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分擔年老、失業、疾病以及死亡等社會風險,實現社會安全,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畫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等。

基本信息

社會保險的概念及特點

社會保險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勞動者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以政府強制實施為特點的一種保障制度。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保險形式。我們在第二章中曾以盈利性作為標準,將保險區分為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是否盈利,是區分這兩種保險的最重要標誌,但如果作詳細分析,它們之間還有許多不同點。我們可以從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對比中,看出社會保險的特點。

1.非盈利性。

社會保險是非盈利性保險,它不以盈利為目的,而以實施社會政策為目的。雖然社會保險在運作上也需要藉助於精確的計量手段,但不能以經濟效益的高低來決定社會保險項目的取捨和保障水平的高低。如果社會保險財務出現赤字影響其運作,國家財政負有最終責任。商業保險在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國家財政不應以任何形式負擔其開支需求。

2.強制性。

社會保險屬於強制性保險。所謂強制性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標準和待遇項目、保險金的給付標準等,均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一規定。勞動者個人作為被保險人一方,對於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準等,均無權任意選擇和更改。強制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有可靠的來源。而商業保險的投保是自願的,它遵循的是誰投保,誰受保;不投保、不受保的原則。其險種的設計、保費的繳納、保險期限的長短、保險責任的大小、權利與義務的關係等均按保險契約的規定實施。一旦契約履行終止,保險責任即自行消除。

3.普遍保障性。

社會保險對於社會所屬成員具有普遍的保障責任。不論被保險人的年齡、就業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狀況如何,一旦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政府即依法提供收入損失補償,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社會保險除了現金支付以外,通常還為勞動者提供醫療護理、傷殘康復、職業培訓和介紹、老年活動等多方面的服務。保障大多數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由此穩定社會秩序,這可以說是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而商業保險只是對參加了保險的人提供對等性的經濟補償,它只能部分解決被保險代理人臨時、急迫的困難,彌補其部分損失,不具有普遍保障的功能,也不具備調節收入水平、維護社會公平的職能。

4.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對等性。

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一般不與個人勞動貢獻直接相關聯。享受者要作出貢獻,但其享受並不是與其貢獻完全一致的。作個形象的比喻,這叫做要乘涼必須先栽樹,但栽了大樹的人並不一定乘大樹的涼。這裡有一個再分配的問題。社會保險分配製度是以有利於低收入階層為原則的。因為同樣的風險事故,對於低收入勞動者所造成的威脅通常要高於高收入者。而商業保險則是嚴格遵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這種原則決定,投保人權利的享受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作為前提的,也就是說,被保險人享受保險金額的多少,要以投保人是否按期、按數量繳納了契約所規定的保費以及投保期限的長短為依據。保險契約一旦期滿,保險責任自行終止,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也不復存在。
鄭功成教授認為“社會保障是國家依法強制建立的、具有經濟福利性的國民生活保障和社會穩定系統;在中國,社會保障應該是各種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軍人保障、醫療保健、福利服務以及各種政府或企業補助、社會互助保障等社會措施的總稱”。——鄭功成:《社會保障學》,商務印書館,2000年9月版,第11頁。

含義

1)社會保險是國家舉辦和發展的一項社會事業。

2)社會保險以國家立法為保證和依據。這裡強調的是:推行社會保險必須要有法律保障;實施社會保險必須依法執行。

3)社會保險以建立保險基金為物質基礎。

4)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勞動者

5)社會保險的目的在於保障當勞動者遭受勞動風險,即在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事業喪失生活的收入來源時,從社會得到基本生活的物質幫助和補償。

6)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種,是社會保障的核心部分,社會保險政策市國家社會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歷史

現代社會保險是由奧托·馮·俾斯麥於19世紀在德國創立的。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在社會保障的歷史上有兩個里程碑:一是德國在俾斯麥時期首創社會保障制度;二是在1935年美國建立全面社會保障制度,並將社會保障制度化,這對二戰後社會保障制度的全球化產生了很大影響。

在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中,二戰是個分水嶺。總的來說,二戰以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在保障的項目、覆蓋率和保障的水平等方面各國可能不同,但是相同的一點是:社會保障只是保證居民擁有維持生存所必需的生活資料。二戰以後,社會保障進入到另一個階段,福利國家紛紛出現,其先鋒是英國。

20世紀70年代,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實踐紛紛出現於工業國家。

社會保險社會保險

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沿革

(一)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特點

中國社會保險最大的特點是缺位與福利早熟並存。制度的缺位是指對農民的保障制度缺位,福利的早熟是指城市中某些項目福利水平太高。

(二)中國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沿革

1952年2月政務院公布了《勞動保護條例》,標誌著新中國的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其保障對象是企業職工,保險項目包括疾病、負傷、生育、醫療、退休、死亡和待業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辦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從20世紀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間,社會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監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監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齡結構輕且經濟發展較快的情況下,這一制度運行良好。

1966年後,社會保險制度轉變成企業保險制度。從保險理論的角度看,這一改變是一種退步,因為它違背了保險大數法則的前提。

企業保險制度之所以能夠運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時企業人口結構年輕化,退休人口不多,養老負擔不重,醫療負擔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個在職人員來養一個退休人員;另一方面,在各行業、各企業內部,贍養率雖然也是不同的,但是當時國有企業幾乎是一統天下,而國有企業的最後“老闆”都是國家,企業的盈虧、企業負擔的輕重無關企業的痛癢,所以人們對企業保險制度並無太敏感的反映。

1984年,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到改革階段。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首先是從項目開始的,當以企業為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日益成為企業的負擔時,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了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嘗試。

經過20年的努力,中國建立起了以城鎮職工為保障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主要項目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養老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統賬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功能

1.穩定社會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功能
促進經濟發展的功能表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是社會保險制度作為需求管理的一個重要工具來發揮作用,從而對經濟起正面的作用。
第二是社會保險基金的有效利用可以促進經濟的持續繁榮。

性質

1、保障性
保障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後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穩定。
2、法定性
法定性就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保險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不能自願。法定性,是實現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目的在於保障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生活保障,安定社會秩序。
3、互濟性
互濟性是指社會保險按照社會共擔風險原則進行組織的。社會保險費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機構要用互助互濟的辦法統一調劑基金,支付保險金和提供服務,實行收入再分配,使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生活得到保障。
4、福利性
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於社會福利性質。
5、普遍性
社會保險實施範圍廣,一般在所有職工及其供老的直系親屬中實行。
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必須繳費而且占大頭,個人只是繳小額部分,部分項目不繳費,同時還建立了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額是全部記入個人帳戶的,單位繳費還要劃出一部分入個人帳戶。而社會保險待遇每年還隨社會平均工資進行調整,如社會平均工資負增長,社會保險待遇則不變,即只升高不降低。

原則

(1)風險共擔、互助合作、所得再分
(2)權利與義務對等
(3)統一方法,強制執行
(4)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方法上實行“大數法則”和“平均法則”
(5)社會保險待遇要體現公平合理原則

內容

主要項目

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社會保險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重大疾病和補充醫療保險等。

社會保險社會保險

主要內容

社會保險的主要內容包括:

1、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指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因年老、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時,按國家規定退出工作崗位並享受社會給予的一定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中國的離休退休、退職制度屬於養老保險範疇。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離休、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以及物價補貼和生活補貼等。

2、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指國家和社會對女職工由於妊娠、分娩而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是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產假產假工資生育補助金醫療服務等。

3、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指勞動者因工作受傷致殘,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工傷待遇、醫療期間的生活待遇因工傷殘、死亡待遇和康復待遇等。

4、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指勞動者因疾病、傷殘生育等原因需要治療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和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5、失業保險

失業保險指國家通過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的辦法,對因某種失去工作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一定基本生活需要,並幫助其重新就業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保險費

社會保險保費收入

(一)社會保險費的計算

社會保險必須根據各種風險事故的發生機率,並按照給付標準事先估計的給付支出總額,求出被保險人所負擔的一定比率,作為厘定保險費率的標準。而且,與商業保險不同,社會保險費率的計算,除風險因素外,還需要考慮更多的社會經濟因素,求得公平合理的費率。

(二)社會保險費的徵集方式

1.比例保險費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準,規定一定的百分率,從而計收保險費。採用比例制,原因社會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補償被保險人遭遇風險事故期間所喪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須參照其平時賴以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為衡量給付的標準,另一方面又作為保費計算的根據。

以工作為基準的比例保險費制最大的缺陷是社會保險的負擔直接與工資相聯繫,不管是僱主雇員雙方負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一方負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其結果會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從而引起失業增加。

2. 均等保險費制

即不論被保險人或其僱主收入的多少,一律計收同額的保險費。這一制度的優點是計算簡便,易於普遍實施;而且採用此種方法徵收保險費的國家,在其給付時,一般也採用均等制,具有收支一律平等的意義。但其缺陷是,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繳納相同的保費,在負擔能力方面明顯不公平。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繳費比例

社會保險費的分擔主體是國家、企業和個人。這三個主體的不同組合就產生了許多費用的分擔方式,即使同一國家,在不同的社會保險項目中可能使用不同的保險費用分擔方式,其中以僱主雇員雙方供款、政府負最後責任最為普遍。

社會保險繳納比例社會保險繳納比例

單位參保的險種和繳費比例:
1.養老保險費:單位繳納12%,個人繳納8%。
2.醫療保險費:單位繳納7%,個人繳納2%。
3.失業保險費:單位繳納0.2%,個人繳納0.1%。
4.工傷保險費:單位繳納0.4%,個人不繳納。
5.生育保險費:單位繳納0.85%,個人不繳納。
6.重大疾病:單位0.26%,個人不繳

登記

社會保險社會保險

是指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2條、第3條、第29條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登記、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的行為。
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前提和基礎,從而也是整個社會保險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礎。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主管社會保險登記。
社會保險登記工作程式

一、參加社會保險登記

1、繳費單位必須在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北京市有關政策同時辦理幾項社會保險登記。

2、繳費單位應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期限及時到工商企業執照註冊地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所(地址)所在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已參統的繳費單位到目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繳費單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二、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1、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時,應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以下證件和材料:
(1)企業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事業單位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
(3)社會團體持《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副本);
(4)國家機關持單位行政介紹信;
(5)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 一代碼證書:
(6)其他核准執業的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持外經貿委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外國、港澳台和外商機構在北京設立的辦事處 (機構),須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門簽發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註冊證》
中國駐京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還須提供上級法人單位開具的辦理參加北京市社會保險統籌全權委託授權書。

2、已參加本市三項社會保險統籌的繳費單位申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時,須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並出示與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的參加養老、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協定書和《北京市企業職工失業保險繳納證》或有關繳費證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關規定參加了一項或二項社會保險統籌的繳費單位須出示有關協定和證明。

3、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繳費單位填報的《社會保險登記表》和其提供的有關證件、材料即時受理,10日內審核完畢;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表》由市或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備案),並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獨立法人資格的繳費單位所屬的若干非法人資格的繳費單位也須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其登記工作由上級主管單位全權辦理。上級主管部門除按照規定填報《社會保險登記表》外,還須填報《所屬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表》(表附後),經核審後,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

社會保險社會保險

三、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與註銷

1、繳費單位的以下社會保險登記事項之一發生變更時,應當依法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1)單位名稱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4)單位類型
(5)組織機構統一代碼
(6)主管部門
(7)隸屬關係
(8)開戶銀行帳號

2、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和資料到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社會保險登記
(1)變更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書
(2)工商變更登記表和工商執照或有關機關批准或宣布變更證明
(3)社會保險登記證

3、申請變更登記單位提交材料齊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變更登記表,並由申請變更登記單位依法如實填寫,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歸入繳費單位社會保險登記檔案。社會保險變更登記的內容涉及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的內容需作更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收回原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按更改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

4、繳費單位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合併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社會保險繳費義務時,應當及時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5、繳費單位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布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單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6、繳費單位因住所變動或生產、經營地址變動而涉及改變社會保險登記機構的,應當自上述變動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社會保險登記機構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並向遷達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7、繳費單位在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罰款。繳費單位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時,應當提交註銷社會保險登記申請、法律文書或其他有關註銷檔案,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手續,繳銷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四、社會保險登記年檢
市、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已核發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實行定期檢驗制度,每兩年核驗一次,未經核驗,證件自行失效。

財務制度

(一)隨收即付制

隨收即付制度是指當期所收保險費用於當期的給付,使保險財務收支保持大體平衡的一種財務制度。除養老保險項目外,一般社會保障項目都是採用的這種財務制度。

養老保險採用這一制度有利有弊。隨收即付制度最大的優點是費率計算簡單,同時因為沒有巨額基金,不會有保值增值的壓力,不會受到貨幣貶值的不利影響。但這一制度的缺點也是明顯的。必須經常重估財務結構,調整費率,而一般地由於人口結構趨於老化、福利水平的剛性等原因,費率一般是日益提高的。同時,從分配關係看,在退休金保險方面,隨收即付制度實質上是代際間的再分配關係,日益上升的費率,會加深代際矛盾,造成政治問題。

(二)完全積累制

這種制度是在對影響費率的相關因素進行長期測算後,確定一個可以保證在相當長的時期內收支平衡的平均費率,並將所收保險費(稅)全部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的一種財務制度。企業年金制度中及社會保險制度框架下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畫下較多採用這種財務制度。

這一制度最明顯的長處是由於有基金的積累,在人口老齡化的情況下能保持保險費率的相對穩定。但這一優點是以基金收益率高於工資增長率為前提的。這一制度的缺陷也是明顯的,一是在制度運行初始就要求較高的費率;二是基金受通貨膨脹的壓力較大,如果基金運用得當,不但社會保險制度能從中受益,而且整個經濟將由於基金的有效配置而受益,反之,如果基金不能保值增值,這一制度比隨收即付制度的成本更高。

(三)部分積累制

這種制度是隨收即付制度和完全積累制度的混合物。在初始時,它的費率高於隨收即付制度而又低於完全積累制度,在準備金方面,它會多於隨收即付制度而低於完全積累制度。

這一制度是要在迎接人口老齡化和初始的高保費制度中尋找一條中間道路。通常的做法是將原來隨收即付制度所交保費中的一小部分積累於個人賬戶制度,或在原來制度之上提高費率,並將增量部分全部積累於個人賬戶制度。這一制度也同樣面臨基金的管理和保值增值問題。

中國1997年建立了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就採用了這種混合財務制度,稱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基金管理

(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主體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體制往往與一國的社會保險組織機構有關。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公共管理制度和將個人賬戶制度上的基金交由市場主體管理的做法。

(二)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管理

1.關於投資的安全性
2.關於投資的收益性
3.關於投資的流動性
4.關於投資的社會經濟效益性

(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變化及其原因

社會保險基金在早期都是直接或間接由政府經營的;在投資的方向上,絕大多數國家規定基金用於購買政府債券或對公共部門進行投資。

從20世紀80年代起,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方面出現了一些新的變化。這些變化是:一些國家的社會保險基金對私人基金管理公司開放;另外在投資模式方面,不少國家進行多樣化投資,在基金的安全性與收益性之間探索一個平衡點。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發生變化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要求。第二,人們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經濟貢獻有了新的認識。

各地社會保險

中國內地

離休、退休、社保及社會保障基金 (中國)

社會保障基金,簡稱社保基金,俗稱老百姓的養命錢,它是基金的一種。 中國大陸的社保基金開始出現於80年代未,而在2002年已經形成數仟億人民幣,是資金市場的“大肥肉”。
外界相信,社保基金的投資類型是一種長線保值為主。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是戴相龍。
社會保障基金之下分為三部份:
社會保險基金:資金來自企業及個人繳費,名堂是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資金來自中央財政撥款、國有股及股權、經國務院批准的其他集資及投資收益。
補充保障基金: 資金來自企業及個人繳費補充等。

社保基金在2006年3月已經在香港交易所開戶。外界投資者憧憬QDII的安排,有助社保基金北水南調,推動外間資本市場的發展。

台灣

健保

醫療保險,又稱健康保險,簡稱醫保、健保,是常見的保險之一,主要為投保人應付無法預測的醫療服務需求及財務風險。投保人在有需要使用醫療服務時,可得到一筆定額的現金賠償以補貼其全數或部分醫療開支。

香港

公共房屋

出租公共屋邨廣源邨出租公共屋邨廣源邨

香港公共房屋,或稱公營房屋,是香港政府經由政府機構或非牟利機構為低收入市民而興建的公共房屋。香港公共房屋可分為出租永久房屋、資助出售房屋、出租臨時房屋數種,主要由香港房屋委員會及香港房屋協會提供,由房屋署統一管理。於2007年,居住在各類型公共房屋的市民占香港人口百分之四十九。

種類
出租公營房屋通稱為公共屋邨,簡稱公屋,是出租予低收入市民的永久公營房屋。出租公屋分別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香港房屋協會(房協)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提供,由房屋署統一管理。
居者有其屋屋苑,簡稱居屋,是廉價售予低收入市民的永久公營房屋。居屋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單位在買賣及按揭均有若干限制,例如限制轉售予符合低收入者,而在許可情況下在公開市場轉售則需補地價。2002年,香港政府為挽救樓市,無限期擱置興建新的居屋。
租者置其屋計畫讓公共屋邨租戶以合理價錢購買現時居住的單位,由香港房屋委員會推出。與居者有其屋屋苑一樣,單位買賣及按揭均有若干限制。香港房屋協會也有類似的專案,稱為住宅發售計畫
夾心階層住屋屋苑,簡稱夾屋,是出售予中等入息市民(即所謂夾心階層)的住屋,市場定位及售價均較居屋為高。夾屋由香港房屋協會興建,為收入不足以購買私人樓宇而又不合資格申請居屋及公共屋邨的市民解決住屋問題。由於市場情況轉變,政府已於2000年中止興建夾屋。
中轉房屋是出租臨時公營房屋,為因清拆或天災而要安置及未能即時符合入住永久公營房屋者提供臨時居所。中轉房屋代替已全部清拆的臨時房屋區及平房區。

公營醫療

香港的公營醫療是指由香港政府或公營機構為低下階層提供之安全網基本醫療,旨在確保所有人皆可得到醫療服務,是香港社會保障四大支柱之一。
香港公營醫療主要由醫院管理局及衛生署提供,通常只收取象徵式費用,領取綜援者更是免費。另外還有適用於中國小學童之學童保健計畫及學童牙科保健計畫,看病只須付少量藥費。
自藥物名冊制度,部份較新或較昂貴不在保障之內,選擇使用者要自行付費。亦有部份病如黏多糖症患者需自行付費用藥。
免費教育:十二年國小及中學免費教育

綜援:政府主理安全網制度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畫(簡稱綜援)是香港社會福利制度中的一項入息補助,作為經濟上無法自給自足的香港市民的社會福利安全網,由香港社會福利署負責統籌。截至2006年1月,申領綜援個案297,570宗,受助人數539,593人。香港政府在2004/05財政年度的綜援總開支為176億港元。
綜援前身為1993年以前的公共援助計畫(簡稱公援)。

有些香港人取得的綜援不足生活所需,往往需要從事拾荒的工作餬口有些香港人取得的綜援不足生活所需,往往需要從事拾荒的工作餬口

申請資格
2004年1月1日起,申請人必須居港超過7年,並在申請前一年內離港不多於56日。非法入境者以及並非以定居原因而在香港居留的人士(如輸港勞工、旅客等)均不符合申請資格。18歲以下未成年兒童可獲得豁免居港7年限制。社會福利署署長也可運用酌情權,批准向個別個案發放綜援金。惟當局於2008年檢討政策,建議18歲以下的,不可獨自申請,必須由父母或照顧者代為申請。
申請人亦需通過入息審查及資產審查。申請人的家庭總收入以及總資產不得超過指定規定限額。
年齡介乎15歲至59歲、身體健康健全的申請人必須同時接受社會福利署的自力更生支援計畫,積極尋找全職工作。

綜援金

綜援金本身可分為三部份:標準金額、補助金、以及特別津貼。
標準金額按申請人本身情況而定,60歲以上長者、單親家庭、健康欠佳或身患殘疾的老人和兒童,會獲得不同程度的基本入息補助。
補助金又可細分為三類:
長期個案補助金:連續領取綜援12個月或以上者,家庭成員或申請人本身高齡、傷殘、或有醫生證明健康欠佳,每年可獲發一次長期個案補助金,用作更換家居用品或耐用品。
單親補助金:單親家庭或獨力照顧家庭者,每月可獲發單親補助金。
社區生活補助金: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如獲得醫生證明殘疾程度達100%,或需長期護理而沒有居住院舍,每月可獲發社區生活補助金。
特別津貼:這類津貼用以應付申請人個人或個別家庭需要,例如租金、水費、排污費、子女學費等教育費用、必需的交通費用、醫生建議的膳食、復康及醫療用具、殮葬費等支出。

以上是香港社會保障“四大支柱”。
此外2000年開始實行強積金,強制由雇員及僱主共同供款之退休金制度。

澳門

社會保障基金 (澳門)社會保障基金 (澳門)

社會保障基金 (澳門)

社會保障基金(葡文:Fundo de Segurança Social,FSS)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府部門,由經濟財政司監督,於1990年5月31日成立,負責執行社會保障制度及管理有關資源。並設立行政管理委員會,且由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領導。

組織法例

第100/90號通告(1990年5月31日《澳門政府公報》)
社會保障基金之通告,有關核准其內部組織及人員制度之事宜。
第59/93/M號法令(1993年10月18日《澳門政府公報》)
通過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法。
第44/98/M號法令(1998年9月28日《澳門政府公報》)
修改社會保障基金人員制度。

澳門社會保障基金辦事處澳門社會保障基金辦事處

第6/1999號行政法規(1999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第1/2002號行政法規(2002年1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修改社會保障基金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
職責

協助評估勞工所需之社會保障,研究及建議改善社會保障系統之適當措施;
監控社會保障系統及執行其制度,但僅以未直接賦予其他公共實體之職責者為限;
管理社會保障之資源。

與商業保險的區別

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 (相輔相成,各司其職,並行不悖)

(1)目的不同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實行的以保證社會安全為目的保險制度,不是贏利機關。
商業保險是一營利為目的企業經營活動。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國家不予補貼。

(2)作用和對象不同
社會保險以勞動者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為對象,
在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時按規定標準給予物質幫助。
商業保險以全體國民為對象。
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都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按繳納保險費的多少盒事故發生的種類,給與被保險人一定的經濟補償。

(3)權利與義務對等關係不同
社會保險強調勞動者必須來才行為社會貢獻勞動的義務,並由此獲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
商業保險是一種“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價交換關係。

(4)管理體制不同
社會保險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領導,專門機構負責組織管理,屬於行政領導體制。
商業保險機構是自主經營的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屬於金融體制,
只負責補償經濟損失,不涉及補償後的社會服務。

(5)保障水平不同
社會保險以保障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是的基本生活需要為標準,
保障水平要考慮勞動者原有的生活、消費水平,
並隨著生產的發展不斷提高。(注重保障)
商業保險保障水平完全以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的多少為標準,不考慮其他因素。(注重償還)

(6)立法範疇不同
社會保險是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屬於勞動立法範疇。
商業保險是企業的金融活動,契約雙方利益受經濟契約法的保護,屬於經濟立法範疇。

(7)待遇計發不同
社會保險的待遇給付原則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保險待遇一般採取按月支付形式,並隨社會平均工資增長每年調整;商業保險則按“多頭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則確定理賠標準。

(8)時間性不同
社會保險是國家穩定的、連續性的制度;商業保險是一次性、短期的企業行為。

(9)法律基礎不同
社會保險由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來立法,商業保險則由經濟法、商業保險法及其配套法規來立法。

制度沿革

中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特點:
中國社會保險最大的特點是缺位與福利早熟並存。制度的缺位是指對農民的保障制度缺位,福利的早熟是指城市中某些項目福利水平太高。
中國城鎮社會保險制度的沿革
1952年2月政務院公布了《勞動保護條例》,標誌著新中國的社會保險體系的建立,其保障對象是企業職工,保險項目包括疾病、負傷、生育、醫療、退休、死亡和待業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辦法遵循的是1952年12月公布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從20世紀50年代初到1966年期間,社會保障制度有基金、有管理、有監督,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監督是分立的,在人口老齡結構輕且經濟發展較快的情況下,這一制度運行良好。
1966年後,社會保險制度轉變成企業保險制度。從保險理論的角度看,這一改變是一種退步,因為它違背了保險大數法則的前提。
企業保險制度之所以能夠運行,原因有二:一方面此時企業人口結構年輕化,退休人口不多,養老負擔不重,醫療負擔也不重,直到1978年,仍有30個在職人員來養一個退休人員;另一方面,在各行業、各企業內部,贍養率雖然也是不同的,但是當時國有企業幾乎是一統天下,而國有企業的最後“老闆”都是國家,企業的盈虧、企業負擔的輕重無關企業的痛癢,所以人們對企業保險制度並無太敏感的反映。
1984年,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到改革階段。中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首先是從項目開始的,當以企業為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日益成為企業的負擔時,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了對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嘗試。
經過20年的努力,中國建立起了以城鎮職工為保障對象的社會保險制度體系。主要項目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養老社會保險(以下簡稱統賬制度)、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制度相結合的醫療社會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政策

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或處3倍罰款

《社會保險法》的目標:建立沒有缺失,覆蓋上沒有遺漏,銜接無縫隙的社保制度,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無後顧之憂。其正式實施,標誌著“全民社保”跨越構想,進入實施階段。

繳費不足15年,兩條途徑可享受長期養老待遇

“累計繳費滿15年,是養老保險參保人領取養老金的的必備條件之一,”長期以來,那些退休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只能選擇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存儲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他們的老年生活缺乏穩定長期的有效保障,對此,《社會保險法》進行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兩種處理方式:允許個人繳費至滿15年;轉入新農保或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兩種途徑都可以讓參保人獲得養老保險長期待遇。

繳費滿15年是享受長期待遇的“門檻”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從國際經驗來看,實施繳費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基於繳費與待遇領取長期資金平衡的精算結果,大都規定有最低繳費年限。

常見問題

1、個人戶口落在集體戶口裡,工作兩年期間繳納了社保,現在已經辭職,準備回家鄉工作。所繳的保險和戶口應該怎么轉到家鄉,是否需要辦理失業證?在住院醫療報銷方面,個人轉移保險,需要先轉移戶口。如果是用人單位轉移的,則不需要先轉移戶口,直接由單位出面辦理轉移即可。二者的共同點都是需要新地區的接受函。離職後最好在家鄉先辦理失業登記,並封存你的社保,再辦理轉移。
提示:社保無法隨地域轉變自由變更,靈活度較差,購買商業保險可以隨時隨地保障利益,不受地域限制。
2、社會醫療保險費用報銷比例是多少?在住院醫療報銷方面,醫保政策因地域不同有著各種不同的規定,不同等級醫院報銷比例不同。近年來,各地在醫療費用報銷比例上都有所提高,但絕大多數仍達不到70%以上的比例,而門診報銷方面,一般都僅在20%的報銷比例,部分地區門診為個人承擔的支付費用的。
提示:社會醫療保險報銷比例過低,致使人們在重大疾病上,需要自己承擔過多的費用,購買商業醫療保險,高保額的住院保險費及80%的門診報銷比例是社會保險的有力補充。3、社會保險繳納未滿15年,如果繳納人身故,繳納人社保賬戶是否可以轉移?在國家規定社會保險必須繳納滿15年才可以領取,如果在滿15年之前,繳納人身故,則繳納人個人賬戶中的金額保留,可以轉給受益人領取,但國家統籌部分無法返還。
提示:社會保險因不可抗力中斷,返還有一定限制,而商業保險特別是期滿返還型的兩全保險和具分紅功能的分紅險,都可以全額甚至110%返還。4、退休後發現在職時因工作得了疾病,退休後發現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的保障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只有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就是在職職工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當職工退休後,與企業已不存在勞動關係,就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的保障範圍。
提示:工傷往往存在潛伏期,在退休後發生病變無法獲得保障,而提前為自己購買健康、意外保險可以保障自己的人身與健康,購買分紅險還可以在退休後給自己保留一份固定的經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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