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含義
司法體制是指以司法為職能目的而形成的組織體系與制度體系。或者說是司法機構組織體系和司法制度的統稱。司法體制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織部分,也是國家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體系、司法組織體系由各級司法機構(機關)構成,包括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最高國家檢察機關和地方各級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也包括具有司法職能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司法行政機關、公安(警察)機關、安全機關以及這些機關的內部機構設定,它們一同構成了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體系。
司法體制改革是指國家司法機關(組織體系)和國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在憲法規定的司法體制基本框架內,實現自我創新、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司法體系和司法制度。司法體制改革的概念與內涵,涵蓋了國家司法機關(組織體系)、國家司法制度(法律制度)、憲法規定的司法體制基本框架、司法體制的自我創新、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司法體系和司法制度等各項要素。
基本目標
一、公正,就是要達到司法公正的目的。司法公正是司法機構的生命和靈魂,是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的關鍵和保障,同時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恆主題。司法不公是民眾最痛恨的事情,也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對於這方面有很多專家、學者已經加以論述。司法公正是當前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它不僅是司法行為、過程及其結果的評價標準,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本價值取向,而且也是依法治國對司法機關提出的基本要求。十六大報告強調: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證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針對司法體制中的一些腐敗現象,以及非正常干擾辦案情況,體制改革要在領導體制、機構設定、財物經費供應,人員調配流動等方面,減少不良干擾,保證公
正執法的方針得以貫徹實施。中國司法體制改革必須有利於司法公正的實現,在中國司法機構的設定、職能和工作機制中,凡是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的,就應當予以保留和堅持;凡是不利於實現司法公正或妨礙實現司法公正的,就應當堅決予以改革和完善。二、高效,就是要有較高的司法效率。只有公正而沒有效率也是不行的,有人說:遲來的公正是不公正的。司法體制改革要注意提高司法效率。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務部門辦案拖泥帶水,老牛拉破車,相互推委、扯皮,超期辦案,超期羈押,效率低下,損傷了民眾通過法律追求公正的積極性,司法體制改革要在提高司法效率上,下功夫。科學合理的體制結構是機構是否高效工作的關鍵。高效率的司法體制結構第一應當具有較小的規模,機構數和職員數都應少而精;第二機構層級應當少,不能有較多的中間環節;第三機構的工作過程和流程關係應當短而有序,等等。新的體制結構的確立應與組織法的完善同步。就是說,通過修改有關的組織法實現體制結構上的效率化。
三、簡明,司法機構的設定應責權明晰,乾淨利落。建國以來,中國司法機構經過變革和發展,形成了一個龐大的司法體系,機構臃腫,程式煩瑣複雜,有些事哪個部門都可以管,但哪個部門都沒有責任。不要說一般民眾摸不著頭腦,就是一些多年從事司法工作的人員也理不清、搞不順,對於司法體制中的這種情況應該改革。有的專家建議:人民法院實行統一管理體制,打破行政區域限制,建立若干大司法區,布設抗訴法院,並根據人口和地域面積設立中級法院,撤消法院內的鑑定機構和研究室等輔助機構,將執行機構劃歸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與改革後的人民法院的機構設定相對應,並實行垂直領導體制。鄧小平同志早在1982年就尖銳地指出:精減機構是一場革命。……如果不搞這場革命,讓黨和國家的組織繼續目前這樣機構臃腫重疊、職責不清,許多人員不稱職、不負責,工作缺乏精力、知識和效率的狀況,這是不可能得到人民贊同的。黨的十五大報告亦明確指出,要根據精減、統一、效能的原則進行機構改革,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範的行政管理體系,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水平。中國司法機構改革也必須遵循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以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切實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司法工作的效率。
四、周密,所謂周密,就是沒有遺漏。司法體制改革中要注意對那些應有人管而因立法上的紕漏或機構設定中責權不清的問題造成的不完善加以改革,不能讓民眾告訴無門,周密與簡明是一對相輔相成的問題,要處理好。司法改革已進行多年,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行其是,導致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長期無法建立。三大訴訟法的規定也是各自為政,相關制度和程式不統一,甚至出現空白,執行中相互衝突,漏洞難堵。當前突出的問題,如民刑交叉的案件作何處理,國有資產大量流失的案件誰來管轄,由誰起訴,三大訴訟證據規則如何確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和審判,行政違法的刑事責任,錯案賠償,凡此種種,亟須通過統一的修正而加以完善。司法體制改革要系統籌劃、嚴密設計、統一安排,形成比較周密的體系。
五、先進,司法體制改革也要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敢於打破常規,敢為天下先,只要有利於人民,有利於國家,在一定的範圍內可以大膽地搞試點,求發展,標新立異,力爭有所突破,對成功經驗及時總結推廣。中國歷史發展的經驗教訓表明:沒有創新就沒有發展,落後就要挨打。在司法體制改革上也要解放思想,大膽實踐,突出重點,開拓創新。司法改革不是改革形式,而是改革體制和機制,不能滿足於工作方式上的一點點變化,更不能把一招一式的改變或工作制度的完善叫做改革,要結合實際,深入探索,大膽創新,把司法改革從形式到內容不斷向前推進。
六、揚棄,就是對古今中外的好作法、成功經驗,加以繼承、吸收,活學活用。在司法體制改革中不能採用那種凡是前人用過的都不用,凡是敵人用過的都毀棄的迂腐做法,但也不能食古不化、崇洋媚外,照搬照抄,而要去偽存真、去粗取精、取精華棄糟粕,為我所用。把繼承和移植相結合,立足本土、創造性借鑑外國司法體制,是中國司法體制現代化的必由之路。揚棄本民族司法文化傳統,注重司法體制本土化建設,與兼收並蓄外國司法體制中先進、合理的文明成果,融入司法體制發展的國際潮流,是中國司法體制現代化的兩條並行不悖的發展道路。
七、便民,這應是司法體制改革的精神所在。司法體制是為人民服務的,其改革設計應方便民眾告訴,使民眾真正享受到法律的保護。體現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就要注意一是要方便民眾理解認識司法機制,二是要方便民眾告訴,消除那種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不合理機制,為民眾節約時間、金錢,辦實事、求實效。司法體制改革
要吸收各種合理內容,以廣大人民民眾為中心,進行改革。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司法腐敗、司法不公以及立案難、判決難(指案件久拖不決)、執行難、申訴難等問題,以使中國的司法體製成為人民的保護傘,人民的靠山,人民的主心骨。八、適國,司法體制改革要適合中國的國情。中國目前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其政權組織形式和司法體制是在多年的鬥爭中逐步形成的,有中國特色的,其改革完善必需循序漸進,並適應中國的經濟水平、文化水平、科技水平、人員素質水平、社會發展水平,而不能不切實際,缺乏操作性。不能只看到西方法治的文明,看不到中國社會的現狀,不能離開中國的傳統和國情談中國的司法體制,不能看人家有什麼,咱就引進移植什麼,人家沒有什麼,咱就批評甚至取消什麼。這種脫離中國國情和社會主義制度,照搬照抄國外司法模式的主張,在實踐中是極其有害的。司法體制改革必須從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和國情出發,立足於中國的司法實踐,立足於改革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探索司法工作發展的規律,走出一條符合中國國情的司法體制改革的漸進變革之路。
主要問題
1、司法獨立性難以保證,司法權的地方化傾向明顯。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人員在訴訟過程中只有正直無私,沒有任何私情或私利的考慮,而且具有獨立的意志,不受任何外來干涉,也不屈從於任何外部壓力,才能做到公正辦案。然而長期以來,中國司法實踐中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司法獨立性難以保障。在地方黨委握
有司法人員的實際任免大權和地方政府握有司法機關的財政大權的情況下,司法活動受行政干預和其他不正常干預的現象十分嚴重。一些地方的黨政領導隨意批條子、打電話,指令司法機關按其意志辦事,以權壓法;對於堅持原則,不按其指示辦事的司法機關領導和辦案人員隨意撤換、免職或調離,致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律規定常常成為一紙空文。司法權缺乏獨立性還導致實踐中的司法地方保護主義盛行。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成為地方利益的忠實代表,他們憑藉司法裁判權,依地域劃線,對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給予超出法律之外的特別保護。正如有人指出,現在許多地方法院實際上成了“地方的法院”,本來是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變成了從屬於和聽命於地方的法院。司法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干擾了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破壞了法治統一和社會正義的實現。2、法院管理體制沒有理順,審判活動行政化色彩濃厚。長期以來,中國法院系統的設定、管理和運作未能很好地體現司法工作自身的規律和特點,而是借用了行政工作方式處理案件、管理審判工作,從而使審判職能的作用受到影響。這首先表現在法院相互關係的行政化,實踐中存在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請示匯報的制度,這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審級制度;其次,在現行司法體制下,法院內部設有審判委員會,另外還有主管院長及庭長對案件的審批制度,由於審委會成員、主管院長和庭長都屬行政角色,他們通常不參與庭審卻對案件享有決定權,就如同醫生沒有親自診斷病情卻在開藥方。這嚴重違反了審判的基本規律,使法庭審判和雙方的法庭辯論、質證過程流於形式,造成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不正常現象,很容易導致司法判決的不公;再次,法官人事管理行政化,法官被當做行政官員進行管理,壓抑了法官的獨立性,也影響了審判活動的公正性。
3、法官職業的準入制度不嚴,相當一部分法官職業化程度不夠。不可否認,在中國法官隊伍中,不乏具有較高法律素養和良好品行且具有豐富經驗的優秀法官。但從整體上看,中國法官隊伍專業化程度不高的問題比較突出,司法隊伍整體素質亟待提高。長期以來,由於沒有形成嚴格的職業準入制度,使專業性極強的審判工作成為一種大眾化職業,大量未接受過正規法律訓練的人紛紛進入法官隊伍,其中一些人還被安排在院長、庭長等領導崗位上,從而使中國法官職業的非專業化現象相當普遍。據統計,截止1998年底,在全國法院系統28萬多名法官中,研究生層次的僅占0.25%,本科層次僅占5.6%。儘管對法官的繼續教育在近些年得到了加強,但至今法官隊伍中仍有不少人達不到最低學歷要求。
4、司法活動存在很大程度的隨意性,司法權威不足,效率低下。由於現行一些法律存在立法過於粗疏、可操作性差等缺陷,加之司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和對司法的不正當干預等因素,使得憲法所規定的國家法制統一原則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一體執行。一些案件承辦人員在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以及法律適用上,隨心所欲,任意取捨,完全超出了正常的自由裁量權的範圍,直接導致訴訟案件裁決結果的不可預見性。例如,刑事審判中量刑畸輕畸重的問題比較突出;在民事審判中,有關精神損害賠償及其數額的確定上也存在相當程度的混亂現象。另一方面,司法權威不足,效率低下成為一個普遍問題。在刑事司法領域,主要表現為公、檢、法機關之間的合作與制衡機制不夠順暢;刑事司法系統抗制犯罪的效能不盡人意,刑罰的及時性、必定性不能充分體現,以至於出現刑罰量同犯罪量同步增長的局面;同時刑事訴訟中侵犯公民權利的現象還大量存在,刑訊逼供、濫施強制、超期羈押等違法行為屢禁不絕,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的地位不對等,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民事訴訟
領域,許多案件久拖不決,審執脫節、法院裁決難以切實執行成為普遍問題,一些法院裁判成為“法律白條”。在行政訴訟領域,由於觀念滯後、配套制度不健全及執法環境不佳等原因,使行政訴訟幾乎走入困境,行政訴案件少、撤訴多、審判難、執行差的問題十分突出。5、司法腐敗成為社會公害,司法形象和法律尊嚴面臨嚴重挑戰。受司法體制缺陷及部分司法人員素質低下等因素的影響,近年來中國司法隊伍中發生了比較嚴重的腐敗現象,而且呈蔓延態勢。司法腐敗成為廣大人民民眾深惡痛絕的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司法腐敗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輕者吃請受禮,重者索賄受賄。司法腐敗必然會引發有法不依、辦案不公甚至踐踏法治的後果。例如有的司法人員為袒護一方當事人,故意瞞案不報、壓案不辦,甚至濫用職權,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徇私舞弊,貪贓枉法。一些案件因執法不嚴,裁判不公,人民民眾反映強烈。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不僅會直接損害有關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會動搖社會大眾對法律的信仰和信心,其對中國法治建設的破壞往往是致命性的。嚴懲司法腐敗已成為實現司法公正的當務之急。
改革思路
1、完善機構設定,最佳化司法職權配置。改革司法機關相互關係以及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職權配置,在偵查、公訴、審判等職權中使決定批准權、執行權和監督權予以合理配置。同時要改革司法機關內部權力運行機制,進一步最佳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內部工作機構設定和管理機構的分工,合理劃分上下級審判、檢察
機關的工作職能,理順上下級審判、檢察機關的關係,建立以審判權、檢察權為中心的管理體制,形成配置科學、運行順暢、公開透明的司法工作機制。2、堅持不懈地推進司法隊伍建設,建設合格的、高素質的司法官隊伍。應當堅定不移地堅持和完善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建立有利於法官、檢察官、律師形成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制度。應當加快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有利於各類工作人員各盡其能的管理體系。改革司法官培訓、管理和保障制度,不斷提升司法官員辦案和獨立行使職權抵禦不當干預的能力。改革法官、檢察官培訓體系,實行任職前定期培訓制度,新任司法官員不僅必須通過司法考試,並且必須經過一定時期專門司法實務的培訓方可擔任法官、檢察官。健全司法人員行為規範,規範司法人員行為,確保司法人員形成公正不阿、清正廉潔的司法作風。
3、改革司法保障制度和司法監督制度。沒有司法保障,也就沒有司法公正。堅持黨的領導、人大監督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有機統一,堅持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司法活動的原則,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司法機關和司法官員依法獨立公正辦理案件,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強化有效抵制各種不當干涉的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依照司法規律和司法實踐的客觀需求,強化對審判權、檢察權的監督機制建設,完善人大監督、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的制度,確使司法機關得到有效的監督,又防止各個方面的不當干預。改革當前司法保障體制,應當伴隨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和綜合國力進一步提高,財政制度進一步深化改革才能實現。完善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經費保障制度和標準,建設司法經費正常增長機制,逐步使司法保障制度成為維護司法公正的有利條件。
重大意義
一、司法體制改革要符合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政治制度,堅持社會主義方向不動搖。現代社會,任何一種政治體制模式,都需要對國家權力建立必要的監督制約機制,以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自由、秩序和安寧。至於權力監督制約機制的具體形式,則與一個國家的政權性質、政治體制和本國國情等緊密相聯。中國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三權分立的憲政制度的根本區別在於國家權力統一由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但並不是所有的權力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直接行使,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設立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分別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審判權和檢察權。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都由權力機關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民代表大會既是國家的權力機關,又是監督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工作的監督機關。這是中國憲政制度在國家權力監督制約方面的一個重要特色。與西方憲政制度另一個不同的是,中國的檢察機關是在人大之下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平行的國家機關,它和審判機關共同構成中國的司法機關,檢察機關的任務是以履行國家的法律監督為專門職責,目的是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正確實施。這是中國憲政制度在國家權力監督制約方面的又一個重要特色。
二、司法體制改革要有利於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國現行的司法制度,是適應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需要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2006年黨中央做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決定》深刻闡述了新形勢下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重要意義,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地位和作用,指出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中所肩負的重要使命,對發揮審判和檢察職能作用、加強法官和檢察官隊伍建設等提出了新的要求。黨中央專門就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做出決定,在中國共產黨的歷史上是第一次。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要與深入貫徹好《決定》的精神和要求結合起來,推動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在貫徹依法治國方略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加快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
三、司法體制改革要有利於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維護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中國經濟社會發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各種社會矛盾也呈現出新的階段性特徵。特別是隨著民主法制建設的推進,公民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經濟社會轉型中各種利益衝突和矛盾糾紛大量地以訴訟形式進入司法領域,人民民眾對通過司法手段維護合法權益和保障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要求越來越高。司法環境出現的這種新變化,必然要對司法工作提出相應的新要求。司法體制改革就是要適應這種新變化、新要求,把維護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作為推進司法改革的根本出發點,牢固樹立“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觀念,改革的措施要充分反映人民民眾的期望,從人民民眾反映最突出、要求最強烈的問題入手,從制約司法公正的環節入手,使改革的成果不斷滿足人民民眾的願望,切實有效地維護人民民眾的合法權益。
四、司法體制改革要有利於在全社會實現公平正義,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這是十六大以來中國共產黨對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功能和作用作出的新論斷、新概括,也是對新時期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胡錦濤總書記指出,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司法機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防線,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肩負著重大
責任。要把司法體制改革放在黨和國家政治文明、和諧社會建設的大局中來考慮,突破制約司法工作發展的體制性、制度性、機制性障礙,以更好地履行司法職能,使司法成為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堅強後盾,成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保障。五、司法體制改革要有利於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黨的執政地位是通過對國家政權機關和社會的領導來實現的。當然,黨不是政權本身,不能取代政權機關的職能。黨對各級政權機關、組織和團體等的領導,主要體現在支持和保證它們依法履行職責方面。在司法領域,黨對司法的領導重點是對司法工作實行思想、政治和組織上的領導,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履行司法職責。推進司法體制改革要進一步發揮黨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優勢,改革要在黨的領導下進行,改革的舉措要有利於加強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有利於確保司法機關的領導權始終掌握在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人手中,有利於切實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
相關詞條
改革開放以來的新辭彙(二)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政治、經濟、文化、教育、法制、社會等方方面面快速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也產生和引進了許多新的辭彙,或對某些辭彙賦予了新的涵義,每一個辭彙都記錄了中國發展的一個側面,濃縮著一段中國進步的精彩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