布生效前,法定機關進行審查,審查其是否合憲或是否符合上位法。違憲性審查,指的是享有違憲審查權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式,以特定方式審查和裁決某項立法或某種行為是否合憲的制度。1982年憲法第62條第2款規定,全國人大有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定;第67條第1款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有權撤銷同憲法相牴觸的法律、行政法規或決定。這裡對法律、法規等的撤銷的時間沒有限制性規定,表明既可以是在它們頒布生效之前,也可以是在它們頒布生效之後進行撤銷。從而也就說明在中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同時享有對法律、法規等的合憲審查權與違憲審查權。另外,在《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中規定了司法機關有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務行為的合憲性、合法性問題進行審查。這些表明了中國已經初步建立起國家權力機關和司法機關相結合,事先審查和事後審查相統一的違憲審查模式。
憲法訴訟,是指公民在對自己憲法基本權利受侵害時向法院尋求司法救濟的手段。憲法訴訟與違憲審查是密切相關和相互包涵的,但又不是等同的。當憲法訴訟的目的是提起違憲審查時,它們實際上就是一個問題的不同稱呼。但是,當公民提起憲法請求僅僅是為保護自己遭受其他公民或社會組織侵犯的憲法權利時,憲法訴訟就是一種引用憲法為保護憲法中的私權的訴訟。中國目前的憲法訴訟機制是及其不完善的,常常會面臨與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相矛盾的窘境。然而,憲法訴訟制度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又是極為必要的,當“齊玉芩案”、“孫志剛案”、“B肝歧視案”等一系列有關公民憲法權利的訴訟出現後,這一制度的必要性更加凸現。
因此,根據中國當前的國情,為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資源,筆者建議在中國構建如下的憲法監督模式:一方面,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法律、法規等法律文本本身的合憲性及其違憲性進行審查,保證國家的立法不得侵害公民的憲法權利;另一方面,法院對國家機關依憲法行使職權的行為進行審查,保證其行政行為不得侵害公民的憲法權利。同時,法院還行使憲法的私權訴訟,可以在具體案件中適用憲法。這樣就是說,在中國建立起一套人大對法律文本進行審查與憲法訴訟相互依存、並行不悖的憲法監督機制。
(三)組織保障
中國人權保護的不足不僅表現為法律法規的缺乏、保障制度的不完備,同時也還表現為組織方面的缺失。隨著人權問題在國際社會的日益顯現,如何對其進行有效保護也越來越為各國所重視和關注,世界性、區域性的人權保護機構相繼出現。聯合國設有人權委員會、人權事務委員會等。歐洲的人權機構有歐洲人權委員會、部長委員會和歐洲人權法院。非洲設立了非洲國家間人權法院和非洲國家間人權委員會等。
不僅如此,各國也都紛紛設定專門的人權機構來專職負責人權事務。例如,菲律賓有人權委員會,泰國有人權保護委員會,美國法務部下設權利平等處,國務院下設人權局,日本也有一套完整的人權保護機構:中央設有法務部人權擁護局,地方設有8個人權擁護部作為分支機構;在41個地方法務局中設有人權擁護科;另外,由法務大臣任命了198名民間人權擁護委員會。除了官方的專門人權保護機構之外,國外還有許多民間人權保護機構。對中國 而言,迄今為止,還沒有人權保護的專門機關,僅有一些民間性質的學術團體和社會團體。然而,學術團體的純學術性質,其他社會團體的“官辦”性質,決定了它們的工作具有較大隨意性,做出的決定也不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它們對人權保障是非常有限的。因此,為有效保障人權,中國目前需要設立專門的人權保護機關。
在中國設立專門的人權委員會,同時,對其工作程式進行規範,賦予其決定的國家強制力和約束力,這樣既可以使該委員會有針對性地,切實有效的實施各項人權保護措施,又有利於中國的人權事業與國際接軌。對於如何設立人權委員會,有學者提出,可以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中的信訪辦公室改造為人權事務委員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性委員會,受理關於人權問題的來信來訪、控告和申訴,並就人權保障中的重大問題向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和建議,利用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和巨大的社會影響力,以實現有效保障人權的目的。總得說來,憲法中寫入了“人權”,雖然還存在很多值得探討的地方,但是,它實質上是標誌了中國憲法價值取向的變化,對中國人權發展而言,寫下了具有深遠意義的一筆。因此,對這一修正案應進行辨證的思維,認識其積極的一面,同時,通過一些制度的設計和法律的制定來對其進行完善,以促進中國人權事業的不斷發展。
實現途徑
首先,理順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係,這是協調公約和憲法人權規定差異和衝突的前提條件。當一國憲法、法律的人權規定與公約的人權內容發生衝突時,存在一個效力優先問題。國際人權公約被締約國批准後,並不是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人權對締約國產生約束力,而是規定人權的國際公法與締約國的國內法發生關係。所以被締約國批准的國際人權公約中的人權在締約國國內法上所受到的法律保護的性質應當是在憲法權利之下的法律權利。為了保障人權,應當重視使用各種合適的手段將普遍人權的國際性保護轉變為國內保護。由於憲法在一國國內法中法律地位的最高性,決定了根據中國人權發展的現實需要和客觀基礎,適時地將人權公約規定的人權內容上升為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理應成為保護人權、履行公約義務的一個重要途徑。實際上,“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也就是對人權的一種選擇確認,憲法的發展和進步過程,就是這種選擇確認的範圍不斷擴大、層次不斷加深的過程。”
其次,建立憲法訴訟制度,這是履行公約義務的必然選擇。人權的實現過程,就是通過法律將人的應有權利確定為法定權利,並在社會實踐過程中,通過各種社會因素的作用而使人實際享有的過程。“訴權是現代法治社會的 第一制度性人權”,中國憲法訴訟制度的缺失使得法律上人權的實然性產生嚴重的瑕疵,一些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因沒有普通法上的準確依據仍處於長期休眠狀態。而且,法律上人權的實然性取決於政府對人權應然性的保障,但政府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國家權力卻很容易疏忽對憲法所保障的人權的保護。因此,必須在憲法制度上建立一種救濟性的人權保障機制,使得公民可以通過憲法評價的方式對政府侵犯人權的行為或未盡人權保護義務的責任的行為予以糾正。因此,確立憲法訴訟制度,強化憲法的直接效力和實用性,這是履行公約義務的必然選擇。
再次,健全違憲審查制度,這是履行公約義務的必要措施。中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事實上存在著法律、法規違憲的可能。法律、法規以及行政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由於其適用的對象為不特定的大多數人,且可多次使用,一旦具有侵犯人權的內容,其危害較之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更大、更廣。因而有必要對法律、法規及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合憲性審查,以維護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由於中國現行違憲審查制度不健全,使得國家權力恣意侵犯公民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因此,健全違憲審查制度是規範和完善中國現行憲法人權規定的必要措施。
此外,完善憲法解釋制度,亦是履行公約義務的有效路徑。當兩個人權公約與中國憲法公民權利的內容發生認識上的分歧時,應當發揮國內憲法解釋機制的作用。儘管中國憲法第六十七條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以解釋憲法的職權,但中國尚未建立起與之配套的運行機制和操作程式,導致憲法解釋制度在中國並未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要通過憲法解釋來協調憲法權利與人權公約的關係,必須著力於完善中國的憲法解釋制度。
重大意義
首先,為建立健全中國的人權保障法律體系打下一個堅實的法律基礎。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母法”。人權作為一項重要原則入憲,必然帶動中國整個人權保障方面的法律體系的改革、發展、充實與完善。近年來,尤其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一系列法律,如《居民身份證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許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就體現了以人為本、尊重與保障人權的要求。隨著人權入憲,必然進一步帶動有關人權保障方面法律的調整和修訂,同時,也必然促進人權保障方面新法律的草擬與出台。本屆人大任期內將安排審議近六十件法律草案,其中包括與人權緊密相關的《物產法》、《侵權責任法》、《社會保險法》、《社會救濟法》、《勞動契約法》、《農民權益法》等。可以預見,中國與人權保障有關的法律會愈來愈完善,一個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將會建立起來。當然,這是不斷漸進的過程,要在憲法中的人權原則指導下,形成一個以法律、法規、規章等為基本內容的多層次結構。
其次,有利於“以人為本”精神在社會生活各方面的溶合與滲透。人權入憲,不僅帶動人權立法,而且必然帶動司法、行政及社會生活其他方面的變革與發展,使人本精神深入人心,並由此帶動整個社會風尚的變革,促進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進一步發展。近些年,中國政府加大了人權保障方面的力度,如積極妥善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免費救助經濟困難的愛滋病患者,廢除《強制收容遣送條例》、對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管理;簡化婚姻登記手續等等。老百姓確實感到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在不斷擴大,公民的權利一步步得到切實保障。在人權入憲的大背景下,各行各業,從上到下將會進一步行動起來,規範行業操行,加強監督,切實做到以人為本、保障人權。最高人民法院、法務部3月18日聯合發布了《關於規範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規定雖然是針對法官和律師相互關係作出的,但其根本宗旨是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落實司法為民。3月23 日,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電視電話會議宣布,為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增強民警人權保障意識,全國看守所和駐所檢察室將開展“加強監管執法、加強法律監督、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保障在押人員合法權益示範單位”創建活動。
再次,有利於人權學及相關學科的繁榮與發展。在中國,由於過去長期受“左”的影響,不僅法律上未使用“人權”的概念,在理論研究方面也將其視為禁區。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人權”問題逐漸進入了學者的研究視線。1991年11月1日,中國政府發表了《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高舉起了人權的旗幟。黨的十五大和十六大,均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主題報告。相應在學術界,各種人權研究機構、學會、研究會也紛紛建立,有關人權的刊物、書籍也相斷問世與出版。現在人權入憲,“人權”一詞由一個政治概念提升為法律概念,必將帶動人權學及相關學科的進一步繁榮與發展。前不久,中共中央下發了《關於進一步繁榮發展哲學社會科學的意見》,其中強調指出,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進程中,哲學社會科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必須進一步提高對哲學社會科學重要性的認識。在人權入憲的帶動下,人權學科作為社會科學的組成部分,必然會蓬勃發展,並會滲透溶合到其他學科領域,反饋作用於社會生活,解決現實問題,也會使人權觀念在中國得到一次前所未有的普及。
改革開放以來的新辭彙(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法制、社會等方方面面快速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也產生和引進了許多新的辭彙,或對某些辭彙賦予了新的涵義,每一個辭彙都記錄了中國發展的一個側面,濃縮著一段中國進步的精彩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