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法

語出:《商君書·更法》:“今吾欲變法以治,更禮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議我也。”明劉基《半山寺》詩之二:“姦邪變法事多端,氣燄興妖膽自寒。”嚴復《救亡決論》:“天下理之最明而勢所必至者,如今日中國不變法則必亡是已。”

基本信息

變法

中文讀音

biàn fǎ

基本釋義

變法,指對國家的法令制度做重大的變革 。
語出:《商君書·更法》:“今吾欲變法以治,更禮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議我也。” (明) 劉基 《半山寺》詩之二:“奸邪變法事多端,氣燄興妖膽自寒。” 嚴復 《救亡決論》:“天下理之最明而勢所必至者,如今日 中國 不變法則必亡是已。”

英文翻譯

1. [History] political reform
2. to initiate political reform; to revise the law

魏國的李悝變法

隨著土地私有制的出現,階級關係的變動,在上層建築方面也勢必有所調整。戰國初年各國所進行的變法活動,正是順應當時經濟基礎的變化而出現的一種政治改革
魏國的“河東土地平易,有鹽鐵之饒”,其“俗剛強,多豪傑侵奪,薄恩禮,好生分”(《漢書·地理志下》)。宗法制度下的經濟基礎在於宗法貴族對於土地所有權的掌有,“鹽鐵之饒”是井田制度破壞後的經濟活動,在土地私有出現後,才能有“侵奪”和“分”,所以“多豪傑侵奪”和“好分生”,則表示了魏國土地私有制的形成。“恩禮”是貴族社會的倫理規範,“薄恩禮”正是宗法制度薄弱的現象。在這樣的歷史條件下,戰國初年“當魏之方明立辟,從憲令(行)之時,有攻者必賞,有罪者必誅,強匡天下,威行四鄰”(《韓非子·飾邪》)。
公元前445年,魏文侯即位,他禮賢下士。用人唯賢,先後起用魏成子、翟璜李悝為相,樂羊為將,吳起為西河郡守,受他尊重的還有卜子夏田子方段乾木等人。戰國時期的招賢養士之風,可以說是由魏文侯開始的。他的用士參政的作法,標誌著過去“任人唯親”的世卿制度被“任人唯賢”的官僚制度所代替。
魏之所以能“強匡天下,威行四鄰”,乃是因為李悝“務盡地力”(《史記·貨殖列傳》)和“撰次諸國法,著法經”(《晉書·刑法志》)的結果。
李悝的“務盡地力”有兩項措施:一是重新劃分土地,正式承認土地私有,發展農業生產,從而鞏固地主階級政權的經濟基礎。他指出:在百里見方的範圍內有九萬頃土地,“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還有“六百萬畝”。如果農民“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斗);不勤,則損亦如之”。一進一出,就要相差“粟百八十萬石”(《漢書·食貨志上》)。土地私有,刺激了生產積極性,造成了兼併。所以《史記·平淮書》中說:“魏用李克,盡地力為強君。自是之後,天下爭於戰國,貴詐力而賤仁義,先富有而後推讓。故庶人之富或累巨萬,而貧者或不厭糟糠;有國強者或並群小以臣諸侯,而弱國或絕祀而滅世。”土地私有的出現,也造成了貧富不均的情形。這主要是商品貨幣關係的發展,商人對糧食操縱的必然結果。商人操縱糧食的方法是賤價向農民買入,高價賣給人民,因而造成“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國貧”。由於農傷,所以農夫“常困”而“有不勸耕之心”(《漢書·食貨志上》)。
因此,李悝又實行了一種“平糴法”,就是“上熟,其收自四(四倍,收六百石),餘四百石;中熟自三(三倍,收四百五十石),餘三百石;下熟,自倍(收三百石),余百石。小飢,則收百石;中飢,七十石;大飢,三十石。故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中熟,則糴二;下熟,則糴一,使民適足,賈(價)平則止。小飢則發小熟之所斂,中飢則發中熟之所斂,大飢則發大熟之所斂,而糴之。故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不足也”(《漢書·食貨志上》)。這個政策,除了鼓勵生產和保障農民利益外,其所具有的政治意義就是經濟上的國君集權。前雲的“仁義”和“推讓”是宗法制度的道德觀念,而李悝經濟政策的實施,就大大地打擊了宗法的道德觀念,所以司馬遷云:“貴詐力而賤仁義,先富有而後推讓。”
李悝的《法經》,今雖不傳,但從《晉書·刑法志》中可以得知其內容分為《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和《具法》六篇。李悝“以為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而把懲罰“盜”“賊”作為封建統治的首要任務,把《盜法》、《賊法》列為《法經》之首。李悝認為“盜賊須劾捕,故著《囚》(原誤作“網”)、《捕》二篇。”《雜法》包括懲罰“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六種違法行為的條文,規定了對於淫亂、賭博、盜竊官府印信、貪污賄賂以及僭越逾制和議論政府法令等的懲治辦法。《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減”,就是根據不同情況,對於犯法者加重或減刑的規定。李悝的《法經》內容中雖然也有針對統治階級內部的條文,但其主要部分在於鎮壓和防止農民的反抗鬥爭,是一部加強地主階級專政的法典。這部《法經》“商君受之以相秦”(以上均見《晉書·刑法志》);“漢相蕭何,更加悝所造……謂九章之律”;“魏因漢律,為一十八篇”,“晉命賈充等,增損漢魏律,為二十篇”;“宋、齊、梁及後魏,因而不改,愛至北齊……隋因北齊……唐因於隋,相承不改”(《唐律疏義·名例》)。由此可見,李悝的《法經》不但為後世法家提供了法典依據,而且又對後來的中國有深遠的影響。
此外,李悝又主張要禁“技巧之民”,他說:“雕文刻鏤,害農事者也:錦繡纂組,傷女工者也。農事害,則飢之本也;女工傷,則寒之原也……故上不禁技巧,則國貧民侈”(《說苑·反質》)。他還主張“奪淫民之祿,以來四方之士”,實行“食有勞而祿有功”(《說苑·政理》),所謂“淫民”,就是沒落的公族封君之後。這樣一來,也就廢除了舊的世卿世祿制,改為按功勞大小而分別授予職位和爵位,有利於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
在軍事上,李悝起用吳起,嚴格挑選兵士,“以武卒奮(師古曰:“奮,興起。”)”(《漢書·刑法志》)。這種“武卒”,乃是“衣三屬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負服矢五十個,置戈其上,贏三日之糧,日中而趨百里。中試則復其戶,利其田宅”(《荀子·議兵》)。我們知道,春秋時代,本無常備兵,至吳起設定後,需“中試”,並且有一定的待遇為“復其戶,利其田宅”,就使當時的戰鬥力有了提高,魏國在戰國初年也就成了一個最為富強的國家。

吳起在楚國的變法

吳起,衛國左氏(山東定陶西)人,“曾學於曾子,事魯君”(《史記·孫子吳起列傳》)。他是當時著名兵家,有兵書傳後。《韓非子·五蠹》說:“藏孫、吳之書者家有之”,便是其證。魯是儒家思想最盛的國家,吳起因受讒去魯。由魯至魏,時魏君文侯,吳起曾為魏國將兵,大敗秦師,後任西河守,抵禦秦、韓,甚為得力。他“與士卒最下者同衣食,臥不設席,行不騎乘,親裹贏糧,與士卒分勞苦”(《史記·孫子吳起列傳》),因此大得軍心。魏文侯死,武侯立,在“世變主少,群臣相疑,黔首不定”(《呂氏春秋·執一》)的情況下,吳起又由魏入楚。在楚,吳起被任為“宛守”(《說苑·指武》,苑在今河南南陽),防禦魏、韓。
楚國是個“蠻夷”(《史記·楚世家》)國家,地廣而有“川澤山林之饒”,商業不發達,所以“亦亡千金之家”(《漢書·地理志下》)。可知楚國所受宗法影響較少,且無商人勢力。到了戰國中葉,楚國的“大巨太重,封君太眾”,他們“上逼主”、“下虐民”,以致“貧國弱兵”(《韓非子·和氏》)。公元前404年和391年,楚國曾兩次受到三晉的進攻,吃了敗仗。第二次由於向秦國送了厚禮,才在秦國的幫助下講了和。楚悼王在這種內外交困的情況下,便任用吳起作令尹,主持變法。
吳起變法的主要點是:“限制舊貴族,改變世襲的分封制,“廢公族疏遠者”(《史記·吳起列傳》)。吳起主張對封君的子孫“三世而收爵祿”(《韓非子·和氏》),減削官吏的祿序,精減裁汰“無能”、“無用”和“不急之官”(《戰國策·秦策三》)。根據楚國地廣人稀的特點,他認為多餘者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過去舊貴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區來的做法,應該加以糾正,因而下令“貴人往實廣虛之地”(《呂氏春秋·貴卒》)。這就有力地打擊了舊貴族的勢力,也有利於開發荒地。
吳起為了整頓楚國官場歪風,還提出了“使私不害公、讒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義不顧毀譽”、“塞私門之請、一楚國之俗”和“破橫散從(縱),使馳說之士,無所開其口”(《戰國策·秦策三》)的主張,要求大家能夠為“公”而忘“私”,“行義”而不計毀譽,一心為地主政權效力。
吳起的改革造成了深遠的影響。1958年,安徽壽縣發現的《鄂君啟節》是楚懷王時封君鄂君啟的通行證,上面記載有對封君的各種限制,如車船的大小、載重、行程等等,這應該是吳起變法的直接結果。這時的楚國,在諸侯中逐漸強盛起來,“南平百越,北並陳、蔡、郤三晉,西伐秦”(《史記·孫子吳起列傳》),成了南方的一個強國。
吳起在變法過程中,曾遭到舊貴族的反對,貴人“皆甚苦之”(《呂氏春秋·貴卒》),甚至連改變“兩版垣(用夾板填土築牆)”的簡陋建築方法,也被“見惡(怨)”《呂氏春秋·義賞》)。所以,進行改革僅一年,悼王死,舊貴族便攻殺吳起於悼王喪所。楚肅王即位後,按照楚國法律,“麗兵於王屍者,盡加重罪,逮三族”(《呂氏春秋·貴卒》),結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餘家”(《史記·吳起列傳》),舊貴族的勢力遭到了很大的削弱。

齊國鄒忌的改革

公元前357年齊威王即位,雖然已離田和正式列為齊侯三十年,但是齊國仍處於內優外患的境地。不久,鄒忌就“以鼓琴見威王”,用“鼓琴”的節奏來說明“治國家而餌(安定)人民”的道理。王曰:“善”,三個月後就授給他“相印”。
鄒忌為相後,對於國君,“請謹毋離前”,“請謹事左右”;對於人民,“請謹自附於萬民”;對於臣下,“請謹擇君子,毋雜小人其間”,“請謹修法律而督奸吏”,執行了順從國君行事,選擇“君子”擔任官吏而防止“小人”混雜,修訂法律而監督清除奸吏的法家政策。
鄒忌推薦人才給齊威王,威王把他們都視為“寶”。齊威王二十四年,齊威王與魏惠王一起在郊外打獵時,魏惠王誇耀自己有“徑寸之珠”十枚,可“照車前後各十二乘”,所以是“寶”。但是,齊威王則說他的“寶”與魏惠王的寶不同,是幾個得力的大臣,他們是“守南城,則楚人不敢為寇東取”的檀子,“守高唐,則趙人不敢東漁於河”的朌子,“守徐州,則燕人祭北門,趙人祭西門”的黔夫,“使備盜賊,則道不拾遺”的種首,他們“將以照千里,豈特十二乘哉!”這都是鄒忌推行法家“謹擇君子”政策的結果。
齊威王時,為了整頓吏治,曾經獎勵了治下“田野群,民人給,官無留事,東方以寧”的即墨大夫,懲辦了治下“田野不辟,民貧苦”,卻賄賂國王左右使譽言日聞的阿大夫和欺騙國君的官吏,使齊國“人人不敢飾非,務盡其誠,齊國大治”(均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這又是鄒忌推行法家“謹修法律而督奸吏”政策的具體實施。同時,又由於鄒忌進說,齊威王獎勵群臣吏民進諫:“能面刺寡人之過者,受上賞;上書諫寡人者,受中賞;能謗議市朝,聞寡人之耳者,受下賞”。據載,“令初下,群臣進諫,門庭若市”,數月之後,還有人進諫,一年之後,“雖欲言無可進者”(均見《戰國策·齊策一》)。這段記載,難免有其誇大之處,但其提倡臣下進諫的作法,對於地主階級的政治改革是有好處的。
齊威王時又用軍事家孫臏改革軍事,鼓勵人們習武,規定在戰爭中“得一首者,則賜贖錙金”(《荀子·議兵》),加強了軍事力量。
由於齊威王進行了改革變法,實行君主集權和法治,齊國也逐漸強大起來。公元前353年,首敗魏國於桂陵,公元前343年,又大敗魏國於馬陵,“於是齊最強於諸侯,自稱為王,以令天下”(《史記·田敬仲完世家》)。

韓國申不害的改革

戰國初期,韓國曾經進行過政治改革,但是由於改革不夠徹底,“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韓非子·定法》),造成了政治上的一些混亂。大約在公元前354年,韓昭侯用申不害為相,“內修政教,外應諸侯”(《史記·老子韓非列傳》),實行了進一步的改革。
關於申不害生平事跡記載不多,司馬遷把他放在《老子韓非列傳》中,只有六十九個字的敘述。串不害原是京(今河南滎陽南)人,出身比較微賤,韓昭侯時為韓相,十五年而卒。他是個講究“術”的法家,其理論“本於黃老而主刑名”,可能是從黃老學派發展起來的。司馬遷說,申不害“著書二篇,號曰《申子》”(《史記·老子韓非列傳》),而《漢書·藝文志》著錄《申子》六篇,已亡佚。現在我們所能看到的只有別人引用的零章斷句,比較完整的有魏徵《群書治要》卷三十六所引的《大體篇》②。
申不害言“術”也講“法”,如云:“法者,見功而與賞,因能而受官”(《韓非子·外儲說左上》),主張“明法正義”,“任法而不任智”(《太平御覽》卷638引《申子》)。《韓非子·定法》中又說:“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生“法”者固然是韓昭侯,但相昭侯生“法”者,卻不能不說是申不害。只是“申不害不檀其法”,使得“故新(指法)相反,前後(指令)相悖(《韓非子·定法》)而已。申不害所說的“法”用今天的話說,就是法治的意思;所謂“術”,則是一種用以貫徹執行“法”的手段和方式。他在韓國曾努力把“法”的思想付諸實施,作為他治理韓國的準則,把“術”用到韓國推行政治改革,貫徹法治的實踐中去。
申不害認為:君主治國,務要集權,主張“明君使其巨並進輻湊”,不允許“一臣專君,群臣皆蔽”,要防止大臣“蔽君之明,塞君之聽,奪之政而專其令”,以致“弒君而取國”。因此,他主張要做到“君設其本,臣操其末;君治其要,臣行其詳;君操其柄,臣事其常”(《申子·大體》)。
申不言在主張君主“設其本”、“治其要”、“操其柄”時,特彆強調“術”。他所說的“術”,就是韓非所說的“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也”(《韓非子·定法》),主要是指任用、監督和考核臣下的方法。申不害主張“為人臣(君)者,操契以責其名”《申子·大體》),即君主委任官吏,要考察他們是否名副其實。怎樣才能真正做到“循名而責實”呢,在他看來,就是要靠“術”這個手段,也就是韓非所說的“術”者,藏之於胸中,以偶眾端,而潛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韓非子·難三》)。申不害主張要“去聽”、“去視”、“去智”(《呂氏春秋·任數》),就是裝著不聽、不著、不知,實際上卻可以聽到一切、看到一切、知道一切,這就可以作到“獨視”、“獨聽”、和“獨斷”。所以申不害說:“獨視者謂明,獨聽者謂聰。能獨斷者,故可以為天下主”(《韓非子·外儲說右上》)。
為了更好地駕馭臣下,考核臣下,申不害還主張國君要“無為,而治就是要“藏於無事”,“示天下無為”(《申子·大體》)。他要國君平時不要讓臣下看出自己的欲望和弱點,使臣下猜不透國君的企圖,臣下也就不可能投國君之所好而弄虛做假,從而臣下就只好去盡力做好份內事,不能越職亂來。申不害所說的“治不逾官,雖知弗言”的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臣下篡奪國君的大權。申不害講究的統治之“術”,雖然使國君可以用來駕馭臣下,但是大臣也可以用來爭權奪利,所以“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均見《韓非子·定法》)。司馬遷說:“終申子之身,國治兵強,無侵韓者”(《史記·老子韓非列傳》),但是申不害的變法效果,遠不如魏、齊、秦等國,無怪乎韓國在三晉中,以至於戰國七雄中,始終處於弱下的地位。

秦國的商鞅變法

秦是一個文化比較落後的西方部落,曾“破西戎,有其地”,周幽王時,為犬戎所敗。平王東遷,秦國“救周有功,賜受■、豐之地,列為諸侯”。其民“好稼穡、務本業”,“號稱陸海,為九州膏腴”。其地“迫近戎狄,修習戰備,高上氣力,以射獵為先”(均見《漢書;地理志下》)。可見,秦是一個受封歷史較短,沒有多大宗法勢力的農戰之國。公元前341年,秦獻公死,秦孝公即位。他憤於“諸侯卑秦,醜莫大焉”,遂下令“有能出奇計強秦者,吾且尊官,與之分土”(均見《史記·秦本記》),衛鞅就在此時自衛入秦。

衛鞅

為衛之諸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孫,亦稱公孫鞅,在秦被“封之於、商十五邑”後,號稱商鞅。他“少好刑名之學”,曾為魏相公孫座的家臣。入秦後,為了說服秦孝公變法,商鞅駁斥了舊貴族代表甘龍杜摯的“法古無過,循禮無邪”謬論後,提出了一個“變古”的歷史觀,即“三代不同禮而王,五伯不同法而霸”,此乃因“聖人苟可以強國,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禮”,因此可知,“治世不一道,便國不法古”(《史記·商君列傳》),為實行變法作了輿論上的準備。

第一次變法

公元前356年,秦孝公以商鞅為左庶長,實行第一次變法,主要內容有:(一)“令民為什伍”,實行連坐告奸之法,“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者同罰”(《商君列傳》)。這就是在按五家為伍、十家為一什的戶籍編制的基礎上建立一種相互告發和同罪連坐的制度,告發“奸人”的可以同斬得敵人首級一樣受賞,不告發的要被腰斬。如果一家藏“奸”,與投降敵人一樣受處罰;其餘九家,倘不檢舉告發,則要一起辦罪。這樣,也就摧毀了“父為子隱子為父隱”(《論語·子路》)的“親親”宗法關係,使宗法的父子關係轉向一種純粹政治上的君臣關係。
(二)重農抑商,獎勵耕織,規定“僇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復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史記·商君列傳》)。這裡的“本業”,指男耕女織;“未業”,指商業和手工業;“復其身”,就是免除其本身的徭役;“收孥”,就是連同妻子兒女沒入官奴婢。還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商君列傳》),拆散家長制的大家庭,獎勵一家一戶男耕女織的生產,使生產組織從家庭公社轉變為個體小生產,發展私有制。
(三)為了削弱公族武力,使之集中於公室,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商君列傳》),以有“軍功”者,來取代“有親”者,廢除了以血緣為根據的“封建親戚”的原則和禁止反映氏族殘餘之“血親復仇”的私鬥。
(四)為了重建社會階級,又規定“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商君列傳》),即貴族的依據是軍功,而不是“親親”。當時的“爵”分為二十級,尊卑依照爵位的等級,每家占有田宅奴隸的數字和服飾也按爵級而不同。這樣,宗族舊家如果沒有軍功,過去的族籍便被廢除,使得貴族的與生俱來的特權受到了嚴重的打擊。
(五)為了推行變法,又斷然採取了“燔詩書而明法令”(《韓非子·和氏》)的措施。同時,又下令禁止私門請託,禁止遊宦之民。
商鞅的第一次變法,主要是為了加強對人民的統治,發展農業生產,削弱貴族特權,以行國君集權。這就引起了舊貴族的反抗,一時國都之內“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史記·商君列傳》),當時太子也違反了法令,商鞅嚴懲太子的師傅以做眾,從此無人敢公開反對。公元前352年,衛鞅因功由大庶長升為大良造,相當於中原各國相國兼將軍的官職。

第二次變法

公元前350年,商鞅又下第二次變法令。這是前次變法的繼續,著重於新制度的建設,其政策有:(一)“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徹底革除殘留的戎狄舊習,加強封建統治。這種習俗改革,可能就是商鞅所說的“始秦戎翟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別”(《史記·商君列傳》)。古代秦國公社內部的家庭生活,似如恩格斯所指出的“談到這種家庭公社內部的家庭生活,應當指出,至少在俄國,大家都知道,家長對於公社的年輕婦女,特別是對他的兒媳常常濫用他的地位,而且往往把她們作為後房;俄羅斯民歌對於這點有很好的描寫”①。商鞅所謂“為男女之別”可能是改革了這種落後的風俗。
(二)“平斗桶權衡丈尺”(《史記·商君列傳》),由中央統一度量衡,結束春秋以來“公量”、“私量”的不同,便利了賦稅的徵收和商業的經營。
(三)“集小(都)鄉邑聚為縣,置令、丞,凡三十一縣”(《史記·秦本記》作“四十一縣”,此據《商君列傳》),廢封建,行郡縣。縣制的普遍推行,是為了把全國兵政大權集中到朝廷,建立中央集權的統一封建政治體制,加強中央對地方的統治,進一步剝奪奴隸主貴族的權利。
(四)“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史記·商君列傳》),全面實行土地私有制。“開阡陌”的“開”,當是“破壞鏟削之意”(朱熹《開阡陌辯),蔡澤所說:商君“決裂阡陌,教民耕戰”(《戰國策·秦策三》),便是其征。“阡陌”是一種田界,因而所謂“開阡陌封疆”,也就是打破三代以來的舊田界而建立一種新田界。具體些說,就是把原來的“百步為畝”的“阡陌”、“封疆”,開拓為二百四十步為一畝,重新設定“阡陌”和“封疆”。《新唐書·突厥傳》云:“周制,步百為畝,畝百給一夫,商鞅佐秦,以為地利不盡,更以二百四十步為畝,官畝給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作面積。這種做法,早在春秋晚期晉國六卿中的趙氏已經實行②,商鞅佐秦,改用二百四十步為畝,可能也是適應當時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在商鞅看來,為“農”就是為“戰”,所以他在變法中首先改變田制來適應兵制,即把過去的“步百為畝”改為二百四十步為畝,使當時農民平時家家為農,每戶人口少而耕地面積增,“利出於地,則民盡力”;戰時成年男子,人人皆兵,方土為里,出戰卒萬,“名出於戰,則民致死”,這樣就深合“入使民盡力,則草不荒;出使民致死,則勝敵。勝敵而草不荒,富強之功,可坐而致也”(均見《商君書·算地》)的旨意。另外,在過去的一家受田百畝的情況下,每戶的賦稅負擔頗不合理。例如,如果一家人口多,由於土地有限,所以每人所得甚低,但卻需要負擔與人口較少人家相同的賦稅。如果人口多的家庭中的余夫出去從事工商業,那么他們的收入既多,又不需要額外納稅,這與前者相比,自然更不公平。商鞅變法鼓勵小家庭制,使每家只有“一男”,每家的余夫數字也就大體相同,而且每家均按新制百畝受田。這樣一來,每家的人口數目相近,受田面積相同,每一男子都有服役的義務,因而每家的負擔也就一樣了。所以《史記·商君列傳》中說:“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史記·蔡澤列傳》中又說:“決裂阡陌,以靜生民之業”。
這裡應當指出的是:商鞅變法雖然以法律形式破壞了古代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確立了土地私有制度。但是由於秦國的社會發展進程較之其他各國緩慢,到了戰國前期才出現了與“初稅畝”、“作爰田”等同樣性質的“制轅田”,直到此時,秦國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才有了內部量變,即由過去的“愛田易居”之定期分配製變為“自愛其處”的長期占有制。在這個過程中,商鞅則推行了“以二百四十步為畝”的授田制度,大體上一直延續到戰國末期①。1979年四川青川戰國墓出土的秦更修田律木牘①,更有其證。雲夢秦簡《法律答問》,解釋“盜封徒,贖耐”時說:“封,即田千(阡)伯(陌)、頃半(畔)封也”,便是其證。這裡的“田阡陌”就是木牘所說的“百畝為頃”的“封”和“捋(埒)”。
(五)為了爭取中原,圖謀向東發展勢力,“築冀闕宮廷於鹹陽,秦自雍徙都之。”同時,為要仿效中原各國都城的規模,又“大築冀闕,營如魯衛矣”(《史記·商君列傳》)。
商鞅的第二次變法,從經濟上和政治上進一步剝奪了奴隸主貴族的特權,強化了秦國的統治力量。公元前340年,商鞅大破魏軍,生擒魏將公子昂,迫使魏國交還部分過去被掠奪的西河地。由於這個大功,商鞅受封於、商(今陝西商縣東南)十五邑。

商鞅被害及其變法的歷史意義

商鞅在秦變法前後共二十一年,“行之十年,秦民大說,道不拾遺,山無盜賊,家給人足。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但是,那些受到打擊、懲治的舊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卻是“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貴戚多怨望者”,“卒受惡名於秦,有以也夫!”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秦惠公即位,公子虔等人告發商鞅“欲反”(均見《史記·商君列傳》),而被秦兵車裂於彤(陝西華縣西南)。
商鞅雖然被殺,但是他的變法成果仍然沿續不變,終於使秦走上日益強大的道路。比如秦律就是在這個變法基礎上修訂補充而成的;商鞅統一度量衡時定下的標準,直到一百二十多年後的秦始皇還在沿用著。正如王充所說:“商鞅相孝公,為秦開帝業”(《論衡·書解》),即奠定了其後秦統一六國的基礎。
商鞅的變法產生了巨大的歷史作用,自此法家思想就一直成了占統治地位的政治思想。反映商鞅思想的《商君書》中,不但言“法”①,而且也涉及到了“勢”和“數”①的討論,並且針對儒家思想產生了爭論。“勢”和“數”的觀念,是國君有了獨立的主權和“獨制”①之權才會產生的,即是“變法”之後所產生的新觀念。這些新觀念,對於封建制的發展和鞏固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是,“秦用商鞅,連相坐之法,造參夷之誅;增加肉刑、大辭,有鑿顛、抽脅、鑊烹之刑”(《漢書·刑法志》)等嚴刑峻法,特別是商鞅開創的“燔詩書”的高壓政策,不僅極端壓制了人民的思想,對於我國文化典籍也是一種摧殘。
商鞅變法促進了封建生產關係的發展,但沒有排斥和廢除奴隸制,而把奴隸的剝削用來作為封建剝削的補充,這是剝削階級本性所決定的。當時除了有家奴的存在,還有官奴制度,商鞅就行“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孥”的政策,《史記·索隱》謂:“以言懈怠不事事之人而貧者,則糾舉而收錄其妻子,沒為官奴婢”。秦律中屢次言及“隸臣”、“隸妾”,其實也是官奴婢。《周禮·秋官·司厲》職又說:“其奴,男子入於罪隸,女子入於舂槁。”鄭司農云:“謂坐為盜賊而為奴者,輸於罪隸、舂人、槁人之官也。由是觀之,今之為奴婢,古之罪人也”①。官奴還有一個來源,就是打仗時的不能死戰者,如“不死者歸,以為隸臣”(《秦律雜抄》)。從此我們可以看出,由於各國變法的不徹底,因而在中國封建社會裡,奴隸制殘餘一直殘存下來。

劉裕改革

劉裕從他掌權時起,到他代晉做了皇帝,曾對當時積弊已久的政治、經濟狀況有所整頓。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整頓吏治

一、整頓吏治棗他當時罷掉或處死的官吏有許多是士族或皇族出身。他的親信、功臣中有“驕縱貪侈,不恤政事”的,他也嚴厲懲罰,甚之處死。

重用寒門

二、重用寒人棗東晉時期,中央和州、郡的大權一直掌握在王、謝、庾、桓四大家族手中,選拔官吏,主要依據門第,所謂“下品無高門,上品無賤族”。選出的官吏多是無才無識之輩。劉裕掌權後,下令改變這種狀況,要求按照九品中正制初置時的精神選拔人才。他重用出身“寒微”的人,如劉穆之、檀道濟、王鎮惡、趙倫之等。

實行土斷

三、繼續實行“土斷”,抑制兼併棗劉裕於義熙九年(413年)再次實行“土斷”政策。除南徐、南兗、南青三州都在晉陵(今江蘇鎮江、常州一帶)界內,不在土斷之列外,其餘都依界土斷。多數僑置郡、縣被合併或取消。在戶籍上,不再分土著和僑人。對於勢家大族隱藏戶口的,嚴厲清查。還禁止豪強封錮山澤、亂收租稅,人民可以任意樵採捕撈。 劉裕實行義熙土斷時,除徐、兗、青三州居住在晉陵(今江蘇鎮江、常州一帶)的住戶可以不進行外,其他流寓郡縣大多被並省,歸入本地郡縣。會稽(今浙江紹興)四姓中的餘姚士族虞亮抗命,藏匿亡命千餘人,被處以死刑,於是豪強肅然,遠近知禁。義熙土斷,是第四次土斷。也是比較徹底的一次,它打擊了東晉豪強士族勢力,對維護東晉政府的兵役來源和租賦收入起到了重要作用。

整頓賦役制度

四、整頓賦役制度棗劉裕下令嚴禁地方官吏濫征租稅、徭役,規定租稅、徭役,都以現存戶口為準。凡是州、郡、縣的官吏利用官府之名,占據屯田、園地的,一律廢除。凡宮府需要的物資,“與民和市”,照價給錢,不得徵調。還減輕雜稅、徭役等。

輕徭薄賦

劉裕即位後,免去了一些苛捐雜稅,“蠲租布二年”,使百姓能多少減輕一些負擔。對於那些原來因戰爭需要被徵發的奴隸也一律放還。東晉末年,置官濫亂,給人民帶來沉重負擔,劉裕也能及時制止,規定“荊州府置將不得過二千人,吏不得過一萬人;州置將不得過五百人,吏不得過五千人”。

廢除苛法

劉裕對東晉以來苛刻的刑法也進行了改革,永初三年(422)下詔“刑罰無輕重,悉皆原降”。

大興教育

劉裕雖然是行伍出身,卻能注重學校教育。他認為東晉末年以來,“戎馬在郊,旌旗卷舒,日不暇給。遂令學校荒廢,講誦蔑聞..訓誘之風,將墜於地”。於是下詔要選備儒官,弘振國學。劉裕振興學校教育固然是為了鞏固封建統治的需要,但它在另一方面卻帶來了全社會注重學校教育,改善社會風氣的結果。

改革意義

劉裕對政治、經濟的整頓,進一步打擊了腐朽、黑暗的貴族、士族勢力,改善了政治和社會狀況,對勞動人民的痛苦亦有所減輕。 為“元嘉之治”奠定了雄厚的政治基礎,也奠定了南朝政治的雛形。

王安石變法

北宋變法名相王安石(1021-1086),早年曾在揚州、鄞縣(今浙江寧波)、舒州(今安徽潛山)、常州等地任地方官,後來任江寧知府、翰林學士、參知政事、宰相,在嘉祐三年(1058)上萬言《上仁宗皇帝言事書》,在宋神宗熙寧年間的8年內,圍繞富國強兵這一目標,變法立制,開始了在中國歷史上影響深遠的“王安石變法”。其座右銘:“天變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非常有名。他被革命導師列寧稱為“中國十一世紀的改革家”。

王安石變法

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藉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鞏固地主階級的統治。王安石明確提出理財是宰相要抓的頭等大事,闡釋了政事和理財的關係,指出“政事所以理財,理財乃所謂義也”。更重要的是,王安石在執政前就認為,只有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才能解決好國家財政問題:“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財,取天下之財以供天下之費。”執政以後,王安石繼續發揮了他的這一見解,曾經指出:“今所以未舉事者,凡以財不足故,故臣以理財為方今先急”,而“理財以農事為急,農以去其疾苦、抑兼併、便趨農為急”。在這次改革中,王安石把發展生產作為當務之急而擺在頭等重要的位置上。王安石認為,要發展生產,首先是“去(勞動者)疾苦、抑兼併、便趣農”,把勞動者的積極性調動起來,使那些遊手好閒者也回到生產第一線,收成好壞就決定於人而不決定於天。要達到這一目的,國家政權需制定相應的方針政策,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從上到下的改革。王安石雖然強調了國家政權在改革中的領導作用,但他並不贊成國家過多地干預社會生產和經濟生活,反對搞過多的專利征榷,提出和堅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張和做法。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導下,變法派制訂和實施了諸如農田水利、青苗、免役、均輸、市易、免行錢、礦稅抽分制等一系列的新法,從農業到手工業、商業,從鄉村到城市,展開了廣泛的社會改革。與此同時,王安石為首的變法派改革軍事制度,以提高軍隊的素質和戰鬥力,強化對廣大農村的控制;為培養更多的社會需要的人才,對科舉、學校教育制度也進行了改革,王安石親自撰寫《周禮義》、《書義》、《詩義》,即所謂的《三經新義》,為學校教育改革提供了新教材。
變法觸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對。因此,王安石在熙寧七年第一次罷相。特別是由於變法的設計者王安石與變法的最高主持者宋神宗在如何變法的問題上產生分歧,王安石復相後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繼續推行下去。加上變法派內部分裂,其子王雱的病故,王安石於熙寧九年第二次辭去宰相職務,從此閒居江寧府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年),保守派得勢,此前的新法都被廢除。政局的逆轉,使王安石深感不安,當他聽到免役法也被廢除時,不禁悲憤地說:“亦罷至此乎!?”不久便郁然病逝。

熙寧變法與新舊黨爭

有“願為五陵輕薄兒,生當開元天寶時”之嘆的王安石英宗死後,他的長子神宗趙頊即位。神宗在位期間,宋朝初期制訂的制度已經產生諸多流弊,民生狀況開始倒退,而邊境上遼和夏又虎視眈眈。神宗因此銳意改革。神宗啟用著名改革派名臣王安石進行朝政改革,將其任命為參知政事。王安石推行的新法包括均輸、青苗、免役、市易、保甲、保馬、方田均稅等。但是,新法的實行遭到了以司馬光為首的保守派對新法強烈反彈。加上全國天災不斷,神宗的新法實行的決心也有所動搖。熙寧七年(1074年),北方大旱,一名名叫鄭俠的官員向神宗上呈一幅流民圖,圖中景象慘不忍睹,神宗因此受到極大震撼。第二天神宗就下令暫罷青苗、方田、免役等十八項法令。儘管這些法令不久之後得到恢復,但神宗與王安石之間已經開始不信任。熙寧七年四月,王安石第一次被罷相,出知江寧府。後來變法派中的官員呂惠卿肆意妄為。王安石因此回京復職,但是他依然受到保守派的堅決阻撓。熙寧九年(1076年)六月,王安石長子去世,王安石藉機堅決求退,神宗於十月再次罷免王安石的相位,此後王安石便不問世事。
儘管後人對熙寧新法的評價非常兩極,但無庸質疑,新法的推行效果遠不如王安石預想。新法的實行雖然大大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和耕地面積,但是卻嚴重增加了平民的負擔。熙寧新法在軍事上的改革也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軍隊戰鬥力無明顯改善。加上王安石操之過急,將需要很長時間社會演進才能完成的十餘項改革在短短數年內全盤推行,使變法陷入了欲速則不達的困境。而且,新法實施到了後期,條文與執行效果相差越來越大,一些措施從利民變成擾民。新法執行過程中用人不當也是最後失去民心的原因,變法派中如呂惠卿曾布李定蔡京等都是人品相當有爭議的人物。有的更被視為小人。對於這次改革,以“大歷史”著稱的史學家黃仁宇評論這次變法:“早我們之前九百年,中國即企圖以金融管制的辦法操縱國事,其範圍與深度不曾在世界裡其他地方提出。但現代金融是一種無所不至的全能性組織力量,它之統治所及概要全部包含,又要不容與它類似的其他因素分庭抗禮。”

元豐改制

王安石被罷後,神宗繼續改革事業,號為“元豐改制”。元豐改制雖與熙寧變法並稱為“熙豐新法”,但改革力度無法同熙寧變法相提並論。伴隨著國力的增強,神宗將焦點轉移到外患上。他決心消滅西夏。熙寧五年(1072年)五月,神宗開始西征西夏,取得了很大勝利,也大大鼓舞了神宗的信心。元豐四年(1081年)四月,西夏發生政變,神宗藉此再次征討西夏。結果卻遭到慘敗。神宗因此一病不起。元豐八年(1085年)正月初,神宗立六子趙傭為太子。而神宗頒布的新法雖然曾短暫被其母高太后廢,但不久又陸續恢復,不少甚至沿用到南宋時期。
神宗駕崩後,太后高氏垂簾聽政,對剛即位的哲宗趙煦嚴加鉗制。高太后信用以司馬光為首的舊黨,並冷落哲宗,結果引發嚴重的新舊黨爭,是為元祐黨爭。哲宗親政後,貶斥舊黨,信用新黨,變法事業因此得到了持續。

張居正改革

張居正(1525—1582年),字叔大,號太岳,湖北 江陵人。是徐階的門生,明穆宗隆慶六年(1572),張居正得到大太監馮保的支持,取代了高拱,在明神宗萬曆年間,連續10年擔任內閣首輔(宰相)。挽救明朝統治的危機,他從軍事、政治、經濟等方面進行整頓,尤重於經濟的改革,企圖扭轉嘉靖隆慶以來政治腐敗、邊防鬆弛和民窮財竭的局面。
在內政方面,他首先整頓吏治,加強中央集權制。張居正創製了“考成法”,嚴格考察各級官吏貫徹朝廷詔旨情況,要求定期向內閣報告地方政事,提高內閣實權,罷免因循守舊、反對變革的頑固派官吏,選用並提拔支持變法的新生力量,為推行新法做了組織準備。並且整頓了郵傳和銓政,他的為政方針是:“尊主權,課吏職,行賞罰,一號令”和“強公室,杜私門。”
在軍事上,為了防禦女真入寇邊關,張居正派戚繼光守薊門,李成梁鎮遼東,又在東起山海關,西至居庸關的長城上加修了“敵台”3000餘座。他還與韃靼俺達汗之間進行茶馬互市貿易,採取和平政策。從此,北方的邊防更加鞏固,在二三十年中,明朝和韃靼沒有發生過大的戰爭,使北方暫免於戰爭破壞,農業生產有所發展。萬曆七年(1579),張居正又以俺達汗為中介,代表明朝與西藏黃教首領達賴三世(索南堅錯)建立了通好和封貢關係。在廣東地方,先後任殷正茂凌雲翼為兩廣軍備提督,先後領兵剿滅了廣東惠州府的藍一清、賴元爵,潮州府林道乾林鳳、諸良寶,瓊州府李茂等叛亂分子,嶺表悉定。這對安定各地人民的生活和保障生產正常進行,發揮了積極作用。
在水利方面,萬曆六年(1578年),張居正推薦、起用先前總理河道都御史潘季馴治理黃河、淮河,併兼治運河。潘季馴在治河中貫串了“築堤束沙,以水攻沙”的原則,很快取得了預期的效果。萬曆七年二月,河工告成,河、淮分流。計費不足50萬兩,為工部節省資金24萬兩。徐州淮安之間800餘里的長堤平等蜿蜒,河水安流其間。因而,“田廬皆盡已出,數十年棄地,轉為耕桑”。黃河得到治理,漕船也可直達北京,“河上萬艘得捷於灌輸入大司農矣”。
在經濟上,整頓賦役制度、扭轉財政危機,這是張居正改革的重點。他認為賦稅的不均和欠額是土地隱沒不實的結果,所以要解決財政困難的問題,首要前提就是勘核各類土地,遂於萬曆八年十一月,下令清查全國土地。在清查土地的基礎上,張居正推行了一條鞭法,改善了國家的財政狀況。張居正的全面改革,旨在解決明朝兩百餘年發展中所積留下來的各種問題,以鞏固明朝政權。 改革不免觸動了相當數量的官僚、縉紳和既得利益者的利益,因此很自然地遭遇到了保守派的強烈對抗。再者,歷史積弊太深、太頑,已是積重難返。萬曆十年(1582年),張居正積勞成疾,迅即病死,反對派立即群起攻訐。張居正成了改革的犧牲品,家產被抄沒,家屬或死於非命。此後,某些改革的成果雖然保留下來,而大部分已經廢殆,就像一道光亮在明朝走向沉暮的歷程中一現而逝,並不能遏止衰落的步履。

戊戌變法

戊戌變法指1898年(農曆戊戌年)以康有為為首的改良主義者通過光緒皇帝所進行的資產階級政治改革,主要內容是:學習西方,提倡科學文化,改革政治、教育制度,發展農、工、商業等。這次運動遭到以慈禧太后為首的守舊派的強烈反對,這年九月慈禧太后等發動政變,光緒被囚,維新派康有為梁啓超分別逃往法國和日本。譚嗣同等6人(戊戌六君子)被殺害,歷時僅一百零三天的變法終於失敗。因此戊戌變法也叫百日維新
戊戌變法又名維新變法,其高潮則為百日維新, 是中國清朝光緒年間(1898年)的一項政治改革運動。這次變法主張由光緒皇帝親自領導,進行政治體制的變革,希望中國走上君主立憲近代化道路。
沒有意識到中國幾千年封建的危害,是戊戌變法失敗的真正原因。

日本明治維新

起因

在19世紀中期的亞洲,日本處於最後一個幕府德川幕府時代。掌握大權的德川幕府對外實行“鎖國政策”,禁止外國傳教士、商人與平民進入日本,只有荷蘭與中國的商人被允許在原本唯一對外開放的港口—長崎繼續活動;此外德川幕府亦嚴禁基督教信仰。 同一時期,在日本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開始出現家庭手工業或手工作坊。作坊內出現了“雇用工人”制,形成資本主義的生產體系。在商品經濟形態的快速擴展下,商人階層,特別是金融事業經營者的力量逐漸增強。商人們感覺到舊有制度嚴重製約著他們的發展,於是開始呼籲改革政治體制。具有資產階級色彩的大名(藩地諸侯)、武士,和要求進行制度改革的商人們組成政治性聯盟,與反對幕府的基層農民共同形成“倒幕派”的實力基礎。

黑船事件

1853年,美國海軍準將馬休·佩里(Matthew Calbraith Perry)率領艦隊進入江戶灣(今東京灣)岸的浦賀,要求與德川幕府談判,史稱“黑船事件”(亦稱“黑船開國”)。1854年,日本與美國簽訂了神奈川《日美親善條約》,又名《神奈川條約》,同意向美國開放除長崎外的下田和箱館(函館)兩個港口,並給予美國最惠國待遇等。由於接踵而來的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簽訂,德川幕府再度成為日本社會討伐的目標。 日本封建陣營出現分化,中下級武士中要求改革的分子形成革新勢力,號召尊王攘夷。革新勢力的代表人物有吉田松陰、高杉晉作大久保利通木戶孝允、西鄉隆盛、橫井小楠、大村益次郎等 ,主要集中在長州( 今山口縣)、薩摩(今鹿兒島縣)、土佐( 今高知縣 )、肥前(今佐賀縣和長崎縣)等西南部強藩。這些藩國在歷史上與幕府矛盾較深,接受海外影響較早,輸入近代科學技術和拔擢中下級武士都比較積極。 幕府末期,在經濟中產生資本主義萌芽的同時,出現了所謂豪農豪商階層。下級武士中的革新勢力和出身豪農豪商的志士,聯合與幕府有矛盾的西南強藩和皇室公卿等,在尊王攘夷的口號下 ,展開了要求改革幕政 、抵禦外侮的鬥爭,並在人民民眾推動下,發展為武裝倒幕。

武裝倒幕

1863 年6月,幕府被迫宣布攘夷,隨之發生了美、法軍艦進攻下關,英國艦隊進攻薩摩藩的事件。1865年春,長州藩尊王攘夷派領袖高杉晉作提出開港討幕的戰略,決定不再提攘夷,轉向武裝倒幕,並與薩摩藩結成秘密軍事同盟。與此同時,英國也權衡利害,改變策略,援助倒幕派。幕府方面則投靠法國,於1866 年7月發動第二次征討長州藩的戰爭。此時人民起義風起雲湧,沉重打擊幕府。長州藩聯合倒幕勢力英勇抗擊,同年9月迫使幕府撤軍。

戊辰戰爭

1867 年孝明天皇死,太子睦仁親王(即明治天皇 )即位,倒幕勢力積極結盟舉兵。11月8日,天皇下達討幕密敕。9日幕府將軍德川慶喜奏請“奉還大政”,同時卻在大阪集結精兵,企圖反叛。1868年( 戊辰年 )1月3日,天皇發布《 王政復古大號令 》,廢除幕府 ,令德川慶喜“辭官納地”。8日及 10日,德川慶喜在大阪宣布“ 王政復古大號令 ”為非法。1月27日,以薩、長兩藩為主力的天皇軍 5000人,在京都附近與幕府軍1.5萬人激戰(鳥羽、伏見之戰 ),德川慶喜敗走江戶。戊辰戰爭由此開始。天皇軍大舉東征,迫使德川慶喜於1868 年 5月 3日交出江戶城,至11月初平定東北地區叛亂諸藩。1869年春,天皇軍出征北海道,於6月27日攻下幕府殘餘勢力盤踞的最後據點五畯廓( 在函館),戊辰戰爭結束。

相關作品

基本信息

作品名稱:變法
作品年代:清代
作者:薛福成
文學體裁:散文

作品原文

竊嘗以謂自生民之初以迄於今[1],大都不過萬年而已。何以明之?以世變之亟明也[2]。天道數百年小變,數千年大變。上古狉榛之世[3],人與萬物無異耳。自燧人氏有巢氏、伏羲氏、神農氏黃帝氏相繼御世[4],教之火化,教之宮室,教之網罟耒耨[5],教之舟楫、弧矢、衣裳、書契[6],積群聖人之以經營,以啟唐、虞[7],無慮數千年。於是鴻荒天下,一變為文明之天下。自唐、虞訖夏、商、周、最稱治平。洎乎秦始皇帝,吞滅六國,廢諸侯,壞井田,大泯先王之法[8],其去堯舜也,蓋二千年。於是封建之天下[9],一變為郡縣之天下[10]。
嬴秦以降,雖盛衰分合不常,然漢、唐、宋、明之外患,不過曰匈奴,曰突厥、曰回訖、葉番、曰契丹、蒙古,總之不離西北塞外諸部而已,降及今日,泰西諸國以器數之學[11],勃興海外,履垓埏若戶庭[12],御風霆如指臂[13],環大地九萬里,罔不通使互市。雖以堯舜當之,終不能閉關獨治。而今之去秦漢也,亦二千年。於是華夷隔絕之天下,一變為中外聯屬之天下[14]。夫自群聖人經營數千年以至唐虞,自唐虞積二千年以至秦始皇,自始皇積二千年以至於今,故曰不過萬年也,而世變已若是矣。
世變小,則治世法因之小變;世變大,則治世法因之大變。夏之尚忠始於禹,殷之尚質始於湯,周之尚文始於文、武、周公[15]。閱數百則弊極而變,或近至百數十年間,治法不能無異同。故有以聖人繼聖人,而形跡不能不變者[16];有以一聖人臨天下,而先後不能不變者。是故惟聖人能法聖人,亦惟聖人能變聖人之法。彼其所以變者,非好變也,時勢為之也。
今天下之變亟矣。竊謂不變之疲乏,宜變今以復古;迭變之法,宜變古以就今。烏乎!不審於古今之勢,斟酌之宜,何以救其敝?且我國家集百王之成法[17],其行之而無敝者,雖萬世不變可也。至如官俸之儉也[18],部例之繁也,綠營之窳也[19],取士之未盡得實學也,此皆積數百年末流之敝,而久失立法之初意,稍變敗弊去而法存,不變弊存而法亡。是數者,雖無敵國之環伺,猶宜汲汲焉早為之所[20]。苟不不知變,則粉飾多而實政少,拘攣甚而百務弛矣[21]。
若夫西洋諸國,恃智力以相競,我中國與之並峙,商政礦務宜籌也,不變則彼富而我貧;考工制器宜精也[22],不變則彼巧而我拙;火輪舟車電報宜興也,不變則彼捷而我遲;約章之利病、使才之優絀、兵制陣法之變化宜講也,不變則彼協而我孤[23],彼堅而我脆。昔者蚩尤造兵器[24],侵暴諸侯,黃帝始作弓矢及指南車以勝之。太公封齊[25],勸其女紅,極其巧,通魚鹽,海岱之間[26],斂袂往朝[27],夫黃帝、太公、皆聖人也,其治天下國家,豈僅事富強者?而既廁於鄰敵之間[28],則富強之術有所不能廢。
或曰:以堂堂中國,而效法西人,不且用夷變夏乎[29]?是不然。夫衣冠語言風俗,中外所異也;假造化之靈[30],利生民之用,中外所同也。彼西人偶得風氣之先耳,安得以天地將泄之秘,而謂西人獨擅之乎?又安知數十年後,中國不更駕其上乎?至若趙武靈王之習騎射[31],漢武帝之習樓船[32],唐太宗駕御蕃將與內臣一體[33],皆有微旨存乎其間[34]。今誠取西人器數之學,以衛吾堯舜禹湯文武周孔之道,使西人不敢蔑視中華,吾知堯舜湯文武周孔復生,未始不有事乎此,而其道亦必漸乎八荒[35],是乃所謂用夏變夷者也。
或又曰:變法務其相勝,不務其相追,今西法勝,而吾學之,敝敝焉以隨人後[36],如制勝無術何?是又不然。夫欲勝人,必盡知其法而後能變,變而後能勝,非兀然端坐而可以勝人者也[37]。今見他人之我先,猥曰不屑隨人後[38],將跬步不能移矣。且彼萃數百萬人之才力[39],擲數千萬億之金錢,窮年累世而後得之,今我欲一朝而勝之,能乎?不能乎?夫江河始於濫觴[40],穹山基於覆簣[41]。佛法來自天竺,而盛於東方;算學肇自中華,而精於西土。以中國人之才智視西人,安在其不可以相勝也?在操其鼓舞之具耳。
噫!世變無窮,則聖人御變之道亦與之無窮。生今之世,泥古之法[42],是猶居神農氏之世而茹毛飲血[43],居黃帝之世,御蚩尤之暴而徒手搏之。輒曰:我守上古聖人法也。其不憊且蹶者幾何也[44]?且今日所宜變通之法,何嘗不參古聖人之法之精意也?

作品譯文

[1]生民:人,人類。
[2]亟:急劇。
[3]狉(pí)榛:草木叢雜,野獸群游的原始景象。
[4]燧人氏、有巢氏、伏羲氏、神農氏:俱為傳說中遠古時代半人半神的“聖王”。相傳燧人氏鑽木取火,教民熟食;有巢氏構木為巢,教民巢居;包羲氏(即伏羲氏)教民漁獵畜牧;神農氏教民耕種。
[5]罟(gǔ):網的總稱。“網罟”即魚網,相傳為伏羲氏發明。耒(lěi):古代翻土工具耜的柄。耨:小手鋤。“耒耨”泛指農具。
[6]弧矢:弓箭。書契:指文字,契,即刻,因古代文字多用刀刻在竹、木、甲骨上,故稱“契”。
[7]唐、虞:指堯、舜。
[8]泯:泯滅,除盡。
[9]封建:指秦朝以前天子分封王侯的制度。
[10]郡縣:指秦朝以後設郡縣由中央任免長官的制度。
[11]泰西:極西,指歐美西方各國。器數:器具技術,泛指科技。
[12]垓埏(gái yǎn):指極其廣大的地面。垓:兼括八極九州之地。埏:邊遠之處。
[13]御風霆:指駕御自然。
[14]聯屬:互相連線。屬:相連。
[15]“夏之尚忠”三句:古人認為夏朝崇尚忠誠,商朝崇尚質樸,周朝崇尚禮樂文采。
[16]形跡:行為舉動的表現。
[17]百王:指歷代帝王。
[18]官俸之儉:官員俸祿少。清代官俸不很豐厚,清廷曾認為這是官吏不能廉潔的原因,故常在官俸之外按等級給以補貼,稱之為“養廉銀”,認為有了這種補貼,官吏就可以保持廉潔。作者大約也認為官俸太少是官吏腐敗的原因,故以“官俸之儉”是當時流敝。
[19]窳(yǔ):腐敗渙散。
[20]汲汲:心情急切的樣子。早為之所:早作處置。
[21]拘攣(luán):肌肉收縮,手足不能伸曲自如的一處病態。此處形容諸事處置失宜。
[22]考工:對種種技術工藝的研究。
[23]協:協力,團結。
[24]蚩(chī)尤:上古傳說中的東方九黎族首領,相傳他創造了兵器與黃帝作占。
[25]太公封齊:周武王滅商,姜太公被封於齊,他是齊國的祖先。
[26]岱:泰山。
[27]斂袂(mèi):整理衣服,準備朝拜。
[28]廁:廁身,置身。
[29]且:將,用夷變夏:《孟子滕文公上》說:“吾聞用夏變夷者,未聞變於夷者也。”此處用此意。“夏”指中國,“夷”指外族。
[30]造化之靈:大自然的神功妙用。他曾進行軍事改革,廢止寬袍大服,改用西北遊牧民族服飾,學騎射,用騎兵取代戰車。
[31]樓船:有樓的大戰船。漢武帝為演習水戰,下令大修昆明池,治十餘丈高樓船。
[32]蕃將:出身西北少數民族的將領。唐太宗為了鞏固對西北地區的控制以減少內亂,曾任用過一些起少數民族將領。
[33]微旨:深刻的道理。微:幽深。
[34]被:及,加。八荒:八方極遠之地,此處指世界。
[35]敝敝:疲勞睏乏。
[36]兀然端坐:高高在上地下襟危坐。兀然:高聳特出的樣子。
[37]猥(wěi):苟且。
[38]跬(kuǐ)步:半步。
[39]萃:會萃,集中。
[40]濫觴:江河發源處之小水流。
[41]穹山:高聳入雲的大山。覆簣:倒一筐土。
[42]天竺:古印度別稱。
[43]泥古:拘泥古代成規。
[44]茹毛飲血:指上古用火之前生食的情況。茹:吃。
[45]蹶(jué):跌倒。

作品賞析

本文是作者闡發其變法圖強的代表作。作者認為,時代變了,治世之法也應相應改變。在列強爭相宰割中國的情況下,不變法則不能“廁於鄰敵之間”。可見作者提倡變法的思想基礎,是反帝愛國的思想。變法就要向西方學習先進科學文化,而向西方學習,最終還是要勝過西方。“以中國人之才智視西人,安在其不可相勝也!”這種堂堂之論,表現了作者的民族自信心。自然,由於作者的地位和歷史的局限,作者對封建的政治制度,不但不敢觸及,反而認為那是應該“萬世不變的”,這又反映了作者保守的一面。本文是作者《籌洋芻議》十四篇中的一篇。

作者簡介

薛福成(1838—1894),字叔耘,號庸庵,江蘇無錫人。曾充任曾國藩幕僚,為出使英、法、比、意四國大臣,歸國後升為左副都御史。薛氏的基本思想是變法圖強,主張學習西方先進的科學技術,提倡富國強兵。但他主張學習西方科學,是為了“衛吾堯舜湯文武周孔之道”,與洋務派的“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思想,基本上是一致的。他的見識較廣,文章雄於議論,重視經世致用,行文能洋洋灑灑,能盡情發揮,著有《庸庵全集》。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