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定義
上訪《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上訪人
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規定的上訪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俗稱上訪人)。
信訪特點
高發地區
在上訪者看來,最沒有“官官相護”嫌疑的是北京的中央政府。所以,上訪的最終目的往往是“千方百計進京城”。據國家信訪局統計,2003年國家信訪局受理民眾信訪量上升14%,省級只上升0.1%,地級上升0.3%,而縣級反而下降了2.4%.另外,中央和國家機關受理民眾信訪量上升46%,省、地、縣直屬部門增幅較少,有的還是負增長1。這也造成了一個以北京為圓心的上訪高發地域。北京周圍的幾個省份無一例外成為上訪大省。山東某地的法官告訴我,他們當地有幾個村莊由於離鐵路比較近,民眾去北京很方便,被稱為“國務院直屬村”,一有什麼事,村民便乘坐火車到北京上訪,讓當地政府頭疼不已。河北某縣由於與北京相鄰,到天安門的距離比到省城的距離還近,預防上訪、維護穩定便成為當地政府的頭等大事。
效率
然而,向上負責、下管一級的現行政府體制,也決定了位於北京的中央政府實際上並沒有處理地方事務的足夠信息和組織資源乃至精力。中央政府只能管到省部級。面對潮水一樣湧來的進京越級上訪者,中央政府實際上難以判斷哪些上訪者的控訴更真實,而信訪者也難以證明自己的問題比別人的問題更重要,需要優先解決。中央政府有時需要派工作組到當地調查,也就是直接獲得信息,但實際上中央政府不可能事事都派工作組。只能對下級黨委政府考核信訪量,從而進入惡性循環。即越是考核量,信訪量越大。不過,對於上級政府來說,上訪者所提供的個案材料雖然無法作為直接處理個案的依據,但匯總起來,信訪材料還是可以作為發現總體情況的依據。比如,北京市1995年《信訪條例》就規定,“綜合研究信訪情況,及時向本機關負責人和有關部門提供信訪信息”是信訪工作機構的職責之一。如中央政府發現,強制拆遷已經在地方上成為一個突出問題。
倘若上訪者理解了信訪制度的這一邏輯,那么,他就會有意識地把自己的個案問題普遍化,以期引起上級領導的重視。以此顯示問題的嚴重程度。國家信訪局局長周占順在2003年時指出:“自1993年全國民眾來信來訪總量出現回升以來,已經持續上升了十年。……其他地區民眾來訪特別是民眾集體上訪上升趨勢也很明顯。”
對於集體上訪,國務院和各省市自治區的《信訪條例》並不鼓勵。比如國務院1996年《信訪條例》規定:多人反映共同意見、建議和要求的,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話等形式提出;需要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推選代表提出,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2005年新《信訪條例》也沿用了這一規定:“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五人。”各省市自治區《信訪條例》也大都沿用了集體上訪代表不超過五人的規定。
集體上訪的持續增加和日趨嚴重說明了信訪制度又一個錯位:上訪者的目的是解決個人或群體的具體問題,而上級機關卻希望從個別的信訪中發現普遍性問題,因為上級機關是政策的制定者,制定或改變政策的依據是普遍性問題,而不是具體問題。上級機關並不是具體問題的解決者,具體問題的解決仍然要通過下級政府。現行信訪制度的設計者希望,普遍性問題能夠通過一種個別化的形式反映出來,這樣反映的時候不會對社會穩定帶來太大震動。
上訪者在明白了這一點之後,反而容易採取一些反其道而行之的策略。上訪者相信,要使自己的具體問題得到解決或者優先解決,必須要採取一定的方式使問題顯示出其普遍和嚴重的一面,而集體上訪和反覆上訪就是一種向政府和社會表明問題普遍和嚴重的有效手段。一旦一起集體上訪的個案得到優先處理,產生的示範效應往往鼓勵其他上訪者群起仿效。這就是民間流傳的“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上訪經驗的由來。
處理原則
信訪工作應當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2014年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創新民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建立網下辦理、網上流轉的民眾信訪事項辦理程式,實現辦理過程和結果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增強透明度和公正性。中央和國家機關不受理越級上訪。
上訪渠道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路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路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域的信訪信息系統,並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設區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於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
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願者等共同參與,運用諮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信訪檔案
國家信訪局近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
《辦法》自5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共17條,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明確分級受理來訪事項,即由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本級和上一級機關受理辦理來訪事項;要求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依法按程式規範受理辦理來訪事項,向民眾出具相關文書等;強調責任追究,明確規定對不按要求登記錄入、應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規定期限和程式受理辦理來訪事項、不執行來訪事項處理意見等,要提出改進工作建議、視情通報和啟動責任追究;明確相關配套要求,包括加強法制宣傳和教育引導、制定配套措施、明確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參照執行等。
分級受理
《辦法》就來訪事項分級受理作出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根據信訪事項的性質和管轄層級,到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二是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並引導來訪人以書面或走訪形式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同時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下級有關機關;
三是在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中,首先收到的機關先行受理,不得推諉。所謂本級機關,是對來訪事項有直接管轄權的機關。
信訪不受理
《辦法》規定了有關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6種信訪情況:1.對屬於人大、法院、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來訪事項,以及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及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2.對跨越本級和上一級機關提出的來訪事項,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3.來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來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或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來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4.來訪人對來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未提出複查(覆核)請求而到上級機關再次走訪的,各級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予受理。
5.來訪人對來訪事項處理(複查)意見不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期限未請求複查(覆核)的,不再受理。
6.已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複查覆核機構審核認定辦結或已經複查覆核終結備案,並錄入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的來訪事項,來訪人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
信訪方式
辦轉信
國務院1996年《信訪條例》規定了辦理信訪的總的原則是“分級負責、歸口辦理,誰主管、誰負責”。2005年新《信訪條例》又強調“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其中分級負責、屬地或歸口辦理就產生了一個信訪機關是以辦信為主還是以轉信為主的問題。國家信訪局局長周占順2003年指出,民眾信訪問題,“80%以上是基層應該解決也可以解決的問題”。所以,“分級負責”意味著,除基層之外,上級信訪部門的主要工作就是向下轉信而不是辦信。各省市自治區《信訪條例》都對人大、政府、法院、檢察院的具體信訪職能作出了具體規定,最完備的一個歸口管理的規定是中共中央辦公廳《信訪問題歸口分工處理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1991年〕19號通知),其中對黨紀、組織、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監察等三十五個方面的信訪職責作出了規定。
上級工作以轉信為主,這些信訪轉到基層,基層無法再轉,無口可歸,有的地方就形成一個以黨政領導為主要責任人的工作格局。
“分級負責”、“屬地管理”、“歸口辦理”,最終落實在地方黨政領導人身上,專門的信訪部門和信訪工作人員則負責信訪信息上下左右的轉送。正是這一點引起了“信訪部門是二郵局”、“信訪制度是典型的人治”的詬病。新《信訪條例》賦予信訪部門更多的協調、督辦權,但其以轉信為主的功能不會改變。
走訪
新《信訪條例》列舉了信訪的形式為“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並處處透出不鼓勵“走訪”,而鼓勵書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狹義“信訪”的信息。但是,實際中人們一提到“上訪”,想到的卻總是千里迢迢的“走訪”,要求各級政府要“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尤其是要“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如果這個信息系統建立起來,人們真的就會在家裡坐在電腦前“上訪”,不用到政府門口、到北京、到天安門上訪了嗎?實際上,許多上訪者之所以選擇“走訪”,尤其是“集體走訪”、“重複走訪”,並非是他們不了解信訪部門的聯繫方式,也並非是他們缺乏通信手段,不會上網,其中的奧妙,無非是在政府對遊行、示威嚴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訪”尤其是“集體上訪”不過是民眾以上訪名義進行的遊行示威,一種公開施加壓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訪的“信訪”,最多只能傳遞信息,而不能施加壓力。沒有附加壓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緊迫性只會排在附加壓力信息之後。
上訪者明白了這一點,就越發不會選擇最便捷的通訊手段。一封電子郵件是最沒有壓力的,最不耗費信訪部門和領導人的資源,但最節約資源的方式,就是最無力、最沒用的方式。與其發這樣一封電子郵件,還不如在人氣旺盛的網上論壇發一個帖子,有時候還能產生輿論壓力,引起領導人的重視。其實最有用的,仍然是集體上訪、反覆上訪。可以預計,即使這套全國信訪信息系統建立起來,千千萬萬的上訪者仍然不會去使用這種方便。在信訪問題上,光提供方便是沒有用的。
新《信訪條例》對走訪過程中的潛在壓力傳遞機制進行嚴格管制,規定上訪者不得“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不得“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第二十條),試圖以此把走訪者驅趕到設計好的狹義“信訪”的軌道內。但是,即使這樣做成功了,沒有壓力傳遞方式,如何促動各級官員重視信訪?沒有壓力傳遞方式傳達的事件嚴重程度的信息,在潮水一樣湧來的“信件”、“電子郵件”中,又如何判斷輕重緩急?[
視頻接訪工作
2014年年5月,最高法院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遠程視頻接訪規則》,指導全國法院開展遠程視頻接訪工作。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申訴信訪人員可以在申訴信訪案件的一審法院或者申訴信訪人員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通過遠程視頻接訪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表達訴求。規章流程
事項提出
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採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受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並區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於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並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告知信訪人,並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並屬於本機關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後,能夠當場答覆是否受理的,應噹噹場書面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的人員或者單位。
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併、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對於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辦理督辦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採納。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
對重大、複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範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式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並書面答覆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行。
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複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並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複查。收到複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予以書面答覆。
信訪人對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覆之日起30日內向複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覆核。收到覆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覆核意見。
覆核機關可以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覆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信訪人對覆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並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定程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採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於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二)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採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採納情況。
數據統計
2004年,全國各級信訪部門共受理民眾信訪1373.6萬件(人)次,而各地赴京上訪量平均增加了58.4%,其中赴京集體上訪增加了73.6%。信訪部門的一位官員曾用“倒金字塔”來形容上訪量的增幅,以河南省周口市為例,2004年,全市赴京上訪的人數比上年增長了79%,赴省上訪增長41%,而市一級上訪人數增加了26%。這也就意味著民眾進京上訪數量的增長,要遠遠大於地方上訪數量的增長。
上訪民眾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分別是:涉及司法和訴訟的問題、城市拆遷安置的問題、農村土地問題以及企業改制損害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其中揭發舉報類占22.1%,申訴類占30.9%,求決類占36%,建議類占2.2%。
衍生現象
詐欺
隨著經濟開發導致社會衝突加劇,上訪數量不斷上升,從中也衍生出各類怪象。不少上訪“釘子戶”確實成為所在地政府的“眼中釘”,受打擊報復者有之;因害怕迫害而不敢回家、只好繼續在外上訪或流浪的,亦有之。地方官員為了實現上訪“零記錄”而急於撫慰者有之,抓住官員心理漫天要價、無理取鬧者確實也有之。在有的地方,頗為“火爆”的上訪形成了一種“產業”,專門替別人上訪的“專業戶”竟能以此謀生。甚至有人從上訪悟出了其中的“門道”,冒充中紀委或其他有來頭者前後訛詐官員十餘次,斂財數百萬元。
阻礙
中央明明要求各地各部門信訪辦端茶倒水、熱情接訪,但是到了一些地方卻“異化”為截訪;一些官員對可能辱沒其政績的上訪者如臨大敵,大道小道層層設卡、圍追堵截。2009年河南兩家“駐京辦”買了777瓶假“茅台”,引發眾多網民質疑各地駐京辦的正當性,最後促使中央決定撤銷數千家駐京辦。
制度評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張千帆:上訪(信訪)只是治標不治本的“下游”策略,至多只能在問題產生後幫助化解少部分問題。但是如果權力腐敗的源頭得不到治理,公權濫用和貪腐大量滋生,那么不論如何改進信訪體制,依靠信訪解決問題的速度遠遠趕不上問題產生的速度,信訪制度也只能是中看不中用的門面。
未來轉型
理解了現行信訪制度的制度邏輯後,我們大約可以對未來信訪制度的轉型提出以下看法。第一,改變信訪向上負責的關鍵是信訪向人大框架轉移。信訪制度是嵌套在中國現行“向上負責、下管一級”的政府體制之中的。在這個體制沒有改變之前,信訪制度仍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對信訪的功能,不能輕易否定。改變“向上負責”的關鍵是完善以人民代表大會制為核心的人民民主制度。如果當地人大能夠監督當地政府,由上級政府來監督當地政府的必要性就降低了。所以,將信訪與人大制度結合,有利於促進信訪制度從向上負責轉變為向下負責。並據此在人大框架內進行調查、聽證,然後對政府提出監督要求。
不過,這樣做需要解決一個法律問題。中國現行信訪法律體系由國務院《信訪條例》和各省市自治區《信訪條例》組成。國務院《信訪條例》規定了全國各級行政機關接受信訪的職權,各省市自治區《信訪條例》除規定本轄區行政機關的信訪職權外,還涵蓋本轄區人大、法院、檢察院的信訪職權,但都是比照行政機關接受信訪的模式,由人大內部信訪部門負責,而沒有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人大代表向下負責、接受信訪的模式,只可能通過人大立法建立起來。所以,在實施新《信訪條例》的同時,應該把制定《信訪法》提上議事日程,並考慮其與《人大組織法》、《代表法》及未來的《監督法》相配套。另外,立法不應是閉門造車,信訪向人大轉型,最好在北京周圍的信訪高發區域先行試點。
第二,“涉法信訪”的增加要求進行有針對性的司法改革。在於建嶸調查的632位進京上訪的農民中,有401位在上訪之前曾就上訪的問題到法院起訴過,其中法院不予立案的占到42.9%;認為法院不依法辦事判決敗訴的占54.9%。嚴重地說是一種瀆職行為,對此應堅決糾正。另外,中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使得不服二審判決的當事人除申訴要求再審外,只好選擇上訪。要減少由此產生的上訪,需要把信訪制度與審級制度改革結合起來。倘若建立三審終審制,則一部分上訪將變成抗訴。第三,政府應該對新聞媒體的監督採取更加容忍的態度。除了要恢復黨報群工部接受信訪的優良傳統外,發達的、競爭性的新聞媒體,會促使專業新聞從業人員對社會熱點現象的表現和原因做出深入全面的調查,這就減少上級政府通過民眾信訪了解總體情況的需求。大量事例表明,新聞媒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壓力,有時候要比主要領導的批示在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材料寫法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有規範的書面材料,有利於信訪事項的辦理,所以,信訪人要寫好向有權機關及信訪局送的信訪材料。
一、信訪材料類型
1、《信訪申訴書》,是信訪人初信初訪時提出信訪事項的信訪材料;
2、《信訪請求複查書》,是信訪人不服有權機關辦理意見,向再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複查的信訪材料;
3、《信訪請求覆核書》,是信訪人不服有權機關複查意見,向再上一級有權機關請求覆核的信訪材料。
三、信訪材料內容
1、《信訪申訴書》提出信訪事項要符合《信訪條例》第十四、十九條
的規定,最後提出信訪要求解決的問題;
2、《信訪請求複查書》先寫明不服×年×月×日,××××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意見(註明有權機關辦理回復文號)、然後提出複查理由,最後為信訪複查要求解決的問題。
3、《信訪請求覆核書》先寫明不服×年×月×日,××××單位辦理××××信訪事項的複查意見(註明有權機關辦理回復文號),然後提出覆核理由,最後為信訪覆核要求解決的問題。
三、信訪材料首尾
三類信訪材料的台頭都要寫清楚所送交的有權機關或信訪機構的單
位名稱,如:紅花崗區建設局、遵義市信訪局等;最後寫清楚信訪人姓名(或信訪單位名稱)、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聯繫電話和信訪時間。
四、注意問題
信訪材料內容要客觀真實,語言通順、簡單清楚、內容短小。一件信訪材料只提出一個信訪事項,一件信訪材料只要求解決一個問題,一件信訪材料台頭只寫一個單位,一件信訪材料只能送交一個單位。
實踐意義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專業拆遷律師解讀:
信訪制度是公民的一種補充救濟制度。相對於具體行政機構來說,信訪因不具備處理具體問題的能力而顯得簡單,並不是日常處理糾紛的機構。從根本上講,信訪的存在相當於“查漏補缺”,即當事人只有在對政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滿時才啟動信訪程式,有監督作用,也是處理社會“剩餘”問題的制度安排。
信訪救濟專屬於行政程式,是作為一種行政性的補充救濟。其獨有的特點在於簡便和快捷節約成本。從這個角度來說,信訪規定更傾向於被行政機關選擇適用,如果糾紛問題複雜或者涉及人數眾多,當事人並不適合選擇信訪程式。
由此看來,信訪是針對簡單、涉及人數少的糾紛問題,更著重在節約成本和時間上。當事人應根據自身情況來決定是不是適合選擇上訪程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