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司法行政機關是我國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體系和法制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新中國成立後,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於1949年10月30日設立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基本信息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司法行政機關主管司法行政,是國務院27個組成部門之一。是中國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司法體系和法制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頒布後,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同時在各大行政區成立了行政區法務部,大行政區撤銷後,又陸續建立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地區、市一級設有專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機構。

建國初期的一年裡,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改革舊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律師公證制度,創辦政法院校,培養法律專門人才,培訓司法幹部,開展法制宣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促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歷史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司法考試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該法第十條規定政務院設法務部,規定法務部是國家司法行政機關,主持全國的司法行政事宜。
1949年10月3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設立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
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了《中央人民政府法務部試行組織條例》。
至1950年,全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改革舊的司法制度,建立健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建立律師公證制度,創辦政法大學,培養法學、法律專門人才,培訓司法幹部,開展法制宣傳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鞏固人民民主政權,促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1952年7月16日,在中央法務部成立了由法務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組成的中央司法改革辦公室。
1953年4月,第二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後,中央法務部的機構作了調整,內設辦公廳、普通法院管理司、專門法院管理司、幹部管理教育司、法律宣傳司和專門委員室。
1954年8月13日,隨著各大行政區及大區法務部的撤消,法務部發出《關於各省與中央直轄市審判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分立問題的意見》,要求河北、山西等18省和京、津、滬三市立即建立司法廳(局),其它各省逐步建立司法廳,主持司法行政工作。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同時在全國各大行政區成立了行政區法務部,大行政區撤銷後,又陸續建立了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地區、市一級設有專管司法行政工作的機構。
1955年11月2日,法務部第261次部務會議決定改進工作方法和調整機構,機構設定改為辦公廳、普通法院管理司、運輸法院管理司、人事司、教育司、公證律師司、法令編纂司及財務處、人民接待室。
1957年8月9日,國務院第56次全體會議決定撤銷全國的鐵路運輸法院和水上運輸法院,據此,法務部也相應地撤銷了運輸法院管理司。
1958年6月13日至8月20日,在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上,法務部領導成員遭到錯誤批判。
1959年,全國司法行政機關被撤銷,直至“文化大革命”結束,這種狀況延續了20年。
1979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決定,加強全國司法行政工作,重建法務部。
1979年10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發出《關於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機構的通知》。中國的司法行政工作揭開了健康發展的新篇章。
1980年4月14日,國務院批准法務部設立法制局,負責法規整理和彙編工作。
1981年5月12日,國務院批准法務部設立外事局,統一擔負全國司法外事工作。
1982年,法務部職能進行調整,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劃歸法院自行管理;法律法規彙編劃歸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承擔。 [6] 
1983年,監獄、勞教工作由公安部劃歸法務部管理。
1984年6月11日,國務院批准法務部設立審計室。
1984年8月,成立直屬於法務部的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前身為原中央政法幹部學校,1983年5月併入中國政法大學,1984年8月又獨立建校。
1984年9月7日,國務院批准法務部恢復計畫財務司。
1987年6月,國務院批准法務部成立司法協助局,統一領導和管理中國與其它國家的司法協助工作。
1988年10月25日,國家編委批准的法務部“三定”方案確定,機構設定改為辦公廳、教育司、勞動改造工作管理局、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宣傳司、律師司、公證司、基層工作司、外事司、司法協助司、法規司、人事司、計畫財務司、行政司等14個司局及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和老幹部局。 
1994年4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法務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的通知》確定:法務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
1998年6月2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法務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確定:“法務部是主管全國司法行政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
2001年11月21日,法務部增設司法考試司。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准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將法務部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職責整合。

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法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的規定,法務部的主要職責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一)擬訂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國監獄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監督管理刑罰執行、改造罪犯的工作。

(三)負責全國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民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方、各行業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的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委託和管理工作。

(六)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安置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主管全國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草擬、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中指定的中央機關有關職責。

(十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和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台的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十三)指導、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任務

法務部檔案 法務部檔案

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能和任務主要有12項:

監督和指導全國監獄執行刑罰、改造罪犯的工作,監督和指導全國勞動教養工作;

制定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各地區、各行業的依法治理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管理法制報刊;

監督和指導全國的律師工作和法律顧問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和在華設立的外國(境外)律師機構;

監督和指導全國公證機構和公證業務活動,負責委託港澳地區律師辦理在內地使用的公證事務;

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和司法助理員工作;

管理部直屬的高等政法院校,指導全國的中等、高等法學教育工作和法學理論研究工作;

組織參加聯合國有關預防犯罪領域的會議和活動,承辦聯合國有關對口部門的往來業務,組織參加國際有關人權問題的法律研討和交流活動、開展政府間的法律交流與合作;

參加與外國簽訂司法協助協定的談判,負責國際司法協助協定執行的有關事宜;

參與國家立法工作,組織司法領域人權問題研究;監督大型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屬單位的國有資產;

指導全國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司法廳(局)領導幹部。

領導設定 

現任領導

部長、黨組副書記:傅政華
黨組書記、副部長:袁曙宏
副部長、黨組成員:熊選國
副部長、黨組成員:趙大程
副部長、黨組成員:劉志強
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蒲增繁
副部長、黨組成員:劉振宇
副部長、黨組成員:劉炤
黨組成員(副部長級):甘藏春
黨組成員:馮力軍

歷任部長

史良(1949年10月——1959年4月)
魏文伯(1979年9月——1982年5月)
劉復之(1982年5月——1983年6月)
鄒瑜(1983年6月——1988年3月)
蔡誠(1988年3月——1993年3月)
肖揚(1993年3月——1998年3月)
高昌禮(1998年3月——2000年2月)
張福森(2000年2月——2005年7月)
吳愛英(2005年7月——2017年2月)(落馬)
張軍(2017年2月——2018年3月)
傅政華(2018年3月——)

機構規模

全國已建成20所部級現代化文明監獄、15所現代化文明勞教所罪犯、勞教人員改好率達90%以上,重新犯罪率為8%,我國成為世界上重新犯罪率最低的國家之一。律師制度的改革推動了律師各業的發展,全國已有律師事務所9,000多家,專兼職律師近110,000名。各級公證機構達3179個,業務範圍擴大到200多項。

全國恢復和新建普通法律院校(系、專業)333所(個),新建地方成人政法院校29所,新建司法學校、監獄警校53所。從1986年開始的全民普法教育,使全國8.1億普法對象中的7.1億人接受了各種形式的法制教育。依法治理是實現依法治國的生動實踐和必由之路,目前全國已有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85個地級市、1686個縣(市、區)及65%的農村、工廠、學校、街道等基層單位和100多個行業、部門、總公司開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全國已建成鄉鎮司法所33290個,成立了98.4萬個基層人民調解組織,917.5萬名調解人員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線;全國建立基層法律服務所35,873個,擁有基層法律工作者118,359人。正在各地推廣的"1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是司法行政工作又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至99年8月,全國有198個地(市、州)、2508個縣(區、市)已經開通這一電話專線,總計6000多條。另外,全國有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15個別省級市以及196個地市、601個縣(區、市)已經建立法律援助機構。在司法外事領域,我國已與30多個國家簽訂了46項司法協助條約和引渡條約,其中31項已經生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法務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的規定,法務部設12個內設機構和政治部:

(一)辦公廳。

擬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信息、保密和信訪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全國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科技項目開發的協調、申報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統計工作。

(二)監獄管理局。

監督檢查監獄法律法規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全國監獄的設定、布局和規劃工作;監督管理全國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生活衛生管理、教育改造、勞動改造和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實施重要罪犯的關押改造和省際之間的調犯工作;指導全國監獄的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管理燕城監獄

(三)勞動教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

監督檢查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勞動教養場所和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設定、布局、規劃工作;指導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習藝性勞動和生活衛生防疫等工作;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指導、監督勞動教養場所、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的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等工作。

(四)法制宣傳司。

擬訂全民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指導檢查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和對國(境)外的法制宣傳工作。

(五)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指導、監督律師、公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律師律師事務所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承辦特許律師執業考核工作;審批和管理外國及港澳律師事務所駐華(內地)辦事機構;承擔律師事務所在國(境)外設立分支機構的指導、監督工作;承擔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承辦任命公證員的具體工作;承辦委託港澳律師擔任委託公證人的具體工作。

(六)法律援助工作司。

指導、檢查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規劃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布局;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七)基層工作指導司。

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幫教安置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八)國家司法考試司

監督檢查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編審國家司法考試大綱和考試試題;承擔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審核、授予工作,負責對取得資格證書者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統高等職業教育工作。

(九)司法鑑定管理局。

擬訂司法鑑定管理規定和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主管全國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級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的司法鑑定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十)法制司。

組織起草司法行政法律法規草案和部門規章;指導地方司法行政法制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執法監督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指導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

(十一)司法協助與外事司。
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草擬、談判工作;承辦被判刑人移管條約的締結,承辦國際司法協助條約和被判刑人移管條約執行的有關事宜;承辦國(境)外司法機關處理的重要涉華案件司法協助事項;組織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領域的活動;組織參與有關司法領域的多邊或雙邊交流與合作;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承擔司法行政涉港澳台的具體事務;審核司法行政系統出國(境)項目。

(十二)計財裝備司。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中央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審計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管理工作。

政治部(含人事警務局、組織培訓局)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相關人事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負責機關和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法務部直屬院校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直屬機構

中國法學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中國監獄學會中華全國人民調解員協會
中國公證員協會法律出版社
法制日報社法律援助中心
直屬煤礦管理局預防犯罪研究所
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中華全國法制新聞協會
中華全國法制新聞協會中國勞動教養協會
中華全國法制新聞協會中國勞動教養協會
司法行政學國家司法考試中心

 

 

 

派駐機構

根據根據2017年6月法務部官網顯示,法務部有下屬地方廳局31個:北京市司法局、天津市司法局、上海市司法局、重慶市司法局、黑龍江省司法廳、吉林省司法廳、遼寧省司法廳、河北省司法廳、山西省司法廳、陝西省司法廳、甘肅省司法廳、青海省司法廳、山東省司法廳、河南省司法廳、湖北省司法廳、湖南省司法廳、江蘇省司法廳、江西省司法廳、浙江省司法廳、福建省司法廳、安徽省司法廳、廣東省司法廳、四川省司法廳、貴州省司法廳、雲南省司法廳、海南省司法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寧夏回族自治區司法廳、西藏自治區司法廳2017年6月法務部官網顯示,法務部有派駐機構1個:駐部紀檢組監察局。

政策法規

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已經2008年9月11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法務部令第97號發布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同時廢止。
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已經2008年9月3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法務部令第98號發布的《國家司法考試應試規則》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5月28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令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已經2008年5月28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規定台灣居民參加國家司法考試若干規定》已經2008年5月28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司法鑑定程式通則》已經2007年7月18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3月8日法務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法務部1995年6月2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註冊管理辦法》(法務部令第39號)同時廢止。

駐部紀檢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

工作職責
1、監督檢查法務部及司法行政系統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執行國務院決定、命令的情況。 

2、監督檢查法務部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

3、經中央紀委監察部批准,初步核實法務部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參與調查法務部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調查法務部司局級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4、協助法務部黨組和行政領導班子組織協調法務部及司法行政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5、受理對法務部的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受理法務部的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不服處分的申訴。

6、承辦中央紀委監察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文化傳統

司法行政徽章 司法行政徽章

國家法務部決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啟用統一的司法行政徽章。司法行政徽章包括司法行政徽和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司法行政徽圖案由司法行政徽章基本圖案加“中國司法”字樣組成,標準規格為直徑70cm;司法行政工作者證章圖案由司法行政徽章的基本圖案加“中國司法”中英文字樣和法繩圖案組成,標準規格為直徑25mm。 
司法行政徽用於地方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鎮、街道司法所的辦公場所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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