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涵
亦稱身體自由。指公民人身不受侵犯的權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權利之一。狹義的人身自由僅指公民的身體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監禁、逮捕或羈押的權利。廣義的人身自由還包括與人身緊密聯繫的人格尊嚴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英國1215年的<大憲章>最早出現了自由民和貴族人身不受侵犯的規定。1628年英國《權利請願書》將人身自由賦予所有臣民。其後,各國憲法和法律都有保護人身自由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亦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和誹謗;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人身自由的要義是尊重公民的人身,司法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剝奪或限制違法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杜絕隨意捕人、監禁、搜身等侵犯人身權利的行為。
具體內容
人身自由內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剝奪、限制的權利。
2、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指與人身有密切聯繫的名譽、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權利,具體體現為人格權,如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禁止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權,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信及其它通訊手段,根據自己的意願進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體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屬私生活秘密與表現行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的內容不得扣押、隱匿、毀棄,公民通信、通話的內容他人不得私閱或竊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