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弱勢群體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所形成的社會結構中,參與社會生產和分配的能力較弱,經濟收入較少的社會階層。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一定的社會結構中與高收入群體相比較而存在。他們的現實生活是處在一種很不利的狀況之中。從更現實的意義上來說,就是其物質生活的貧困狀態。“弱勢群體”這個概念雖然不能完全與“貧困人口”這個概念劃等號,但至少是高度重疊的。在中國目前情況下,弱勢群體中的一些人,實際上連最基本的生存問題還沒有完全解決。這個特點,說明了弱勢群體生活狀態的嚴重性,也說明了社會解決這個問題的迫切性。
“對弱勢群體給予特殊的就業援助。”2002年3月,時任中國國務院總理朱鎔基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弱勢群體”這一概念。弱勢群體所涵蓋的人員在當今中國並非鮮見,但被冠名為“弱勢群體”並寫入政府工作報告還是第一次。雖然只有短短的十四個字,卻傳遞出一個非常強烈而重要的信息——弱勢群體已引起政府高度關注。此間觀察家認為,正視弱勢群體的存在並予以多方關注,這無疑是中國社會觀念的一大進步。
狀況
中國弱勢群體在整體上具有以下5個重要特徵:
(1)弱勢群體的主體是社會性弱勢群體。學術界一般把弱勢群體分為兩類:生理性弱勢群體和社會性弱勢群體。前者淪為弱勢群體,有著明顯的生理原因,如年齡、疾病等;後者則基本上是社會原因造成的,如下崗、失業、受排斥等。從中國弱勢群體的整體情況看,主體是社會性弱勢群體,主要是由於社會原因導致其陷於弱勢地位的,因此,應當側重從社會支持的角度考慮問題;
(2)現有弱勢群體中的很多人是在原體制下做出貢獻的人。特別是一些早年退休者和國有集體企業的失業、下崗職工,社會應當考慮對其實施補償;
(3)弱勢群體是在社會分化加劇的情況下出現的,很多人有較強的相對剝奪感。改革開放20多年來,中國人民的整體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地區之間、群體之間和個人之間很不均衡,中國已經由改革開放前的平均主義盛行的社會轉變為一個收入分配差距較大的社會,基於經濟分化的社會分化也越來越大,一些人的相對社會地位下降了,引發了比較嚴重的相對剝奪感,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4)全球化進程有可能對國內弱勢群體造成更加不利的影響,並且有可能使弱勢群體的規模繼續擴大。在全球化進程中,那些接近資本、接近權力或者受過良好教育的強勢群體有可能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普通的勞動者不僅獲利機會少,而且可能降低福利,成為全球化成本的承擔者。在我們關注國內弱勢群體問題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全球化這一背景;
(5)我們對於弱勢群體的支持還很有限,難以有效地改變其弱勢地位。
產生原因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總會因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形成為相對強勢或弱勢的主體,這些原因主要有:
存在隸屬關係
並不單單身份關係會產生隸屬關係,某些契約關係同樣可以產生隸屬關係。勞動關係即屬此例,雖然勞動者有出賣或不出賣自己勞動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我們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時我們也可能是悲苦的”,由於不是“高度理想”的“強有力的智者”,為了擺脫這種“悲苦”的境況,勞動者通常是不得不成為一名被僱傭者,由此僱主獲得了對勞動力的支配權,同時,也獲得了對勞動者的支配權,隸屬關係也就形成了。
信息不對稱
雖然在某些社會關係中,當事人並不存在隸屬關係,但由於對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實際上的不平等。
經濟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會以後,貧富差距甚至貧富懸殊始終與人類相隨。在現代社會,隨著具有強大經濟力量的壟斷組織的出現,現實社會中與之相對應的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經濟力量根本無力與之抗衡。
自然原因和傳統影響
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往往是社會中的弱者,雖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體而言,由於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傳統社會中的觀念、歧視,他們往往在體力、智力、機會等方面處於不利地位。
不良的制度影響
制度的好壞直接影響人們的社會地位和個人發展的機會。因此,作為一個現代國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須從人文關懷的角度出發,儘可能地避免人為地製造弱勢群體。
其他因素
國企結構調整、經濟效益下降,下崗職工增多
一是由於當前正進入勞動年齡人口增長的高峰期,勞動力的供給量大於需求量,據有關部門測算,“九五”期間全社會剩餘勞動力平均每年為1200多萬人,今後10年將增至每年1800多萬人,城鎮實際失業率由6%左右增至7%左右;
二是新技術的運用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使就業機會相對減少;
三是農業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給城鎮的就業產生了很大壓力;
四是體制性原因,國企改革進行結構性調整,必然要削減過去長期在計畫經濟下形成的大量富餘人員;
五是企業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下降。以上諸因素導致停產、半停產企業增多,下崗職工逐年上升。上述因素中尤以後兩種原因較為突出。
貧困家庭戶人口多、就業少
下崗和失業人員大多集中在收入水平較低的製造業、服務業和商業部門,家庭人口多,就業少,戶人均收入低。據2000年住戶調查,5%的最低收入戶每戶家庭人口為3.6人,就業者負擔人口為2.34人,分別比最高收入戶的2.66人和1.67人高35%和 40%,再由於文化技術素質偏低,再就業比較困難,還有相當一部分因病殘致貧,醫療費沒有保障,處於絕對貧困狀態。
構成
第一,貧困的農民。在20世紀80年代初,在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提高農副產品價格兩個因素的雙重作用之下,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一度迅速提高,1978—1985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從133.57元增加到397.6元,平均每年增長16.8%。扣除物價因素,年均增長15.2%。緊接著,在城市中的企業仍然被舊體制嚴重束縛的同時,鄉村中由改革釋放出來的“自由流動資源”,因無法流入體制封閉的城市而在鄉村中積聚起來,造成了鄉鎮企業的暫時繁榮。這種暫時的繁榮和生機,使人們誤以為中國農村的發展出現了真正的契機,一些學者也將其概括為“離土不離鄉”的中國式的現代化模式。然而好景不長,80年代中期農村改革的能量基本釋放完畢,農民的收入增長幅度便開始明顯放慢,1986—1991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從423.76元增加到708.55元,平均每年增長10.8%。扣除物價因素,年均增長2.7%;90年代中期鄉鎮企業走到強弩之末。加之糧食等農副產品價格的持續下降,農民的“弱勢”特徵開始逐漸表露出來。
第二,進入城市的農民工,因為弱勢群體的含義不僅僅是經濟的,同時也是社會的。農民工就是一個典型的由經濟和社會雙重因素造就的一個底層群體。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農村中的剩餘勞動力開始湧向城市。到目前(2008年年底)為止,從農村湧向城市的流動人口已經達到上億人的規模。國家統計局的統計資料顯示,1978年至2000年期間,中國農村累計向非農產業轉移農業勞動力1、3億人,平均每年轉移591萬人;動態地看,據"農村勞動力流動課題組"的研究結果,今後幾年,每年新增外出打工農民將不少於800萬人,即使考慮到回流因素,新增外出打工農民的數量也不會少於600萬人。
第三,城市中以下崗失業者為主體的貧困階層。90年代以來,中國失業下崗的問題日益嚴重化。在城市中,失去職業意味著基本生活來源的斷絕。因此,在最近的幾年間,在中國的城市中已經形成了一個以失業下崗人員為主體的新的貧困階層。對於城市失業下崗人員的人數和城市貧困人口的數量,在官方和學者中有著差異非常大的估算。比如,就失業率來說,中國人民大學勞動人事學院院長曾湘泉教授就指出,現在,甚至連失業率到底是多少都搞不清楚,有人說1.7%,有人說17%,相差10倍。”
第三,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自然人,其從生理到心理都還處於生長發育期,自我保護的意識、力量均有限,相對於成年人而言,屬於明顯的弱者。
第四,老年人,老年人在中國主要是指年滿60周歲的男人或年滿55周歲的女人,他們的生理機能與此前相比,有很大的下降,在生活自理能力和獨立維持生計的能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依賴他人或社會,需要全社會的關心與保護。與青壯年相比,他們屬於明顯的弱勢群體。
第五,殘疾人,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不正常,全部或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們。他們需要社會提供全方位的便利,給予關懷和保護。與心理、生理健全的人相比,他們處於弱勢地位,在各種競爭活動中,他們的利益很難得到有效保護。
第六,婦女,婦女由於其生理特點和肩負的哺育人類後代的責任,與男性相比處於弱勢地位,尤其是在就業方面。故應將其歸入弱勢群體,照顧其特殊性。
結構性特徵
弱勢群體是指由於自然、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狀態而難以像正常人那樣去化解社會問題造成的壓力,導致其陷入困境、處於不利社會地位的人群或階層。
弱勢群體應該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徵:第一,弱勢群體的成因受各種因素的制約,既可能是客觀的或自然的,如社會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徵上的健康狀況低下,先天或後天殘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觀的或人為的,如對女性的性別歧視,對城市農民工的社會歧視。第二,貧困性是弱勢群體在經濟利益上所面臨的共同困境。“弱勢群體”這個概念雖然不能完全與“貧困人口”這個概念畫等號,但至少是高度重疊的。第三,在社會和政治層面,他們也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這主要是表現在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較低。他們掌握的資源很少,儘管可能人數眾多,但他們的聲音很微弱,他們對利益的表達很難在社會中發表出來,在涉及他們的利益的時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眾媒體來為他們說話。
現實問題
新中國建立後,中國在社會保障方面曾做出了不少規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城市弱勢群體的利益。1951年公布了《勞動保險條例》,並於1953年修改;1965年出台了《關於精簡退休的老職工生活困難救濟問題的通知》;1978年又出台了《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同年頒布了《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90年制定了《殘疾人保障法 》;1997年制定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
為了建立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國務院先後制定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1997年)、《關於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1998年),《失業保險條例》(1998年)、《社會保障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等。在國有企業改革的同時,為了確保城市貧困人口的生活,政府採取了強有力的“低保”措施。
從上述立法來看,中國對弱勢群體的保護仍存在嚴重不足:
1.適用對象非常狹窄。不論在立法上,還是在實踐中,受上述法律保護的,都是城市的老年人、婦女、殘疾人、失業人員、退休人員,缺乏保障的普遍性,對中國最需要保障的農村勞動者則幾乎沒有任何保障。
2.對權利的規定過於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法條的用語多屬於原則性的宣示,缺乏程式性保障。實體權利沒有實現的程式等於一紙空文。因此,對任何問題的解決,立法不是最終目的,立法只是解決問題的第一個環節,更重要的是法的實施。
3.在觀念上,只是從整體上重視弱勢群體,而缺乏對弱勢個體切實利益的人文關懷。真正保護了每一個弱勢個體的利益,也就實現了對弱勢群體的保護目的。
解析
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看,法律對弱勢群體作特別的保護,是出於一種對弱勢群體的人道主義關懷。弱勢群體之所以要得到社會的特殊保護,是因為它們相對於其他群體而處於一種權能較低的相對不對等狀態。在這種不對等狀態中,弱勢群體往往受到不公平對待而導致自身權益被違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機會而危及生存。因此,政府和社會應當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保護即“國家要對國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樣的生活實施保障”。
從法律自身的角度來看,保護弱勢群體的本質,就是體現憲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則,也是對法律的正義本質的具體實行。正義包括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義的典型表述,但我們必須看到社會中每個人的天賦、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綜合能力是有差別的,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會造成結果上的極不平等,這不是有理性的人類所應追求發展的目的。
從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一個社會如果忽視了絕大多數主體的發展和經濟狀況的改善,固然不會獲得長足的發展。即使是在短期內獲得了較快的發展,最終也會停滯不前,但與此同時,弱勢群體對社會的貢獻也是不應忽視的。因此,應對其進行特殊保護。
總之,完善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體系,對中國人權狀況的改善、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國家的建設等均具有基礎性作用。
解決對策
促進就業是解決貧困的根本措施
應把再就業問題列為國家巨觀調控的戰略目標之一,通過巨觀政策的調整增加就業機會,堅定不移地開放市場,除引進外資外,應大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要發展吸納勞動力較多的社區服務業,並落實各項優惠政策。要鼓勵下崗職工和失業者改變觀念、自主擇業,政府在促進就業方面應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加強職業介紹、職業指導,職業培訓等,在就業中,採取靈活的用人制度,組織失業和下崗人員以臨時工、小時工、彈性工時等靈活就業形式搞勞務承包,制定用工制度,並解決好從業人員的勞動保護和社會保障等問題。
就業扶持要向貧困群體傾斜,對中西部不發達地區,政府應從財力、物力上支援,振興當地經濟,為失業者創造就業機會。提高貧困人口的文化素質,是反貧困的重要手段。除了對失業人員進行職業技術培訓、增強就業能力外,還應對其子女的教育費用進行資助或採取減免特困生的學雜費、建立貸學金制度等,以保證貧困學生受教育的機會。
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調整社會福利政策向貧困者傾斜
應加大三條保障線的扶持力度,繼續提高低收入者的水平。同時應逐步調整現有社會福利政策,在住房補貼、退休金、醫療保險、義務教育等方面向低收入者傾斜,通過社會保障的再分配,起到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要建立和健全覆蓋全社會勞動者的社會保障覆蓋面,使各種經濟類型的勞動者都覆蓋在安全網內,這不僅能增強勞動者的安全感,也有利於勞動者的合理流動。
要解決社會保障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如養老金,由於過去老職工的隱性繳款未能得到補償,使企業不堪重負,致使企業欠繳和拒繳保險金。為解決此項難題,政府應從國有資產中劃出一部分用作養老金。要加快社會保障的立法進程,儘快出台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明確國家、企業和職工的權利和義務,使社會保障制度有法可依。
建立城鎮扶貧的監測體系
為了社會穩定,應把解決失業問題和城鎮扶貧納入巨觀調控之內,更有效地對貧困居民進行救濟和扶持,應準確掌握失業率、下崗職工的動態情況和勞動爭議、勞動關係的緊張程度等,有必要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建立一套監測指標體系和預警制度,以便及時調控和採取對策。並在此基礎上,由政府牽頭形成統一的城鎮扶貧管理體系,使扶貧工作制度化、社會化。
戰略舉措
首先,要建立和完善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由於弱勢群體有諸如身體上的缺陷、能力上的競爭力弱等困難,即使是社會能提供公平競爭的環境,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實際的競爭中也會處於不利的地位,如果沒有國家或政府對他們的照顧,他們很難走出“弱勢”狀態。這樣,由國家或政府來對他們提供特殊照顧就成為必需。這種照顧主要是通過社會的再分配來進行的。具體地說就是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通過國家立法,採取強制手段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以對基本生活發生困難的社會成員給予幫助,實施社會保障制度,是當今各國針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主要做法之一。
第二,發揮國家政策導向的作用,建立健全擴大就業再就業的政府主導機制。促進就業對於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扭轉城鄉收入差距不斷擴大的趨勢,擴大消費需求和國內需求,提高我國經濟的巨觀經濟效率和保持經濟的穩定增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更重要的一面則是,通過就業促進政策,積極推動這類人員的就業或“再就業”,從而使他們獲得自尊、自立、自強,實現自我價值。
總之,弱勢群體是任何時代、任何社會都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是消除不和諧現象從而實現社會和諧的一個過程。隨著我國各項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經濟建設的健康穩定持續協調的發展,隨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弱勢群體問題最終會弱化並被解決;同時,隨著弱勢群體問題的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也將會更加穩定健康,更加持續協調。
注釋
英文中關於脆弱、弱勢的相近說法還有disadvantaged,disabled,weak,等等。disadvantaged與advantaged相對,表明處境不占優勢,並且缺乏改變其境遇的條件,通常也被翻譯為“弱者”;disabled是指身體受到傷害或具有精神疾病,從而嚴重影響人的正常生活,一般翻譯為“殘疾人”;weak是指人的力量或精力較差,或者對某個領域不熟悉,沒有掌握太多的知識和技能,也指人的缺點。相對而言,vulnerable的含義稍微寬泛一些,既有本人比較脆弱的意思,又有由於缺乏社會參與和社會保障等原因而變得容易受到傷害的意思。因此,本報告採用socialvulnerablegroups來指稱“社會弱勢群體”。事實上,法學、倫理學和經濟學也很關注弱勢群體。需要說明的是,不同學科對於弱勢群體的界定不盡相同,研究重點也不完全一樣,甚至同一學科的不同學者在學術觀點上也有所差異,但是,學者們都很強調對於弱勢群體的保護與支持。本報告有意吸收不同學科的學者,以體現多視角、全方位研究的特點。每一份子報告相對獨立,並沒有刻意追求概念上的一致。
“兩個確保”是指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和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三條保障線”是指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險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讓弱勢群體體驗到社會的幫助!
'弱勢群體'有時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任何個體在強勢個體面前都可被認為是'弱勢群體',在一定的條件下強勢群體也可轉變為弱勢群體,比如說地震後的災民,在震後不論你從事什麼職業都會被認為是'弱勢群體.
'弱勢群體'的分類廣義上應包括:區域和時間的分類,區域分類主要指貧困地區和不發達地區,時間分類指人的個體在不同情景、時間的轉變下會處於弱勢群體.另外中小企業也應歸入'弱勢群體'的範圍。
人類不平衡和工作歧視最重要和修改
關於弱勢群體的劃分,以及這些人是否應該受到社會的特殊關照,一直存在較大爭議。反對者認為,“弱勢群體”這個詞本身帶有很大爭議性和局限性,這些人應該平等對待而不是特殊對待,例如在就業和納稅等問題上,對其提供特殊照顧,實際是對其他人的變相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