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財產和法律規定可以繼承的其他財產權益。包括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積極遺產指死者生前個人享有的財物和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如債權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等。消極遺產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遺產範圍主要是生活資料,也包括法律允許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
世界各國民法確定遺產的範圍和價值,都是從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見失蹤和死亡宣告)這一法律事實發生的時間確定的。在中國,一般,在繼承開始地點(即死亡人最後的住所或主要財產所在地)的繼承人,負責通知不在繼承地點的其他繼承人和遺贈受贈人和遺囑執行人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保存遺產的人應當負責保管好遺產,不得擅自處理、隱匿和侵吞。如果在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雖有繼承人知道但該繼承人無行為能力又無法定代理人進行通知和管理的 ,則應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居住地基層組織或公證機關負責通知和保管遺產。
特徵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遺產必須符合三個特徵:
第一,必須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財產;
第二,必須是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產;
第三,必須是合法財產。
這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為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 規定,遺產包括以下幾項:
(l)公民的合法收入。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從事合法經營的收入、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2)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指公民在宅基地上自種的樹木和自留山上種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公民的文物一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書畫、古玩、藝術品等。如果上述文物之中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5)法律允許公民個人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承包專業戶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城市個體經營者、華僑和港、澳、台同胞在內地投資所擁有的各類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即基於公民的著作被出版而獲得的稿費、獎金,或者因發明被利用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和專利使用費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如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轉業軍人 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離退休金、養老金等。
構成要件
構成遺產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遺產必須是財產。其中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消極財產即債務。遺產不能是人身權及身份等,
這是由現代繼承法作為財產繼承而決定的,此與古代社會的宗祧繼承制相區別。
(二)遺產必須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這裡的所有是廣義上的所有,既包括作為物權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又包括死者生前享有的債權,還包括智慧財產權、股權等各種複合權中的財產權利部分。
(三)遺產必須是非專屬於死者自身的財產。有些財產依其人身專屬性不具有可繼承性,因此不得繼承。如養老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後則該種權利歸於消滅。
(四)遺產的形態不以死者死亡時遺留下的狀態為限,從死者遺留下的財產衍生出的財產或替代財產均為遺產。
分配原則
(一)遺囑優先於法律規定的原則
(二)法定繼承中實行優先順位繼承的原則
(三)同一順序繼承人原則上平均分配的原則
(四)照顧分配的原則
(五)鼓勵家庭成員及社會成員間的扶助的原則
處理方式
怎樣處理繼承積極遺產和消極遺產、清償死者遺留的債務,現代各國一般有兩種作法。
一種是完全實行限定繼承的原則,償還死者遺留的債務,一律只以積極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例如,1964年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就規定:“接受繼承的繼承人,在轉歸他所有的遺產的實際價值限度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責任。”
另一種是可由繼承人在法定時間內依法定程式主張實行限定繼承,或放棄繼承,否則,即實行無限繼承。無限繼承,或稱為包括繼承,即無條件地繼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地位,既繼承全部積極遺產,又接受全部消極遺產,無限制地清償死者遺留的債務。現行的《法國民法典》規定:“遺產得被無條件接受或以有限責任繼承方式接受。”並規定,繼承人如欲取得有限責任繼承的資格者,應在法定期限內向繼承開始地的民事法院提出聲明,並提出忠實而確切的遺產清冊,始生效力。然後才能按限定繼承原則進行繼承。但採取這種方法的各國,一般同時規定有限制措施。例如《法國民法典》就規定:“繼承人如為犯有隱匿遺產、或故意並惡意地不將某些遺產記入遺產清冊的過失者,喪失有限責任繼承權。”
在中國,中國《繼承法》規定為限定繼承,但不限制繼承人自願償還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的稅款和債務。司法實踐中一般先償還死者遺留的債務,然後再就餘額協商分割遺產。在按限定繼承方式處理遺產時,則應將死者個人債務和家庭共同債務,以及扶養人未盡義務而遺留的債務(如醫療費)區別開,後者自不應列為消極遺產,而應由有關當事人承擔。
無人繼承的遺產
無人繼承的遺產,指沒有法定繼承人也沒有遺囑繼承人,或者全部繼承人都放棄繼承權或被剝奪繼承權的遺產。在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條件下,雖有遺囑但遺囑只處分了部分遺產,或遺囑只部分有效,其未經處分的遺產或遺囑無效部分的遺產,一般也屬於無人繼承的遺產。 對於無人繼承的遺產,各國民法均規定歸國家所有。中國《繼承法》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遺產分割意義
遺產的分割,是指共同繼承人之間按照各繼承人應繼承份額分配遺產的行為。
繼承開始,被繼承人遺留的生前的個人合法財產即成為遺產。遺產為繼承人以及其他有權取得遺產的人取得。若繼承人為一人,並且也無其他遺產取得權人,則遺產即成為該繼承人的個人財產。但若繼承人為數人,即發生共同繼承,遺產即為共同繼承人共同所有,也就發生遺產共有。於此情形下,不僅對遺產的使用、處分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決定,並且共同繼承人間負連帶責任,共同繼承人就遺產的全部享有其應繼份。因此,各個繼承人要取得應由自己繼承的具體遺產,就需對遺產進行分割。在繼承人雖為一個,但有受遺贈人要求受領收受遺贈的財產時,也會發生遺產的分割。可見,遺產分割是有權取得遺產的繼承人或者其他人將其應得的遺產份額轉化成為個人單獨所有財產的必經程式。
在遺產分割時,首先應當正確確定遺產的範圍,將遺產與他人的財產區分開。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有合夥關係的,其在合夥財產中的份額,列入遺產。
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協定辦理。“遺產分割,有遺囑的應先執行遺囑;無遺囑的或者執行遺囑有剩餘財產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