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含義
有兩義:①泛指社會主義的法律和制度,即社會主義國家機關按照無產階級和全體人民的意志建立起來的法律和制度。②立法、執法和守法的總稱。基本內容可以概括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執法和守法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保障。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並嚴格依法進行國家管理的一種方式。它要求全國人民、一切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要遵守憲法和法律,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依法辦事,絕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超越於法律之外、凌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
基本要求
為了有效地保障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提出,必須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有法可依是確立和實現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有法必依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中心環節,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切實保證。因此,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是以法律作為人們的行動準則,嚴格依法辦事。社會主義國家為嚴格依法辦事創造了客觀條件:①社會主義法制建立在生產資料公有制為核心的經濟基礎上,為徹底消滅特權奠定了物質基礎。②社會主義法制以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為前提,並為消滅特權提供了政治條件。③社會主義法律代表廣大人民的意志,依法辦事符合人民民眾的利益和願望,人民民眾不但有義務自己遵守法律和制度,而且有權利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守法律,同各種違法失職行為進行鬥爭,因而實行社會主義法制有廣泛的民眾基礎。嚴格依法辦事,人人守法,是對一切公民、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普遍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第53條),“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5條)。這同《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規定的“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是一致的。從中央到基層,中國共產黨的一切組織和黨員都在國家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在社會主義國家,共產黨是執政黨,全體共產黨員又是人民的一部分,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一經國家權力機關通過,全黨必須嚴格遵守。嚴格依照反映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行事,是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義不容辭的責任。實行社會主義法制,要求一切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的全部工作都要以法律為依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在履行自己的公職時,必須絕對遵守法律規定的具體職權範圍;在處理自己職權範圍內的具體事務或問題時,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規定。這就要求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應該掌握法律知識,熟悉現行法律的內容,善於運用法律上的規定解決實際問題。
為防止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在其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需要在法律上規定監督的制度。法律監督包括人民民眾的監督和專門機關的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
基本原則
社會主義法制具有以下幾個基本原則:合法原則、民主原則、平等原則、統一原則。合法原則。其基本含義是:社會主義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職人員和公民個人都必須無條件地嚴格執 行和遵守國家的法律,不允許任何人做法律所不允許的事情。社會主義法制是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廣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體現,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是絕大多數人對極少數人的專政,社會主義法制是廣大人民自覺的行為規範。所以,嚴格依法辦事,不僅是廣大人民應該做到的,也是完全能夠做到的。
民主原則。社會主義法制所反映的民主是與社會主義緊密聯繫的社會主義民主,是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民主,是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和對人民的敵人實行專政的民主。民主原則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基本原則,社會主義法的一切規範都貫徹社會主義民主的精神。它具體表現在:一方面,社會主義法律,莊嚴地、詳盡地規定了人民的各項民主權利;司法機關堅決地、切實有效地依法保護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並對破壞、侵犯廣大人民民主權利的敵對分子依法制裁。另一方面,社會主義法律,又是依靠廣大人民制定,依靠廣大人民執行,依靠廣大人民監督,依靠廣大人民遵守的。一句話,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社會主義法制又是社會主義民主的保障。
平等原則。社會主義法制是建立在社會主義生產關係的基礎上。社會主義社會建立起了生產資料公有制, 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從而也就從根本上剷除了產生一切不平等的社會根源。社會主義法制的平等原則正是廣大人民在政治上、經濟上、文化上的平等的一種必然反映,也是對廣大人民在上述領域平等的一種確認和保障。由於社會主義法制上的平等和經濟上的平等緊密相聯繫,是完全一致的,所以這是一種真正的平等。同時,社會主義法制所確認的平等又是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平等,即不僅是享有平等權利,而且也履行平等義務。在社會主義法制里,權利義務是一致的。
統一原則。其基本含義是:由社會主義國家統一制定的法律,要求在社會主義全國範圍內統一實施,不允許各地區、各部門擅自製定和推行與法律的原則精神和具體規定相違背的制度和規定。
社會主義民主
社會主義民主需要制度化、法律化。在社會主義國家,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從根本上說,就是要有效地保障人民當家作主,使人民真正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這就需要用一系列的法律規範確立國家的政治、經濟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的組織原則和工作程式,具體規定人民各種民主權利和人民行使權利的方式、方法,保障憲法所賦予的這些權利不受任何人侵犯的措施。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第2條)。同時,憲法還明確規定了人民參加管理國家的兩種方式,既通過人民的代表機關實行的間接民主,又通過職工大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自治組織實行的直接民主,體現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在中國新的歷史時期的重大發展。社會主義法制和社會主義民主是密切聯繫、不可分割的。社會主義民主是社會主義法制的前提和基礎,只有人民民眾在事實上成為國家的主人,掌握國家政權,才有可能把自己的願望和要求充分表達出來,制定出體現人民利益和意志的法律和制度,並得到嚴格遵守和正確執行。沒有社會主義民主,就不可能有社會主義法制。同時,沒有社會主義法制,社會主義民主也就得不到保障。只有人民民眾運用國家機關制定較完備的法律和制度,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每一個公民按照體現在法律和制度中的人民的共同意志辦事,才能實現社會主義民主。從這個意義上說,沒有社會主義法制,就不能實現社會主義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